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課程
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計量經濟學、世界經濟概論、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國際金融、國際結算、貨幣銀行學、財政學、會計學、統計學。
② 國際貿易結算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1、信用證結算方式
信用證( of credit)簡稱L/C)方式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還能使雙方在使用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之中,以致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並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願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屬於銀行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2、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使用的形式常用於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餘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函結和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究竟選擇那一種結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③ 國際貿易中貨款支付結算主要有哪些方式
目前國際貿易中貨款支付結算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匯付、信用證和托收。
1.匯付 匯付即匯款,是貿易雙方支付貨款的一種最簡單的方式,進口商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將貨款通過銀行匯給出口商。國際貿易中匯付還用於傭金、雜費、保證金及預付款等的支付。匯付的特點是:風險大,貨到付款取決於對方的信用;另外出口商資金負擔較重,手續簡便費用少。
匯付的當事人有:匯款人(進口商)、收款人(出口商)、匯出行和匯入行。匯入行是受匯出行委託支付匯款的銀行,如果雙方還未建立直接聯系,還得通過第三者銀行為代理行參與。匯付的方式有信匯(M/T)、電匯(T/T)和票匯(D/D)三種。
(1)信匯 由進口商將貨款交給當地銀行,銀行則開具匯款委託書,然後以信函郵寄至出口商所在地與其有業務關系的銀行,委託其將款交給出口商。匯款委託書有正副兩張,分兩次付郵,以防止郵遞中遺失。信匯優點是價廉,但收到匯款的時間較遲。
(2)電匯 進口商委託匯出銀行以電報、電傳或SWIFT通知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匯入行)將貸款付給出口商。這種付款方式比信匯快,但進口方要負擔其較高費用。
(3)票匯 進口商在當地銀行購買以出口商所在地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然後郵寄給出口商,由出口商向當地銀行收取貨款。
2.信用證 信用證即銀行信用證,是開證銀行依進口商(即開證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即受益人)開出的在一定金額和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憑證。根據是否跟隨單據,信用證分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兩類,目前國際貿易中多使用跟單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最早是國際商會於1930年擬訂,經過6次修訂於1994年1月1日完成(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並生效。現行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含6個部分(55條),即總則和定義、信用證的形式和通知、義務和責任、單據、其他規定和轉讓等。跟單信用證是指付款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的信用證。其貨款結算的一般過程是:貿易雙方簽定供貨合同,進口商(信用證申請人)將用於付款的信用證由當地銀行(開證行)發至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出口商依雙方供貨合同發貨並將發貨單據(如海運提單、鐵路或航空運單)寄給進口商,進口商在接到發貨單據及貨物後,經檢驗無異議即通知出口商所在地銀行,也稱通知銀行(通常是開證銀行的聯行或代理行),通知銀行再按信用證條款要求付款銀行向出口商付款。
信用證業務所實行的結算方式是由雙方有聯系的銀行代為辦理的。進口商先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申請,並要求開證行按其申請書內容向出口商開具出以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進口商需按信用證金額的一定比率交付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並交納開證費用。開證行通過其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將信用證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則馬上發運貨物,在取得貨運單據和信用證要求的其他單據後,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指定銀行(通知行或其他銀行)議付貨款。議付行議付後即在信用證背面批註議付金額,並將單據寄至開證行索償,開證行審查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如符合即償還議付行付出的款項,同時通知進口商付款贖單,然後進口商向開證行付款贖單,並憑單到海關提貨。
