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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國際貿易案例

發布時間:2021-01-22 07:06:27

⑴ FOB國際貿易理論

1:「倉至倉條款」是從貨物「運離」保險單上列明的裝貨港發貨人倉庫開始,直到專「送交」保險單上列明的屬目的港收貨人倉庫時終止,所以在運往裝運港途中發生的損失,不屬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實際上FOB CFR條件下,保險責任起止是「船」至「倉」的。2:在貨物裝船前,買方不具有貨物所有權,也無法找保險公司索賠!

⑵ 國際貿易中FOB的含義

FOB
FOB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

按此術語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採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並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FOB

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及

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及

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於買方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採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三)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於「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採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後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採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准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採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後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二、對CFR術語的解釋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里所指的成本相當於FOB價,故CFR術語是在FOB價的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惟一的標准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 and F,C+F)這種傳統的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後的一切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項
1.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2.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於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並對船舶提出適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證書與產地證明。若出現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三)CFR的變形
按CFR術語成交,如貨物是使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FR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大宗商品通常採用租船運輸,如船方按不負擔裝卸費條件出租船舶,故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確責任,可在CFR術語後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並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後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⑶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FOB價格條件下船貨不銜接引起的糾紛

由於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租船訂艙,所以,就存在著一個船貨銜接問題,因此,雙方應回該及時溝通答信息,以避免船貨銜接出問題。

本案例中主要是買方未如約安排接貨的船和倉位,以致超過合同約定的裝運和存儲時間,引起雙方的爭執和糾紛;而賣方也應該主動聯系買方,主動提供備貨進度和備齊貨物的時間,便於買方掌握備貨進度,及時安排租船接貨;而買方在合同訂立後就應該積極聯系船公司,安排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期接貨,如果租不到船貨訂不上艙位,也要及時通報給賣方,以便爭得賣方的理解和體諒,避免爭執或糾紛,影響合作的氛圍。

⑷ FOB報個價,舉個實例!謝謝

數量 20噸 / 1kg=20000kg 也即產品總數量 20000隻

FOB=實際成本+貨物送到港口所有費用+預期利潤回

實際成本=不含稅價X(1+增值稅-退稅率)答

預期利潤=報價 X 5%

實際成本=(10/1.17)X (1.17-0.1) X20000 =182905.8 元

預期利潤= 182905.8 X 0.05 = 8547元

FOB=(182905.8+1500+8547)/ 6.82=192952.8 / 6.82=28292.2美元

CNF=FOB+海運費
=28292.2+2000
=30292.2美元

ps:我有一個德國客戶,在義烏有代理,讓我報FOB RMB 價,怎解釋!

你把美元fob折成人民幣不就可以了

⑸ 國際貿易,關於FOB

買方的要求不合理,因為FOB價賣方不負責運輸,賣方的風險責任在船邊交貨,也就是說賣方只承認國內到碼頭船邊,此案買方不能以租船為理由撤銷合同

⑹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希望高手幫忙。買賣雙方簽訂FOB合同,買方向保險公司投保艙至艙條款的一切險,當貨物

案情分析
「倉至倉條款」,是保險公司對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基本險(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起訖的規定,即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運所時開始,至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運處所或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被保險的貨物在最後到達卸貨港卸離海輪後,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本例中貨物是在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途中發生的承包范圍內的損失,投保一切險又含「倉至倉」條款,按理應得到賠償,之所以遭到拒絕是由於FOB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的。
在FOB合同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十分明確——以貨物越過船舷為權責劃分點,賣方只要在裝運港規定的時間、地點將規定的貨物裝在買方指派的船上,並提交符合規定的運輸單據,就算完成交貨,這之前的一切風險都由賣方來承擔,當貨物越過船舷,風險就轉移給買方。因此買方投保的保險只保其應該負責的風險,即貨物越過船舷後的風險,此案例中貨物是在從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期間發生了風險損失,買方不負責任,因此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不屬於保險公司的賠償條件。
可以說,在FOB合同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實際上是「船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只承保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損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風險損失不在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內,保險公司對此不負賠償責任。
FOB合同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實際承擔「船至倉」責任。買方為保障從賣方倉庫至碼頭期間的保險利益,必須向保險公司另行投買保險,如保險公司設的「賣方利益險」。我國進口業務通常用FOB合同,對此要特別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倉至倉條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險公司拒賠賣方,是因為損失發生時他雖然擁有保險利益,但他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的受讓人,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絕買方索賠是因為損失發生時,他對貨物不具備保險利益,雖然他也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其索賠。
保險公司只對其承保的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向擁有保險利益的被保險人或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賠償損失,否則有權拒賠。

⑺ FOB 國際貿易 國際貿易術語

1,既然是FOB,那你來的責任只是把自貨送到起運港的貨過船舷為止,船的晚到不由你來承擔責任,我想雙方肯定有銷售合同的吧?合同條款的交貨時間是否是明確為5月30日,是否有相關的條款來明確的告訴客戶,荔枝這樣明顯的帶有時效性的商品,是不能拖延交貨期的。是否有條款協定如果由買方造成的不能按時交貨,賣方為了保護自身的權益,在超過3天內,有權利自行銷售,避免大量的損失?現在貴司的問題不是條例和法案,而是合同的條款是否完善。如果沒有,賣方算違約。

2,鋼材更不用講,在雙方有合同的前提下,沒有相關的約定,絕對的違約。

⑻ 利用CIF價格與FOB價格的折算來計算進出口商品價格的案例

能否接受此報價來——源因為,外匯牌價為每100歐元的買入價為人民幣938.12元,則400歐元=(400/100)x 938.12=3752.48元人民幣,而CIF=FOB+運費+保險費=2978+598+102=3678元人民幣,那麼,3752.48-3678=74.48元人民幣,也就是說,每公噸有74.48元的盈利。

所以,每公噸400歐元CIF馬賽的報價可以接受。

注意:因為是出口收匯,結匯需要用銀行的歐元買入價計算,即出口結匯用銀行的買入價計算,進口付匯要用銀行的賣出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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