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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買賣雙方責任

發布時間:2021-01-25 05:25:16

『壹』 國際貿易的交貨方式有哪幾種在每種交貨方式下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劃分有什麼不同

樓主你好!
原則上我看了第一個回答的不錯答出了第一問,但是我認為讓樓主理解內起來簡單容點的話 一樓的仁兄答的我想給他概括一下。
並補充 各術語買賣雙方義務、風險與責任的劃分界限。

首先:
《國際貿易術語2000通則》里共把貿易術語分為4大類:

E、F、C、D四組賣方的責任是從少到多、而買方的責任是從多到少。

具體的: E組:EXW 工廠交貨
賣方備貨,買方派車來工廠里拉走。風險責任以貨裝車為界限。買方負責辦理出口許可證。EXW是賣方風險義務最小的術語。

F組: FCA 貨交承運人
賣方備貨並把貨物遇到合同指定的承運人接到貨。 風險和責任 同貨物 一同交給承運人。

『貳』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希望高手幫忙。買賣雙方簽訂FOB合同,買方向保險公司投保艙至艙條款的一切險,當貨物

案情分析
「倉至倉條款」,是保險公司對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基本險(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起訖的規定,即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運所時開始,至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運處所或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被保險的貨物在最後到達卸貨港卸離海輪後,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本例中貨物是在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途中發生的承包范圍內的損失,投保一切險又含「倉至倉」條款,按理應得到賠償,之所以遭到拒絕是由於FOB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的。
在FOB合同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十分明確——以貨物越過船舷為權責劃分點,賣方只要在裝運港規定的時間、地點將規定的貨物裝在買方指派的船上,並提交符合規定的運輸單據,就算完成交貨,這之前的一切風險都由賣方來承擔,當貨物越過船舷,風險就轉移給買方。因此買方投保的保險只保其應該負責的風險,即貨物越過船舷後的風險,此案例中貨物是在從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期間發生了風險損失,買方不負責任,因此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不屬於保險公司的賠償條件。
可以說,在FOB合同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實際上是「船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只承保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損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風險損失不在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內,保險公司對此不負賠償責任。
FOB合同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實際承擔「船至倉」責任。買方為保障從賣方倉庫至碼頭期間的保險利益,必須向保險公司另行投買保險,如保險公司設的「賣方利益險」。我國進口業務通常用FOB合同,對此要特別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倉至倉條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險公司拒賠賣方,是因為損失發生時他雖然擁有保險利益,但他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的受讓人,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絕買方索賠是因為損失發生時,他對貨物不具備保險利益,雖然他也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其索賠。
保險公司只對其承保的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向擁有保險利益的被保險人或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賠償損失,否則有權拒賠。

『叄』 國際貿易中用以劃分交易雙方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專門用語稱

B。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習慣採用的、用簡明的語言來概括說明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的權利與義務,其主要內容是規定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的責任、風險和費用的劃分。貿易條件是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形成的。

『肆』 試簡述《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FOB和CIF術語下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幾項

C件IF條下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

賣方:

1、安排運輸和保險,支付運費及保險費;版

2、承擔權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前的風險;

3、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完整的運輸單據。

買方:

1、做好接貨的准備;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後的風險;

3、辦理進口手續;支付貨款,收取貨物。

(4)國際貿易買賣雙方責任擴展閱讀:

歷次修訂適應形勢變化: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自1936年首次制定後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中,為適應不斷變化的貿易形勢,先後歷經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訂。

20世紀50年代末期,針對西歐與東歐國家和前蘇聯以及東歐國家與前蘇聯之間盛行邊境交貨及進口國目的地交貨的貿易實務,國際商會於1967年補充了邊境交貨( DAF )和完稅後交貨( DDP )兩種貿易術語。

又鑒於航空運輸貨物的情況日益普遍,於1976年增訂了機場交貨( FOB AirPort)術語,適用范圍再次擴大。

隨著集裝箱運輸方式的發展,多式聯運應運而生,門至門的交貨方式已逐漸被世界各地廣泛採用。為配合此種國際貿易的需要,國際商會於198O年增訂了貨交承運人( FCA )術語。

『伍』 在國際貿易價格術語中。CIF買賣雙方責任中都有「負責辦理保險及支付保險費用」怎麼理解

cif中賣方負責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但是在運輸途中遭到的損失,比如說暴風雨損害這些風險要由買方承擔

