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信用證業務是單據業務,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買方無權拒付貨款。
現在該案例中,提單是直達提單,完全符合來證要求,如果買方無理拒付,開證行仍有義務向信用證受益人支付該證項下的貨款。
我方應向買方重申,我方提交銀行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買方沒有任何理由拒付。如果買方真的無理拒付,賣方可以聯系開證行,要求開證行支付。如果開證行也無理拒付,那麼就提交仲裁,官司必贏。
❷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雖然信用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且受益人在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船專日期裝運,但是屬,因為這兩批貨物裝的是同一航次的同一條船,即便提單註明了是份兩批裝運,且在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船日期裝運,但是,這種操作不構成違約,換句話說,這不構成分批裝運,當然就不違約,因此,如此該單據在銀行能夠順利議付。
❸ 國際貿易案例
這個案例答復過了,現將答復搬來——本案例主要是賣方貪做業務,又不諳信用證結算的規律,所以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開證時間,同時在未接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的情況下,冒然裝運,以致當信用證開來後,因為沒有辦理相關的檢驗手續,以致無法出具衛生檢驗證書,因而無法利用信用證結算和收匯,不得已貨物另賣他人,由此造成損失。
對於後來者可做前車之鑒——作業務不能夠貪,要規范合同的各個條款,使之嚴謹而無漏洞;如果是信用證結算,那麼,一定要在收到信用證後,經過仔細審核,確認沒有做不到或沒有不可接受的條款後,再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按時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從而確保和達到利用信用證安全收匯的目的。
❹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以FOB進行的貿易,風險在貨物越過船舷時已經轉給了賣方,所以首先出口方是沒有責任的,因為在風險轉嫁前,並沒有哪一方提出包裝破損的異議。
進口方可以向保險公司和船公司索賠。
❺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不用負責。D/P方式下,雖有銀行的介入,但還是商業信用。
❻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2
美商做法不合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如果回賣方交付的數量大答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所以,美方可以拒收多交的2000公噸鐵礦石或以合同價格購買2000公噸鐵礦石一部分或全部,但同時,他不能拒絕包括合同規定的全部貨物。
❼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財大的吧~
❽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保險公司應對5月3日,5月8日的損失都負責賠償,賠償2000美元。
(2)5月專8日賠償原因為平安險第二條:屬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5月3日賠償原因為平安險第三條: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平安險的承保范圍:1)、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損;2)、裝卸過程中貨物落海的整件損失;3)、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共同海損及分攤和救助費用。
❾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急
損失應由承運人承擔,賣方應象承運人提出索賠。
❿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我的看法如下:
1,首先抄我要說,當雙方同意以L/C方式來成交貨物,那麼所有的依據都應與L/C掛鉤,因當
從L/C的作用就知道,它是一個獨立的文件,不受任何的文件的約束。在商檢的情況下,除非信用證另有約定,那麼商檢的時間必須就是L/C規定的時間。
2,回到商檢證書的問題上,如果商檢的時間不是L/C規定的時間那麼這個商檢證書也應是無效的。
3,在CFR貿易術語中,賣方的義務是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而賣方的裝船通知內容錯誤,導致買方蒙受了貨物入關後徵收的滯報費,且將賣方貨物轉船計劃發生變化的情況及時通知買方。所以,這個責任理所當然應由買方負責。
樓主,希望你早日將答案貼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