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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怎樣構成數量違約

發布時間:2021-01-23 22:26:56

1. 國際貿易實踐中,會有哪些違約的情況

一般復來講會有以下違約情況:制
1,交貨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天災,地震,海嘯。。。。
2,質量相關因素。如相關產品細節,顏色,尺寸,規格。
3,包裝條款。
4,相關認證體系。如果歐洲的客戶需要歐盟認證。你沒有做。如木箱包裝,需要薰蒸,你沒有做。
5,特殊國家的要求。如埃及客戶的CIQ,裝船前檢驗檢役。
6,付款狀態。比如說,DA 60天,如果到六十天沒付款就違約了。比如說約定好,空運前付清餘款。海運見提單付款等。
7,退貨或者棄貨。某些產品因為市場波動較大,超出預付百分之三十的定金,有一些能力把控低的客戶寧願扔掉定金也不要貨了。
。。。。。

2. 國際貿易中常見的違約行為

賣方:延遲交貨或不交貨或只交部分貨、所交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或合同要求等等。
買方:延遲付款或不付款或只付部分款等等。

3. 國際貿易中的違約問題的解決辦法

雙方提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或者合同操作;

如果沒有約定的,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申請仲裁等法律途徑。

4. 國際貿易中都有那些條款呢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通常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 (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裝運和轉運、裝運通知、滯期和速遣條款等內容。

運時間 裝運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均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合同,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規定跨月、跨季度裝運。這種規定,賣方可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廣。

(4)國際貿易中怎樣構成數量違約擴展閱讀:

按商品移動的方向國際貿易可劃分為:

1、進口貿易(import Trade):將其他國家的商品或服務引進到該國市場銷售。

2、出口貿易(Export Trade):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輸出到其他國家市場銷售。

3、過境貿易(Transit Trade) :A國的商品經過C國境內運至B國市場銷售,對C國而言就是過境貿易。由於過境貿易對國際貿易的阻礙作用,WTO成員國之間互不從事過境貿易。

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是就每筆交易的雙方而言,對於賣方而言,就是出口貿易,對於買方而言,就是進口貿易。此外輸入該國的商品再輸出時,成為復出口;輸出國外的商品再輸入該國時,稱為復進口。

5. 技術合同中如何確定違約金數量

在技術合同中,應該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來確定違約金金額。
根據《合專同法》的規定,屬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如果雙方在技術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因對方違約而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6. 國際貿易中的違約題

因為合同規定用麻袋裝,而在裝運時,由於麻袋數量不夠,有100公噸大豆改用塑料袋包裝回。這樣構答成違約。此時,應該速洽買方,說明情況,並經過買方同意,修改合同的包裝條款,即100噸允許用塑料袋包裝,這樣就沒有漏洞了。

7. 國際貿易中違約的定義

所有的違約都按照合同走,合同上沒有的上仲裁庭(一般都是第三地的仲裁庭)

8. 國際貿易中關於「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的問題,求高手幫忙解答

1、既然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那麼,則合同的約定,賣方最多或最少可交的貨物數量不超過5%,即最多交105噸,最少交95噸貨物,並由賣方安排。

2、除非合同中有關於多交或少交貨物的價格另外計算。一般實際操作層面都不這樣自找麻煩地約定多交或少貨物的價格,即實際操作時,貨物的市場價格上漲或者下降時,由賣家自行安排多交或者少交貨。而多交貨或者少交貨的數量,只要在合同約定的溢短裝的數量范圍內就不算違約。

9. 國際貿易中數量條款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 正確掌握成交數量
在洽商交易時, 應正確掌握進出口商品成交的數量, 防止心中無數, 盲目成交。
1. 對出口商品數量的掌握
為了正確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 在商訂具體數量時, 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 )國外市場的供求狀況。當我們確定向某市場出口時, 應了解該市場的需求量和各地對該市場的供應量, 有效地利用市場供求變化規律, 按國外市場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成交量, 以保證我國出口商品能賣得適當的價錢。對我國出口商品的主銷市場和常年穩定供貨的地區與客商, 應經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 防止因成交量過少或供應不及時, 而導致國外競爭者乘虛而入, 使我們失去原有市場和客戶。
(2 )國內貨源供應情況。確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數量, 應當同國內的生產能力貨源供應狀況相適應.在有生產能力和貨源充沛的情況下, 可適當擴大成交量; 反之, 如貨源緊張, 則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給生產企業和履行合同帶來困難。
(3 )國際市場的價格動態。在確定出口商品成交數量時, 還應考慮該項商品的市場價格動態。當價格看跌時, 如有貨源, 應爭取多成交, 快拋售; 價格看漲時, 不宜急於大量成交, 應爭取在有利的時機拋售。
(4 )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出口商品的成交數量應與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相適應, 對資信情況不了解的客戶和資信欠佳的客戶, 不宜輕易簽訂成交數量較大的合同, 對小客戶的成交數量也要適當控制, 對大客戶的成交數量過小, 勢必缺少吸引力。總之, 要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成交量。
2. 對進口商品數量的掌握
為了正確地掌握進口商品的成交數量, 一般需要考慮下列因素:
(1 )國內的實際需要。在洽購進口商品時, 應根據國內生產建設和市場的實際需要來確定成交量, 避免盲目進口。
(2 )國內支付能力。確定進口商品數量, 應與國內支付能力相適應, 當外匯充裕而國內又有需要時, 可適當擴大進口商品數量;反之, 如外匯短缺, 而非急需商品, 則應控制進口成交數量, 以免浪費外匯和出現不合理的貿易逆差。
(3 )市場行情變化。在洽購進口商品時, 還應根據國際市場行情變化情況確定成交數量, 當市場行情發生對我方有利的變化時,應適當擴大成交數量; 反之, 則應適當控製成交數量。

