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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發布時間:2020-11-25 11:19:06

①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組成

貿易法委員會由大會選出的60個成員國組成。成員的構成代表了世界各個不同地理區域及其主要經濟和法律體系。委員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六年,每三年半數成員任期屆滿。自2011年6月27日起,貿易法委員會成員及其任期屆滿年份為: 阿爾及利亞 2016 阿根廷 2016 亞美尼亞 2013 澳大利亞 2016 奧地利 2016 巴林 2013 貝南 2013 玻利維亞(多民族國) 2013 波札那 2016 巴西 2016 保加利亞 2013 喀麥隆 2013 加拿大 2013 智利 2013 中國 2013 哥倫比亞 2016 捷克共和國 2013 埃及 2013 薩爾瓦多 2013 斐濟 2016 法國 2013 加彭 2016 喬治亞 2015 德國 2013 希臘 2013 宏都拉斯 2013 印度 2016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2016 以色列 2016 義大利 2016 日本 2013 約旦 2016 肯亞 2016 拉脫維亞 2013 馬來西亞 2013 馬爾他 2013 模里西斯 2016 墨西哥 2013 摩洛哥 2013 納米比亞 2013 奈及利亞 2016 挪威 2013 巴基斯坦 2016 巴拉圭 2016 菲律賓 2016 波蘭 2012 大韓民國 2013 俄羅斯聯邦 2013 塞內加爾 2013 新加坡 2013 南非 2013 西班牙 2016 斯里蘭卡 2013 泰國 2016 土耳其 2016 烏干達 2016 烏克蘭 2014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2013 美利堅合眾國 2016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 2016

② 急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的英文版

《電子商務示範法》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你可以在GOOGLE里輸入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site:uncitral.org

意思是:找《電子商務示範法》,並將搜索內容限定在www.uncitral.org這一網站上,以確保其來源的權威性

檢索結果如下:

http://www.google.cn/search?q=UNCITRAL+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site%3Auncitral.org&btnG=Google+%E6%90%9C%E7%B4%A2&complete=1&hl=zh-CN&newwindow=1

③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仲裁怎麼樣

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民事爭議通常可以採取向法院起訴和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兩種方法。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仲裁的特點:1、機構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時,應當選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這表明,在我國只能採取機構仲裁的方式,而不能進行臨時仲裁。 2、對涉外仲裁進行特別規定 基於涉外仲裁自身的特點,仲裁法以專章對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項作出了有別於國內仲裁的特別規定。包括涉外仲裁機構的設立、仲裁員、採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不予執行等。 3、仲裁和調解相結合 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表明仲裁程序和調解程序的有機結合是我國仲裁的顯著特點。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仲裁 arbitration。名。不可數。解決商務糾紛的一種方式。在投資過程中仲裁對於解決投資者糾紛比法律訴訟既快捷又經濟。與法官判決和陪審制度不同,仲裁製度在判定違規行為時使用改正和賠償。在仲裁結束後,仲裁員的裁定是最終的,如果任何一方不滿,都不能反悔或提起訴訟。只有很少的情況可能改變。進入20世紀以後,各國已普遍把仲裁作為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一種方式。1923年由國際聯盟主持,在日內瓦簽訂了一項《仲裁條款議定書》,締約國承認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是有效的。1927年又簽訂了一項《關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承認在締約國國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在其他締約國都應當承認有效,並且可以執行,這兩個公約的簽訂有利於國際商事仲裁工作的開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許多國家相繼成立了常設的仲裁機構。1958年聯合國通過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中國已參加)。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又於1976年制定了《仲裁規則》,推薦各國經濟貿易界採用。仲裁作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一種方式,已在國際上得到普遍承認和廣泛採用。不僅商品買賣的合同中大多訂有仲裁條款,其他經濟貿易合同,如經濟合作、技術轉讓、國際信貸、合營企業等合同也普遍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概況 中國現有兩種仲裁。一是國內企業之間有關經濟合同爭議的仲裁;一是涉外經濟貿易和海事合同爭議的仲裁。
補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國內企業間簽訂的經濟合同發生爭議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現在中國統一管理經濟合同的部門是中央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國內的仲裁製度,經濟合同爭議的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不需要事先簽訂仲裁協議,當事人也沒有選擇仲裁員的自由,仲裁員由仲裁機構指定。仲裁機構對雙方當事人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再行仲裁。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還規定 :經濟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為了適應中國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作出《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於1956年制定了對外貿易仲裁程序規則,成立了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對外貿易合同和交易中發生的爭議,包括由於有關商品的運輸、保險、保管等方面所發生的爭議。
補充:
1958年國務院又作出《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於1959年制定了海事仲裁程序規則,成立了海事仲裁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3方面的海事爭議:①關於海上救助報酬的爭議。②關於海上船舶碰撞所發生的爭議。③關於海上船舶租賃業務、海上船舶代理業務和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運輸文件而辦理的海上運輸業務以及海上保險等所發生的爭議。為了適應對外經濟貿易不斷發展的需要,國務院於1980年決定將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改稱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其受理案件的范圍可擴大到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人來華投資建廠,中外銀行相互信貸等各種對外經濟合作方面所發生的爭議。組織機構也相應擴大。中國涉外仲裁機構處理案件的原則是貫徹執行獨立自主的方針,平等互利的政策,並參照國際習慣的做法進行工作。處理案件,既要遵守中國的法律,又要尊重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同時還要參考國際上長期以來在業務實踐中所形成的一些合理的做法,把這三方面有機地結合起來。總的精神是要求做到公平合理、實事求是。

④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辦事地點是哪裡(國)

貿易法委員會在年會上進行工作,年會每年輪流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和奧地利維也納國際中心舉行。委員會各工作組一般每年舉行一屆或兩屆會議,視須討論的主題事項而定;工作組屆會也輪流在紐約和維也納舉行。

⑤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的介紹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由聯合國第31次大會正式通過。該規則適用於國家與私人間的投資爭議仲裁、多方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仲裁員的指定、仲裁員責任的豁免、仲裁費用的控制等問題。規則對各國並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僅供合同雙方當事人自願以書面方式約定。但當事人也可在書面協議中指定一個常設仲裁機構,委員會負責關於仲裁的行政管理工作。最新版為2010年修訂版。

⑥ 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頒布了什麼法規

《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及立法指南》

⑦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工作組

貿易法委員會設立了六個工作組就委員會工作計劃中的專題進行實質性籌備工作。每一工作組由委員會的全體成員國組成。
六個工作組及其目前的專題為第一工作組–采購
第二工作組–國際仲裁和調解
第三工作組–運輸法
第四工作組–電子商務
第五工作組–破產法
第六工作組–擔保權益
下文闡述貿易法委員會已進行或正在進行工作的領域及其主要工作成果。
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
國際貨物銷售(銷售公約)
破產
國際支付
國際貨物運輸
電子商務
采購和基礎設施發展
罰款和約定損害賠償金
其他案文

⑧ 數據電文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解釋

第一,數據電文的概念並不僅限於通信方面,還應包括計算機產生的並非用於通信的記錄。電文這一概念應包括記錄這一概念。第二,所謂類似手段,並不僅指現有的通信技術,而且包括未來可預料的各種技術。數據電文定義的目的是要包括所有以無紙形式生成、儲存或傳輸的各類電文。為此,所有信息的通信與儲存方式,只要可用於實現與定義內所列舉的方式的相同功能,都應當包括在類似手段中。第三,數據電文的定義還包括其廢除或修改的情況。

⑨ 在我國仲裁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嗎

如果選擇上述仲裁,可以適用仲裁規則。

⑩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的定義

電子商務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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