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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理論與理論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1-18 21:02:46

1.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 第三題

這個問題很簡單,UCP600在第五條額a款已經明確規定,開證行處理的是僅僅只是單據,不涉及合同以及其他的業務,也就是說如果受益人構成了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進行承付。如果牽涉到貨物的質量問題,此時進口商應該根據貨物合同依據信用證欺詐例外的原則對出口商進行上訴,所以在本案例中,如果單據本身沒有問題,開證行必須承付!

2.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列分析

賣方已抄經構成違約,襲應負全部責任。買方有權拒收每箱24聽的貨物,但可以接受每箱30聽的貨物。在此買方所損失的費用由賣方承擔。
依據: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包裝條件是買賣合同中的一項主要交易條件。提供約定的或通用的商品包裝,是賣方的主要義務之一。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賣方交付的貨物,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就構成違約。因此,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責任,通常都應在買賣合同中對商品的包裝作出明確和具體的規定。
所以,從案例中可知,合同規定水果罐頭裝入箱內,每箱30聽。而賣方卻有一部分貨物是裝24聽的小箱,因此錯在賣方

3.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 第四題

合同不復成立。
理由:制A的2月17日的發盤已經被2月18日的撤回通知撤回了。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項不可撤銷發盤也是可以撤回的,條件是撤回通知先於或同時於發盤通知送達受盤人。案例中發盤是2月19日送達的,而撤回通知是2月18日送達的,因此已經撤回了原發盤,原發盤一經撤回即失去法律效力,B是對一項失效的發盤做的接受,所以合同沒有達成。

4.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案例分析題

1貨物損失應由我方承擔,因為根據2000通則,賣方在貨物裝船後應當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因此應注意CFR術語下,賣方發裝船通知具有格外重要的意義。
2 不屬於分批裝運,根據UCP600,只要是同一航線,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其最終目的地相同,即使賣方提交的提單表明發運地點和裝運時間不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即三個「同一」)

5.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案例分析 跪求高手解答!

1.1 CIF ,以起運港越過船舷為風險劃分分界線,此案例中,風險發生在船離開法國10天後,專因此風險由進口方屬即中方承擔
1.2 信用證交易,只要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義務,也就是說發生風險不是開證行拒付的理由,因此除非交單單據不符,否則開證行不得拒付
1.3 因為CIF ,賣方承擔了保險義務,因此當發生風險時,買方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當地代理機構提出賠付

2
這題如果是實際操作的話,建議可以這樣操作
其中10000隻因為客戶通過傳真通知,且預付款,可以單獨採用前TT方式,空運報關出運,完全獨立於LC
剩下部分,因為LC 允許分批裝運,因此出運30000隻,以LC 方式結匯不會存在問題

另外,如果LC 下,進口商要求改變運輸方式,增加或取消部分貨物,且不存在允許分批裝運等可變通的條款,但仍然需要通過LC 結匯的,則需要求進口方修改信用證。

6.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

第一,因為是FOB合同`所以應該由進口公司買保險,而200箱貨物內大腸桿菌超標了``專這屬於貨屬物質量問題``應該向賣方索賠``至於索賠額度應該按照合同規定執行。第二,貨物短交2箱``進口公司檢查提單上載明的貨物數量,如果是賣方少裝了2箱就應該向賣方索賠,如果是船方因某種原因丟失或者被盜或者是其他某中原因導致貨物短少,則應該向船公司索賠`。第三,有15箱貨物外表情況良好,箱內貨物共短少60公斤,這屬於賣方的責任,進口公司應根據檢查結果向賣放索賠。

7.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案例分析

1.我認為發盤人A的發盤無效。
因為一項發盤由於受盤人的還盤就會失去效力。而本案例中受盤人就對於A的發盤作了還盤。(B對於A的發盤內容作了實質性修改即視作還盤。)因此無效。
2.受盤人B的接受無效。
因為B對於A的發盤在星期四的時候就作了還盤,原發盤就失效。而B又在星期五的時候表示接受對A的發盤,明顯是無效的。
3.A與B之間的合同關系不能成立。
因為B沒有對A的發盤表示無異議的接受,而是對A作了還盤,之後又表示接受已無效,所以合同不成立。

