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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原產地的屬性

發布時間:2021-01-30 04:27:04

A. 原產地保護標識詳細資料(越詳細越好)

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是我國的稱呼,在國際上又稱為原產地名稱權保護制度或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它是20世紀以來世界上多數國家為有效保護本國的特色產品而採取的重要制度體系,也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所認可的通行保護規則。由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時間較短,對這一制度認識較晚,目前國內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尚處於試點起步階段,所以對其中所包涵的許多問題都需要認真進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一、關於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
(一)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的概念及其作用
在TRIPS協議中,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農產品國際貿易中佔有特別重要的地位。該協議的第三章第22-24條將地理標志作為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作了專門的規定。TRIPS協議規定:「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而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徵,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由此可知,世界貿易組織提出要予以保護的地理標志有三個基本點:1、 必須證明是某一產品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 該產品須具有獨特的品質、聲譽和其他特點;3、 這些獨特的品質、聲譽與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特定的地理位置。這一定義,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下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所說的「原產地名稱標志」,在知識產權屬性方面是相同的,都是指某一特定產品來源於某一特定地域(可以是國家,也可以是地區),而且其特性與該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密切相關,符合這些基本規定的特定地域即為「原產地」。因此,可以得出結論:TRIPS協議關於地理標志的規定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原產地名稱的規定是基本一致的。
我國新修訂的商標法不僅專門增加了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的條款,而且對地理標志做了明確的定義:「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由此可見,我國商標法所定義的地理標志與TRIPS協議的定義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產地的特徵的特殊的地理標志。
我國質量技術監督局於2000年3月1日以局長令的形式所發布實施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中,關於「原產地」也有明確的定義:
「原產地域產品,是指利用產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傳統工藝在特定地域內生產的,質量、特色或者聲譽在本質上取決於原產地域地理特徵,並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以原產地域進行命名的產品」。因此,這種產品被賦予的名稱,就是原產地名稱。
按照上述規定,原產地名稱包括四方面的基本含義:1、原產地名稱必須是實際存在,是地理名稱。它可以是一國的名稱,如法國白葡萄酒、中國絲綢等;也可以是某一地區的名稱,如金華火腿、龍井茶、吐魯番葡萄等。2、它必須是當地的土特產品或經過特有的傳統工藝生產出的產品。例如,吐魯番葡萄乾是當地歷史上特有的自然選擇的葡萄品種,加上當地特有的土壤、氣候、溫度、濕度和光照等地理環境條件,經過幾千年流傳的傳統加工工藝而生產出來的。3、在國內外市場上享有聲譽,並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品質。4、原產地名稱須經過國家主管部門所規定的特定程序審核批准方可得到確認,並得到相應的保護。
由以上介紹可知,我國關於原產地的規定與國際關於地理標志、原產地的定義是基本一致的,是可以互通的三個概念。
(二)原產地名稱權的概念
所謂原產地名稱權是指特定產地內特定商品的生產者集體或代表他們的機構對其產地名稱享有的專有性權利。其中,「特定商品」是由具備產地人文地理條件確定的特定質量和特色的商品,該商品符合真實、穩定的傳統條件,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享有較穩定的信譽。它是一種集體性的專有權。原產地名稱不能為某個人或某個企業所壟斷。如果原產地名稱被產地內的商會、機關或行業協會等其他團體依法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則由該商會、機關或團體享有該地理標志的專有權;如果原產地名稱未被注冊為證明商標,則原產地名稱權為地方性共有權。原產地名稱權沒有限定的保護期,它取決於產地特有的人文地理條件。原產地名稱權具有唯一性,不得轉讓於在外地進行生產的企業和個人。由於地理標志不可買賣,所以原產地名稱權具有不可交易的屬性。
在實踐中,原產地名稱權主要表現為使用權和禁止權。使用權的主體是一定地域范圍內的生產者集體使用。這一點與商標權是有根本區別的。禁止權,既包括對其他地域范圍的生產企業和經營者的禁止,也包括對本地生產的不具備特色要求和傳統條件的產品的禁止。
(三)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主要保護對象
根據TRIPS協議對產品原產地的定義,一種產品的特色必須「主要與地理來源相關聯」,方可確定為原產地。而這在相當大程度上涉及當地特有的自然環境條件,包括氣候、土壤、水源等因素,並往往涉及特定地域的傳統工藝等人文因素,所以保護對象絕大多數是特定地域內與自然資源密切相關的產品。從歷史淵源來說,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是因葡萄酒引起的,隨後逐步擴大到葡萄等其他農產品、加工品和工藝品。然而,在長達幾十年的時間里,世界各國所保護的原產地域產品中,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特別是酒類、飲料和各種食品)一直占絕大多數。因此,可以說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主要對象一直是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目前歐盟有原產地域保護產品1000多種,其中大多數是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主要是食品);法國原產地域保護產品有23種,其中的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如香檳酒、干邑酒等)佔大多數。

