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貿易中幾種海運提單的分析
船東提單MASTER BILL OF LOADING
貨代提單HOUSE BILL OF LOADING
直達提單DIRECT BILL OF LOADING
轉船提單TRANSHIPMENT BILL OF LOADING
聯運提單THROUGH BILL OF LOADING
『貳』 國際貿易中,誰擁有海運提單誰就擁有貨物所有權嗎貨代簽發的提單又用什麼用
海運提單按照簽發人來說有承運人提單和代理提單。
區別在於:承運人簽專發的提單可以直接到目屬的港換取提貨單,而代理簽發的提單一般適用於FOB指定貨物,或者其他方便結匯時出具的小單,這種提單需要在目的港換得承運人提單之後再換取提貨單,一般收貨人只有在目的港向有關的代理支付了海運費之後才可以換取承運人提單。
另一種情況是為了順利結匯簽發的代理提單只是為了表面滿足信用證條款的要求順利結匯,而憑承運人簽發的提單去換單提貨。
『叄』 貨代提單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
理論界認為貨代提單是運輸代理人收到貨物的收據,是托運人與貨代公司的運輸合同,它有別於海運提單的本質特徵是它不是物權憑證。事實上,目前沒有統一的國際規則對貨代提單進行規范,也沒有一個針對貨代提單進行統一解釋的國際慣例可以沿引,進出口企業在出口時應針對具體的貿易對象與貨代提單本身的法律適用來識別貨代提單的法律性質。
貨代提單的合同性質分析
在我國,常說貨代提單(HOUSE B/L)是由運輸代理人(FORWARDER, 通常是指無船的承運人NVOCC)向托運人(CONSIGNOR)簽發的提單,貨代公司以托運人的名義出現,船東作為承運人向貨代公司出具海運提單,當貨物到達目的港時,船東憑海運提單發貨,而貨代提單持有人只能憑貨代提單向貨代公司或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換取船東開具的海運提單,再憑海運提單向船東提貨;或先由貨代公司(或其代理)憑海運提單從船東處提取貨物,貨代提單持有人再憑貨代提單向貨代公司或其代理人提貨。
在我國,貨代提單可以認為是一種運輸合同。貨代提單可以證明在運輸代理公司與托運人之間就貨物的特定運輸事項達成了一項委託協議的事實,貨代提單不一定全面而具體的體現當貨物在運達目的後出現了物權歸屬糾紛時的貨物歸屬,但可以證明在運輸代理人與托運人之間這一委託運輸的關系是存在的,這樣的委託代理關系決定了該貨物從托運人轉移到貨代公司以後,不管船運公司是誰,貨代公司有義務按照雙方的約定將貨物從貨代提單中載明的啟運地運到貨代提單載明的目的地,但實際承運貨物的船公司與托運人都不產生直接的合同關系。另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在貨代提單簽發時,托運人是向貨代公司交付運費並由貨代公司開具全程運費收據,而非代收運費收據,即使實際承運人根據國家法律或行業公約等規定承擔運輸連帶責任,就憑貨代公司出具的運費收據而非代理費收據這一事實就足以確定貨代公司是作為運輸義務的承擔者身份出現的。而在國際貿易的現實中,雖然不同的貨代提單有一些個性化的內容,但其基本內容反映出這樣一種權利義務關系。當貨物不能照提單中指名的內容准確運抵目的地時,托運人有權依據這一合同將貨代公司作為第一被告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從這一方面來講,在我國,貨代提單是托運人與貸代公司的運輸合同,貨代公司是以承運人身份出現的,盡管它自己沒有船隻,但是它是無船承運人,這是與船運公司的唯一區別,單從運輸合同關繫上講,它與托運人的關系與海運提單中船運公司與托運人的關系是一樣的。
但是,如果出口企業選擇的是國外貨代公司,情況可能就不一樣。因為,國外一些國家對於貨代提單有不同的規定,許多國家的貨運代理人不負責貨物到達目的地,貨代提單只是一份委託辦理運輸事務、代簽海運提單的一種委託合同和證明貨物已由貨代公司代收的收據,托運人的委託事項不是將貨物從出發地運往目的地,而是代托運人聯系與辦理租船訂艙、提貨、報送等,因此,其性質只是一份一般的委託合同,其收取的費用也只是代理費,在貨物不能到達目的地時,它是作為與海運提單相關的第三人來承擔法律責任的。
貨代提單是否為物權憑證的法律分析
