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貿單證各種單據間的時間關系
雙方先簽買賣合同,要是信用證付款,進口方開信用證給出口方,出口前要和海關內申請報關,提供容相應的報關委託、核銷單,發票(一式三份蓋公司公章),同時要附隨貨單據通常發票就可以,檢驗證書和原產地證書這個要看具體產品是否需要,要需要就要提前申請和准備,CIF需要保險單,貨發出後船公司提供正本提單。
㈡ 外貿單證各種單據的時間填制要求
時間順序
1.匯票:等於或晚於發票日期;
2.商業發票:一般可以先於或等於提單日期,也可以遲於提單日期,但是不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日期或合理的交單日期。
3.海關發票:不應遲於提單日期。
4.形式發票:先於裝運日期。
5.領事發票:不應遲於匯票和提單日期。
6.提單:不得超過信用證規定裝運期,不能早於最早裝運期。
7.保險單:投保日期除信用證有特殊規定外,應先於或等於提單日期,如果日期在提單日期後,則要有信用證特別許可,並寫名保險責任及何時生效。
8.裝箱單、重量單:與發票日期相同或略遲於發票日期,不應早於發票日期。
9.一般產地證書:可以遲於發票日期,但不能遲於提單日期。
10.普惠制產地證書:普惠制產地證書發票上的號碼和日期必須按照正式商業發票填寫,簽證當局簽署日期和出口商簽署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
11.檢驗檢疫證書:不能遲於提單日期,但某些鮮活產品不能過分早於提單日期。
12.出口許可證:先於或早於提單日期。
13.受益人證明:晚於或等於提單日期。
14.電報、電傳或傳真抄本:等於或晚於提單日期3天內。但信用證規定早的,要按信用證。
15.船長收據或證明:等於或晚於提單日期。
16.船公司船證明:早於或等於提單日期。
17.運費收據:早於或等於提單日期。
㈢ 在國貿業務中各種單據的出單日期應注意哪些特別是保險單日期與提單日期.
在外貿業務中,我們經常做FOB或者CIF等價格條款,FOB條款和CFR下是由買方來投保版的,我們就以CIF來舉例權說明:
眾所周知,CIF是賣方投保,所以我們就需要在開船之前將貨物投保,這樣一來,保單的日期就要先於提單日期.假設我們的船預計5.22日開船,那麼我們最晚要在開船前兩天將貨物投保.
至於你說的其他單據,一般來說,無非是產地證和質量,重量的檢驗證明,很容易想到,既然是做檢驗和做產地證明,當然是要在貨物沒有上船的情況下才可以做的,所以,一樣會比提單的日期要早.
㈣ 國際貿易中提單日具體是在什麼時候
提單日一般就是裝船的日期也就是On board date.
各種單據的簽發日期應符合邏輯性和國際慣例,通常提單日期是確定各單據日期的關鍵,匯票日期應晚於提單、發票等其他單據,但不能晚於L/C的效期。各單據日期關系如下:
發票日期應在各單據日期之首;
提單日不能超過L/C規定的裝運期也不得早於L/C的最早裝運期;
保單的簽發日應早於或等於提單日期(一般早於提單2天),不能早於發票;
箱單應等於或遲於發票日期,但必須在提單日之前;
產地證不早於發票日期,不遲於提單日;
商檢證日期不晚於提單日期,但也不能過分提單日,尤其是鮮貨,容易變質的商品;
受益人證明:等於或晚於提單日;
裝船通知:等於或晚於提單日後三天內;
船公司證明:等於或早於提單日。
㈤ 外貿中各種單據需要考慮的日期先後問題
其實樓主這樣問有點籠統哦,進出口貿易雖然有一定的規定框架,但是很多單據的元素是可以變更通融的,不好一概而論。
我也試著回答一下吧——
A.發票日期(實際就是你做發票的那天,早於裝船日)
B.提單日期(船公司簽發提單的日期,一般大多就是船開那天)
C.匯票日期(這個是可以和外商約定的,要看合同,要晚於提單日期)
D.L/C有效期
E.L/C規定裝運期
F.L/C最早裝船期
G.L/C最遲裝運期
(以上的這幾個日期其實都是合同中約定的了,是怎麼樣就是怎麼樣,就記住一定要在L/C的期限內處理完規定單據的交接就好了)
H.保單日期(這個是保險公司自動出的,因為投保肯定是要在保險日期區間之前發生的,所以出保單日也大概就是保險發生日以前。比如你明天要運貨了想投保,那麼保單日期通常也不會拖到明天,除非你忘了投保了)
I.裝箱單日期(同發票日期)
J.產地證日期(不是很有所謂,但是產地證是進口方通關要用的,一般要隨著發票箱單一起寄給進口方的,所以日期看著辦。。。)
K.商檢證日期(商檢什麼時候出證就是什麼時候,無法控制啊)
L.受益人證明日期(L/C交單日)
M.裝船通知日期(通常得知裝船信息,比如船名航次預計出港、到港日就可以發了,開船當日或者前一日發就可以)
N.船公司證明日期(這個不常用吧。。。)
供參考哦!
