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近期有哪些國際貿易案例
案例: 1994年A.B.進出口公司向S.M.有限公司出口一筆大麻籽。對方開來信用證主要條款規定:「... Credit available by the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pay to The Standard Bank,Ltd. only. ... Covering 150 M/Tons of Hempseeds, Admixture and moisture must be identical with the contract No. DHF94308 stipulated. ...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Smith, 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 certifying the quality to conform to sample submitted on 15th July,1994."(……由受益人開具的即期匯票,只限付給標准銀行……150公噸大麻籽,雜質及水份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受益人出具證明並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其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證明品質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樣品。)A.B.進出口公司審查信用證後,認為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相符。在貨物備妥後即邀請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檢驗貨物。買方代表看貨後亦認為貨物符合樣品和合同的要求,表示同意裝船。A.B.進出口公司即按信用證要求出具證書,證明所裝運貨物品質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樣品,並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A.B.進出口公司在裝運後,於9月13日將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向議付行交單議付。於9月29日開證行卻提出如下單證不符:"1. 我信用證規定: " …The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pay to The Standard Bank,Ltd. only..." (只限付給標准銀行),你方提交的匯票收款人卻只表示: "pay to The Stardard Bank,Ltd." (付給標准銀行),漏"only",違背了信用證規定。2、我信用證規定貨的雜質(Admixture和水份(Moisture)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從你方發票和其它有關單據上都無法確定雜質及水份的含量已符合上述合同規定。3、你方出具的證書雖然已由史密斯先生會簽,但其簽字並非真實的,經與申請人事先向我行備案的簽字存樣對照,差別很大,故該證書無法生效。以上三點與證不符,經聯系申請人亦不同意接受單據。速告處理意見,我行暫代保管單據。"A.B·進出口公司對開證行所提的三項不符點,經研究認為對方是無理挑剔。於10月4日即作出如下反駁意見:"1. 匯票收款人名稱有三種慣例填法,即記名式抬頭、指示式抬頭和來人式抬頭。記名式抬頭即直接指定某某人為收款人。你信用證所規定和我提交的匯票均屬於記名式標准銀行,有無"only",其作用沒有很大的差別,均以標准銀行為該匯票的收款人。我們認為我匯票的收款人繕制方法已符合你信用證要求,應認為單證一致。2. 對貨物規格含量問題,信用證規定雜質和水份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該合同規定雜質最高3%,水份最高12%8我發貨票上亦同樣記載雜質最高3%,水份最高12%。兩者均相同,完全符合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怎能說單證不符?3. 關於我們出具的證書,證明貨物品質符號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樣品問題。該證書己經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在檢驗貨物後親自會簽,並非第三者簽字,如何能說簽字不真實? 信用證要求受益人出具證書,我們按信用證要求的內容出具了;信用證要求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我們也已由其本人親自簽字了。史密斯先生只有一個人,怎能出現不同的簽字? 因此我們完全不同意你行的意見,你行應該接受單證一致的單據,按時付款。"A.B.進出口公司信心十足地向開證行提出上述反駁意見,認為開證行這次無理可駁了。未料於10月9日又接到開證行的異議,其電文如下, "你10月4日電悉。1. 我信用證對匯票收款人明確規定: ''只限付給標准銀行''其意思即禁止第三者參與本匯票的流通,不得背書轉讓。你實際匯票的收款人沒有限制,即無''only'',則可以背書轉讓給第三者,其性質已改變,怎能說兩者製法的作用無差別? 所以它已違背我信用證要求,這是單證不符之一。2. 信用證規定雜質及水份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雖然你10月4日電中解釋發貨票上所表明的雜質含量最高3%,水份最高12%,實際與合同規定一致。但我銀行處理的僅僅是單據,單據上表現不出與合同相符的記載文句,你再次解釋也無用。根據UCP500第4條規定: ''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所以我銀行不能去查找你合同或對照你合同規定是否相符。總而言之,只要單據單純相符,就是單證相符;單據表面上表現不出來信用證要求,就是單證不符。我銀行不管你實際貨物情況或合同如何規定。3.對於品質符合樣品的證書由買方代表簽字問題。銀行不管其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但提請你方注意: 我信用證規定,''…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他的簽字必須由開證行核實),申請人開立信用證時曾提供其簽字的樣本存案在我行。你方既已接受信用證該條款,則你方提交證書的會簽人簽字必須與我樣本相符,其證書才能生效。而你方所提供會簽人的簽字完全與我行存案的簽字不符,因此我行無法表示你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上所述,以上三項確實單證不符。