3.托收 托收是債權人(一般指出口商)開立債權憑證如匯票、本票、支票等,委託當地銀行向債務人(一般指進口商)收款的一種結算方式。托收規則先後有國際商會1967年公布的(商業跟單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經修訂改名的(托收統一規則)和1995年公布的新的(托收統一規則)(簡稱<URC522)。
托收分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目前國際貿易貨款結算通常採用跟單托收。
跟單托收又分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如是付款交單,則出口商的交單是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即出口商在委託當地銀行向進口商收款時,指示當地銀行有在進口商付清貨款時才能向進口商交出貨運單據;承兌交單是指出口商的交單以進口商在匯票上所作出的承兌為條件,即出口商在按照買賣合同發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並連同貨物單據通過當地銀行向進口商提示,進口商經審核無誤後,應即刻在匯票上承兌,進口商承兌匯票後即可向銀行領取貨運單據,在匯票到期日再進行付款。
④ 國際貿易的結算概述
國際貿易經常發生貨款結算,以結清買賣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結算稱為國際貿易結算。國際貿易結算是以物品交易、貨錢兩清為基礎的有形貿易結算。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以使用匯票為主。
匯票 (Draft)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書面無條件支付命令,要求對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按出票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按承兌人──商號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按流通地域──國內匯票、國際匯票。
本票 (Promissory Note)
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在可以預料的未來時期,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一定金額的據。本票又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商業本票是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本票,也稱為一般本票。商業本票可分為即期和遠期的商業本票一般不具備再貼現條件,特別是中小企業或個人開出的遠期本票,因信用保證不高,因此很難流通。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銀行本票。
支票 (Check)
是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具體說就是出票人(銀行存款人)對銀行(受票人)簽發的,要求銀行見票時立即付款的票據。出票人簽發支票時,應在付款行存有不抵於票面金額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會遭拒付,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要負法律責任。支票可分為:
記名支票、不記名支票、劃線支票、保付支票、轉帳支票。 隨著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關系更加密切,在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交叉領域中產生了許多復雜的問題。平行進口就一個典型的因知識產權保護而引起的國際貿易問題。
所謂平行進口,一般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有無權利禁止合法生產的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問題,即在國際貿易中,合法持有知識產權產品的一方未經進口國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同意,將該產品經由合法途徑進口至該知識產權受保護的國家並銷售的行為。平行進口問題在本質上集中反映了知識產權貿易與貨物貿易之間的沖突,以及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自由化之間的矛盾,正逐漸成為一個備受關注和爭議的熱點。
事實上,無論是從法律規定的角度,還是從司法保護的角度,中國對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制尚處於不成熟狀態。在國際層面上,中國是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締約國,締結並參加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一系列重要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條約。這些條約對於平行進口問題基本沒有涉及或者將這部分問題交由各締約方自行規定。這樣,中國有關平行進口的法律問題主要依據國內法解決。然而,中國的《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這三部知識產權的基本法都沒有涉及到「平行進口」問題。同樣,中國的《反不正競爭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等本應該涉及平行進口內容的法律都沒有涉及這一領域的問題。
