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信用證~~幫忙分析下此案例!!
UCP600第10條修改的條款中:
c.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銀行其接受該修改之前,原內信用證(或含有容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應提供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給予通知,當交單與信用證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時,即視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並且從此時起,該信用證被修改。
f.修改中關於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時間內拒絕修改否則修改生效的規定應被不予理會。
我倒是覺得在只要是在議付之前發出的拒絕修改通知都是有效的,這個沒有時間限制,在議付之前,當然是在信用證有效期內!
學習了!接觸少,不知道有3天的限制呢~不好意思!!!!
補充:●樓豬●賣方是受益人,買方是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這里沒出現,一般是開證申請人申請開信用證的那個銀行!
② 國際結算案例:我國某貿易公司向國外某客商出口貨物一批,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
責任應由代收行和買家承擔.
因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憑買方付款後才能交出托收單據,而代收行私自同意給買方便利,在未收到買方貨款的前提下放單,違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承擔最大的責任.
③ 問題:1、以法律的角度進行是非判斷。
建議咨詢律師。
④ 急求!!!明天考試!!!國際商法的若干案例分析! 因為文檔傳不上來 可不可以加QQ說(1009491520)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一)
案例一 、我某進出口公司向美國一廠商發出要約.出售芝麻製品一批,限對方在5 月底以前答復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該廠商電傳,稱「你5 月8日電悉,報價太高無法接受,請考慮降低價格」。半月後芝麻製品的市價明顯上漲。5 月26 日.該商再次發來電傳:「你5 月8 日電接受,我方將開出信用證」.對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製品行市看好,以高價賣給他人。
1.我公司是否違約?為什麼?
2.假設雙方成立合同後,我方運去的芝麻質量與合同嚴重不符.根據美國法對方能否解除合同?為什麼?依中國法結果又如何?
案例二、甲國製糖公司向乙國農貿公司發出電報,要求立即給自己發出100噸甘蔗,價錢FOB每噸2500元,貨到後付款。農貿公司收到電報後,立即回電說:按你方意見辦。農場發貨後,甘蔗運抵製糖公司,該公司以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為由拒收。試問該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三、2003年5月1日,甲地某商場向乙地某紡織廠發出傳真,請求該廠在一個月內提供兩萬米純毛布料,價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貨到需方。5月2日,紡織廠收到傳真。5月8日,紡織廠發回傳真,提出每米價格120元。5月12日商場收到傳真後,回電:同意,請按時送貨。電報於5月15日到達紡織廠。試問:(按英美法、大陸法、公約、中國法進行分析)
1、甲地某商場與乙地某紡織廠間的合同是否成立?試述本案中要約和承諾各是什麼?
2、合同如果成立,成立時間和地點是什麼?
3、假設紡織廠於5月8日發出傳真後欲撤回要約,應符合什麼條件?如果欲撤銷要約,又應符合什麼條件?
4、假設商場於5月12日欲撤回承諾,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5、假設5月15日電報送達後,發現市場上有對該商品的投訴,要撤銷訂貨可以嗎?
