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兩題國際貿易中關於保險險別和投保的問題!謝謝前輩回答!
我是保險公司的。
第一格問題:你這種屬於共同海損,因為在海洋運輸途中,船內舶、貨物容或者其他財產遭受共同危險,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採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稱為共同海損。
第二個問題:一切險屬於基本險,它並不包括戰爭險和罷工險(戰爭險和罷工險屬於特殊險,特殊險不能單獨投保,必須在基本險的基礎上加保),所以如果需要你還應該另行加保,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國際保險市場的習慣做法,一般將罷工險和戰爭險同時承保。如果投保了戰爭險又需要加保罷工險時,僅需在保單中附上罷工險條款既可,保險公司不再另行收費。
『貳』 國際貿易海運應特別注意細節有什麼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與國際貿易息息相關,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由於海運成本低,適貨性強,是國際物流的主要方式。同時由於海上貨物運輸具有風險高,復雜性強,涉及當事人多的特點,發生在海運環節的問題或糾紛也很多。正確區分國際貿易責任和海運環節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對規避風險,保障貿易安全交易具有重要意義。
一、承運人的無正本提單放貨與買方欺詐
按照我國法律和主要海運國家的法律,承運人應在目的港憑正本提單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近年來,我國出口企業卻屢遭無單放貨之害,使出口商貨、款兩空,從海事法院審理的這類案件看,涉及標的金額少則幾十萬,多則幾百萬,給國家和企業造成巨大損失。這類案件的共同點是,外國進口商通過在貿易合同中簽定FOB價格條款,掌握租船、訂艙權,然後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再由境外貨代委託一家國內貨代具體向實際承運人訂艙、出運貨物,並由境外貨代作為無船(或稱契約)承運人簽發House提單給托運人即國內出口商。外國進口商自己憑實際承運人的海運提單在國外提貨,這樣外國進口商就不必付款贖單了。案發後,國內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約承運人或該契約承運人根本不來國內應訴。而實際承運人由於已經收回了自己的海運提單,法院不會判其承擔責任。如何避免這些風險,法官提示:第一、在簽定貿易合同時掌握租船、訂艙權,不給外國進口商利用無正本提單進行欺詐的機會;第二、如果外國進口商堅決要求FOB價格條款,那麼國內出口商應要求其由實際承運人運輸並簽發提單或簽發已在我國交通部備案的契約承運人提單,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可以得到賠償。否則一味遷就外國進口商等於自己如瓮。第三、國內進出口企業應加強對外貿人員的海運知識的培訓。保證貿易各個環節的安全。
二、利用貿易風險轉移,加強自我保護,避免損失。
國際貿易中,由於價格條款的不同,買賣雙方的風險會發生轉移。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內進出口企業知道了海運環節出現糾紛可以向海事法院尋求司法救助。殊不知,即使海運中發生問題,並不是國內進出口企業都能得到支持。比如,山西一家進出口公司向加拿大溫哥華出口3箱不銹鋼連接器。根據貿易合同,國內賣方如果超過裝船期15日或貨物短少超過10%,應支付相當於貨款20%的違約金。合同簽定後,賣方在天津港將3箱貨物交付了承運人,遺憾的是加拿大公司只收到了兩箱貨物,短少一箱。加拿大公司和山西公司均要求承運人和代理人尋找但未果。於是加拿大公司以山西公司違約為由,要求補發一箱貨物並支付違約金。山西公司按加拿大方的要求補發了貨物。6個月後承運人找到了短少的一箱貨物並交付收貨人。因收貨人不再需要該貨物,要山西公司自行處理。山西公司沒有其他客戶只好將貨物降價處理給加拿大公司。而後山西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對承運人及代理人的訴訟,要求賠償貨物降價損失,補發貨物運費及違約金。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承運人對貨物的交付超過合理期限負有責任,但沒有判令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沒有支持原告山西公司的請求。為什麼?其一、從原告提賠的損失項目看,根據貿易合同山西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條件為裝船期超過合同約定日期15日以上及貨物短少超過10%,而本案裝船期在合同約定期內,發貨數量沒有短少,而且根據合同的CIF價格條款,山西公司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後,即完成合同義務,此後所發生的短貨風險應由加拿大公司承擔,原告不負有支付違約金的義務,所以山西公司的違約金損失不是合理的必然損失。其二、關於貨物降價損失,法院認為該貨物不是季節性貨物,亦未受到損壞,故降價非承運人遲延交付造成的必然損失,而是貿易雙方的行為,對該損失不予支持。就這類案件法官提示:在貿易中中方應注意利用風險轉移原則,不該賠的不能賠,否則賠也白賠。當然在付款方式上也要選擇信用證或托收方式。不然,外方採取不付款也會逼迫我方讓步,使國內進出口商賠了不該賠的。