許多學者認為貨代提單區分於海運提單的一個明顯特徵就是貨代提單不是物權憑證,因為它不能憑此向船公司提取貨物。其實人們忽視了物權法本身對物權憑證的界定。在物權法當中,「物權憑證」是指法律上認可的可以證明物權歸屬的一種法律證據,即使是海運提單,它是不是物權憑證也要看適用的法律是否認同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因為只有採用物權法體系的國家才有這個概念,貨運的歸屬在出現糾紛時,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評判標准和用以識別的證據。運輸單據是否可以流通也要看該憑證的具體應用方式和市場的接受程度,法律如果沒有禁止其流通,這個問題就不是可以流通的問題,而是流運性強弱的問題,因此,當然就由交易主體自己決定,而並不是法律性質決定的。人們對記名提單的流通性討論源於許多國家的確對記名提單有明確規定不可流通,但並不能以此判定貨代提單就不可流通,更不能以其流通性來判定它是否是物權憑證。以我國不動產權屬證書為例,不動產的產權證,它無疑是一種物權憑證,但它是記名的,不可流通轉讓,我國物權法第十七條中這樣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第十九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可見,法律上講的物權憑證強調的是一個在法律上認可的可以證明物權歸屬的證據,而物權本身歸屬是法律承認的事實來決定,這就是「物權法定原則」。
在各國的物權法中,雖然對動產物權的保護與不動產在形式上有所區別,但在目的上是一樣的。由於動產物權轉移快,動產種類與形式繁多,其物權如都要通過登記制度來簽發一個憑證加以證明是不現實的,因此大陸法各國法律動產物權的歸屬認定往往主要依據原物權所有人轉移物權的意思表達與標的物的實際交付及受讓人合法佔有的事實來認定物權轉移的。如果說有什麼能證明這種物權轉移後的歸屬,那就是轉移物權的契約和其它證明原物權人將標的物交付給受讓人使之合法佔有該標的物的一些證據。這里可能包括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提單、收貨單、發票、其它銀行結算單據等可能都能證明,但沒有一張單據可以獨立作為一張物權憑證而存在。離開了受讓人的身份,原物權轉移的合意就不存在了。這里的提單除了使提單持有人一時佔有貨物外,它即不反映對該批貨物的所有權,也不能反映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賣雙方轉移貨物物權的合意是通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來表達並通過承運人代為交付貨物來實現標的物的交付。承運人無權簽發一張可以證明貨物買賣雙方物權的憑證,因為物權是法定的,並不由承運人來設定。提單僅能限定貨物的提貨權,但提取了貨物的人,是否是合法的物權所有人,是不能以提單作為憑證的,只能由法律認定的事實來確定。比如,在買方對該項貨物未付款,又取得了提單並提取了貨物的情況下,無論是《聯合國銷售合同公約》還是各國的物權法的規定中都保護賣方對貨物的處置權,此時提單不可以證明物權已經轉移。提單所代表的提貨權只可以認定提貨人就是托運人向承運人指定的提貨人,承運人按約定交付貨物,不管托運人與收貨人之間有何糾紛或他們之間的貨物的交易行為是否最終實現,或物權是否轉移,承運人已經完成運輸合同的義務,它可能在一些具體糾紛中與其它文件共同證明該指定提貨人是合法享有物權的人,充當物權憑證,但這種性質,並不是海運提單特有的。貨物的物權歸屬是運輸合同之外的貨物買賣與國際結算等法律事實來確定的,海運提單只是協助確認了貨物買賣當中貨物交付事實的存在,但並不是只有海運提單才能證明這一事實的存在。許多情況下,貨代提單也能證明貨物交付事實完成。
貨代提單簽發人的身份確定
出口企業在簽訂進出口合同時,應該特別注意「承運人」概念在不同的國家法律當中甚至國際規則與慣例當中有不同解釋這一事實。從貨代提單簽發的時間上看,無論是在我國還是在其它國家,貸代提單都是在貨運代理人收到托運人的貨物以後簽發的,可以證明貨代公司已經收到托運人所委託的貨物,但由於對承運人身份的確定各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貨運代理人不一定就是承運人。這與海運提單是有明顯區別的,海運提單中的承運人身份是不容置疑的。當貨物中途滅失,或收貨人未能收到貨物,貨代提單只能證明托運人的確已經將貨物送交了貨運代理公司這一事實。而從貨物佔有權轉移和風險轉移上講,承運人身份的確定是至關重要的。貨代公司在有些情況下可以被買賣雙方統一理解為承運人,但有些情況下卻不是。它的收據性質在不同的條件下有不同的作用,它不等同於海運提單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這一法律性質,因為作為簽發人的貨代公司是否是承運人這取決於它所適用的法律及簽發時的具體內容的規定。比如,在《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有關FCA貨交承運人的術語中是這么解釋的:「承運人」是指在運輸合同中承擔履行鐵路、公路、海洋、航空、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或承擔取得上述運輸履行的任何人。
『肆』 【國際貿易】提單SHIPPER的問題。