案例四、我某出口公司於2月1日向美商就某農產品報價,在發盤中除列明各項必要條件外,還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發盤有效期內,2月21日美商復電稱:「telex first a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復電後,即著手備貨。數日後,該農產品國際價格猛跌,美商與其律師共商逃避損失的計謀。隨後,美商又來電稱:我21日電對發盤中的包裝條件做了變更,因此是一項反要約,你方沒有表示承諾,所以合同沒有成立。而我方堅持合同已經成立。你認為此合同是否成立?理由?(按英美法、公約、中國法進行分析)
案例五、我某對外工程承包公司5月3日以電傳請義大利某供應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我方的電傳中聲明:要求這一發盤是為了計算一項承造一幢大樓的標價和確定是否參加投標之用,我方必須於5月15日向招標人送交投標書,而開標日期為5月31日。義大利供應商於5月5日用電傳就上述鋼材向我方發盤。我方據以報價,並於5月15日向投標人遞交投標書。5月20日義大利供應商因鋼材價格上漲,發來電傳撤銷他5月5日的發盤。我方當即表示不同意撤盤。及至5月31日招標人開標,我方中標,隨即電傳通知義大利供應商我方接受意方的5月5日發盤,但意商堅持該發盤已於5月20日撤銷,合同不能成立。你認為呢?理由?(按英美法、大陸法、公約、中國法進行分析)
案例六、某化工機械進出口公司與英國某貿易行簽訂了中國為受讓方的技術轉讓合同。按實際價值,總價款將過高,違反我國法律將得不到我國有關部門的批准.於是,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表面價值為100萬美元,在合同之外,再由機械進出口公司委託的另一方公司將50萬美元的差額補給英國某貿易行。
合同簽訂後,機械進出口公司將以英國貿易行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通過海口中國銀行開出。但英國貿易行在信用證有效期內並沒有發貨,且將信用證退回。後查明,貿易行拒絕發貨,退回信用證的原因是因為機械進出口公司的委託人開發公司沒有將50萬美元差額交付給英國該貿易行。
• 於是,機械進出口公司以英國某貿易行為被告,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償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
問題:
• (1)合同是否有效?英國貿易行是否承擔違約責任?中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該案應如何處理?
• (2)改變上述案情,假設合同生效後,中方公司認為己方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要求解除合同。英國公司不同意。該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為什麼?中國公司應當採取什麼措施、保護自己利益?
(3)假定本案不存在規避對外貿易管制的情節,即沒有合同外找補差價的問題,且合同順利被有關機關批准,又假如機械進出口公司在香港貿易行拒絕發貨,退回信用證之後,因市場情況變化,機械進出口公司不再需要這批汽車。那麼該公司應採取什麼措施最為有利?依據是什麼?
案例七、2001年7月20日,新加坡某貿易公司與我國某省畜產品進出口公司簽訂購買混級安哥拉兔毛的合同。貿易公司為買方.進出口公司為賣方。進出口公司與某貿易貨棧聯系,購買其兔毛以履行合同。進出口公司提出,質量標准要達到特、甲、乙三個等級的兔毛各佔30%,丙級和次級的各佔5%。不得摻假使雜。貿易貨棧表示保證質量合乎要求。進出口公司要求簽合同,貿易貨棧不同意,言明他們是現貨交易,如果當時不成交,第二天就將貨賣給別人。進出口公司輕信貿易貨棧的保證與許諾,與之達成口頭協議,每斤91元,但在裝貨時,進出口公司的經辦人發現一包縫口破裂的兔毛包中混有許多石塊、石粉、磚頭等雜物,檢查了幾包,都存在這種情況。經辦人當即質問貿易貨棧,貿易貨棧在搪塞之下,提出可採取其他辦法.在開發票時,貿易貨棧開出的發票中寫為每斤兔毛103.50元,而將每斤多交的13.5元作為回扣給了進出口公司的經辦人員達25萬元之多。
進出口公司購入兔毛後,即電傳通知新加坡某貿易公司,兔毛已備齊,數量、質量合乎要求。於是,新加坡方公司開出了以進出口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進出口公司接證後發貨.新加坡方公司收貨後,發現了嚴重的質量問題,於是拒收貨物,並立即對進出口公司的行為提出抗議,要求賠償自己的一切損失。
問題
1、進出口公司的欺詐是否導致與新加坡某貿易公司之間合同無效?為什麼?
2.新加坡貿易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3新加坡公司拒收進出口公司的貨物後,在當地市場上以合理價格購買了原合同規定的同數量,同質量的兔毛,由價格上漲,多支出50萬美元,此差額進出口公司是否應當賠償?
4、假設新加坡方堅持要我方繼續履行合同交付合格的兔毛,這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5、改變以上案情,假定我方進出口公司已將符合合同質量的要求的兔毛備好並通知新加坡方貿易公司。在即將交貨運輸時,進出口公司駐新加坡辦事處傳回信息,貿易公司的債權人在新加坡地方法院提出針對該公司的破產申請。在此情況下,我方進出口公司應當採取什麼措施?