(二) 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
為了便於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 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比如, 在規定成交商品數量時, 應一並規定該商品的計量單位。對按重量計算的商品, 還應規定計算重量的具體方法, 如「 中國大米1000 公噸, 麻袋裝, 以毛作凈」。某此商品, 如需要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時, 則數量機動幅度多少, 由誰來掌握這一機動幅度, 以及溢短裝部分如何作價, 都應在條款中具體訂明。此外, 在進出口合同中, 一般不宜採用大約、近似、左右( about , circa, approximate ) 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說明, 成交數量只是一個約量。因為, 各國和各行業對這類詞語的解釋不一, 有的理解為2%的伸縮, 也有的理解為5% , 甚至10% 的伸縮, 眾說紛紜, 容易引起爭議。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 這個約數,可解釋為交貨數量有不超過10% 的增減幅度。鑒於國際上對約數有不同解釋, 為了明確責任和便於履行合同, 某些難以准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的商品, 特別是大宗商品, 可在買賣合同中具體規定數量機動幅度。

(三) 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
在糧食、礦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 由於商品特性、貨源變化、船艙容量、裝載技術和包裝等因素的影響, 要求准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 有時存在一定困難。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范圍內的靈活性和便於履行合同, 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只要賣方交貨數量在約定的增減幅度范圍內,就算按合同規定數量交貨, 買方就不得以交貨數量不符為由而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為了訂好數量機動幅度條款, 即數量增減條款或溢短裝條款, 需要注意下列幾點:
1. 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要適當
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 如3% 或5% 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適, 應視商品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和運輸方式等因素而定。數量機動幅度可酌情作出各種不同的規定, 其中一種是只對合同數量規定一個百分比的機動幅度, 而對每批分運的具體幅度不作規定, 在此情況下, 只要賣方交貨總量在規定的機動幅度范圍內, 就算按合同數量交了貨; 另一種是, 除規定合同數量總的機動幅度外, 還規定每批分運數量的機動幅度, 在此情況下, 賣方總的交貨量, 就得受上述總機動幅度的約束, 而不能只按每批分運數量的機動幅度交貨, 這就要求賣方根據過去累計的交貨量, 計算出最後一批應交的數量。此外, 有的買賣合同, 除規定一個具體的機動幅度(如3% )外, 還規定一個追加的機動幅度( 如2%) , 在此情況下, 總的機動幅度, 應理解為5%。
2. 機動幅度選擇權的規定要合理
在合同規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 由誰行使這種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呢? 一般來說, 是履行交貨的一方, 也就是由賣方選擇。但是, 如果涉及海洋運輸, 交貨量的多少與承載貨物的船隻的艙容關系非常密切, 在租用船隻時, 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 在這種情況下, 交貨機動幅度一般是由負責安排船隻的一方( 如FOB 的買方)選擇, 或是乾脆由船長根據艙容和裝載情況作出選擇。總之, 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可以根據不同情況, 由買方行使, 也可由賣方行使,或由船方行使。因此, 為了明確起見, 最好是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的規定。過去, 我國按FOB 條件從國外進口一項大宗商品, 合同規定賣方交貨總數和每批裝船數量均有5% 的機動幅度, 此項機動幅度都由賣方確定。顯然, 此項規定是極不合理的, 今後應當避免。
此外, 當成交某些價格波動劇烈的大宗商品時, 為了防止賣方或買方利用數量機動幅度條款, 根據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減少裝船數量, 也可在機動幅度條款中加訂:「 此項機動幅度只是為了適應船舶實際裝載量的需要時, 才能適用。」
3. 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要公平合理
目前, 對機動幅度范圍內超出或低於合同數量的多裝或少裝部分, 一般是按合同價格結算, 這是比較常見的做法。但是, 數量上的溢短裝在一定條件下關繫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在按合同價格計價的條件下, 交貨時市價下跌, 多裝對賣方有利; 但如市價上升,多裝卻對買方有利。因此, 為了防止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的一方當事人利用行市的變化, 有意多裝或少裝以獲取額外的好處, 也可在合同中規定, 多裝或少裝的部分, 不按合同價格計價, 而按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計算, 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如雙方對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不能達成協議, 則可交由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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