B. 國際貿易中為什麼「規定原產地規則」

因為原產地涉及到貨物的進口稅率計征、優惠稅率減免、貿易壁壘等方面。

C. 簡述一國海關確定原產地有何意義

原產地證明書是證明商品原產地,即貨物的生產或製造地的一種證明文件,是商品內進入國際貿易容領域的「經濟國籍」,是進口國對貨物進行確定稅率待遇,貿易統計,實行數量限制(如配額、許可證等)和控制從特定國家進口(如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主要依據之一。

D. 請簡述亞太貿易證書原產地標准填制方法,並簡要說明每項原產地標準的含義。

《亞太貿易協定》優惠原產地證書填制說明 《亞太貿易協定》優惠原產地證書(以下簡稱亞太證書)共有十二欄, 各欄的填寫方法如下: 產地證標題欄(右上角),填上簽證當局所規定的證書號。具體規定如下: A、證書號碼示意圖如下: * ** ********* **** ┬ ┬ ─┬─ ─┬─ │ │ │ └──── 企業自編流水號(4位) │ │ │ │ │ │ │ │ └──── 企業注冊號(9位) │ │ │ │ │ │ │ └───────── 年份末二位數(2位) │ └─────── 證書識別代碼:亞太證書為B(1位) 例如:證書號B063800000050045是注冊號為380000005的單位2006年辦理的第45票亞太證書。 B、簽證當局已經簽發的證書,申報單位如需要更改,須提出更改申請,並退還原簽發證書。更改證的號碼與新證的編碼規則一致,但改變流水號。 C、如原簽發的證書遺失,經簽證當局同意重發證書,重發證的號碼與新證的編碼規則一致,但改變流水號。 第一欄:出口商的名稱,地址,國別 例如:NINGBO SKYLAND GROUP CO.,LTD. ROOM 1209,ZHONGSHAN MANSION,93 EAST ZHONGSHAN ROAD,NINGBO CHINA 注意:此欄是帶有強制性的,應填明中國境內的出口商詳細地址,包括街道名、門牌號碼等。出口商必須是已辦理產地注冊的企業,且公司英文名稱應與檢驗檢疫局注冊備案的一致。此欄切勿有香港、台灣等中間商出現。 第二欄: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國家 例如:DCC CORPORATIN 12345BL 3LT, 693-2, GOJAN-DONG NAMDONG-KU, INCHEON, KOREA 注意:一般應填《亞太協定》成員國最終收貨人名稱(即信用證上規定的提單通知人或特別聲明的收貨人),此欄不能填香港、台灣等其他中間商的名稱,在特殊情況下,此欄也可填上TO ORDER 或 TO WHOM IT MAY CONCERN。 第三欄:供簽證當局使用 此欄由簽證當局填寫,申請單位應將此欄留空。簽證當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下有關內容: 1. 如屬「後發」證書,簽證當局會在此欄加打「ISSUED RETROSPECTIVELY」; 2. 如屬簽發「復本」(重發證書),簽證當局會在此欄註明原發證書的編號和簽證日期,並聲明原發證書作廢,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並加打「DUPLICATE」。 第四欄:運輸方式與路線 例如:BY SEA FROM NINGBO TO BUSAN 注意:運輸路線始發地應填中國大陸最後一道離境地,如系轉運貨物,應加上轉運港,如:BY SEA FROM NINGBO TO BUSAN VIA HONGKONG。運輸方式有海運,陸運,空運,海空聯運等。 第五欄:稅則號 例如:3204 註明貨物4位數的HS編碼 第六欄:嘜頭及包裝編號 例如:JENSON, ORDER NO。325952065 L/C E766896505 C/N 1-270 此欄按實際貨物和發票上的嘜頭, 填寫完整的圖案文字標記及包裝號。 嘜頭中處於同一行的內容不要換行列印。 注意: 1. 嘜頭不得出現 "HONGKONG", "MACAO", "TAIWAN", "R.O.C."等中國以外其它產地製造字樣; 2. 此欄不得留空。貨物無嘜頭時, 應填"N/M"。如嘜頭過多,可填在第7、8、9、10欄的空白處。如嘜頭為圖文等較復雜的嘜頭,則可在該欄填上 " SEE ATTACHMENT ", 並另加附頁。附頁需一式三份,附頁上方填上「ATTACHMENT TO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證書號碼),參照亞太證書, 附頁下方兩邊分別打上簽證地點、簽證日期和申報地點、申報日期,右下方蓋上申報單位簽證章並由申報單位申報員簽名。附頁應與亞太證書大小一致。 3. 此欄內容及格式必須與實際貨物的外包裝箱上所刷的內容相一致。 