㈥ 國際貿易中各個單據的簽發順序及時間
在信用證下各種單據的簽發時間如下:1.商業發票:一般可以先於或等於提單日期內,也可以遲於提容單日期,但是不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日期或合理的交單日期。(堅持一原則,發票的簽發日期是最早的)2.提單:不得超過信用證規定裝運期,不能早於最早裝運期。
3.保險單:投保日期除信用證有特殊規定外,應先於或等於提單日期,如果日期在提單日期後,則要有信用證特別許可,並寫名保險責任及何時生效。
4.裝箱單、重量單:與發票日期相同或略遲於發票日期,不應早於發票日期。
5.一般產地證書:可以遲於發票日期,但不能遲於提單日期。
6.普惠制產地證書:普惠制產地證書發票上的號碼和日期必須按照正式商業發票填寫,簽證當局簽署日期和出口商簽署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
7.檢驗檢疫證書:不能遲於提單日期,但某些鮮活產品不能過分早於提單日期。
8.出口許可證:先於或早於提單日期。
9.受益人證明:晚於或等於提單日期。
10.匯票:等於或晚於發票日期。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繕制匯票是出口制單的最後一個環節。
㈦ 國際貿易進出口中會用到多少單據對各個單據之間日期懂的來教教我..謝謝!
照理說,一般業務上流程是先報盤還盤,雙方都接受了,就可以開立信用回證了,答這個時候,形式發票也可以做了,等到走貨的時候,就是先報檢做熏蒸,衛生證原產地證這些也是在出貨前應該做好的。等裝好貨了,箱單發票就可以出來了,飛機起飛後或船開後提單就可以出來了,這個時候保險單也要做了。
大概也就是這些單據了。可能有些沒在意,還想知道什麼,可以再問下,呵呵
㈧ 國際貿易中單證的日期順序
國際貿易中各個單據的簽發順序及時間:
1、發票日期應在各單據日期之首;
2、提單日不能超過L/C規定的裝運期也不得早於L/C的最早裝運期;
3、保單的簽發日應早於或等於提單日期(一般早於提單2天),不能早於發票;
4、箱單應等於或遲於發票日期,但必須在提單日之前;
5、產地證不早於發票日期,不遲於提單日;
6、商檢證日期不晚於提單日期,但也不能過分提單日,尤其是鮮貨,容易變質的商品;
7、受益人證明:等於或晚於提單日;
8、裝船通知:等於或晚於提單日後三天內;
9、船公司證明:等於或早於提單日。
(8)國際貿易中單據時間擴展閱讀
外貿單證製作要求:
1、正確/准確(CORRECTNESS)。正確是所有單證工作的前提,要求製作的單據應首先滿足單單、單證一致,其次各種單據應符合國際貿易慣例、各國/行業法律和規則的要求,第三單據還應與所代表的貨物無出入。
2、完整(COMPLETENESS)。從某種意義上講主要指一筆業務所涉及全部單據的完整性。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第一、內容完整;第二、份數上完整;第三、種類的完整。
憑單據買賣的合同/信用證都會明確要求出口方需提交哪些單據、提交幾份、有無正副本要求、需否背書及應在單據上標明的內容,所有這些都必須得到滿足。
3、及時(INTIME;PUNCTUALITY)指單據製作不遲延。具體可以這樣理解:及時制單、及時審單、及時交單、及時收匯。製作單據是個復雜的工程,多數單據由出口方完成,有些需要相關部門配合完成。
審核應齊抓共管,這樣就可以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把全部合格單據向有關方面提交,及時交單肯定意味著能及時收匯,及時收匯意味著又一個良性業務環節的開始。
4、簡明(CONCISENESS)指所製作的單據簡單、明了。UCP500規定,「為了防止混淆和誤解,銀行應勸阻在信用證或其任何修改書中加註過多的細節內容」,有關專家也指出,單據中不應出現與單據本身無關的內容。
5、整潔(TIDINESS)指單據應清楚、干凈、美觀、大方,單據的格式設計合理、內容排列主次分明、重點內容醒目突出。不應出現塗抹現象,應盡量避免或減少加簽修改。
㈨ 在國際貿易中,匯票,發票等單據中的日期格式是怎樣的,謝謝!
在國際貿易中,匯票,發票等單據中的日期格式可以按國際慣例填寫,比如:2014.06.08,或者JUNE 08,2014。
㈩ <外貿單證實務> 所有單據的日期主要事項
結匯需要的單據的時間順序為:形式發票,信用證,商業發票,裝箱單,海關發票,領事內發容票,許可證,產地證,保險單,商檢證,提單,匯票。 各種單據的簽發日期應符合邏輯性和國際慣例,通常提單日期是確定各單據日期的關鍵,匯票日期應晚於提單、發票等其他單據,但不能晚於L/C的效期。 各單據日期關系如下:
發票日期應在各單據日期之首;
提單日不能超過L/C規定的裝運期也不得早於L/C的最早裝運期;
保險單的簽發日應早於或等於提單日期(一般早於提單2天),不能早於商業發票;
裝箱單應等於或遲於商業發票日期,但必須在提單日之前;
產地證不早於商業發票日期,不遲於提單日;
商檢證日期不晚於提單日期,但也不能過分提單日,尤其是鮮貨,容易變質的商品;
受益人證明:等於或晚於提單日;
裝船通知:等於或晚於提單日後三天內;
船公司證明:等於或早於提單日。 補充:匯票的出票日期一般為議付日期,即議付行加蓋日戳的日期,不得遲於L/C的有效期,但不得早於所有單據的出單日期(即是所有單據中最晚出單的),同時不得遲於交單日期
自己總結整理的,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