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進出口貿易中的部分違約和全部違約的概念以及區別
這個應該是沒有書面的定義,我的理角為部分違約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拒絕或以其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預示其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部分條款的一種違約行為,而全部違約則是違反全部條款。
B. 國際貿易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最高限額問題
類似條款確實見過,但是你提及的條款的計算方式(也就是時間和罰款率)並沒有見過,所以我只能告訴你:條款本身可以算是恰當的,而這個恰當實際上就是雙方是否能夠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只要雙方認可,條款就屬於恰當。至於時間和罰款率,在沒有簽署合同之前,都是可以談的。如果對方主張屬於國際慣例,那麼這一定是某一個行業的特定操作,無法擴大到所有行業的。只要你簽署並認可,那麼下一次就可以作為國際慣例了:)
C. 國際貿易中,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要看怎麼個違約法,是一般性違約還是根本性違約?是否使用免責條款?處理回方法不一樣的。還有就是一般外答貿合同會有關於貿易糾紛的約定,多數情形按合同走,比較復雜的大案,可能就要請貿促會甚至商務部什麼的出馬協調了。
D. 國際貿易中一方違約怎麼辦
可以向本國的國際貿易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E. 國際貿易中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採取的措施有哪些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時可採取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A. 中止履行 B. 損害賠償 C. 宣告合同無效 D. 實際履行
答案:C。
解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49條第1款規定:「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於根本違反合同,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對於根本違約,公約強調的是違約造成的後果和另一方當事人對違約後果的預見,而一旦根本違約的情形出現,守約方就可以採取宣告合同無效的方式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減少自身的損失。這與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的規定是一致的。由於履行不可能的出現自然使得合同的目的落空,這時應當允許守約方採取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的方式來尋求對自身利益的全面保護。
F. 國際貿易中常見的違約行為
賣方:延遲交貨或不交貨或只交部分貨、所交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或合同要求等等。
買方:延遲付款或不付款或只付部分款等等。
G. 國際貿易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賠償金
H. 在國際貿易中,賣方由於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按時交貨給買方的行為是否屬於違約行為
這個確定不算違約行為。這個一般在合同當中都應該註明,在不可抗力因素下非賣方意願而造成的交易不順利或者延遲交貨,不作為賣方責任。如果沒在合同當中寫明,碰到無理的買家可能會有點糾紛或者會要出一部分賠償金、
I. 國際貿易中,違約金賠償多少
都是瞎扯淡,所謂違約金都是雙方商量,沒有一定之規。再說了,就算你商量的多好多好也沒什麼屁用,比如對方違約了,欠你2萬美金,你能為了2萬美金坐飛機上國外找他去嗎?還不夠差旅費和律師費的。所以違約金什麼的在實際業務當中都是瞎扯淡
J. 與外貿公司簽訂合同違約金不肯付怎麼辦
勞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單位自用工起超月滿未與勞者訂立書面勞合同應向勞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用單位違反本規定與勞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合同自應訂立固定期限勞合同起向勞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