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正在寫一篇國際貿易法的論文,是個案例分析,高分求教應該怎麼寫,因為是文章是英文的,我翻譯了大概內容
承運方的員工犯了人為錯誤 加上運貨的箱子質量有缺陷 所以責任在承運方
⑵ 國際貿易法的案例題啊!
1)因碰撞而船來期延誤造成源的水果損失應由承運人來負責。
2)交貨條件為CIF,如A公司已知船舶碰撞造成貨損,但A公司仍有權向B公司交付提單——因為,CIF術語象徵性交貨,即A公司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舶後,即告完成交貨義務。
⑶ 關於國際貿易法的案例 高分懸賞
我方以CIF進口,意味著韓方需辦理運輸和報險。在該案例中,韓方雖然出具證明,表明貨物是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壞的,但未按CIF要求辦理保險,錯在韓方,我方公司可以索賠或拒收。
⑷ 國際貿易合同中英文實例,急用!!
隨便找本外貿英語的書 上面例子多著呢 抄吧
⑸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英文的。。。
1.The Chinese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loss. As per the clause of CFR term,the exporter is responsible for notifying the shipping details ASAP and the importer can arrange the insurance in time.If the notify delayed and cause the loss without insurance covering,the expoeter must bear the loss.
2.In this case, the crux lies is the date of reaching the destination.Because it is normal for vessel delay on sea shipment.The seller cannot control the shipping times on the sea.So the L/C should amend for the reach time,instead of the departure time.
⑹ 國際貿易法 案例分析題
1、加方沒有違約,來可以源將貨物賣給他人。
因加方的去電要求匯5000英鎊,而英方復電卻明確規定「該款在交貨前由銀行代你方保管,」按《公約》規定,這是對原發盤的實質性更改,應視為有條件的接受,構成一項新的發盤,所以這筆交易沒有達成。
2、(1)甲公司的行為在合同法上叫預期違約。
(2)乙公司的補救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約擔保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
3、(1)買方不能以此為理由,主張以後各批交貨的撤銷,他只能對第五批貨物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為一個分批交貨合同,各批交貨都應視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況且成交的是大米,某一批交貨的品質有霉變,不一定影響其他各批貨物的品質,因大米品質沒有相互依存的關系。其次,買方也無其他充分理由斷定,因賣方第五批交貨品質不符,今後各批交貨都會是品質不符的。但由於第五批大米確定品質不符,所以能就這一批提出索賠。
(2)若成交的是一套大型機械設備,其中一批品質違反合同(若又是根本性違約),那麼買方不但可以宣告從這一批開始的以後各批貨物無效,而且還可提出退回過去已交付的幾批貨款。因為一套大型機械設備的分批交貨,各批之間的品質是相關聯的。
⑺ 關於國際貿易法律的案例
首先必須了解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平安險的英文意思為「單獨海損不回賠」。其責任答范圍主要包括:
A.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B.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C.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D.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E.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F.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G.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H.運輸合同中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鑒於案例所給材料判斷,船體沉沒應該成立全損,因此保險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⑻ 求一篇關於中國對外貿易的案例,最好中英文都有
我想這應該是你要的。http://gpj.mofcom.gov.cn/accessory/200608/1155778138389.pdf
這里有一些 http://finance.ce.cn/macro/myal/
一、案件回顧
2004年,加拿大連續對我國發起了3起反補貼案件調查。2004年4月13日開始,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BSA)對原產於中國的燒烤架發起了反補貼立案調查,這是我國遭受的第一起反補貼調查案件;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作出反補貼終裁,決定終止本次反補貼調查,並將退還已徵收的臨時關稅。我國在國外對我國產品發起的首起反補貼調查中取得了勝利。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原產於中國的碳鋼和不銹鋼緊固件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作出最終裁決,補貼額為1.25(人民幣)元∕公斤;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CITT)對涉案產品作出了存在損害的肯定性裁決。自此,碳鋼和不銹鋼緊固件案開啟了國外對中國出口產品徵收反補貼稅的歷史。2004年10月,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原產於我國的復合地板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目前,此案正在進行當中。
2005年3月10日,美國國會議員提出一項新議案,要求修訂美國現行的反補貼法,對市場經濟和非市場經濟一視同仁,對中國等國家補貼出口的做法進行反擊。該項議案是由美國參、眾兩院,共和、民主兩黨議員共同提出的,議案的名稱為《2005年停止海外補貼議案》(SOS)。
二、案件分析
2004年,加拿大連續對我國發起了3起反補貼調查,開創了我國對外貿易領域遭受新的貿易壁壘--反補貼--的先河;2005年3月10日,美國國會議員提出一項新議案--修訂美國現行的反補貼法--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也可以採取反補貼措施。在國際貿易領域,世貿組織成員通常可以採取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3種形式。2004年以前,反傾銷措施一直是外國對中國進行貿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很少,反補貼措施則從未使用過。加拿大的行動和美國將對反補貼法進行修訂給我們發出了危險的信號,今後,外國將更多地利用反補貼措施對我國進行貿易制裁。與作為企業行為的傾銷相比,補貼通常是政府的一項政策或措施,所以往往覆蓋面廣。如果說傾銷是一種個別、微觀的現象,補貼則往往帶有寬泛、宏觀的特點。外國一旦對我國進行反補貼調查涉及面將更加廣泛,將是一個行業或數個行業,而且政府的行為也將成為調查規制的對象。我國企業在反傾銷應訴時通常都試圖努力證明其生產經營均按市場機制運作,要求承認自己的「市場經濟地位」,使用自己的實際成本,以避免被徵收反傾銷稅。我國政府也在積極、努力地使其他世貿組織成員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然而一旦在這一點上取得成功,就必須立即想到另一點,即西方的反補貼法就會得到適用。因為按照發達成員的做法,反補貼措施一般情況下不適用於「非市場經濟國家」。所以,我國政府和出口企業在爭取市場經濟待遇的過程中,一定要高度關注可能隨之而來的反補貼問題。加拿大反補貼調查只是一個試探性的開始。如果加拿大的試驗成功了,其他成員就會爭先效仿,其後果對中國肯定不容樂觀。正如美國反補貼修改議案發起人所指出的:「根據現行的反補貼法,如果發現法國、巴西、日本或是其他任何市場經濟體有不公平的貿易行為的話,我們就可以對它們施加反補貼稅,但是我們卻不能對中國、越南等非市場經濟體施加反補貼稅。這種不平衡的現象,被美國對中國的巨額貿易逆差襯托得格外明顯。我們需要一系列的補救措施,迫使中國遵守游戲規則。我們提出的這項議案,能夠填補美國貿易法規中最大的一個漏洞。」從美國的修改反補貼法的意圖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在反補貼貿易救濟措施所面臨的新的困境。在這個問題上我國政府將承擔最主要的責任和義務。其他成員一旦對中國提起反補貼調查,中國政府的每個政策和項目都有可能成為被調查的對象。所以,我國政府應積極、主動地採取應對措施,為我國出口貿易的「航母」保駕護航。(來源: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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