6. 假如案情如題3所述,進出口公司已中止履行合同,但實際上是進出口公司駐新加坡辦事處聽到的是貿易公司競爭對方的謠言,傳回的假信息.但進出口公|司已中止履行合同,在此情況下,進出口公司應承擔什麼責任?
7、假如案情如題3所述,進出口公司中止了合同的履行並立即向新加坡方通知。如果新加坡方公司不能提供履約擔保,則進出口公司應如何處理?
如果新加坡方公司向進出口公司提供了銀行擔保,即以新加××銀行(資信頗佳)作為共履約的保證人,進出口公司應當怎麼辦?
8. 假設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新加坡方明確表示不需要我方的貨物,我方可以採取什麼救濟措施?
案例八、某石油氣管理站與香港九龍某建設有限公司在深圳簽訂購銷汽車合同。合同規定,港方公司向深圳石油氣管理站出售"ISUZU"五十鈴雙排六座位工具車一輛,價格為43000港元,9月25日交貨,貨到深圳驗收後7日內付款。9月25日,港方公司沒有交貨,也未說明原因。在管理站的催促下,被告提出由於港幣匯率下跌,日元匯率上升,無法按原協議價格交貨,要求原告增加貨款2000港元,或修改合同。管理站不同意,要求港方公司按原合同執行。但港方仍沒有履行。此間,由於業務.需要,管理站只好租用汽車。後因租車車費太高,同年.11月20日,從另一港商處購得同型汽車、價格為.49500港元。.同年11月25日,管理站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港方公司賠償由於租車花費的租金和購車高出原合同的價款,共計港幣12000港元。 問題:
1、本案中,港方9月25日遲延履行,管理站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港方在管理站的催促下仍沒有履行,管理站是否有權解除合同?為什麼?
2.在本案中,港方公司違約的情況下,管理站自行租車,後又買車,其行為合法嗎?依據何在?
3.管理站要求港商賠償12000港元的要求合理嗎?為什麼?
4.本案中,港商賠償管理站的損失額以多少為宜?
A.12000港元 B.6500港元 C.2000港元
案例九、1987年4月2日,我國某磁帶廠與日本秩元會社簽訂了一份購銷注塑機和機械手的設備進出口合同。總金額為1.74億日元。合同規定交貨時間為日方收到中方支付信用證後4個月內。同年5月4日,中方通知中國銀行某分行開出借用證。同年6月8日,日方秋元會社通知,由於實際供貨方〈東芝公司〉無法供貨,〈因東芝事件,即日本通產省作出的1987年5月21日至1988年5月20日禁止向共產黨國家出口東芝機械製品的命令,其背景是日本在1956年成為巴黎統籌委員會的成員,該組織的宗旨是控制西方國家向共產黨國家出售高科技的產品〉,因而自己將無法按約供貨。磁帶廠認為,日方的行為違反合同,應當賠償自己的損失。日方秋元會社認為,政府禁令屬於不可抗力范圍,合同所涉標的,即注塑機和機械手屬於禁令范圍之中,故依法可以免責。
問題:
1.日方不能供貨行為是否是由不可抗力所致?試述理由。
2.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為不可抗力,則請選擇下面選項中正確的:
A.日本秋元會社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份或全部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份責任
B.日本秋元會社有及時通知中方磁帶廠,以減輕造成的損失
c.如日方會社未盡及時通知義務,使磁帶廠的損失擴大的,應賠償擴大的損失。
D.日方秋元公司應在合理期間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關於不可抗力情況的證明。
3.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不是不可抗力,則請選擇正確選項:
A.日方秋元會社不能交貨的行為嚴重違約,我方磁帶廠可以解除合同
B.我方磁帶廠有權要求日方秋元會社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損失。
c.如磁帶廠要求日方秋元會社繼續履行,秋元會社應在日本政府解除禁令後繼續履行合同。
4.關於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請判斷正誤:
①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事件。
②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全部免責。
③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義務盡量減少或免除因不可抗力帶來的損失
④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中約定。
⑤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於履行期限之後,當事人不能要求免責,而應負違約責任。
⑥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是合同解除的一個條件。
案例十、原告准備購買一家商店,於是委託一家投資公司為其尋找合適的商店,該投資公司基於被告的不真實陳述購買了一家商店並轉讓給原告,後來原告因此遭受了損失,於是起訴那家商店構成虛假陳述(不正確說明),要求撤銷合同並給與損害賠償。請按英美法進行分析,本案應如何處理?