三、貨物短少、損壞、滅失與承運人責任
國際貿易的特點是一頭在外,由於交易是跨國進行的,加上海運環節復雜以及海上特有的風險,收貨人接受的貨物很可能出現諸如短少、損壞、滅失的情況,我國進出口商在簽定貿易合同時要有防範風險的意識,首先要把糾紛的管轄權爭取在我國法院或仲裁機構。這樣可以降低訴訟或仲裁成本,許多進出口商都有過在國外打官司,嬴了官司賠了錢的經歷,原因是要支付國外律師高昂的費用。那麼在我國進行貿易糾紛的訴訟和仲裁是否萬事大吉,結論是也有弊病,理由是如果貿易相對方在我國無財產,即使勝訴也可能得不到執行。這時就需要訴訟技巧,首先要准確判斷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存在不可免責的過失,如果存在要及時對船舶採取保全保全措施。例如,南京某進出口公司,從印度進口幾萬噸豆柏,其持有正本清潔提單,但在天津港提貨時,發現部分豆柏結塊、變紅,進出口公司的人員下到艙底發現發現艙底溫度過高,認為承運人存在管貨過失,而承運人認為貨物質量存在問題。遂向海事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由驗船師對船舶進行檢驗並在船舶離港前,向海事法院申請扣押了外輪取得了30萬美元擔保。庭審中承運人提出貨物質量存在問題,但大量證據顯示貨物結塊、變紅是承運人給油艙加溫所致,承運人應當預見油艙加溫會使貨艙低部溫度升高,而未採取墊艙的措施。其行為屬於管貨過失。據此,判令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南京進出口公司得到了二十餘萬美元的賠償。
以上是筆者從法官的角度對國際貿易海運環節出現問題的總結。由於視角有限,規避貿易風險的方法也有限。衷心希望能給我國外貿進出口企業和海運企業以警示,克盡職責,並祝交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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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投保人在選擇投保險別的時候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一般要對一下幾個因素進行考慮:1.貨物的種類、性質和特點;2.貨物的內包裝情況;3.貨物的運輸情況容(包括運輸方式、運輸工具、運輸路線);4.發生在港口和裝卸過程中的損耗情況等;5.目的地的政治局勢。綜合考慮所出貨物的各種情況,選擇合適的險種。
謝謝
『肆』 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時需考慮的主要因素有
貨物運輸保險基本險的保險責任:
1、因火災、爆炸、雷擊、冰雹、暴雨、暴風、洪回水、地震、海嘯、地陷答、崖崩、滑坡、泥石流等造成的損失。
2、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貨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為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照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的貨物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補充一下:若需要投保貨物運輸保險可以到易物流保險超市。希望可以幫到你!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為什麼要投保運輸險
主要考慮的貨值和抄風險,國際貨物運輸中偶然會出現或者碼頭工作人員操作不當或者遇到不可預測的災禍
比如說台風
火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貨損,為了避免發生這種情況造成比較大的損失,一般最好投下保險,特別是對遠洋線路的貨物,船期較長,發生意外的可能性比較大,一般情況下,如果貨物貨值較高較貴重,比如說精密儀器呀
高檔玩具之類的,最好做下保險,其他貨值較低的話,根據情況,可做可不做。
『陸』 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投保人在選擇投保險別的時候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險別選擇五要素
在投保時,你總是希望在保險范圍和保險費之間尋找專平衡點。要做到這屬一點,首先要對自己所面臨的風險做出評估,甄別哪種風險最大、最可能發生,並結合不同險種的保險費率來加以權衡。
多投險種當然安全感會強很多,但保費的支出肯定也要增加。出口商投保時,通常要對以下幾個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貨物的種類、性質和特點;
貨物的包裝情況;
貨物的運輸情況(包括運輸方式、運輸工具、運輸路線);
發生在港口和裝卸過程中的損耗情況等;
目的地的政治局勢,如在1998年北約空襲南聯盟和1999年巴基斯坦政變期間,如果投保戰爭險,出口商就不必為貨物的安全問題而心驚肉跳了。