我們已再次聯系開證申請人,對方亦不同意接受單據。速告單據處理意見。"A.B.進出口公司根據開證行的意見,邀請有關行家研究,意欲再次反駁對方。經研究結果認為開證行意見並非無理挑剔,我方已無法反駁對方。但第3項不符點關於簽字不符的問題,A,B.進出口公司即找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卻早已離開回國了。A.B.進出口公司又直接向買方提出,並責問對方,我單據由你方代表史密斯先生親自簽字,為何與你向開證行備案的簽字不符? 但對方一直不答復。開證行又再三催促處理單據意見。最終A.B.進出口公司只好委託其它代理商就地處理貨物,以免貨物遭到更大的損失。 提示:外貿企業的結算單據應由有一定業務水平和經驗的人員專職審查把關。有條件者盡量在每個單據做到互相相復核,以後再經過專職人員審查,保證錯誤單據不出門。如以下案例匯票收款人漏: "only一詞,發票有證明雜質和水份與合同規定一致,這些都是繕制單據失誤。如果能由有經驗的人員審查把關,就不致於發生以下案例的事故。"有關外貿企業應引起警惕! 分析: A.B.進出口公司沒有充分理解估用證結算方式的特點。信用證結算方式有二個最大特點,其一,信用證走一個獨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於買賣雙方的合同,不受合同約束。所以UCP5O0第3條規定「就其性質而言,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依據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走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毫不相關,並不受其約末。因此,一家銀行作出付款、承兌和支付匯票和/或履行信用證項下的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式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提出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其二,信用證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開證行只單純憑單據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相符而決定是否付款。所以在UCP5O0第4條又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A.B.進出口公司在接受信用證時就沒有嚴格地審查信用證條款。在裝運後繕制信用證項下單據時又沒有嚴格要求單據表面上做到符合信用證條款。這是造成本案例事故的主要原因。讓我們再看看本案例的信用證條款,信用證規定:「由受益人出具證明並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其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這樣的條款對受益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其簽字須由開證行證實,是否符合所備案的簽字樣,受益人無法掌握,開證行可以說相符,也可以說不相符,受益人都毫無依據,只能單憑開證行所說的為准。這樣的條款無形中失去了開證行保證付款的作用,也失去了信用證的性質。又如買方代表是否按時到達裝運港驗貨?即使驗貨後又不接受等等,卻會給賣方造成無法按時裝運、收匯的事故。類似這樣條款又如:要求受益人提交目的港收貨人提貨確認書,即貨物裝運後必須等待買方在目的港提貨完畢,寄來提貨確認書才能結匯。受益人一旦接受這樣的條款,都要冒很大的風險。所以審證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走關繫到安全收匯的大問題,即使成交一筆條件非常優越的交易,如在審證工作中出了漏洞,則功虧一簣,最後收不回貨款,甚至銀貨兩空。信用證規定雜質和水份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銀行不管實際貨物的雜質和水份到底與合同規定走否一致,銀行只管單據是否表現了信用證規定的字句,即在單據上表示,"雜質和水份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 有了上述這句的表示,即使實際貨物雜質和水份與合同不一致,仍然算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履行其承諾,保證付款。A.B.進出口公司雖然在發單上表示了雜質最高3%、水份最高12%與合同等量的詳細記載,而沒有表明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的文句,仍然不符合信用證要求。國際貿易結算,單據是主要的依據,即使托收方式也是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單據有問題,付款人有權拒收單據,拒付貨款。信用證方式更是如此。所以UCP5O0第14條規定,銀行的付款憑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當收到單據時必須僅以單據為依據,確定是否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銀行可以拒收單據。本案例的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具匯票的收款人做成 "只限(only)付給標准銀行A.B.", A.B.進出口公司所提交的匯票在收款人欄雖然只漏"only"一詞,但其性質卻不同。A.B.進出口公司在反駁開證行電文中認為有無"onIy"都屬於記名式抬頭。但更確切地說,"Pay to xxx Co. onIy" 應該是限制記名式,這樣記名式限制付款人只能將票款付給該抬頭人,不得轉讓。這種方式多由於出票人不便該單據流入第三者,限制該債權關系在收款人手裡,這是本抬頭方式的主要目的。所以 "Pay to xxx Co. only" 就等於"Pay to xxx Co. not transferable" (付給xxx公司,不得轉讓)。"Pay to xxx Co. 沒有"onIy",雖然也是記名式,也卻屬於非限制式,其收款人可以自己再背書轉讓。所以兩者是有所區別的。開證行認為該匯票不符信用證要求是有一定道理的。通過A.B.進出口公司這次事故,我們該吸取二點教訓:在接受信用證之前一定要嚴格審查信用證條軟,逐條、逐句、逐字地一一審查。尤其帶有冒險的條款,如本案例的買方代表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均應全面考慮。原合同沒有這樣條款,賣方有權利拒絕接受,托出修改信用證; 合同有這樣條款,也不應該接受簽訂。
Ⅱ 在中國對外貿易中,直接出口的例子
溫州生產的氣壓式打火機,諸暨生產的領帶,占據了全球市場的大半壁江回山。。。
換句話說,美國男人脖答子上掛的領帶,點煙用的火機,有很多,就是中國對外貿易中,直接從中國出口到美國去的產品。。。我這么說,你能理解嗎??