案例十一、被告為某煤礦主甲,原告打算購買甲的礦廠,在協商過程中,甲對礦廠的收益作出了誇大的陳述,原告出於謹慎,委託一家估價師行核查被告的陳述是否真實,估價師行估計後報告,說甲的陳述是真實的(事實上估價師作了錯誤的估價),原告因此決定購買,後來原告發現礦廠收益與甲所說不符,於是起訴甲虛假陳述,要求撤銷合同和損害賠償。請按英美法進行分析本案應如何處理。
案例十二、原被告簽訂了一份船舶買賣合同,合同價款分五期,用美元付款,第一期付款時,正遇上美元貶值10%,被告威脅原告說,除非原告同意,今後的每期付款增加10%,否則毀約,由於原告急需用船,只好同意,1974年11月,被告交貨,原告在交貨後繼續付款至全部付清,1975年7月,原告起訴,要求追回多付的10%的款項。請按英美法進行分析:
問:1、本案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脅迫?
2、本案應如何處理?
案例十三、原被告簽訂了一份租船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將船駛至俄國某港口,為被告裝貨,被告因貨源不足,表示拒絕裝貨,此時裝載期限尚未屆滿,原告繼續催被告裝貨,此時英俄發生戰爭,合同履行已不可能,船主向英國起訴,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1、 被告在裝載期限未滿時拒絕裝貨是否構成違約?
2、 原告採取了什麼救濟措施?
3、 被告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十四、1997年9月1日,B公司向A公司定購了價值3萬元的黑木耳,合同規定,黑木耳的質量按A公司提供的樣品計量,而B公司於1997年10月上旬先付款50%,其餘貨款在B公司收到黑木耳後10日內付清。1997年10月5日,B公司付款1.5萬元給A公司,1997年12月5日A公司將黑木耳送至B公司。B公司收貨後認為黑木耳不符合A公司所提供樣品的質量要求,因此致函A公司,A公司收到信後予以否認。1998年1月因市場上黑木耳需求量很大,B公司就把黑木耳進行了降價處理,1998年5月15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1.5萬元貨款,B公司說黑木耳質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降價,而A公司不同意,後經協商問題也未能解決。1999年12月20日,A公司向某市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B公司償還1.5萬元價款並賠償損失。B公司則援引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了訴訟時效,提出了抗辯,根據以上情況,回答下列問題:(請按中國法進行分析)
1、 本案B公司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為什麼?
2、 原告A公司提起訴訟之後,對訴訟時效發生何種法律效力?
3、 如果A公司1999年未起訴B公司,而B公司在2001年7月主動將這筆款項給了A公司,事後B公司想起訴訟時效已過想要回錢,可以嗎?
