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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國際貿易案例

發布時間:2021-02-05 00:08:50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根據CFR術語規定風險劃分,給買方發裝船通知是賣方的義務,以便買方可以及時買保險,而題中賣方顯然未盡到責任,所以是賣方的責任。
2.賣方應該負責任。因為根據DES術語條件是目的港船上交貨,既然貨物延遲賣方就應該承擔責任,至於輪船因風暴才延遲,那也應該由賣方和船公司解決。賣方應先賠償買方的損失。

⑵ 國際貿易 CFR 例題 解析 案例分析 保險

區別:三種條件下「倉至倉」
某外貿公司分別以FOB、CFR、CIF價格簽訂三筆出口合同。有關保險均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向起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結果只有CIF合同項下的貨物索賠才未被保險公司拒絕。其原因就在於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賠條件不夠,其中主要源於可保利益。

FOB、CFR條件下,賣方在貨物發生意外時,對該保險標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買方)或合法的受讓人,因而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因此賣方沒有索賠權。

緣何買方索賠也遭拒絕呢?因為是買方雖然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但他當時對該單還尚未取得所有權,故對貨物裝船前發生的風險損失不負任何責任。因此,他對裝船前的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同樣不具備索賠條件。

CIF條件下,由賣方投保,與保險公司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而且,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

可見,在不同的貿易術語下,並不是說只要貨損發生在「倉至倉」條款所涵蓋的運輸途中,且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保險公司就會賠償。關鍵是要看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否對貨物具有可保利益。

人們對「倉至倉」理解上的錯誤關鍵就在於此。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就無權行使索賠權,這一點大家都很明白。而我們判斷某一時刻誰對貨物享有可保利益時,標准就是在該階段誰承擔貨物的風險。這也是依可保利益的含義而做的。

比如,在FOB、CFR條件下。海運貨物保險由買方辦理,買賣雙方風險、責任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雖然根據「倉至倉」條款,貨損發生在其涵蓋的運輸途中,但是,買方對此段的貨損不負責,對貨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索賠。

由此可見,在FOB和CFR條件下,保險責任起訖實際上是「船」至「倉」。因為雖由買方投保,但依照風險劃分界限,買方一般不會辦理貨物裝船前的保險。只有在CIF價格術語下,保險責任起訖才是真正的「倉」至「倉」。因為,此時保險由賣方辦理,自貨物運離起運地倉庫到越過船舷為止,貨損是由賣方承擔的(擁有可保利益);賣方在貨物裝船後交單結匯時,將這種可保利益通過對提單和保險單的背書轉讓給銀行,買方付款贖單後,可保利益也隨即轉讓到其手中。這樣看來,從起運港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抵達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整個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被保險人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建議:三種條件下「倉至倉」的風險防範

在FOB、CFR條件下,賣方怎樣解決裝船前的風險呢?由於是買方投保,如果由於某些原因貨物遭拒收或拒付,賣方又該怎麼辦呢?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是否完全是為了買方利益,該怎樣選擇投保的險種呢?

貨物裝船前,在FOB、CFR條件下,因是買方投保,賣方無法持有保險單;又由於買方投保時不具備可保利益,即沒有貨物所有權,因此無法將保單轉讓給賣方,所以賣方也無法成為保單收讓人。

所以,賣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為此,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一定要自行投保從倉庫至裝運港這一距離的「路運險」,來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FOB和CFR條件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貨物裝上船後,風險責任也一並轉移給買方。

但如果由於某些原因,包括買方無力支付貨款、不可抗力或貨物與樣品不符等等,導致貨物收或拒付,此時賣方若採用出口轉內銷的種種方案的話,或在運輸途中受損,本已轉移的風險現在卻又轉回來了。像這樣由於買方意外據收貨物而產生的賣方對貨物的利害關系,海上叫做「或有利益」。

海上保險業對此開辦了一種賣方或有利益保險。主要就是針對採用FOB、CFR兩種價格術語而且又是採用托收付款方式時,作為出口商因沒有銀行信用保障,又無海運保險的保障。如果賣方在貨物裝船前投保此險,對於買方拒收且貨物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賣方可從保險人那裡獲得賠償。當然為保險起見,CIF條件下也可投保此險。

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並不完全是代辦性質的,如本案,至少貨物裝船前這一段是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賣方必須根據自己產品的特點,投相應的保險,不可疏忽大意。實踐中,不論「倉至倉」條款是否完整,賣方都應做好裝船前的風險防範。

⑶ 進出口貿易案例分析

1、從貿易術語選抄用角度來襲分析,我方應吸取的教訓是:選擇熟悉的裝運港,或者選擇安全可靠的儲存倉庫。另外,採用FOB術語,應該及時向保險公司投保,從而可以較少出險後的損失。
2、既然是FOB術語成交,那麼,買方應該投保相關的險種,在出險後的損失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理賠獲得賠償。本案例中的賣方交貨時符合交貨的要求,大米出現問題是海運過程中的,所以,買方不可以向賣方提出差價損失賠償的要求。

⑷ 國際貿易案例!