第七欄:包裝數量及種類;貨物描述 例如:FOUR (4)DRUMS OF ACID GREEN DYESTUFFS *** *** *** *** *** 注意:請勿忘記填寫包件數量及種類,並在包裝數量的英文數字描述後用括弧加上阿拉伯數字。商品名稱應填寫具體,應詳細到可以准確判定該商品的HS品目號。如果信用證中品名籠統或拼寫錯誤,必須在括弧內加註具體描述或正確品名。商品名稱等項列完後,應在末行加上截止線,以防止加填偽造內容。國外信用證有時要求填寫合同、信用證號碼等,可加在此欄截止線下方,並以「REMARKS:"作為開頭。 例如:FOUR (4)DRUMS OF ACID GREEN DYESTUFFS *** *** *** *** *** REMARKS: L/C:2846905067640 第八欄:原產地標准 此欄用字最少,但卻是國外海關審證的核心項目。對含有進口成份的商品, 因情況復雜,國外要求嚴格,極易弄錯而造成退證,應認真審核。現將一般情況說明如下: 1.完全原產的,填寫「A」; 2.含有進口成分的產品,填寫如下: a. 在一出口成員國境內最終製得或加工的產品,如果其使用的來自非成員國或不明原產地的原材料、零件或製品的總價值不超過該產品FOB價的55%,則填寫字母「B」並註明原產於非成員國或原產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製品的總價值占出口產品FOB價的百分比(例如「B」50%)。 b. 符合原產地累積標準的,如果最終產品中成員國成分合計不低於其FOB價的60%,則填寫字母「C」並註明原產於成員國領土內的累計含量的總價值占出口產品FOB價的百分比(例如「C」60%)。 c. 最不發達成員國原產的產品在適用條件a時百分比不能超過65%,適用條件b時百分比不能低於50%。符合該特定原產地標準的產品,填寫字母「D」。 第九欄:毛重及其他數量 例如:1200KGS 注意:此欄應以商品的正常計量單位填, 如"只","件","匹","雙","台","打"等。以重量計算的則填毛重,只有凈重的,填凈重也可,但要標上:N.W.(NET WEIGHT)。 第十欄:發票號及日期 例如:SDAKF0522 DEC 22, 2006 注意:發票內容必須與正式商業發票一致,此欄不得留空,為避免誤解,月份一般用英文縮寫JAN.、FEB.、MAR.等表示,發票日期年份要填全,如"2006"不能為"06"。發票號太長需換行列印,應使用折行符「—」。發票日期不能遲於提單日期和申報日期。 第十一欄:出口商聲明 生產國的橫線上應填上"CHINA"(證書上已印製)。進口國橫線上的國名一定要填寫正確, 進口國必須是亞太協定成員國,一般與最終收貨人或目的港的國別一致。申請單位的申報員應在此欄簽字, 加蓋已注冊的中英文合璧簽證章, 填上申報地點、時間,印章應清晰,例如:NINGBO,CHINA DEC 22,2006。 注意:申報日期不要填法定休息日, 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 一般也不要遲於提單日期,如遲於提單日期,則要申請後發證書。在證書正本和所有副本上蓋章簽字時避免覆蓋進口國名稱、原產國名稱、申報地址和申報時間。更改證申報日期一般與原證一致。重發證申報日期應為當前日期。 第十二欄:簽證當局證明 此欄填打簽證地址和日期,一般情況下與出口商申報日期、地址一致,簽證機構授權簽證人員在此欄手簽, 並加蓋簽證當局印章。 例如:NINGBO,CHINA DEC 22,2006。 注意:簽證當局只在證書正本加蓋印章。 其他說明: 1. 凡申請辦理亞太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的單位,必須預先在當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2. 《亞太協定》優惠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英文填制。特殊情況下,第2欄可以使用進口國的文種,第6欄不受文種限制可據實申報。 3. 在申報亞太優惠原產地證明書時, 申報單位需提交用「原產地證電子簽證系統企業端軟體」列印出的商業發票(加蓋公章及法人章)和一正二副的空白證書。 4. 如出口商品含有進口成份, 但符合原產地標准, 如系寧波大市范圍以內廠家生產, 需提供含進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細單; 如系寧波大市范圍以外廠家生產, 則需提供異地調查結果單。 5. 如申報日期遲於出運日期, 申請後發的需提供正本提單復印件。 6. 如果簽發的證書正本遺失或損毀,申請單位可向原簽證機構申請重發,先在《國門時報》登報申明作廢,同時提供申請單位和丟證方書面說明及原證的復印件,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通過,予以重發。 7. 出口商品系寧波大市范圍以外廠家生產, 並在異地調查商品清單內的,需提供異地調查結果單。

