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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慣例通則

發布時間:2021-01-27 08:39:45

國際貿易的通則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最新的,相比2000通則刪除了4個術語,增加了2個術語。

刪去《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4個術語: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

新增了2個術語: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貨。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個術語,DAT取代了DEQ,且擴展至適用於一切運輸方式。

參考資料:《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朱金生主編,人民郵電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國際貿易實務》(張燕芳主編,人民郵電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

⑵ 現行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哪一年生效的

現在的國際貿易術語都是2010版本的 是在2010年改的
但和之前的 改動很小 沒有什麼太大的變化
FOB: 是Free on Board 或 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並及時通知買方。
本條中風險轉移規則已經《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改,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後,風險轉移給買方。(由於2000年解釋通則規定之越過船舷風險轉移,是否越過船舷不便於舉證,故而修改。)
C&F: 即「Cost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的條件租船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將貨物裝上船並及時通知買家。
CIF: 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保險費、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並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FCA: 即「Free Carrier"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是「貨交承運人」。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交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處置,及時通知買方。
CPT: 即 「Carriage Paid to」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自費訂立運輸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在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後,在約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裝運地點將貨物交由承運人處理,並及時通知買方。
CIP: 即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的英文縮寫,中文含義為「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自費訂立運輸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負責辦理保險手續並支付保險費。在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後,在指定的裝運地點將貨物交由承運人照管,以履行其交貨義務。
EXW: 即 「EX Works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工廠交貨(指定的地點)」。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在其所在處所(工廠、工場、倉庫等)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置之下即履行了交貨義務。
FAS: 即"Free Alongside Ship" 的英文縮寫,中文含義為「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放置碼頭或駁船上靠近船邊,即完成交貨。eliv
DAT: 即「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terminal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其中文含義」運輸終端交貨「。使用該術語賣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運到合同規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並將貨物從抵達的載貨運輸工具上卸下,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DAP: 即"Delivered At Place"(insert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貨(插入指定目的港)。使用該術語,賣方必須簽訂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內的約定的點所發生的運費;在指定的目的地將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放在已抵達的運輸工具上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1]

⑶ 三大國際貿易慣例(含公約)是什麼

在國際貿易業務實踐中,因各國法律制度、貿易慣例和習慣做法不同,因此,國際上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理解與運作互有差異,從而容易引起貿易糾紛。為了避免各國在對貿易術語解釋上出現分歧和引起爭議,有些國際組織和商業團體便分別就某些貿易術語作出統一的解釋與規定,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

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INCOTERMS);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一、《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在《198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基礎上修訂公布的,該《通則》於1990年7月1日生效。

(一)修訂《1980年通則》的原因
1、適應電子信息交換日益頻繁運用的需要當今世界已進入信息時代,電子信息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簡寫為EDI)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已越來越廣泛地被人們採用,以電子信息取代紙單證的做法日漸增多,使「無紙貿易」逐漸變成現實。在此形勢下,如何確保相應的電子信息與原來的紙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很現實的重要問題。這個問題,只能隨著實踐的發展,由貿易慣例和法律來解決,這是國際商會修訂《1980年通則》最重的原因。

2、適應運輸技術的發展和運輸方式變革的需要隨著集裝箱運輸發展起來以後,傳統的單一的海運向多式聯運發展,貨物的交接地點也從傳統的「港—港」交接逐漸轉向「門—門」的交接。加之,海運中使用車輛裝卸的滾裝、滾卸運輸的出現,使原有的貿易術語無法適應現實業務的需要。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對有關的貿易術語作相應的調整和改變,就顯得十分必要,這也是此次修訂《通則》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二)《199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
《1990年通則》同《1980年通則》相比,變化很大,因此,《1990年通則》的公布和生效,標志著國際貿易慣例的重大發展。在《1990年通則中》,貿易術語的種類及其分類排列方法,貿易術語的國際代碼與使用范圍,買賣雙方義務劃分的標准以及單證的運用等方面,都有明顯的變化,其中最主要的變化有下列三個方面:

