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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國際貿易條款

發布時間:2021-01-30 03:52:05

A. 國際貿易政策的歷史演變

國際貿易的歷史演變過程:

1、國貿起源:國際貿易是指世界各個國家(或地區)在商品和勞務等方面進行的交換活動。它是各國(或地區)在國際分工的基礎上相互聯系的主要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國(或地區)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關系,是由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構成的。

由於對外貿易是一國與別國之間發生的商品交換,因此,把對外貿易按商品分類和按國家分類結合起來分析研究,即把商品結構和地理方向的研究結合起來,可以查明一國出口中不同類別商品的去向和進口中不同類別商品的來源,具有重要意義。

2、資本主義方式准備時期,實行的是保護政是重商主義下的強制性貿易保護政

3、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出現了兩種政策,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

4、19世紀末到20世紀30年代推行帶有壟斷性質的超保護貿易政策

5、二戰後,出現了兩中傾向,一是20世紀50年代帶70年代出現了貿易自由化。二是70年代中期以後,出先了新貿易保護主義。

6、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發達國家開始推行協調管理貿易政策。

7、當前國際貿易步入新一輪高速增長期,貿易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愈加明顯;以發達國家為中心的貿易格局保持不變,中國成為國際貿易增長的新生力量;多邊貿易體制面臨新的挑戰,全球范圍的區域經濟合作勢頭高漲;國際貿易結構走向高級化,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發展方興未艾;

貿易投資一體化趨勢明顯,跨國公司對全球貿易的主導作用日益增強;貿易自由化和保護主義的斗爭愈演愈烈,各種貿易壁壘花樣迭出。

(1)1953年國際貿易條款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的方式變革:

無紙貿易(簡稱EDI),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代替傳統的紙面單據進行貿易活動,將標準的經濟信息通過通訊網路,在商業夥伴的計算機之間進行傳輸和處理,以實現買賣雙方交易的目的。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利用EDI,可以大量減少甚至消除在傳統貿易過程中的各種紙面文件和單據,避免數據的重復輸入,簡化工作程序;

這不僅能加快信息的反饋速度,可及時得到大量的商業信息,減少差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便於管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還可提供更有利於企業的貿易機會和條件。

無紙貿易始於60年代,但到80年代才逐步擴展到國際貿易領域。從1992年開始,美國的進出口貿易報關都採用EDI;日本結合EDI的應用開發了「戰略信息系統(SIS)」;韓國也建立了EDI服務系統――韓國貿易網(KT―NET);

中國政府已成立「中國促進EDI應用協調委員會」,負責推動EDI的應用工作;聯合國也提出了應用EDI的貿易服務促進項目――ET2000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正在制定有關EDI應用的國際法,為EDI在全球范圍內普及使用創造條件。

B. 國際貿易條約中適用的法律條款

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為保證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際貿易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但由於國際貿易的當事人一般身處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較大的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
一、國際商事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
(1)《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海牙,1964年)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 維也納,1980年)
(3)《聯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 (紐約,1974年)
2、關於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1924 年)
(2)《有關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 (1968年)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簡稱漢堡規則, 1978年)
(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
(5)《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 (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年)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
(7)《關於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簡稱國際貨約,1961年 )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1980年)
3、 關於國際支付的公約
(1)《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 (日內瓦,1930年)
(2)《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0年)
(3)《統一支票法公約》 (日內瓦,1931年)
(4)《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3年)
(5)《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1988年)
4、關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馬拉喀什,1994)
5、關於貿易爭端解決的公約
(1)《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紐約,1958年)
(2)《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 (馬拉喀什,1994年)
6、關於國際投資的公約
(1)《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公約》 (簡稱華盛頓公約)
(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簡稱漢城公約,1985年)
7、關於知識產權的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1967年)
(2)《商標注冊馬德里公約》 (馬德里,1995年)
(3)《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1971年)
(4)《世界版權公約》 (日內瓦,1971年)
二、我國的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關於適用於國際貨款收付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關於適用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
(五)關於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三、常用的國際貿易慣例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
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
(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
4、國際仲裁方面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四、國際條約、國內法及國際慣例的適用
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一經該國批准,自動產生效力。當事人可直接援引。對於非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即使該國批准,也不對其居民產生直接約束力,只有經該國立法機關制定了有關實施該條約的法律後,才對其居民具有約束力。國際慣例具有民間的非官方性質,因此不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准。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採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C. 國際貿易的13條條款是指哪些

一)工廠交貨( EXW) 本術語英文為「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准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二)貨交承運人(FCA)
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後,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入照管。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三)船邊交貨(FAS)
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四)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後交付,貨過船舷後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五)成本加運費(CFR或 c&F) 本術語英文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後,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後,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六)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七)運費付至(CPT)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關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八)運費及保險費付至(CIP)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及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九)邊境交貨(DAF)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邊境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承擔如下義務,將備妥的貨物運至邊境上的指定地點,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毗鄰國家海關關境前交貨,本術語主要適用於通過鐵路或公路運輸的貨物,也可用於其他運輸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貨(DES)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它系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把備妥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的情況下,交給買方,故賣方須承擔包括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費用與風險。本術語只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一)目的港碼頭交貨(DEQ)
本術語的英文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碼頭交貨(關稅已付)(……指定目的港)」。本術語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將其備好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碼頭,辦理進口結關後,交付給買方,而且賣方須承擔所有風險和費用,包括關銳、捐稅和其他交貨中出現的費用。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二)未完稅交貨(DDU)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的地點交付,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另外須承擔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須承擔因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十三)完稅後交貨(DDP)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即「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是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地點交付,而且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並辦理進口結關。本術語可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D. 國際貿易的13條條款是指哪些

