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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條約和協定

發布時間:2021-01-22 00:06:25

❶ 有關貿易條約與協定的問題!

貿易條約抄是對貿易雙方的國際通行的規范,一般由國際性組織制定,並得到組織成員國的認同,算是國際貿易的游戲規則了. 關稅等貿易措施是某個國家為自身經濟貿易的發展而採取的保護性政策.只對本國的進出口貿易有限製作用.
貿易條約與協定更側重在貿易上,由於貿易對一個國家的經濟安全具有重大意義,因此它與政治是密切相關的.

❷ 目前國際貿易條約與協定一般都採用什麼的最惠國待遇條款

在國際經貿實踐中,締約國相互給予的這種待遇有兩種不同的形式:一是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二是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❸ 什麼是國際貿易條約和協定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經貿一條約合協議,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內容?國際貿易條約的話是國際上。運用於貿易的一些條款具體內容包括貿易的種類以及。貿易的。貨物等等。

❹ 多邊貿易協定與國際公約有什麼不同

首先,要區分協定和公約,協定是經過雙方或多方反復協商達成的協議,范圍小;回公約是大家都認可的類答似於法律的東西,但沒有法律強制性。多邊貿易協定是三個及其以上國家或地區通過協商達成的有關貿易的協定,世貿組織前身關貿總協定就是一個大的多邊貿易協定,當然還有很多其他的,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等等。國際公約是國際社會就某一方面問題共同的約定,不僅僅局限在貿易方面,當然這里比較的肯定是貿易方面的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它比協定的約束力和使用范圍更加廣泛。

❺ 簡述貿易條約與一般貿易協定的區別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復習資料
名詞解釋部分:

1、貿專易術語——在長期的國屬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象徵性交貨——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3、良好平均品質——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4、品質公差——國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製成品生產過程中,產品的質量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

5、品質機動幅度——某些初級產品的質量不穩定,為了便於交易順利進行,在規定其品質指標的同時,可另訂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允許賣方所交的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靈活性。

6、溢短裝條款——賣方在交貨時,可按合同中的數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數量條款中加訂的。

❻ 3.國際條約、國際公約、國際協定的區別

國際條約,是指國際法的首要淵源。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廣義的條約除以「條約」為名的協議外,還包括公約、憲章、盟約、規約、協定、議定書、換文、最後決定書、聯合宣言等。狹義的條約僅指重要的以條約為名的國際協議,如同盟條約、邊界條約、通商航海條約等。國際法理論上,按照條約的參加國數,條約可分為雙邊條約即兩個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協議、多邊條約即兩個以上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協議和國際公約即多數國家締結或參加的通常對非締約國開放的協議。按照條約的法律性質,條約可分為造法性條約和契約性條約,前者創設新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後者指依照原有的國際法規則規范締約國間某些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國際條約的締結、生效、保留、遵守、適用、解釋、修正、變更以及條約的無效、終止、中止、退出等制度作了具體的規定。

1.一般性的國際條約通常是大多數或多數國家參加的,主題事項涉及世界性問題,起著創立一般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作用。

2.特別條約一般由兩個或幾個國家為特定事項締結的。

4.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規范賴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後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分為世界性公約,國家與地區之間的公約等。

國際協定,國家間或國家對外活動的組織間,用於解決專門事項或臨時性問題而締結的短期契約性文件。有軍事方面的停戰協定、經濟方面的貿易協定、文化方面的合作協定等。國際協定除非雙方議定須經批准外,一般簽字後即可生效。