E. 怎樣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

食品類的可以看商品上的標簽,其他類的可以看原產地證書

F. 原產地與原產國的區別

有的甚至是A國生產的東西,質量版權賣給b國,成為b國的商品!但是原產國是a國。

G. 我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准

原產地標準的兩個基本標准:肯定標准和否定標准。肯定標準是指原產地規則應規內定在符合什麼容條件下能獲得貨物原產地,而不能規定在何種情況下不能獲得貨物原產地。確定貨物原產地就需要原產地規則,原產地規則應定義為任何成員國為貨物的原產地而普遍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裁定。原產地規則的核心內容是確定貨物原產地的判斷標准。判斷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以貨物是否含有非本國原產的原材料、半成品和零部件為標准分兩種情形: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在判斷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時,應優先適用在一國領域內完全獲得的規定;如果貨物不能滿足完全原產標準的要求,就要適用實質性改變標准,看是否對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進行了充分的加工和處理。

H. 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與原產地證明商標,三者有何區別

1、地理標志
是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志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來源。雖然可以想像地理標志用於服務,但地理標志如此寬泛的適用范圍在目前還未用於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議中。與商標不同,地理標志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製造來源的標示。對製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志的本質。地理標志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並且地理標志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志在一地理標志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定「原屬國系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製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於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准(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並非來源於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志。與商標一樣,地理標志適用「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范圍內受到保護,並受該領土的法律、法規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志是特殊性原則的一個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志提供這種擴大保護。
2、原產地名稱
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規定。
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標示產於該地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的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是由該地理環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為的因素。」
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著重於強調產源的獨特性,往往是這種獨特性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特定品質。
原產地名稱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它是一個地理名稱;(2)它明示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如:庫爾勒香梨、景德鎮瓷器等。
實際上,TRIPS協議所定義的地理標志是比照《巴黎公約》的原產地名稱來定義的。
因此,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是屬於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記的定義做比較,則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標志的定義比原產地名稱的定義要寬。換句話說,所有的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志,但一些地理標志不是原產地名稱。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1999年7月30日),對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進行了一系列的保護性規定。依該規定,原國家質檢總局為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進行審核、確認保護地域范圍、產品品種注冊登記等管理工作。
3、原產地證明商標
是將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用納入證明商標制度中,在《商標法》之下加以保護的一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類中的一類,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並不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理論上認為,該名稱因在該使用中產生了「第二含義」,即人們由地名聯想到的不僅是一個地方而是該地方出產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縣(豆瓣)等。原產地證明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環境,以及該環境對商品品質特徵的本質影響,所以在申請時提供的《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規則》要詳細說明,在審查時也是著重考察之處。