合同法二(要約、承諾、對價)
案例一、Routledge v. Crant(1828)
原告的一處房屋准備出售,被告發出要約,表示願意以一定的價格購買原告的房屋,並表示原告可在6個星期之內作出明確的答復。後來,6個星期的期限尚未屆滿,原告也並未表示承諾或拒絕要約,而被告又表示不願購買該房屋了。原告得知後表示承諾,為被告所拒,於是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履行合同。
案例二、Byrne v, Van Tienhoven(1880)
被告於10月1日在加迪夫(cardiff)給住在紐約的原告寫信發出要約,提出願意按一定的價格向原告出售1000箱馬口鐵,但10月8日被告又發出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要約。原告接到要約後於10月11日用電報作出承諾,並且在10月15日再次發出書信確認其承諾,到10月20日原告又收到了被告撤回要約的信件。後雙方就是否達成了合同發生爭議,原告起訴。
案例三、Jones v. Daniel(1894)
被告提出一項書面要約,願以1450英鎊購買原告的不動產,原告的律師回信表示接受要約,並附上合同讓被告簽字。但所附合同中增加了一些要約中未規定的條件,包括買方須支付10%的定金,並規定了成交日期等。被告收到合同後沒有簽字就予以退回。後雙方發生爭議,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辯稱雙方之間並未達成合同。
案例四、Fdlthouse v. Bindley
原告曾經協商購買他侄子的馬,他於2月2日寫信給侄子說:「願以30英鎊15便士的價格購買那匹馬」,並且補充說:如果侄子不作答復,那匹馬就是他的了。侄子對此信未作回答,但對拍賣師(他正負責拍賣侄子的全部牲畜)說,在2月25日舉行的拍賣會上,不要把那匹馬賣了,因為他已經把那匹馬賣給叔父了。但拍賣師由於疏忽,在拍賣會上把那匹馬和其他馬一起拍賣了。原告得知後,遂起訴拍賣師「侵佔他人財產。」
案例五、Adams v. Lindsell(1818)
原告是一位羊毛製造商,被告是一位羊毛供應商。被告於1817年9月2日寫信給原告,提出一項出售羊毛的要約,要求原告通過郵寄方式在9月7日前作出答復。要約信於9月5日送達原告後,原告當晚即以郵寄方式將承諾信件寄出,但因被告寫錯了原告復信的地址,結果承諾的信件直到9月9日才送達被告,但被告因在9月7日未收到承諾的回信,已於9月8日將羊毛出售給第三人。被告對9月9日收到的信件未予答復,原告於是起訴被告違反合同,被告則辯稱,雙方之間並無合同存在。法庭調查的證據顯示,假如要約信地址無誤,原告的承諾信將於9月7日送達被告。
案例六、Household Fire Insurance Co. v. Grant(1879
被告申請獲得原告公司的股票,原告公司接到申請後很快寄回了一封信向被告配發股票,但被告從未收到這封信。3年後公司進行清算時,要求被告作為公司的一名股東,應當償還他擁有的公司股票所欠的認繳款項,被告拒絕付款,並稱自己與原告公司之間並無合同,因而自己不是原告公司的股東。原告於是向法院起訴,公司打到了上訴法院。
案例七、Eastwood v. Ken You(1840)
原告是一位監護人,負責監護一位小女孩。他籌措了一定數額的貸款,為女孩支付教育費用。女孩長大成年並結婚後,她的丈夫曾經許諾償還監護人的貸款,但後來未履行其許諾。雙方涉訴。在審理中,監護人提出,女孩的丈夫負有責任履行他的諾言,他的許諾是有約束力的。請按英美法進行分析,該許諾是否具有約束力?
案例八、Chappell & Co Ltd v. Vestle Co. Ltd(1960)
被告公司向社會公眾發出要約說,任何人只要寄上3張該公司生產的巧克力豆的包裝紙再加上1便士,就可以獲得1張當時頗為流行的留聲機唱片,該唱片的版權歸原告公司所有。原告於是聲稱被告公司違反了版權法。雙方發生爭議並訴諸法院。該案的關鍵變成了那3張包裝紙是不是對價的一部分。請按英美法進行分析,該許諾是否具有約束力?
案例九、Collins v. Godefroy(1831)
原告接到法院的傳票,通知他在某個時間到法院為一個案件作證,該案涉及被告。被告得知後許諾說,他願意為原告因作證而失去的工作時間支付一筆錢。原告作證後,被告又反悔,不願付錢。原告遂起訴。請按英美法進行分析,該許諾是否具有約束力?
案例十、Tweddle v. Atkinson(1861)
原告即將與Williams Guy先生的女兒結婚,原告的父親John Tweddle與Williams Guy先生商量達成意見,兩人分別給原告一筆錢,作為原告結婚的禮物。原告父親先支付了一筆錢,但Williams Guy先生還未支付那筆錢就去世了。於是,原告起訴Williams Guy先生的遺產管理人,要求償付那筆錢。請按英美法進行分析,該許諾是否具有約束力?