『柒』 在選擇進出口貨物的運輸方式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1、在選擇進出來口貨物的運輸方源式時應考慮的因素有:價格、時間要求,物品的價值等。
2、進出口貨物是進口貨物和出口貨物的合稱,是指在進出境環節繳納了應征的進出口稅費並辦結了所有必要的海關手續,海關放行後不再進行監管,可以直接進入生產和消費領域流通的進出口貨物。
3、運輸方式,是指為完成客貨運輸任務而採取的一定性質、類別的技術裝備(運輸線路和運輸工具)和一定的管理手段。運輸方式主要分為鐵路、公路、內河、海上、空中和管道等6種,它們的性質、技術經濟特點和運用范圍也不相同。
『捌』 進口貨物保險應該注意什麼
進出口貨物保險投保注意事項:
1、投保申報情況必須屬實;
2、投保險別。幣制與其他條件必須和信用證上所列保險條件的要求相一致;
3、投保險別和條件要和買賣合同上所列保險條件相符合;
4、投保後發現投保項目有錯漏,要及時向保險公司申請批改,如保險目的地變動。船名錯誤以及保險金額增減等。
進出口貨物保險索賠注意事項:
當被保險人保險的貨物遭受損失後,向保險公司的索賠問題就產生了。被保險人應按照保單的規定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同時還應以收貨人的身份向承運人辦妥必要的手續,以維護自己的索賠權利。
1、損失通知:當被保險人獲悉或發現保險貨物遭損,應馬上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檢驗損失,提出施救意見,確定保險責任,查核發貨人或承運人責任。延遲通知,會耽誤保險人進行有關工作,引起異議,影響索賠。
2、向承運人等有關方提出索賠: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貨時發現貨物明顯受損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險公司報損外,還應立即向承運人。受託人以及海關。港務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當這些損失涉及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如碼頭。裝卸公司的責任,應立即以書面向他們提出索賠,並保留追償權利,必要時還要申請延長索賠。
3、採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險貨物受損後,作為貨方的被保險人應該對受損貨物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特別是對受損貨物,被保險人仍須協助保險人進行轉售。修理和改變用途等工作。因為相對於保險人而言,被保險人對於貨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則上殘貨應由貨方處理。
4、備全必要的索賠單證:
1) 保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2) 運輸契約,如提單。運單和郵單等
3) 發票
4)裝箱單。磅碼單
5)向承運人或有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書面文件
6)檢驗報告
7)海事報告摘錄或海事聲明書
8)貨損貨差證明
9)索賠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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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實務中,索賠工作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有哪些
一、被保險人發出貨物受損通知
發現貨物受損後,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讓其來檢驗貨物受損情況,之後保險公司會根據貨受損情況填寫「定損單」。
1. 對於受損明顯的貨物,要盡可能地保留現場,並取得承運人或港務理貨部門的證明。
2. 受損不明顯的貨物,收貨人應聘請公證機構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明。
3. 受損貨物若屬於第三方責任,而第三方拒絕賠付或拖延不理賠時,轉向保險人索賠,並將有關文件交給保險公司。
二、索賠所需的單據
1. 提單正本
提單的貨物收據作用表明了承運人所收貨物的外表狀況和數量,交付貨物時不能按其提交這一事實本身就說明了貨損或貨差的存在。
2. 卸貨港理貨單或貨物溢短單、殘損單等卸貨單證
這些單證是證明貨損或貨差發生在船舶運輸過程中的重要單證。如果這些卸貨單證注了貨損或貨差情況,並經船舶大副簽認,而在收貨單上又未做出同樣的批註,就證明了這些貨損或貨差是發生在運輸途中的。
3. 重理單
船方對所卸貨物件數或數量有疑問時,一般要求復查或重新理貨,並在證明貨物溢短的單證上做出「復查」或「重理」的批註。這種情況下,索賠時,必須同時提供復查結果的證明文件或理貨人簽發的重理單。並以此為依據證明貨物有否短缺。
4. 貨物殘損檢驗報告
在貨物受損的原因不明顯或不易區別,或無法判定貨物受損程度時,可以申請具有公證資格的檢驗人對貨物進行檢驗。在這種情況下,索賠時必須提供檢驗人檢驗後出具的「貨物殘損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damage & shortage)。
5. 商業發票