既然是委託了代理公司辦理出口手續,那麼,提單的SHIPPER當然是代理公司,尤其是回信用證結算,答提單的SHIPPER一定要是受益人(代理公司)——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所以,提單上的SHIPPER不應該是你們。
『伍』 貸代提單與海運提單的區別
海運提單:MASTER BILL OF LOADING
貨代提單:HOUSE BILL OF LOADING(FORWARDER BILL OF
LOADING)
兩種提單的區別:
1、海運提單是船公司出的提單,只要有海運提單,任何人都可以在目的港直接向船公司提貨。
貸代提單是貨代基於海運提單出的提單,需要在目的港的指定代理或分公司換取海運提單。
2、如果你想預付運費並快捷提貨,就出海運蝗單,還可以省十幾美金換單費。如果你想控制貨權、運費到付等,你就要出貸代提單,貨代可以幫你做到這些,當然、不是免費的。
3、如果你的貨物不是整櫃的,而是零散的貨物,就一定只能出貸代提單,因為船公司是不會幫你拼箱的,到目的港也不會幫你分貨。
4、如果你是做L/C的,但是你在規定的交貨期生產不出來,上不了船,那麼你可以選擇出貸代提單,並且要求貨代幫你倒簽提單。當然這個也是不正規的做法,所以一般要你出擔保函。
5、海運提單是最基本的物權憑證,裡面的許多條款你無法左右。
6、一般的貨代單編號,不進入海關艙單管理系統,和進口報關單上的提單號不一樣;
7、貨代提單上都有換單公司名稱和聯絡方法,而該聯絡公司不是外代或外運等口岸船代公司。
8、貨代提單一般在頁面上有顯示as
agent of carrier的字樣,海運提單則顯示為as
carrier
註:
如果不是貨款預付的話,就得特別小心是海運提單還是貨運提單了,一般是要求要出海運提單的,否則貨物可能有被貨代領走的危險
『陸』 國際貿易中的提單及如何交貨
具體要看你使用什麼貿易術語結算了。
FOB:提單有兩份,一份隨船走,一份在賣方那版里, 一般情況下賣方需要拿權著下列文件到議付行結算:海運提單、原產地證明、形式發票(其他看合同時怎麼簽的,如果要求賣方提供質量證明、重量證明、保險單等,則提供)。
『柒』 海運提單的種類:國際貿易海運提單的種類
海運提單,根據各種特定的需要可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貨物是否裝船,可分為「已裝船提單」和「備運提單」。「已裝船提單」是指船舶公司已將貨物裝在指定的船舶上後簽發的提單;「備運提單」是指船舶公司已收到指定貨物,等待裝運貨物期間簽發的提單。
2.根據提單有無批註分「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清潔提單」是在提單上未批註有關貨物受損或包裝不良的提單;「不清潔提單」是指在提單上註明貨物表面狀況受損或包裝不良等的提單。
3.根據提單是否可以流通分為「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記名提單」是在提單的抬頭上註明指定的收貨人,這種提單是不能轉讓的,只能由提單上註明的收貨人提貨;「指示提單」又稱空白提單,在提單的抬頭欄註明「憑指定」、「憑**人指定」。這種提單可以運用背書轉讓第三人,是可以流通的貨運提單。
4.根據運輸方式分「直運提單」、「轉運提單」和「聯運提單」。「直運提單」是指中途不經換船直接運達指定港口的提單;「轉運提單」是在貨運過程中至少經過兩艘輪船運輸的貨運提單。即裝運港船舶不抵達指定交貨港,在中途卸貨交另一艘船舶繼續運輸的提單;「聯運提單」是經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運送貨物,由第一程承運人簽發的,包括全程並能在目地港提貨的運單。聯運提單的簽發人只對第一程運輸負責。
5.根據提單內容的繁、簡分為「全式提單」和「略式提單」。「全式提單」又稱繁式提單,是在提單的背面詳細註明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各自的權利、義務的提單;「略式提單」只註明承運的貨物的基本情況和托運人的名稱、地址、收貨人等基本情況的提單。
6.「聯運提單」限於兩種以上的運輸的運輸方式的貨運提單,他的使用與第四點提及的「按運輸方式中的聯運提單」相似。
『捌』 在實際的國際貿易業務中,提單是由誰開據的是船長還是貨代代理
提單兩者都可以開復據.船公司簽發的提制單叫MASTER B/L 即海運提單,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貨代簽發的提單叫HOUSE B/L即貨代提單.兩者明顯的區別就是提單上抬頭不一樣,海運提單以船公司為抬頭,貨代提單以貨代名稱為抬頭.此外到目的港的收貨方式也不一樣,貨代提單需多收取一個換單費用.如果客戶沒有要求,兩種提單都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