由於中國尚缺乏有關平行進口的法律依據,致使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平行進口現象遠比在法院提起訴訟的多,知識產權人苦於沒有無從界定其權利范圍,也無從知曉中國對平行進口的態度。在前幾年中,由於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生產成本較低,而且之前對進口商品一直採取高關稅政策,因此向中國平行進口的案例尚很少見。然而,從國際貿易發展的趨勢來看,平行進口產生的可能性越來越大。例如,中國貿易壁壘的削減將為現有的具備潛在平行進口趨勢的商品打開國門。關稅的大幅度降低和配額的減少,一方面使平行進口商進行交易的成本大大降低,增加平行進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使以前通過走私渠道入境的平行進口產品轉入正規渠道,增加平行進口的流量。除此之外,由於進口配額許可證和市場准入的弱化,企業的外貿經營權將得到實現,這也為平行進口在中國的發生准備了制度性前提。而且,從世界范圍來看,中國企業作為出口方將知識產權產品出口到外國從而導致的平行進口爭議也有不少。因此,企業對於國際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中國對於平行進口作出制度性的認定和規范已是發展的必然趨勢。在制度確立之前,企業對於平行進口的基本含義和可能帶來的後果應有必需的認識,才能在充分估計各種市場風險的基礎上作出合理的經營決策。 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
1、國際貿易步入新一輪高速增長期,貿易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愈加明顯;
2、以發達國家為中心的貿易格局保持不變,中國成為國際貿易增長的新生力量;
3、多邊貿易體制面臨新的挑戰,全球范圍的區域經濟合作勢頭高漲;
4、國際貿易結構走向高級化,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發展方興未艾;
5、貿易投資一體化趨勢明顯,跨國公司對全球貿易的主導作用日益增強;
6、貿易自由化和保護主義的斗爭愈演愈烈,各種貿易壁壘花樣迭出。
以貿易全球化為首要內容的經濟全球化,對中國經濟和商務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深入分析和把握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對於我們科學決策,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把握好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各種機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際貿易術語又稱價格術語。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報價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貿易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用來明確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所表示的貿易條件,主要分兩個方面:
其一,說明商品的價格構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從屬費用,即運費和保險;
其二,確定交貨條件,即說明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方面彼此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
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表示價格的必不可少的內容。開報價中使用貿易術語,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說明了商品的價格構成。從而簡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續,縮短了成交時間。由於規定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對買賣雙方應該承擔的義務,作了完整而確切的解釋,因而避免了由於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約中可能產生的某些爭議。
⑤ 國際貿易支付結算方式比較分析都比什麼啊
一、匯付(remittance)
匯付是款人按照約定的條件和時間通過銀行或其他途徑將貨款匯付給收款人的支付方式。匯付方式有三種,即信匯、電匯、票匯。
二、托收(colletion)
托收方式是出口商開出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進口地代收銀行向進口商收款的方式。
(1)托收的種類。
付款交單(D/P),付款交單又可分即期付款交單(D/P sight)和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承稅交單(D/A)。
(2)托收的當事人和一般程序。
托收的當事人有:委託人、托收銀行、代收銀行、付款人。
托收的一般程序:填寫托收書、交銀行托收、代收銀行向進口商收款、進口商付款、代收銀行將貨款轉托收行、托收銀行將貨款轉給出口商。
(3)使用托收支付方式要注意的問題。
托收支付方式是建立在商業信用的基礎上,一旦進口商拒付,出口商就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使用托收方式要注意:進口商的經營作風、信用, 嚴格控制使用。
三、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
(1)信用證的含義
信用證(L/C)是銀行應進口商的要求開給出口商的一種保證付款的憑證。信用證支付方式屬於銀行信用。
(2)信用證的特點。
信用證以合同為基礎,信用證是銀行信用,一經開出不受合同約束,信用證嚴格按單證辦事,要求「嚴格相符」原則。
(3)信用證當事人。
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議付行、付款行。
(4)信用證支付程序。
進口商申請開證,開證行開立信用證,通知行轉交信用證,出口商審查信用證,出口商發貨,議付行墊付貨款,開證行付款,進口商付款。
(5)信用證的主要內容。
信用證無統一格式,主要內容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受益人、議付行;信用證的種類,不可撤銷、即期或遠期、保兌、可轉讓不可轉讓等;信用證條款,匯票種類、匯票付款人;信用證的要求,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等;貨幣要求,貨幣名稱、金額;運輸要求,裝運期、有效期、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可否分批、可否轉船等;支付單據要求,匯票、發票、提單、保險單等;保險條款;特殊要求等。
(6)信用證的種類。
不可撤消信用證、跟單信用證、保兌信用證、有無追索權信用證、即期信用證或遠期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對開信用證、對背信用證、備用信用證等。