『陸』 國際貿易術語中的FOB對於買賣雙方到底有哪些義務

而對刊及價,一方要求做FO日價上海·而另一方要求做clF價上海,為此雙方進行長期的協商和談判,從表面上來分析。雙方好像是在談具體的貨物價樣其實不然-Fo日和cIF價是貿易術語本女不討論CIF價而主要談論「oB價。對於一FO日中所包合雙方的義務對於大多數商人來說可能只知一二,或是從來沒有注意過只不過是日常貿易中都這么做也就這么報價而已。而一旦雙方因貨物買賣發生爭議或是到了出麻煩的時候才去留意這時可能要付出不少的代價。對於進出口商人來說.特別是剛剛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人員來說,比較徹底地了解廠OB的真正含義.也許是有益而無害的。F OB是指裝運港船上交貨。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就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該貨物的一切風險包括損壞、滅失等的風險。這種交貨方式是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請關手續。

『柒』 國際貨物買賣中,買賣雙方主要義務有哪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國際貿易交易中最為重要的一種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買賣雙方應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
一、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並移轉貨物的所有權。
公約規定,如果合同沒有指定具體交貨地點,則在合同涉及貨物運輸的情況下,賣方的交貨義務是把貨物交給第一個承運人;如果合同項下的貨物是特定物,或從指定存貨中提取的貨物或尚待製造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已經知道這些貨物處於某一特定地點者,則賣方應於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其訂約時的營業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採用某種貿易術語來確定交貨地點時,應適用貿易術語的解釋,而不適用公約的上述規定。公約還規定,賣方應按合同指定的日期交貨;如果合同規定了一段交貨的期限(如1個月 ),則賣方可在這段時間內的任何一天交貨 ;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訂立合同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至於何謂合理時間,公約未作具體解釋,須按具體情況確定。
二、賣方的主要義務是對貨物的權利擔保和品質擔保,即賣方應保證他所交付的貨物符合合同的要求,並保證他對出售的貨物擁有合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益。
公約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即:貨物應具有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用途;貨物應適合買方在訂約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的用途;貨物的質量應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樣品或模型相同;貨物應按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公約還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請求權的貨物,即沒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所有權、擔保物權和工業產權。但如果買方在知悉貨物權利有瑕疵的情況下,仍然同意買受貨物,或者賣方由於按照買方提供的技術圖樣、設計規格來製造產品而侵犯了第三者的工業產權(如商標權或專利權),則賣方對此可不承擔責任。
三、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
公約規定,付款地點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買方應在賣方的營業地付款;如果是憑交貨或交單付款,則應在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付款。付款時間如果合同沒有作出規定,買方應在賣方交貨或交單時付款。但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以前,沒有支付貨款義務。這項規定同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有矛盾,因為在國際貿易中,特別是以 CIF 條件成交時 ,通常都是憑單付款在先,貨到檢驗在後,買方必須在賣方提出裝運單據時支付貨款,不能以未檢驗貨物為理由拒付貨款。故公約規定,如果上述買方檢驗貨物的機會與雙方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則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此外,買方還應採取一切應採取的行動,以便賣方能交付貨物。這在雙方以FOB條件成交時尤為重要。因為在FOB條件下,如果買方不及時指派裝貨船隻,賣方就無從履行其交貨義務。

『捌』 關於外貿報關中FOB、CIF、CFR、FCA、CPT、CIP,買賣雙方責任、許可權的區分,通俗的說法

要說的很多,你還是買本《INCOTERMS》看吧。人家出了一本書,不可能在這里給你答出來,那要多大篇幅呀。

『玖』 FOB、CIF、CFR三種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是什麼

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運輸、保險、進出口手續等)及負擔的費用(與上述責任有關的費用)不同。

即,

FOB買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

CIF賣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

CFR買方負責保險費,賣方負責海運費

解釋:

FOB

買方

1、負責派船接運貨物

賣方

1、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 ,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上,(現在課本中不在說是船舷,注意,如果寫了船舷會錯)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CIF

買方

⑴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後一切風險

⑵負責裝船後裝運港到目的港通常運費、保費以外費用

⑶辦理進口

⑷支付貨款

賣方

⑴安排運輸,支付至目的港運費,及時通知買方

⑵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一切風險

⑶辦理保險,支付保費

⑷辦理出口

⑸提供相應單據

CFR

賣方責任: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船上,運往指定目的港,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證書
3、負責辦理租船或訂艙,並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4、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負責提供商業發票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或商業發票等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信息
6、按照買方的要求,提供投保信息
買方責任:
1、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證書
3、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按合同規定接收貨物,接受運輸單據