國際貿易當中的13條條款,包括:

一、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均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合同,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1、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規定跨月、跨季度裝運。這種規定,賣方可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廣。

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後一定時間內裝運 如規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對某些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和地區,或專為買方製造的特定商品,為了防止買方不按時履行合同而造成損失,可採用這種規定方法。

3、籠統規定近期裝運 這種規定方法不規定具體期限,只是用「立即裝運」、「盡速裝運」等詞語表示。由於這類詞語在國際上無統一解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應盡量避免使用。 裝運時間的規定應明確具體,應注意船貨銜接的問題,以免造成有貨無船或有船無貨的局面。

二、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 裝運港(Port of Shipping)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裝運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經進口方同意後確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貨物最後卸貨的港口。目的港則由進口方提出,經出口方同意後確定。

三、分批裝運和轉運

(一)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裝運又稱分期裝運(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裝運。凡數量較大,或受運輸、市場銷售、資金等條件的限制,都可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已註明是使用同上運輸工具裝運並經同一路線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註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域裝貨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點不同,只要運輸單據註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該慣例還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裝運,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所規定期限支款/或裝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各期均告失效。」對這類條款受益人應嚴格遵守,必須按信用證規定的時間裝運貨物。

(二)轉運(Transhipment)是指貨物從裝運港或發貨地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從一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同一運輸方式的另一運輸工具;或在不同運輸方式的情況下,從一種方式的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種方式的運輸工具的行為。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有相反的規定,可准許轉運。 買賣合同中分批分批裝運和轉運條款: 1、 允許分批,不允許轉船。 2、 允許分批及許轉船。 3、 允許轉船,不允許分批。

E. 1953-1957年我國的對外貿易依存度是多少以及主要貿易夥伴有誰呢

1953-1957年,由於受到美國的封鎖,貿易對象比較少,主要是蘇聯、朝鮮、香港、澳門等國家與地區。

F. 1953年中國的外交政策有什麼發展

中國高舉和來平、發展、合源作旗幟,堅持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的對外開放戰略,既通過爭取和平的國際環境來發展自己,又通過自身的發展促進和平。

中國將繼續推動世界多極化,倡導國際關系民主化和發展模式多樣化,促進經濟全球化朝著有利於各國共同繁榮的方向發展。積極倡導多邊主義和樹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為主要內容的新安全觀,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推動國際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中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發展與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關系。堅持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的方針,加強與周邊國家的友好合作關系。深化與發展中國家的互利合作,維護與發展中國家的共同利益。進一步發展同發達國家的關系,努力尋求和擴大共同利益匯合點,妥善處理分歧。積極參與多邊外交,維護和加強聯合國及安理會的權威和主導作用,努力在國際事務中發揮建設性作用。

中國政府和人民願與世界各國人民一道,努力建設一個持久和平與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

G. 國際貿易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啊!

答: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
(3)價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專
(5)違約責任;
(6)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7)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屬8)當事人雙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H. 翻譯 國際貿易條款的歷史

歷史上重要的貿易條款貿易條款最重要的歷史是:1. 華沙-牛津規則的國際法協會於1932年才確定到岸價合同; 2.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了九個美國商業團體1941. 六是修訂後的價格計算方式確定1919. 這一點當然價格條款原產免費船上船邊、成本及運費,成本 保險與運費和碼頭前. 3. 術語,發達國家和國際商會簽發(基)在巴黎舉行. 商會推出的第一版本術語-簡稱"國際商業條件"1936. 從此, 執業律師和貿易專家都算更新六次跟上國際貿易的發展. 術語術語理解為什麼? 建立明確的規則和約束: 氮司運輸司運輸成本氮氮處理債務風險術語的國際規則所接受的政府,樂 乳糖當局和練習全世界詮釋最常用的國際貿易條件. 要麼減少或完全消除不確定性產生不同解釋的條款在不同的國家. 術語的目標是減輕或減少混亂解讀航運條件 剖到底誰有義務採取控制和/或保險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一個特定點. 另外,<綱要>的條款將清理債務,為進出口貨物、 並要求包裝的物品. 怎麼支付? 術語的范圍僅限於有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銷售合同就出貨售出 但不包括"無形的"像計算機軟體. 他們怎麼不對付:"術語"不處理如下幾個方面: 氮轉移財產/所有權法律氮違反合同/缺商品氮氮付款地點職權管轄術語被廣泛採用,雖然極其輕便次 行政院並非每個合同類型. 具體來說,合同的用詞狀態恰逢可使托運人和放棄義務 當買方接管貨物保險. 術語的陳述,並非取代銷售合同,扼權轉讓或所有權品. 因此, 不得使用的術語時可能出現的糾紛找關於付款或貨物所有權.

I. 國際貿易中都有那些條款呢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通常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 (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裝運和轉運、裝運通知、滯期和速遣條款等內容。

運時間 裝運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均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合同,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規定跨月、跨季度裝運。這種規定,賣方可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廣。

(9)1953年國際貿易條款擴展閱讀:

按商品移動的方向國際貿易可劃分為:

1、進口貿易(import Trade):將其他國家的商品或服務引進到該國市場銷售。

2、出口貿易(Export Trade):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輸出到其他國家市場銷售。

3、過境貿易(Transit Trade) :A國的商品經過C國境內運至B國市場銷售,對C國而言就是過境貿易。由於過境貿易對國際貿易的阻礙作用,WTO成員國之間互不從事過境貿易。

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是就每筆交易的雙方而言,對於賣方而言,就是出口貿易,對於買方而言,就是進口貿易。此外輸入該國的商品再輸出時,成為復出口;輸出國外的商品再輸入該國時,稱為復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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