(7)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這點要特別注意,好多單證不符導致無法收款的案例。
目前來講,國際貿易電匯的操作比較多,通常是T/T30%定金,出貨前結清餘款,這樣貿易雙方都有保障,也有一部分客人在做信用證,但是因為信用證會有軟條款的風險,所以很多國內企業並不接受信用證付款。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相對風險很大,因為貨物已經到港,如果客人拖延付款,會產生巨額倉儲費,而且會出現串通提貨的危險。
支付結算最重要的一點,資金安全,就是怎麼樣保證風險最低,什麼銀行出票,什麼銀行收票等,支付與兌現的信譽,其次,資金有時間價值,所以,支付的時間也是需要討論的,第三,手續費等支付過程產生的費用,一般風險越低,支付費用越高,第四,流動性,比如你收到90天不可撤銷的L/C,沒到期之前又要花錢,那你收的這張票轉簽的可能性越高,流動性越好,對你越有利,如國內承兌匯票轉簽就麻煩很多,有些公司收承兌匯票並不能自己兌現,第五,交貨情況,付款情況與交貨情況一般關聯性比較強,第六,綜合買賣雙方取雙贏的付款方式,對買家跟賣家都有保障
⑥ 在國際貿易中,用跟單信用證結算要根據信用證上提供的單據來付款,一般賣方所提供的單據通常(慣例)是指
1,付款的話賣方提供的單據應該提供信用證上要求的單據,一般不僅僅是海運提單,也包括發票、保險單、裝箱單等等。
2,嚴格意義上各類單據必須要航空郵寄,不得使用電傳,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該約定不受國際商法的保護,也就是說不能成為訴訟的抗辯理由。
3,信用證指的是銀行的信用付款,因此會出現買賣雙方貨錢交付時間不一致的情況,這都有可能。但是買方一定是收到單據以後才會向開證行指示付款,也就是所謂的象徵性交貨。
⑦ 國際結算在使用信用證中遇到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法,求解,要2000字
國際貿易結算領域的新慣例——UCP600將生效。該慣例的產生與商務實踐的飛速發展和UCP500的本質缺陷密切相關。較之於UCP500,UCP600在文本結構、條款內容、語氣措詞上都發生了顯著的變化,是一次革命性的變革,必將產生巨大影響。各大進出口企業及相關部門應該認真學習研究新的慣例,以確保順利渡過不足半年的過渡期,更好地保護自身利益,並把業務風險控制到最低點。
關鍵詞:國際貿易結算;新慣例;UCP600
Abstract: UCP 600, ICC's revised rules on documentary credits will enter into force on July 1st this year. The revision contains major changes to the existing rules. These and other changes will have to be carefully studied by bankers, traders, corporations and other practitioners in the five months remaining before the new rules are implemented.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new rules; UCP600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簡稱UCP),是國際銀行界、律師界、學術界自覺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認的到目前為止最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規定。七十多年來,16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ICC(國際商會)和不斷擴充的ICC委員會持續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著。目前,大家熟悉並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將退出歷史舞台,UCP600將於2007年7月1日正式實施生效[1]。鑒於信用證在我國的進出口結算中扮演重要角色,廣大進出口商及相關部門需要很好地學習新的國際慣例,並根據慣例的改變調整自身業務操作以便更好地保護自身利益,力爭在開拓業務的同時把業務風險控制到最低點。
一、UCP600的修訂原因
UCP於1933年問世(國際商會第82號出版物),目的是消除不同國家關於信用證法律方面的沖突,創建一個統一規則[2]。自此,UCP 先後經歷了六次修訂,分別是1952年(國際商會第151號出版物)、1962年(國際商會第222號出版物)、1973年(國際商會第290號出版物)、1983年(國際商會第400號出版物)、1993年(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仍在實施中)、2006年(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於2007年7月1日實施)。UCP500自1994年實施至今已十多年了,毋庸置疑,該文本較以前的UCP有了較大的進步,不僅推動了信用證自身的發展,同時,也促進了UCP在全球范圍內更廣泛的應用,保障了國際結算和國際貿易的順利發展。
然而,自UCP500生效以來,銀行實務中圍繞該慣例產生的爭議層出不窮。國際商會銀行技術委員會遺憾而且關切地注意到,在UCP500實施以後,一些銀行錯誤地解釋和應用UCP500的一些條文。由於未能正確地運用這些條文,其結果嚴重妨礙了按照UCP500開立的跟單信用證的使用。比如,據有關統計表明,由於包括銀行和進出口商在內的當事人存在對UCP的錯誤理解及應用,大約有70%的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在首次交單時由於不符而遭拒付,這就嚴重影響了信用證作為一種主要的付款工具的地位,而事實上成為了一種拒付的工具。另外,在信用證法律方面,這些年也出現了多宗與UCP500條款的解釋與應用有失偏頗或對UCP500中的條款發出質疑的判例。而且,隨著國際貿易和信息電子技術的發展,與信用證業務相關的運輸、保險、質檢、物流等方面的做法也出現了顯著的變化,UCP500在條款設置及措詞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3]。總之,其條款的全面性、實務的針對性、內容與時代的同步性已逐漸顯現出自身的不足。再加上,UCP500語言偏晦澀、語句欠精練、條款較繁雜、分類不科學的毛病也一直是困擾業界的問題。考慮到上述諸多變化,許多銀行界人士和信用證專家紛紛向國際商會提出應該對UCP500進行一次全面修訂,以適應新形勢的發展。為此,ICC於2002年初成立UCP修訂工作小組,提出修訂UCP500的動議。