❼ 國際貿易條約中適用的法律條款

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為保證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際貿易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但由於國際貿易的當事人一般身處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較大的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
一、國際商事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
(1)《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海牙,1964年)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 維也納,1980年)
(3)《聯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 (紐約,1974年)
2、關於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1924 年)
(2)《有關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 (1968年)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簡稱漢堡規則, 1978年)
(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
(5)《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 (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年)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
(7)《關於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簡稱國際貨約,1961年 )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1980年)
3、 關於國際支付的公約
(1)《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 (日內瓦,1930年)
(2)《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0年)
(3)《統一支票法公約》 (日內瓦,1931年)
(4)《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3年)
(5)《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1988年)
4、關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馬拉喀什,1994)
5、關於貿易爭端解決的公約
(1)《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紐約,1958年)
(2)《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 (馬拉喀什,1994年)
6、關於國際投資的公約
(1)《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公約》 (簡稱華盛頓公約)
(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簡稱漢城公約,1985年)
7、關於知識產權的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1967年)
(2)《商標注冊馬德里公約》 (馬德里,1995年)
(3)《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1971年)
(4)《世界版權公約》 (日內瓦,1971年)
二、我國的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關於適用於國際貨款收付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關於適用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
(五)關於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三、常用的國際貿易慣例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
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
(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
4、國際仲裁方面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四、國際條約、國內法及國際慣例的適用
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一經該國批准,自動產生效力。當事人可直接援引。對於非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即使該國批准,也不對其居民產生直接約束力,只有經該國立法機關制定了有關實施該條約的法律後,才對其居民具有約束力。國際慣例具有民間的非官方性質,因此不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准。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採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❽ 條約、協定、協約三者的區別

條約、協定、協約的區別為:意思不同、側重點不同、出處不同。
一、意思不同
1、條回約: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確定答的,關於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議。
2、協定:條約名稱之一。一般指國家間就某方面問題經協商訂立的共同遵守的條款,如停戰協定、貿易協定和文化協定等。
3、協約:雙方或多方協商簽訂條約。
二、側重點不同
1、條約:條約一般具有時間性,如果期滿不再續簽即失效。
2、協定:協定締結的手續較簡便,除必須經過一定部門批准外,一般簽字後即可生效。
3、協約:指國家間協商訂立的條約,有協商過程,是條約的一種。
三、出處不同
1、條約: 巴金 《中島健藏先生》:「去年八月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訂以後,我國廣播電台的記者到我家裡來采訪。」
2、協定:魏巍 《東方》第六部第六章:「任何光榮的協定對他來說都是要得的。」
3、協約:《辛亥革命·雲南河口起義清方檔案》:「目前滇 、 粵邊務,與法 、 日協約,息息相關。」

❾ 與中國訂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有哪些

截止年2月中旬止,世界上已有126個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簽訂關稅互惠協議。
目前已有歐盟(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盧森堡、比利時、愛爾蘭、丹麥、希臘、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奧地利、波蘭、芬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塞普勒斯、馬爾他、保加利亞、羅馬尼亞)、瑞士、挪威、日本、土耳其、列支敦斯登公國等國家。

互惠關稅:是在締結貿易條約國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相互協定給予對等優惠待遇的關稅。一般對對方的進口貨物相互免徵關稅或採用比其他國家較低的稅率。
互惠關稅是通過互惠協定實現的。歷史上以自由貿易條約著稱的1860年英法《科布登條約》即規定互減關稅。許多國家通過與英法或相互間締結最惠國條約而享受互惠待遇,使19世紀60~70年代國際上出現了以降低關稅為內容的自由貿易時代。20世紀30年代,發生世界性經濟危機,各國普遍採取嚴格限制他國貨物進口的關稅政策和其他措施,美國也受到嚴重打擊為了扭轉不利局面,1934年6月美國通過了貿易協定法案,規定總統有權與外國簽訂互惠貿易協定,並在1934年水平的50%范圍內降低或提高關稅稅率,以及取消其他輸入限制1934~1944年的10年間,該項法案修訂過4次,規定總統有權削減的稅率幅度又進一步擴大,並先後與28個國家簽訂了貿易協定。這項法案原定執行 9年,後經第33任總統H.S.杜魯門的要求,延期執行到1948年6月。

❿ 貿易條約和協定的內容是什麼

貿易條約是對貿易雙方的國際通行的規范,一般由國際性組織制定,並得到組織成版員國的認同,算是國際貿易的游權戲規則了. 關稅等貿易措施是某個國家為自身經濟貿易的發展而採取的保護性政策.只對本國的進出口貿易有限製作用.
貿易條約與協定更側重在貿易上,由於貿易對一個國家的經濟安全具有重大意義,因此它與政治是密切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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