案例十一、原告的祖父對原告說「你不用再工作了,讓我來撫養你。」她的祖父開給她一張支票,並附了一個說明,上面寫道:「我同意付給卡蒂•里奇茲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這之後,原告辭去了原來圖書館的工作。然而,她的祖父沒有實踐其諾言。祖父死後,原告對其祖父的遺產管理人起訴,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其祖父的諾言。按照英美法,該諾言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
合同法三(合同的形式)
一、選擇題
1.依照法國法的解釋,債的約因是指訂約當事人產生該項債務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例如某甲向某乙購買一輛汽車的案例,其債的約因是( )。
A. 某甲為開出租而購買某乙的汽車
B. 某乙因資金緊張而賣掉汽車
C. 某甲與某乙產生此種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因是不同的
D. 某甲與某乙在此買賣合同中的約因是對致的,即實現商品與金錢的交換
2.( )法律不以約因作為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A.德國
B.法國
C.英國
D.美國
3.在合同形式上,( )法律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嚴肅認真,並以是否遵守法定形式作為意思表示是否嚴肅認真的標志。
A. 法國
B. 德國
C. 英國
D. 美國
4.《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 )
A.加以嚴格的限制
B.只有採取書面形式才有效
C.只有採取口頭形式才有效
D.採取口頭或書面形式,都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響證據力
5..某甲與某乙相約,如果某乙肯為某甲去做某種犯罪行為,某甲即允諾給予報酬,依照法國法分析( )。
A.某甲的允諾在法律土是有效的
B.某甲追求的目的並非法律所禁止的
C.某甲的允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因為他所追求的目的非法
D.某甲與某乙間的合同行為是成立的
6.依照法國法,以法定形式作為合同有效的要件的合同為( )
A. 贈與合同
B. 買賣合同
C. 夫妻財產制合同
D. 設立抵押權合同
7、.在法國,商事合同( )
A.它是不要式合同
B.它是要式合同
C.訂立時,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
D.任何證據方式都可以使用
8.按照英國的法例,必須採用簽字蠟封形式訂立的合同有( )。
A.有對價的合同
B.沒有對價的合同
C.轉讓船舶的合同
D.轉讓地產或地產權益的合同,包括租賃土地超過三年的合同
9.依照英國法律,必須以書面作成否則無效的合同有( )
A. 海上保險合同
B. 債務承認
C. 貨物運輸合同
D. 匯票與本票
5.在英國,仍要求以書面形式作為證據的合同有( )
A. 保證合同
B. 抵押合同
C. 金錢借貸合同
D.有關土地買賣或處分土地權益的合同
10.美國的詐欺法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作為證據的合同有( )
A. 不動產買賣合同
B. 為他人擔保債務的合同
C. 價金超過500美元的貨物買賣合同
D. 從訂約時起不能在一年之內履行的合同
⑤ 我某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公司出口香料15噸,對外報價為每公噸2500美元FOB湛江,裝運期為10月份,集裝
1.9月份裝船的3000公噸延遲到10月份裝船,銀行拒付合理,因為這一批已經超過9月份這個最晚裝船期。貴司應該事先與客戶協商修改信用證,把9月份裝船的最晚裝船期修改到10月份,這樣銀行就不會因為單證不符而拒付(提單上的裝船日期與信用證上的裝船日期不符)。
2.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於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
FCA條款交貨地點對風險劃分有影響,本人建議貴司出口產品如果不想做保險的話,要麼選擇FOB,要麼EXW,在2中,如果貴司還沒有把貨交給客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貨物的話,風險還在貴司。
3.這個問題我認為,前面那部分:由於該商品季節性較強,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於9月底以前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賣方保證不遲於12月5日將貨物運抵鹿特丹,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這應該是合理。而如賣方已結匯,賣方必須將貨款退還買方這一點,規定的不是很明確。分情況分析吧,第一種情況,如果貴司在9月底後發貨給客戶了,單據寄給客戶了,對方銀行可以拒付,因為單證不符,所以還是要事先與客戶協商好讓其接受9月底後裝船可否(可以讓其修改信用證)第二種情況,貴司還沒有出貨,因為您的客戶是通過信用證支付貨款的,那麼他們就不存在結匯的情況了。第三種情況。。。,所以我覺得"如賣方已結匯,賣方必須將貨款退還買方" 這句話在合同中規定的不是很明確,可能無效吧。