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上看,在我國原產地名稱屬於證明商標的范疇。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注冊保護,可以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注冊證明商標後,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國際注冊,並且可以充分利用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及早獲得國際注冊,有利於商標注冊人在國內、國際貿易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按照國際慣例,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執行「申請在先」原則,所以,我國現在運用較成熟的商標注冊、管理體系來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保護,既可以發揮現有體系和人員優勢,可以節省單獨設立專管部門的物質和人力資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備的注冊商標檔案體系,避免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已注冊在先商標權的沖突。
4、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與原產地證明商標的異同
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被作為一項工業知識產權,在國際上受到普遍重視,其保護標準是從禁止不正當競爭的角度提出的。
對於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的管理和保護,我國目前存在有兩種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經:
第一種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和保護。我國自1995年3月1日實施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中對證明商標的明確定義提到原產地概念並受理原產地證明商標的申請以來,開始將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范疇實施保護已有多年時間,1999年以前我國在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上,《商標法》一直居主導地位。
另一種是由國家質量檢驗監督總局依照《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從1999年8月開始實施,目的在於彌補僅根據《商標法》來對原產地域產品實施保護所存在著缺陷,目前開始逐步受到重視。
上述兩種保護和管理模式的區別如下:
(1)以商標保護形式認為:
TRIPS協議強調知識產權私權地位,而地理標志屬於知識產權范疇,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是一種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記,在法律屬性上屬於知識產權范疇,是一種私權,通過商標制度保護地理標志完全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我國商標法所定義的地理標志與TRIPS協議的定義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產地的特徵的特殊的地理標志,應當適用《商標法》進行保護;
地理標志和商標的基本功能相同,均為區別商品來源的商業標記,商標類別中的證明商標除了標示來源之外,還有表示商品質量的作用,與地理標志尤其是原產地名稱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納為證明商標的一種形式;
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上看,在我國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屬於證明商標的范疇。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注冊保護,可以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
通過證明商標形式保護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使現有商標法律制度充分發揮作用,無須投入過多的資源,比建立一個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注冊證明商標後,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國際注冊,並且可以充分利用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及早獲得國際注冊,有利於商標注冊人在國內、國際貿易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按照國際慣例,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執行「申請在先」原則,所以,我國現在運用較成熟的商標注冊、管理體系來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保護,既可以發揮現有體系和人員優勢,可以節省單獨設立專管部門的物質和人力資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備的注冊商標檔案體系,避免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已注冊在先商標權的沖突。
(2)而以質量保護形式認為:
原產地名稱和商標的屬性截然不同,原產地域標志是一個地域的名稱,屬於這個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個特定企業或個人獨占。而商標是私權,可由個人或單個企業所有。以商標形式保護原產地域標志無法解決產權歸屬問題。
地理標志是一特殊種類的商業標志,和商標的區別就在於並不是由其所屬的某個經營者獨家享有專用權,而是由某一地區內經營者的代表機構進行注冊和管理,凡是該地域內的經營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標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轉讓和買賣,在時間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標則可以自由轉讓,權利保護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故此商標法的保護無法保證地理標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
地理標志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識別標志,同時也是一種質量標准,而商標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無法保證產品的質量和信譽。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一方面是對標識的保護,但更重要的是對質量的監督和生產過程的控制。

I. 外貿中的原產地證是什麼意思

原產地證是證明進出口貨物原產地區的一種證明
申請關稅減免會用到的

J. 國際貿易中,什麼情況下需要開原產地證明

出口產品時抄,原產襲地證的最終作用是使得國外收貨人得到關稅優惠,具體優惠要看收貨人所在國家與中國簽訂的什麼貿易協議。中國沒有要求不辦理相關產地證就不允許出口,主要是看你國外收貨人要求。
一般來說,產地證有一般原產地證,普惠制原產地證,對智利原產地證等等,代表簡稱為FORM A,FORM E,FORM F,等等。每種產地證需要的資料不盡相同,具體可以根據你客戶的要求,到出口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網站或者電話查詢。網站上都會有相關內容,表格,以及辦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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