Ⅲ 幫忙解決國際貿易的案例,謝謝了!
金對才文化用品復公司制有理由進行起訴。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全同公約》中明確規定,若合同沒有規定具體的交貨地點,而合同又涉及貨物運輸,即要求對方把貨物送給買方,剛賣方的交貨義務就是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
金聖才文化用品公司委美國B運通公司將這批烹文具運往紐約,並根據承運人的要求在指定時間將貨物運到指定的裝運港口。且6月,貨物裝船,船長代理承運人簽發了一式三份正本記名提單。顯然是送貨給對方。則在把貨物交給美國B運通公司就完成了交貨義務。
Ⅳ 用比較成本學說舉出我國現在對外貿易的實例
比較成本學說認為:國際貿易產生的基礎並不限於生產技術的絕對差別,只要各國之間存在著生產技術上的相對差別,就會出現生產成本和產品價格的相對差別,從而使各國在不同的產品上具有比較優勢,使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成為可能,進而獲得比較利益。總之,比較利益學說,進一步分析,揭示了國際貿易所具有的互利性和國際分工的必要性。它證明各國通過出口相對成本較低的產品,進口相對成本較高的產品就可能實現貿易的互利。
李嘉圖比較成本學說的核心是比較優勢原則。這一原則告訴我們,任何一個國家,不論它的經濟力量是強還是弱,都能根據比較優勢原則,確定自己具有相對優勢的產品,安排生產,進行貿易,使貿易雙方都可以用同樣的勞動耗費,得到比分工前所能得到的更多的產品.
每個國家不一定要生產各種商品,而應該集中力量生產那些利益較大或不利較小的商品,然後通過國際貿易,在資本和勞動力不變的情況下,生產總量將會增加,如此形成的國際分工對貿易各國有利。
根據其結論進行推導,兩國比較優勢差距越大,則貿易的空間越大。那麼,當前的國際貿易應該主要發生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但現實的情況卻是,國際貿易主要發生在發達國家之間。不過,該理論對國際經濟發展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其所提出的比較優勢原理,在現實經濟中還是有著重要的意義。
對外貿易是一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市場經濟國家來說,政府鼓勵對外貿易,是因為外貿可以調劑資源的餘缺,擴大產品市場,解決本國勞動力的就業問題。對我國來說,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外貿企業的重要任務則是創匯。特別是為了增強國力而大量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時,需要有充足的外匯。為了換取更多的外匯,一些外貿企業往往不顧成本約束,甚至相互壓價,導致換匯成本越來越高,甚至出現嚴重的虧損。就一定時期而言,為了國家利益的需要,高額換匯並非不可。但是長此以往,把創匯作為唯一指標,則有違對外貿易的基本准則。一般而言,李嘉圖的比較成本學說仍是從事對外貿易的基本准則,換句話說,外貿企業同市場經濟中的其他企業一樣,盈利是其首要的目標。不能盈利的出口,等於是資源外流,是不符合國家利益的。不僅不應鼓勵,而且應該加以限制。
Ⅳ 關於不可抗力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及案例
不可抗力」條款是民商法中一個極普通的免責條款,即使是一個非法律專業人士,只要從事民商行為,也會經常接觸到「不可抗力」。然而這一極普通的條款由於其定義的不準確,在法律實踐中卻經常讓當事人與法律工作者無所適從、難以操作,有必要重新認識「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概念不準確。
翻開眾多的教科書,對於「不可抗力」多有類似如下的解釋:「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稱人力不可抗拒。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簽訂以後,不是由於訂約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採取預防措施的意外事故。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該當事人據此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允許其延期履行合同。」 這將「不可抗力」定義為當事人不能預見、無法避免、無法預防的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合同違約的免責理由,意外事件如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則當事人可以免責。
然而,這一概念的不準確在於沒有提供可操作性的判斷構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的標准。雖然不可抗力的定義中,意外事件前加了「不能預見、無法避免、無法預防」的限制語,但仔細推敲一下就會發現,這些限制語如出一轍。「意外」是指意料之外,令人措手不及。一個事件如果「可以預見」則構不成「意外」;若「可以避免」或「可以預防」則在人們的掌控之中,亦不會令人措手不及,也就不會在人的意料之外,同樣不構成意外事件。也就是說如此定義的結果,讓人在實際操作中得出「不可抗力」事件與意外事件基本等同的結論,易錯誤地認為只要發生了意外事件就構成「不可抗力」,就可以扒蠛賢
Ⅵ 誰知道有關在國際貿易中運用公共關系的例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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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國際貿易案例