1、對各種貿易術語採取新的分類排列方法

在《1990年通則》中,根據賣方承擔義務的不同,對各種貿易術語重新予以分類排列,即將13種貿易術語劃分為下列四組:

E組(啟運):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當賣方在自己的地點(即原產地)將貨物交給買方支配時,則採用此術語。

F組(主要運費未付):本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採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成交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應採用此類術語。

C組(主要運費已付):本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目的地)和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四種貿易術語。在採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而主要運費已付的情況下,則採用此類貿易術語。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

D組(抵達):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 DDP(完稅後交貨)五種貿易術語。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貨條件成交,即要求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所需要的費用和風險時,則選用此類術語。

C組(抵達):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 DDP(完稅後交貨)五種貿易術語。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貨條件成交,即要求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所需要的費用和風險時,則選用此類術語。國際商會在《1990年通則》中,對各種貿易術語採取上述分類排列方法,較前更為科學和合理。這種新的分類排列方法具有明顯的優點,它既便於理解,也容易記憶。為了便於查找和記憶各種貿易術語,使一一目瞭然,特將貿易術語分類排列如下:

《1990年通則》(INCOTERMS 1990)

E組(Group E)
啟運(Departure)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

F組(Group F)
主要運費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1)FCA (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3)FOB (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組(Group C)
主要運費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1)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2)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3)CPT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4)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組(Group D)
抵達(Arrival)
(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
(2)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
(3)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
(4)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稅交貨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後交貨

2、對買賣雙方的義務採取相互對應的標准化的規定辦法在《1990年通則》中,還採取標准化的、相互對應的規定辦法,將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義務分別用10個項目列出,從而極大地便利了雙方當事人對《通則》的使用,尤其便於交易雙方相互比較和對照檢查。現將各種貿易術語所規定的買賣雙方相互對應的10項義務,分別列表如下:

賣 方 買 方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B1.支付貨款
A2. 許可證、批准文件及海關手續 B2.許可證、批准文件及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B3.運輸合同
A4. 交貨 B4.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B5.風險轉移
A6. 費用劃分 B6.費用劃分
A7. 通知買方 B7.通知賣方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 B8.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電子信息 電子信息
A9. 核查、包裝及標記 B9.貨物檢驗
A10. 其他義務 B10.其他義務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義務的劃分標准比較明確,這有利於合同當事人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
3、紙單證可以被相應的電子信息取代在《1990年通則》中,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聯絡時,規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單證,可以由相應的電子信息(EDI)所取代。這是《1990年通則》的一個突出特點。

二、《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為了對CIF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作出統一的規定與解釋,國際法協會特製定了《華沙—牛津規則》,為那些按CIF貿易術語成交的買賣雙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於使用的統一規則,供買賣雙方自願採用。在買賣雙方缺乏標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條件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可以約定採用此項規劃。《華沙—牛津規則》自1932年公布後,一直沿用至今,並成為國際貿易中頗有影響的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因為,此項《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國對 CIF合同的一般解釋。不僅如此,其中某些規定的原則,還可適用於其他合同。例如,《華沙—牛津規則》規定,在 CIF合同中,貨物所有權移轉於買方的時間,應當是賣方把裝運單據(提單)交給買方的時刻,即以交單時間作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此項原則,雖是針對 CIF合同的特點制定的,但一般認為也可適用於賣方有提供提單義務的其他合同。

三、《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也是國際貿易中具有一定影響的國際貿易慣例,這不僅在美國使用,而且也為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國家所採用。該定義對Ex Point of Orign、FAS、FOB、C&F、CIF和Ex Dock等六種貿易術語作了釋。值得注意的是,該《定義》把FOB分為六種類型,其中只有第五種,即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Vessel),才同國際貿易中一般通用的 FOB的含義大體相同,而其餘五種 FOB的含義則完全不同。為了具體說明買賣雙方在各種貿易術語下各自承擔的義務,在此修訂本所列各種貿易術語之後,一般附有注釋。這些注釋,實際上是貿易術語定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上述有關貿易貿易術語的現行國際貿易慣例,是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質。因此,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可以規定適用某些慣例,也可以變更、修改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增添其他條款,即是否採用上
述慣例,悉憑自願。在中國進出口貿易業務中,採用國際商會的規定和解釋的居多,如按CIF條件成交還可同時採用《華沙—牛津規則》的規定和解釋。如從美國和加拿大按FOB條件進口時,在規定合同條款和履行合同時,還應考慮《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術語的特殊解釋與運用