6. 裝箱單
7. 修理單
用來表明被損壞的儀器設備、機械等貨物的修理所花費的費用。
8. 有關文件證明索賠的起因和索賠數目的計算依據
此外,其它能證明貨運事故的原因、損失程度、索賠金額、責任所在單證都應提供。
索賠單證必須齊全、准確,內容銜接、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三、保險公司賠付後再找責任人
1.若保險公司賠付的金額過多時,在賠付完被保險人後,會向有關責任人追償。但一般追償過程較困難。
2.若賠付金額較少時,保險公司賠付後,由其內部承擔賠付的金額,而不再追加責任人。一般大的保險公司,會將其保險貨物分保出去一部分給再保險公司,即風險轉移,並與其簽定協議,會在協議上規定各自所承擔的責任義務。若出現索賠,保險公司賠償完受益人後,會按他們所簽協議來分擔。
四、第三方責任
貨物出險後,若屬於第三方責任時,受益人可以持保險單及提單正本直接找第三方或向保險公司,具體找哪一方來賠償,由受益人來決定,哪個賠償的金額多,就可以找哪個賠償。而實際上第三方或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大體上差不多。受益人也可以直接找保險公司來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後,會取得代位追償權,再找第三方的責任。受益人不可以得到雙份的補償,因為保險公司的賠付是一種補償性的。
五、索賠過程中費用問題
貨物出險後,受益人必須在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再協同其它責任方一起去現場地堪查貨物受損情況。到場的有保險公司、船公司、場地有關責任人、收貨人及其他與該貨有關的人,而該責任人因到場而產生的費用,若貨物受損由保險公司賠償時,該費用也由保險公司一起承擔。換句話,就是對於貨損產生的查看費用、理賠費用也在保險公司賠付的責任范圍之內。若在保險公司賠付范圍之外,則找引起貨物受損的當事人賠付。對於貨物受損責任不明確時,該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拾』 國際貿易中的保險學問題
是挺復雜的。我嘗試著回答一下
現講一下題目中的一個硬傷,阿曼應該是阿拉伯半島上的亞洲國家,不是非洲國家。
1、答:
存在的風險因素包括:粗分一下主要有:貨物運輸(包括裝卸、儲存)途中的財產滅失風險,運輸過程中貨物價格波動的風險,以及外方在收貨後不予付款的拒付風險。
2、答:
投保適當的保險以及加強對貿易對方的信用風險管理,是規避以上風險因素的主要手段。
3、答:
主要有《協會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一切險條款》附加《戰爭、罷工拓展條款》、《變色、銹蝕條款》;及《出口信用保險》。如果貨物在卸貨港存放的時間超過60天,則還應投保《財產一切險》附加《盜搶條款》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主要保障貨物運輸裝卸存儲途中的財產滅失風險,而出口信用保險主要保障對方拒付貨款的風險。
4、答:
在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中,貨物的保險金額一般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如實申報的貨物交易價值的110%,此上浮的10%即為保障此類風險(同時還包括標的出險後由於時間延誤的問題造成的其他一些費用和損失)而定,如若投保人認為此項保障程度尚有不足,可申請提高上述上浮比例,但不應超過30%,同時支付相應保費。
在出口信用保險中,保險人給與交易對象的授信額度取決於投保人與交易對象簽訂的貿易合同中的合同價格。如若價格發生波動,在交易實際發生前,投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增加或減少授信額度,保險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增減以及增減的幅度。但投保人應繳納相應的保險費。
財產一切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確定,取決於投保人根據貿易價值向保險人如是申報的價值。如果在保險期限內價格發生波動,在貨權發生轉移前,投保人可向保險人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並繳納相應保險費。
5、答:
無論是貨物運輸保險還是出口信用保險,其保險期限均屬航次險類,即從所保障風險的開始作為保險期限的開始,以及所保風險的結束作為保險期限的結束。不存在未到期保險合同的問題。
而財產一切保險,投保人則應向保險人提出提前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會在原保費中扣除相應短期保費後(日比例或月比例可選其一),向投保人退還剩餘保險費。
6、答:
1、具體參見《協會海洋貨物運輸一切險條款》及《出口信用保險條款》及《財產一切險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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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不做廣告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