fob風險到了香港,CFR風險到了德國。這兩種成交方式都是買方負責保險的。版
誰沒買誰倒霉。船公司有免責權條款,他只需進行少量賠償。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島公司沒責任。11月20日,貨應該在香港和德國之間,德國買了保險找保險公司賠。否則,誰都不要陪賠。

我隨便說的,請指正。

⑸ 國際貿易案例

1.一般合同應規定溢短裝條款,比如容許實際交貨數量+/-3% 或+/-5%, 沒有規定的,慣例一般按5%掌握,由於你實際短少6%,超過了上限, 違反慣例,買方有權拒收,至於降價幅度,只能視客戶信譽程度,協商解決;
2.有部分灌裝24,代替了合同約定的30,雖然總細數正確,價格沒差別,但因為包裝不符合合同要求,顯然是違約的,只能協商解決,買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條款,如果你及時向買方通知了裝船信息,則由買方投保,責任由買方承擔(買方再向保險索賠);
4.租船不是你的義務,由於你方接受了客戶的委託,代為租船,卻沒有如期裝船,故責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託租船時,聲明不承擔是否能如期租船之義務,並得到客戶同意。
5.買方因為你方未及時通知裝船,導致沒有及時投保,造成的損失,由你方承擔,買方有理;
6.CIF,貨損發生在越過船舷之前,賣方有權索賠;
CFR ,FOB的投保人是買方,賣方無權索賠;
7.按保單約定及實際損失賠償。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貨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

⑹ 國際貿易術語CFR案例分析

你採用的貿易術語變形是CFR landed Rotterdan 是需要由賣方,在這是即你方承擔卸貨費的,包內括可能涉及的駁船費容在內。 我給你列一下CFR的變形 , 注意的是只有在採用租船運輸時才會有這些變形,這些變形的目的也就是為了說明卸貨費用由誰來負擔的問題。

l、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指卸貨費按班輪做法辦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賣方負擔卸貨費用。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指由賣方承擔卸貨費,包括可能涉及的駁船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接),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一直卸到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船舶不能靠岸時,駁船費用由買方負擔。這個吊鉤指的是穿上的吊鉤。一般情況下船都有自己的吊鉤。類似於挖掘機的大鏟子,可以自由分合。

4、CFR Ex Ship's Hold(CFR艙底交接),指船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由艙底卸至碼頭的費用。

⑺ 國際貿易cfr術語簡單案例(明天考試急用,謝謝)

A公司不來能得到賠償。
因為CFR貿易術語源是象徵性交貨,風險、責任劃分的界限是裝運港的船弦。本案例中,該批貨物是在運往碼頭途中遇到車禍發生損失,貨物還未越過裝運港的船弦,所以風險、責任由出口方,即本案例中的A公司自己承擔。

⑻ 關於CFR情況下的案例分析 與CIF下的案例分析

1、該港商有權憑規定的單據要求日商付款。本案日商在申述索賠理由時,認為該項買賣為CIF橫濱交貨,該港商就應負責將貨物運到橫濱,並保證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相符。實際上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在CIF條件下,買方 「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承擔貨物滅失貨損壞的一次風險」。也就是說,賣方對貨物裝上船舶越過船舷以後的風險,包括各種導致貨物出現變質、泄露、損壞以及滅失等情形,是不負任何責任的。因此,CIF合同屬於裝運港象徵性交貨,而並非目的港實際交貨。而本案中載貨船隻是在航行途中觸雷沉沒,理所當然此風險導致的損失應由買方承擔,日商可以憑賣方轉讓的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不得拒絕接受單據和付款。
2、依照本例情況,這項風險損失應由賣方負擔。
1). 在CFR條件上,雖然貨物在裝運港裝船越過船舷後,其風險已由賣方轉移之買方。但這僅適用於正常情況下的CFR合同。
2). 在本例中,賣方所交貨物品質嚴重違反合同,而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是賣方履約的主要義務。由於賣方交貨的品質已嚴重違反合同,因而構成根本違約或重大違約。所以,買方有權主張退貨或撤銷合同。因此,此項風險雖已轉移給買方,但因賣方根本違約,故此項風險又由買方返回給賣方負責。
3). 如果賣方的違約行為屬於非根本性違約或者輕微違約,對於裝運港交貨的合同,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後,發生了貨物風險損失,那麼買方仍對此項風險負責,買方只能按賣方違約的實際情況,依據合同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
本例給我們的啟示是:在國際貿易中,無論作為交易的買方還是賣方,都要認清應盡責任,認真履約。如果任何一方發生了違約行為,對於正常情況下有關風險劃分的界限,將產生不同的影響和後果。

⑼ 關於1個國際貿易CFR的案例,高手幫忙指點。謝謝。

這個要看信用證上是怎麼要求的,如果信用證上要求「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裝船後立即通知),而沒有規定具體時間限制,則在裝船後3天內通知,如果規定了具體時間則要在具體時間之內,如果我們按照約定的時間發出了裝船通知,貨物滅失的風險我們不承擔責任!

⑽ 國際貿易術語CFR案例題求解

我方應該向保險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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