⑷ 《2000通則》是一套國際貿易慣例,但它也可用於國內貨物買賣對嗎

當然可以。

貿易術語的作用是明確交易各方權責,簡化交易磋商的過程,提高交易效率。

既然可用於國際貿易,當然也可用於國內貿易。

再者,早期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翻譯不準確,原文是「international ru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其本意是關於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而不是關於解釋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

Incoterms2010的全稱更改為: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e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更是明確了其適用范圍。

⑸ 現行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於多少年生效的

現行抄的是2010通則,於2011年1月襲1日開始全球實施~

國際商會(ICC)重新編寫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2010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准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於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適用方式。

雖然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

⑹ 什麼是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資本主義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較普遍指導意義的一些習慣做法或解釋。其范圍包括由有國際上的一些組織、團體就國際貿易的某一方面,如貿易術語、支付方式等問題所作的解釋或規定;有國際上一些主要港口的傳統慣例;也有不同行業的慣例;此外,各國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的典型案例或裁決,往往也視作國際貿易慣例的組成部分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三個,它們是:《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ed Rules 193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ifinions 1941);《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B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Trade Terms).

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1928年國際法協會曾在波蘭華沙開會,制定了有關CIF買賣契約統一規則,稱為《1928年華沙規則》,後經1932年牛津會議,對華沙規則進行了修訂,定名為《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全文共21條。這一規則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的性質和特點,並具體規定了採用CIF貿易術語時,有關買賣雙方責任的劃分以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二、《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1919年美國的9個商業團體制定了 《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The U.S. Export Qup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對它作了修訂,並改稱《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該修正本在同年為美國商會、全國進口商協會和全國對外貿易協會所採用。它對E -Point of Origin 、FOB、FAS、C&F、CIF、EX-Dock等6種術語作了解釋。這6個貿易術語,除"原產地交貨"(Ex-Point ofOrigin)和"碼頭交貨"E-Dock)分別與"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體相近外,其他4種與"INCOTERMS"相應的貿易術語的解釋有很大不同。上述"定義"多被美國、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國家所採用,不過由於其內容與一般解釋相距較遠,國際間很少採用。近年來美國的商業團體或貿易組織也曾表示放棄它們慣用的這一"定義",將盡量採用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三、《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商會於1936年制定並於1953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為《INCOTERMS》,作為一種國際貿易慣例,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越來越普遍地得到承認和應用,成為當今國際貿易的雙方當事人簽約、履行及解決業務糾紛的依據。《INCOTERMS》於1953年修訂後為8種貿易術語,於1967年補充兩個貿易術語,即"邊境交貨"(DAF) 與"完稅後交貨"(DDP); 1976年又補充了"啟運地機場交貨"(FOA);1980年又增加"貨交承運人"(FRC)和"運費、保險費附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訂《INCOTERMS》,已有14種貿易術語。隨著社會的發展,國際上運輸工具和運輸方式出現新變化,通訊工具的電子化、網路化及電子數據交換系統EDI的廣泛應用,使得國際貿易領域也產生新的變化。為了進一步適應國際貿易領域新變化的需要,國際商會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在總結了自1980年以來國際貿易新的變化後,於1989年11月通過《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訂的新版本,並於1990年4月公布,稱為《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商會第460號出版物),已於199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有13種貿易術語。盡管國際貿易慣例在解決貿易糾紛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國際貿易慣例並非是法律,因此,對買賣雙方沒有約束性,可採用也可不採用;

第二,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表示採用某種慣例時,則被採用的慣例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確採用某種慣例,但又在合同中規定與所採用的慣例相抵觸的條款,只要這些條款與本國法律不矛盾,就將受到有關國家的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即以合同條款為准。