⑥ 2001年銀廣夏事件是怎麼回事
天津廣夏1999年、2000年獲得「暴利」的萃取產品出口,純屬子虛烏有。整個事情--從大內宗萃取產品出口到銀廣夏利潤容猛增到股價離譜上漲--是一場徹頭徹尾的騙局。
中國證監會就對銀廣廈正式立案稽查,多名涉案當事人被移交司法機關,銀廣廈股票從每股30多元直落到4元多,以16個跌停板創中國股市之最。
(6)2001年7月20日新加坡某貿易公司擴展閱讀:
《財經》雜志以封面文章的形式刊發《銀廣廈陷阱》,引發中國證券市場的軒然大波。經過一年多時間的深入調查,記者在這篇文章中指出,銀廣廈過去兩年股價暴漲的背後是「一場徹頭徹尾的騙局」。
銀廣廈投資者的巨額損失,又引發股民要求建立證券市場民事訴訟和賠償機制的呼聲。另外,由此引發了公眾對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機,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股市的大幅調整。
利潤率高達46%(2000年),而深滬兩市農業類、中草葯類和葡萄釀酒類上市公司的利潤率鮮有超過20%的。
簽下總金額達60億元合同的德國誠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與銀廣夏單線聯系,據稱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實上卻是注冊資本僅為10萬馬克的一家小型貿易公司。
1998年及之前的財務資料全部神秘「消失」。
⑦ 法律案例分析,急!!!
不認為是行紀合同,是很明顯的中介合同,新加坡公司收取中介費.
對於新加坡公司回最後的要求,答建議鑫發公司拒絕,那明顯是趁火打劫,不僅降價,而且 還要收取中介費.
當然合同鑫發公司和越南公司已經達成,鑫發公司就應該支付中介費了.是否賣給越南公司,那就看自己的利潤分析了.
另外,鑫發公司應立即起訴越南公司,違約和賠償損失.
鑫發公司的欠缺誠信行為需要批評改正.
簽定的合同也明顯存在問題,這種國際貿易怎麼能選擇訴訟呢,而且還適用中國法律,應交付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或者新加坡仲裁機構解決.
鑫發公司需要法律顧問把關.
⑧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案例分析
[1]. 單從貿易條款上看抄,責任在A進出口公司。FOB條款是以船舷為界,貨物沒有越過船舷風險都在A公司。CIF WAREHOUSE TO WAREHOUSE更合適,這樣保險公司會對這種不可抗逆損失理賠。FOB就只能和倉庫協商了,沒什麼用。
[2]. 當然可以,只要在對方沒有收到的情況下,時間又充足。為什麼不能改。
[3]. 交易可以達成,25日在有效期以內。
[4]. 美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CIF合同,美方有權利要求索賠。中方要求解除合同應該徵得美方同意。如美方不同意,中方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
外貿事務實踐中能慢慢積累,慢慢扎實,你這個是為了應付考試的吧?希望對你有幫助。
⑨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噸,對外報價為每公噸2500美元FOB湛江,裝運期為10月
本案例的貨物損失應由應由我方承擔——因為在FOB交易條款下的風險是以裝船劃分的(之前版的INCOTERMS2000版本是以權船舷為界),即當貨物裝船後,風險才由賣方轉至買方。因此,該貨損應有我方承擔。
我方可以採用FCA術語成交,因為FCA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海運包括在其中。
⑩ 外貿案例分析。。加倍給分
1、屬於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內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容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船長是為了保護船和貨物的安全才實施的行動,是想把損失降到最低,所以屬於共同海損
2、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按國際慣例當事人必須及時將事故的發生和對履行合同義務的影響通知對方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有關合法的書面證明文件。對方亦應在接到通知後及時答復,如有異議也應及時提出。 該公司未能提供證明文件,所以 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履行合同,如賣方不履行合同,買方可以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