8.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3道,急求解,謝謝~~

1、答:1.首先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具體的開證日期。在未對開證時間作出規定情況下,應當及時盡早的進行催證的動作,必要時也可請駐外機構或有關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2.該合同以CIF條件簽訂,賣方不應貿然按開證簡電通知辦理裝運發貨。
3.收到信用證證實書後應當及時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同時銀行和進出口公司應當共同承擔審證任務。
4.對信用證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核後,如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性質,分別同銀行、運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作出恰當妥善處理。凡屬於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在大宗商品出口合同情況下,應當堅持在收到銀行信用證證實書或修改通知書後才能對外發貨,以免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

2、答:顯然在該案例中A商侵犯了B商的商標知識產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產品的銷售並負責回收所有商品,同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由此造成B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生產廠商應當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於來料加工產品,在接受訂單及簽訂供貨合同前,應當檢驗、審核采購商生產、銷售該商品的資質,尤其是確保該商品注冊商標或專利等知識產權的合法性。

3、答: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通過洽商,就各項交易條件取得一致協議後,交易即告達成,買賣雙方當事人即存在合同關系。該案例中買賣雙方雖未訂立正式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已經構成發盤和接受,可以視為買賣雙方交易達成。
接受是一種法律行為,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內容,不按時履行其接受的承諾應當視為違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賣雙方交易達成情況下賣方不按時交貨,買方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的方法如下:
(一) 要求實際履行;
(二) 解除合同;
(三) 請求損害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約》規定,賣方不交貨時,買方可以要求對方實際履行,但如果訴諸法院,法院則按《公約》的規定不能判令實際履行,因為《公約》並不賦予法院判令實際履行的權利。

9. 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

1、因為是CIF條款,且賣方為貨物投保了水漬險,那麼貨物在海上遭受暴風雨,海水湧入船艙內,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數日後,又發現部分化肥包裝袋破損。這些損失顯然是因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漬險承包范圍內,所以,因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2、因為發盤規定B公司的答復必須在5月10日前到達中方,而實際接收的電報於5月11日才到達,而此時又恰縫該種貨物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絕成交。但是,如果考慮到日後與該客戶的合作,可以考慮適當提價,以便雙方都有利可圖。
3、開證行拒付貨款有道理——因為是CIF條款,那麼信用證一定有關於提單上顯示「運費預付」字樣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單上沒有該字樣,那麼顯然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所以遭開證行拒付。
4、因為合同規定索賠期限為貨到目的港後30天,而A公司在貨到半年後才提出索賠,顯然已經超過了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絕。
應該從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訓就是: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事,即應該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驗收貨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約定事項,及時索賠。
5、(1)合同不成立——因為A公司先有還盤,後確認的發盤不正確,即「17日法國B公司當日復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這等於是新的發盤,也就是:「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而A公司卻回復「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因為16日的發盤因為A公司的還盤而作廢。所以,按16日發盤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誤在於復電錯誤,即回電應該是:「接受17日復電」即可。這樣就以「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合同成交。所以,業務人員看到國際市場價格暴漲,沉不住氣,亂了方寸,或者是對於發盤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以致錯過了絕好的成交機會。
6、這些裝運條款不可接受,因為a)條款限定了具體的裝船日期,這個不可能做到;b)條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倫敦的航線,需要經過查詢方可知道,所以,該條款接受與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倫敦,那麼,c)條款是否矛盾?所以,這些條款不能夠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為美方的復電對發盤做了修改,因此構成還盤,而我方對此未予答復確認,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我方,那麼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外商,那麼就不太合理,因為,應該由保單的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才是正根兒。
9、開證行的拒付沒有道理——因為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即開證行是憑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與實際貨物無關。所以,開證行的拒付理由不當,即開證行不能夠因貨物的品質為由拒付貨款。

10.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案例分析

[1]. 單從貿易條款上看抄,責任在A進出口公司。FOB條款是以船舷為界,貨物沒有越過船舷風險都在A公司。CIF WAREHOUSE TO WAREHOUSE更合適,這樣保險公司會對這種不可抗逆損失理賠。FOB就只能和倉庫協商了,沒什麼用。

[2]. 當然可以,只要在對方沒有收到的情況下,時間又充足。為什麼不能改。

[3]. 交易可以達成,25日在有效期以內。

[4]. 美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CIF合同,美方有權利要求索賠。中方要求解除合同應該徵得美方同意。如美方不同意,中方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

外貿事務實踐中能慢慢積累,慢慢扎實,你這個是為了應付考試的吧?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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