第四,如果合同中既未對某一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也未訂明採用某一慣例,當發生爭議付諸訴訟或提交仲裁時,法庭和仲裁機構可引用慣例作為判決或裁決的依據。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應該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國際貿易慣例,對交易洽商、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等是完全必要的。當然發生爭議時,我們可以援引適當的慣例據理力爭;對對方提出的合理論據,我們可避免強詞爭辯,影響爭議的順利解決或造成不良影響。特別要注意的是: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引用慣例時一定要有根有據,以免造成被動。

參考資料:外貿寶典
國家都同意用的東西,我沒什麼意見.

⑺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概述

國際商會(ICC)重新編寫的《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2010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准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於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適用方式。
雖然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
相對2000通則,2010通則主要有以下變化。
(1)13種貿易術語變為11種;
(2)貿易術語分類由四級變為兩類;
(3)使用范圍的擴大至國內貿易合同;
(4)電子通信方式被2010通則賦予完全等同的功效。
以上內容整理自《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朱金生主編,人民郵電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國際貿易實務》(張燕芳主編,人民郵電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

⑻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哪些

1.《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⑼ 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國際慣例有哪些

哦~其實 所謂的國際慣例 就是 各種條約 其中 主要有3個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華沙—牛津規則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了解了這3個條約 就應該沒什麼問題啦!以下是簡介 不明白的你可以網路一下你就知道!呵呵~ 希望能幫到你!
在國際貿易業務實踐中,因各國法律制度、貿易慣例和習慣做法不同,因此,國際上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理解與運作互有差異,從而容易引起貿易糾紛。為了避免各國在對貿易術語解釋上出現分歧和引起爭議,有些國際組織和商業團體便分別就某些貿易術語作出統一的解釋與規定,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INCOTERMS);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
一、《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在《198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基礎上修訂公布的,該《通則》於1990年7月1日生效。
(一)修訂《1980年通則》的原因
1、適應電子信息交換日益頻繁運用的需要當今世界已進入信息時代,電子信息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簡寫為EDI)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已越來越廣泛地被人們採用,以電子信息取代紙單證的做法日漸增多,使「無紙貿易」逐漸變成現實。在此形勢下,如何確保相應的電子信息與原來的紙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很現實的重要問題。這個問題,只能隨著實踐的發展,由貿易慣例和法律來解決,這是國際商會修訂《1980年通則》最重的原因。
2、適應運輸技術的發展和運輸方式變革的需要隨著集裝箱運輸發展起來以後,傳統的單一的海運向多式聯運發展,貨物的交接地點也從傳統的「港—港」交接逐漸轉向「門—門」的交接。加之,海運中使用車輛裝卸的滾裝、滾卸運輸的出現,使原有的貿易術語無法適應現實業務的需要。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對有關的貿易術語作相應的調整和改變,就顯得十分必要,這也是此次修訂《通則》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二)《199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
《1990年通則》同《1980年通則》相比,變化很大,因此,《1990年通則》的公布和生效,標志著國際貿易慣例的重大發展。在《1990年通則中》,貿易術語的種類及其分類排列方法,貿易術語的國際代碼與使用范圍,買賣雙方義務劃分的標准以及單證的運用等方面,都有明顯的變化,其中最主要的變化有下列三個方面:
1、對各種貿易術語採取新的分類排列方法
在《1990年通則》中,根據賣方承擔義務的不同,對各種貿易術語重新予以分類排列,即將13種貿易術語劃分為下列四組:
E組(啟運):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當賣方在自己的地點(即原產地)將貨物交給買方支配時,則採用此術語。
F組(主要運費未付):本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採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成交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應採用此類術語。
C組(主要運費已付):本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目的地)和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四種貿易術語。在採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而主要運費已付的情況下,則採用此類貿易術語。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
D組(抵達):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 DDP(完稅後交貨)五種貿易術語。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貨條件成交,即要求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所需要的費用和風險時,則選用此類術語。
C組(抵達):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 DDP(完稅後交貨)五種貿易術語。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貨條件成交,即要求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所需要的費用和風險時,則選用此類術語。國際商會在《1990年通則》中,對各種貿易術語採取上述分類排列方法,較前更為科學和合理。這種新的分類排列方法具有明顯的優點,它既便於理解,也容易記憶。為了便於查找和記憶各種貿易術語,使一一目瞭然,特將貿易術語分類排列如下:
《1990年通則》(INCOTERMS 1990)
E組(Group E)
啟運(Departure)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
F組(Group F)
主要運費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1)FCA (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3)FOB (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組(Group C)
主要運費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1)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2)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3)CPT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4)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組(Group D)
抵達(Arrival)
(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
(2)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
(3)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
(4)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稅交貨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後交貨
2、對買賣雙方的義務採取相互對應的標准化的規定辦法在《1990年通則》中,還採取標准化的、相互對應的規定辦法,將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義務分別用10個項目列出,從而極大地便利了雙方當事人對《通則》的使用,尤其便於交易雙方相互比較和對照檢查。現將各種貿易術語所規定的買賣雙方相互對應的10項義務,分別列表如下:
賣 方 買 方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B1.支付貨款
A2. 許可證、批准文件及海關手續 B2.許可證、批准文件及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B3.運輸合同
A4. 交貨 B4.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B5.風險轉移
A6. 費用劃分 B6.費用劃分
A7. 通知買方 B7.通知賣方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 B8.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電子信息 電子信息
A9. 核查、包裝及標記 B9.貨物檢驗
A10. 其他義務 B10.其他義務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義務的劃分標准比較明確,這有利於合同當事人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
3、紙單證可以被相應的電子信息取代在《1990年通則》中,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聯絡時,規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單證,可以由相應的電子信息(EDI)所取代。這是《1990年通則》的一個突出特點。
二、《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為了對CIF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作出統一的規定與解釋,國際法協會特製定了《華沙—牛津規則》,為那些按CIF貿易術語成交的買賣雙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於使用的統一規則,供買賣雙方自願採用。在買賣雙方缺乏標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條件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可以約定採用此項規劃。《華沙—牛津規則》自1932年公布後,一直沿用至今,並成為國際貿易中頗有影響的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因為,此項《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國對 CIF合同的一般解釋。不僅如此,其中某些規定的原則,還可適用於其他合同。例如,《華沙—牛津規則》規定,在 CIF合同中,貨物所有權移轉於買方的時間,應當是賣方把裝運單據(提單)交給買方的時刻,即以交單時間作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此項原則,雖是針對 CIF合同的特點制定的,但一般認為也可適用於賣方有提供提單義務的其他合同。
三、《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也是國際貿易中具有一定影響的國際貿易慣例,這不僅在美國使用,而且也為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國家所採用。該定義對Ex Point of Orign、FAS、FOB、C&F、CIF和Ex Dock等六種貿易術語作了釋。值得注意的是,該《定義》把FOB分為六種類型,其中只有第五種,即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Vessel),才同國際貿易中一般通用的 FOB的含義大體相同,而其餘五種 FOB的含義則完全不同。為了具體說明買賣雙方在各種貿易術語下各自承擔的義務,在此修訂本所列各種貿易術語之後,一般附有注釋。這些注釋,實際上是貿易術語定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上述有關貿易貿易術語的現行國際貿易慣例,是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質。因此,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可以規定適用某些慣例,也可以變更、修改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增添其他條款,即是否採用上
述慣例,悉憑自願。在中國進出口貿易業務中,採用國際商會的規定和解釋的居多,如按CIF條件成交還可同時採用《華沙—牛津規則》的規定和解釋。如從美國和加拿大按FOB條件進口時,在規定合同條款和履行合同時,還應考慮《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術語的特殊解釋與運用

⑽ 現行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於什麼時候生效

現行的是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

國際商會(ICC)重新編寫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內則》(INCOTERMS® 2010,容2010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准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於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適用方式。

雖然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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