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貿易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
普通法律調整的一般是國內社會關系,國際貿易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適用的法律也不同,普通法律大都為國內立法,國際貿易多為國際公約之類,譬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關稅貿易總協定等。
B. 國際貿易法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一言來以蔽之,國際貿自易法是對國際貿易關系進行調整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前者由國際公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組成。後者包括國際貨物買賣、貨物運輸、運輸保險、支付等等內容,均形成了相應的國際制度和法律體系。比如,WTO是最重要的世界貿易組織,同時其規則構成了最重要的國際貿易法。
C. 想以後做一名國際貿易律師,出國學國際貿易法好還是學國際貿易好
我覺得你還是讀國際貿易好一點。我也是讀法學的,你應該知道國際貿易中的法律糾紛有一個法律適用的問題。我想你將來所服務的公司應該是與中國有業務往來的外國公司或者中國的進出口公司,這些業務一般來說可以適用中國的法律,因此就法律專業知識來說你應該已經具備了。另外一方面,國際貿易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流程。糾紛的產生大多數是由於業務流程中的具體操作引起的。作為一個法學學生,國際經濟法,海商法,國際私法這些課程有一定的涉及,但是是遠遠不夠的,只有深入了解整個流程以後,你才能抓住你所代理案件的核心問題,才能更好地去收集證據和後續工作。這就是我的建議,你可以去問一下你們學校國際經濟法和海商法的老師,讓他們給你一些建議,他們可能比較了解。或者你可以去海事律所看看。
D. 什麼是國際貿易法的法律淵源,它包括哪些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
有多種形式,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圍有所不同,構成了國際貿易法淵源的一個重要特點。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
國際條約
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范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范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范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復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後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並於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後,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准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E. 國際貿易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修訂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的議定書
歐洲共同體關於合同債務的法律適用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法律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所有權轉移法律適用的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法律適用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間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草案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的延長議定書①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的評注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之一)
F. 國際貿易法的相關淵源
國際貿易來法的淵源
有多種形源式,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圍有所不同,構成了國際貿易法淵源的一個重要特點。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准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國內法中直接調整國際貿易法關系的法律或規定 由於國際貿易的發展及重要作用的增長,一國為便於進行對外貿易,往往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實踐或規定,結合本國情況,制定本國專門調整對外貿易關系的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國際貿易法》,這種法律在其國內生效。
G. 國際貿易法的法條
國際貿易法不是一個分類很明確的子法律部門,它是由規范國際貿易的各國法律規定及各國達成的貿易協定、條約、公約、國際經濟法中部分條文等內容組成的;並不沒有什麼單行本。
可參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最高人民法院轉發對外經貿部《關於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及一些相關貿易術語和國際貿易慣例的文本。可以查看一些關於國際經濟法的相關法律。
H. 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國際貿易法的關系
即不是獨立不同的,也不是同一學科不同叫法。而是中國法學,以至西方法學在這一領域的認識和學科劃分的不同階段和成果。
1、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
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
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2、國際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調整對象是國際商事關系,這種關系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系。
3、國際貿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由於國際貿易法在國際貿易中起到越來越重要作用,社會出版了多種"國際貿易法"相關圖書。
(8)國際貿易法與對外貿易法擴展閱讀:
特點
1、就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而言,除了包括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經濟實體。
2、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是廣義上的國際經濟關系。
3、國際經濟法的規范,是表現為一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通過以上對國際經濟法特徵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正是由於國際經濟法有其獨特的主體,調整對象和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范,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即獨立的司法體系。
I.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貿易法的區別、就業方向
一、內涵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貿易法是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調整關系不同
1、國際貿易法調整著兩類關系:
一類是國際間商品買賣關系本身,其內容為買方與賣方之間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表現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專門調整這類關系的規范,屬於國際貿易法規范。另一類是附屬於國際間商品買賣的關系,為實現國際間商品買賣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卻不是商品的買賣關系。
2、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
三、作用不同
1、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從整個世界范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
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
2、國際貿易法的作用
(1)符合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
(2)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
(3)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4)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四、就業方向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畢業生可以到政府對外貿易經濟管理部門從事外貿管理工作,到外貿企業從事對外貿易業務及國際市場的營銷工作。
到國家機關、國民經濟綜合部門、商業部門、涉外企業、合資企業、大型工商貿易公司或企業從事貿易經濟、市場營銷、經營管理工作,到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從事教學及科研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