二、UCP600的修訂過程
多份研究報告顯示,高比例、高頻率發生的信用證拒付現象日益危及信用證在國際結算中的地位。在2002年4月的ICC銀行委員會會議上,各國代表對何時、如何修訂UCP500未達成一致意見(我國贊成立即開始修訂),但一致同意先對產生最多爭議的七個條款進行評議。因為ICC提出的專家意見中超過58%集中在UCP500這七個條款上:第九條 開證行與保兌行的責任(共二十六次);第十三條 審核單據的標准(共四十三次);第十四條 不符點單據與通知(共六十次);第二十一條 對單據出單人或單據內容未作規定(共二十九次);第二十三條 海運提單(共四十七次);第三十七條 商業發票(共二十六次);第四十八條 可轉讓信用證(共三十一次)。2003年5月,ICC正式授權ICC銀行委員會啟動UCP500修訂工作。修訂工作分三層組織機構:(1)The drafting Group (起草小組),小組共10位成員,其中8位來自歐洲,其餘兩位分別來自美國和新加坡,小組主席是Gary Collyer[4];(2)The Consulting Group(咨詢小組),小組由來自26個國家的銀行、運輸及物流、保險等不同行業的40餘位專業人士組成;(3)ICC national committees (國家委員會)。
UCP600修訂的過程分為三個階段:(1)REVISION PROCESS,全面回顧UCP500實施以來ICC發布的各類出版物、意見書及決定,吸收其中的合理條款。(2)GENERAL OBJECTIVE,全面反映近年來國際銀行業、運輸業和保險業出現的變化,並體現一定的前瞻性;全面檢討UCP500中的條款結構和文字措辭。(3)CO-OPERATION,建立穩定的三級合作機制。在復雜的磋商過程中,起草小組共收到來自各ICC國家委員會的5 000多份意見書。這里值得一提的是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ICCCHINA)參與了修訂的全過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幾個參與國家之一。三年來,ICC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每年的春、秋例會上,UCP都是重要討論的議題。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舉行的ICC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2006年秋季例會上,以點名(RollCall)形式,經71個國家和地區ICC委員會以91∶0的投票贊成,UCP600最終得以通過,並將於2007年7月1日生效[2]。
三、UCP600相對於UCP500的變化和特徵
(一)UCP 600第一次系統地對有關信用證的14個概念進行了定義
UCP自上世紀30年代問世,先後經歷了六次修訂。然而,不論哪一個版本,均未對諸如開證行、申請人、受益人等相關當事人及保兌、議付和交單等相關行為進行定義。對這些概念,只能通過上下文及實務中形成的習慣認識來理解。針對同一個概念,由於語言、文化,案例乃至價值取向的不同,不同國家、不同當事人甚至不同法院往往會有不同的解釋,因此就會造成對UCP條款的曲解與誤用,出現慣例統一而標准相異的現象。對眾多概念進行定義,是一項復雜而又系統的工程,它不僅涉及到概念本身,更重要的是涉及各概念之間的相互聯系。統一實務中形成的不同觀點,建立一套既與ICC以往觀點不相矛盾又能經得起實踐和時間檢驗的清晰標準是非常有意義的。UCP600在這方面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第一次系統地對有關信用證的14個概念進行了定義,這14個概念是:Advising bank; Applicant;Banking day; Beneficiary; Complying presentation; Confirmation; Confirming bank; Credit; Honour; Issuing bank; Negotiation; Nominated bank; Presentation;Presenter。
(二)UCP600文本結構與內容編排上發生了較大變化
UCP600對UCP500的49個條款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及增刪,變成現在的39條[4]。具體情況如下:
UCP600新增下列條款:(1)第2條,定義;(2)第3條,解釋;(3)第4條b款,關於不得將合同、形式發票等列為信用證組成部分的規定;(4)第6條d(ii)款,關於交單地點的規定;(5)第9條c款,第二通知行的規定;(6)第10條d,f款關於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以及默認修改的條款;(7)第12條b款融資授權;(8)第13條a款,URR的適用;(9)第14條d款,單據內容的一致性;第14條j款,地址及聯系細節;第14條l款,運輸單據的簽發人。
UCP500中以下條款所規定的內容由於表達不確切、內容已過時及與國際貿易實務相脫節或超出UCP的范圍等原因被刪除:(1)第5條,開立/修改信用證的指示;(2)第6條, 可撤銷與不可撤銷信用證;(3)第8條,信用證的撤銷;(4)第12條,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5)第14條f款,關於憑保議付的規定;(6)第30條,運輸行簽發的單據;(7)第33條a,b,c款,運費到付/預付運輸單據;(8)第38條,其他單據;(9)第42條c款,關於信用證有效期的模糊規定;(10)第46條a款,有關「裝運」的解釋[3]。
UCP600的條文編排參照了ISP98的模式,按照業務環節對條款進行了歸結
⑧ 國際貿易結算與融資的介紹
為了適應我國國際結算和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發展新形勢的需要,滿足廣回大從業人員和高答等財金經貿院校師生的要求,我們參照某些國際結算教材,吸收當前具體業務中的新內容、新做法,按照最新修訂的法律和有關國際慣例,從貿易和銀行雙重角度,編寫了這本書——《國際貿易結算與融資》。
⑨ 關於國際貿易與結算的案例分析
單據應該在提單簽發後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按照UCP600國際慣例,應該回在提單簽發後答21天內提交。提單日期為12月10日,交單最晚時間應該為12月31日,1月4日交單屬於晚交單(超過交單期),銀行拒付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