(9)國際貿易買賣雙方責任擴展閱讀
FOB,CIF,CFR都術語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TradeTerms)也被稱為價格術語(Price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示成交價格的構成和交貨條件,確定買賣雙方風險、責任、費用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

涵義
貿易術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price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它是用來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交貨地點,確定風險、費用和責任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

1.有利於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由於每一種貿易術語對買賣雙方的義務都有統一的解釋,有利於買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早日成交。

2.有利於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各種貿易術語對於成本、運費和保險費等各項費用由誰負擔都有明確的界定,買賣雙方比較容易核算價格和成本。

3.有利於解決履約當中的爭議。由於貿易術語由相關的國際慣例解釋,對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爭議,可通過國際貿易慣例解釋。

國際貿易術語">外貿專家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國際貿易術語

『拾』 外貿單上的trade term:CIF,FOB,CFR,EX WORK,FAS.我主要想知道它們的買賣雙方的責任,還有它們的責任分界點

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上述13種貿易術語,從左至右,賣方的義務越來越大。買方的反之。所以上述貿易術語中EXW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小責任,而DDP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

13中貿易術語的交貨地點,何時風險轉移,運輸費,保險費,進出口手續都如上表所述。

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該術語是賣方承當責任最小的術語。買方必須承當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但是,若雙方希望在起運時賣方負責裝載貨物並承當裝載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時,則須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在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的辦理出口手續時,不應使用該術語,而應使用FCA,如果賣方同意裝載貨物並承當費用和風險的話。

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於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該術語可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FCA風險轉移一般是在交貨時轉移,但是也有例外情況,一般是因為買方沒有按時接貨,再或者是因為買方沒有及時給予賣方通知這個時候風險轉移就不在交火時轉移,從約定的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買房必須承擔一切風險。另外還應該注意FCA的交貨地點,有四種情況:

一、指定的地點是賣方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房指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房的其他人的運輸工具時視為交付。

二、如果指定的地點不是上述地點(是賣方所在地以外)則是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時視為交付。

三、如果指定的地點沒有具體的交貨地點,那麼賣方的可以選擇最適合的交貨地點。

四、如果買房沒有明確指示交貨地點,那麼賣方可以根據貨物的運輸方式,貨物的數量性質進行交付

FAS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船邊,即完成交貨。買方必須承擔自那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FAS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我國常用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FOB術語:貨物名稱+貨物數量+單價+FOB+裝運港 例如:安哥拉一級羊毛3000噸,980元/噸新港

風險轉移是在越過船舷時轉移。例如:印度向英國購買水泥,簽訂FOB條款,當英國公司在裝運港碼頭裝貨時,吊運水泥的吊桿斷了,水泥落入 大海滅失。由於貨物沒有越過船舷責任承擔應該由賣方英國公司承擔。如果再吊運過程中,吊桿斷裂,水泥沒有落入大海而是落入船板上,則風險轉移給買方,這個責任就應該有買方印度公司承擔。

CFR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我國常用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CFR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我國常用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若當事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IP術語。

CPT 運費付至價(指定的目的地)交貨時間地點:第一承運人 風險轉移是交貨時轉移 適合各種運輸方式

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亦即買方承擔賣方交貨之後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但是,按照CIP術語,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保險。

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

買方應注意到,CIP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承運人」指任何人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 如果還使用接運的承運人將貨物運至約定目的地,則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CIP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可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DAF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邊境的指定的地點和具體交貨點,在毗鄰國家海關邊界前,將仍處於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辦妥貨物出口清關手續但尚未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時,即完成交貨。「邊境」一詞可用於任何邊境,包括出口國邊境。因而,用指定地點和具體交貨點准確界定所指邊境,這是極為重要的。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貨物在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貨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如果當事各方希望賣方負擔卸貨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EQ術語。

只有當貨物經由海運或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在目的港船上貨時,才能使用該術語。

DEQ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碼頭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碼頭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並卸至碼頭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DEQ術語要求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並在進口時支付一切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DDU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港)

「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國進口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輸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但是,如果雙方希望賣方辦理海關手續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風險,以及在貨物進口時應支付的一此費用,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 該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但當貨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碼頭交貨時,應使用DES或DEQ術語。

DDP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港)

「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EXW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小責任,而DDP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

若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則不應使用此術語。但是,如當事方希望將任何進口時所要支付的一切費用(如增值稅)從賣方的義務中排除,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 若當事方希望買方承擔進口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DU術語。該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但當貨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碼頭交貨時,應使用DES或DEQ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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