1.一般合同應規定溢短裝條款,比如容許實際交貨數量+/-3% 或+/-5%, 沒有規定的,慣例一般按5%掌握,由於你實際短少6%,超過了上限, 違反慣例,買方有權拒收,至於降價幅度,只能視客戶信譽程度,協商解決;
2.有部分灌裝24,代替了合同約定的30,雖然總細數正確,價格沒差別,但因為包裝不符合合同要求,顯然是違約的,只能協商解決,買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條款,如果你及時向買方通知了裝船信息,則由買方投保,責任由買方承擔(買方再向保險索賠);
4.租船不是你的義務,由於你方接受了客戶的委託,代為租船,卻沒有如期裝船,故責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託租船時,聲明不承擔是否能如期租船之義務,並得到客戶同意。
5.買方因為你方未及時通知裝船,導致沒有及時投保,造成的損失,由你方承擔,買方有理;
6.CIF,貨損發生在越過船舷之前,賣方有權索賠;
CFR ,FOB的投保人是買方,賣方無權索賠;
7.按保單約定及實際損失賠償。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貨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
Ⅷ 國際貿易的作用(舉例說明)
國際貿易的作用的主要有:對國民的作用、對企業的作用、對單一國家的作用。進出口貿易可以調節國內生產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國際間的供求關系,調整經濟結構,增加財政收入等。
1.國際貿易對國民的作用:
增加國民福利、國民不同的需求偏好、國際貿易提高國民生活水平、國際貿易影響國民的文化和價值觀、提供就業崗位;
2.國際貿易對企業的作用
強化品質管理,提高企業效益、在產品品質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有利於國際間的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有利於企業自我改進能力的提高、有效地避免產品責任。
3.國際貿易對單一國家的作用
調節各國市場的供求關系、延續社會再生產、促進生產要素的充分利用、發揮比較優勢,提高生產效率、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優化國內產業結構、增加財政收入、加強各國經濟聯系,促進經濟發展。
4.國際貿易對世界的作用
國際貿易是世界各國參與國際分工,實現社會再生產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國際貿易是世界各國間進行科學技術交流的重要途徑、國際貿易是世界各國進行政治、外交斗爭的重要工具、國際貿易是世界各國對外經濟關系的核心、國際貿易是國際經濟中「傳遞」的重要渠道。
(8)在國際貿易中有哪些使用的例子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是屬於流通范疇,它是整個交換的一部分,是國內商業向國外延伸和地區范圍的擴大,因此分析國際貿易的地位應從交換在社會再生產過程的中介地位說起。
國的對外貿易與其經濟的發展是密切相關的。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交換與生產的關系。 要了解對外貿易的地位,首先要了解交換在社會再生產中的地位。社會生產是商品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的統一。
Ⅸ 問一個國際貿易的案例
按國際商會對抄 CFR 的解釋,買賣雙方的襲基本義務,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的基本義務
(1)提供合同規定的貨物,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按時在裝運港裝 船後及時通知買方。
(2)辦理出口清關手續,並承擔貨物在裝運港到達船舷時為止的一切費 用和風險。
(3)按合同規定提供正式有效的提單、發票及其他有關憑證。
2.買方的基本義務
(1)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 貨物裝船後發生事件所引起的額外費用。
(2)在合同規定的目的港受領貨物,並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和交納進口關 稅。
(3)受領賣方提供的各種約定的單證,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值得注 意的是,按 CFR 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而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因此, 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 中的風險損失。
所以,賣方以裝船港不是一項重要的規定可以要求買方做出合理的賠償。
Ⅹ 國際貿易術語具體用法的案例
通用術語,都會與錢和運輸有關,其實很多術語是英文縮寫。
與錢有關的版,如付款方式,T/T 電匯,權L/C信用證。。。
產品描述上也有一些,Currency 可縮寫為CRY,Quantity:Q'ty, Net weight: N.W. 等
報價條件的成本條件,如FOB的舷邊交易價,但即使是這樣,也有分 A,B兩類,關繫到一些文件費用及操作費用的差別。
但說真的,除非要算到那麼精,否則都只是寫個大概,一些費用也都是由賣方承擔掉了。
CIF 成本含保險及運費, 。。。。
這些術語可以到網路文庫中查找,有的還有通則解釋。很方便的。實際用上可以看下面的例子。
舉例:
你在你的報價單上,後面可以分開註明
1. above quotation is based on USD, FOB Guang Zhou. ....
這些的使用多數都是在報價單上
另外,因為你的問題,我不太能理解,所以只能暫時先這樣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