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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中的某商品品名

發布時間:2021-02-05 17:00:45

國際貿易

A公司要求提供山東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據商品品名條款,B公司必須提供山東大蒜。否則就是違約。其實,遇到上述情況,B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及時通知買方,要求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⑵ 求幾道關於國際貿易中商品品名品質和包裝的問題!

1.100MT的5%上下數量都可以接受.
2.無責任,那是賣家沒有依據要求供貨.
3.A商屬於販賣偽造回B商的商品答,廠家必須知道來料加工的產品及客戶底細.
4.也不是一定不合理,那樣要依據合同雙方約定,毛重與凈重必須有個說明才不會造成誤會及損失.
5.是的!對方要求合理.質量檢測報告為主,所有出口產品在報價時與出口後,最好都是這樣處理.

⑶ 國際貿易條件的商品的品名

商品品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條件。品名也代表了商品通版常應具有的品質。在合同中權,應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
對新商品的定名,應力求准確,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對某些商品還應注意選擇合適的品名,以利減低關稅,方便進出口和節省運費開支。

⑷ 國際貿易與實務中在買賣合同中為什麼要規定商品名稱

商品名稱,簡稱品名,按照有關的國際貿易慣例中的規定,即對交易標的物的描述,品名是構成商品說明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是買賣雙方交換貨物的一項基本依據,它關繫到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⑸ 進出口合同中商品的品名,品質,數量和包裝條款的制定要注意哪些問題

品名要注意中英文對應,盡量與產品的宣傳冊一致,也要考慮到報關是否容易申專報;品質一般屬就是要求有原產地證明,生產廠家證明;數量肯定不能錯嘛,包裝的話,一定要結實,選擇適合運輸的包裝,有非木包裝,木質包裝就要有熏蒸證明才行

⑹ 在國際貿易中,商品名稱條款要注意的事項是什麼

1.商品的品名必須准抄確、具體,切忌作空泛、籠統的規定,以免給履約造成麻煩。
2.商品的品名要統一,一種商品不能用幾個名稱,應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名稱,做到中英文名稱精準一致和統一,若使用地方性名稱,則需要雙方就其含義取得共識。
3.約定品名要實事求是,切實反映商品的實際情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詞句都不應列入條款,以免影響履約。

⑺ 國際貿易買賣合同裡面具體填寫什麼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具體內容因各個交易的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形式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內容常常可能並不十分規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一)合同名稱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況
除合同名稱外,在這部分內容中還應當包括合同號,即通常由一組數字和字母所組成的號碼。
(二)合同當事人的情況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必須將雙方當事人的情況規定清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明確誰是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主體。通常,是通過以下各項內容來規定當事人的情況的: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2.當事人的國籍;3.當事人的注冊地址或營業地點或住所;4.當事人的電話、電傳、電報及傳真號碼;5.當事人的銀行賬戶。(三)簽訂合同的時間與地點
為了確定當事人合同項下權利義務開始的時間,以及計算合同中所規定一些履約期限,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訂立的時間。
同時,也應當在合同中將簽訂合同的地點規定清楚,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合同的訂立地與合同的法律適用緊密相關。
(四)合同標的的名稱、種類、范圍、質量、標准、規格和數量
為了明確特定合同項下的特定標的,就應當在合同中把合同標的的名稱、種類和范圍作明確的規定。不過,為了明確特定合同項下的特定標的,僅僅規定標的的種類和范圍是不夠的,還必須對合同標的的質量、標准、規格和數量加以規定,才能達此目的。
對於散裝貨物和其他不容易精確裝運量的貨物等,在規定合同標的數量時,通常需規定溢短裝條款。
(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合同當事人雙方履行其合同義務,都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來進行。因此,合同中必須把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作明確的規定。
(六)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的費用支付貨款是買方的基本合同義務之一。相應地,收取貨款是賣方的基本合同權利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須明確地規定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費用.
在現代國際貿易實務中,當事人經常採用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國際貿易術語亦即價格術語,作為價格條件。此種價格術語是以貨物的單價所包括的內容來表示的。
在支付金額條款中,應當規定支付貨款的幣種和合同總價格。
在支付方式條款中,應當規定支付貨款的具體方式,如現金支付、匯付、托收或信用證。還應當規定付款的期限,以及是否允許分期付款等事項。
在採取跟單托收和跟單信用證付款的情況下,應當進一步規定以跟單托收或跟單信用證付款時的全部條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里的付款條件,是指單證化的付款條件。還應當注意的是,在現代國際貿易實務中,通常當事人會在合同中引用國際商會的《托收統一規則》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因此,合同中規定的付款條件不應與《托收統一規則》或《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的相關規定相矛盾。
(七)包裝與嘜頭
為使賣方依一定的規則履行其交貨義務,在合同中應當規定貨物的包裝與噴頭。
在規定包裝條款時,應當注意到貨物的特性、具體運輸方式及運輸時間的要求。
所謂「噴頭」,即「運輸標識」(shippingmark)。在貨物上噴刷嘜頭的目的,是為了方便貨物運輸、劃分與移交。
(八)運輸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很多都涉及到貨物的運輸。合同中的運輸條款主要應當規定以下內容:運輸方式;裝運時間與地點;目的地;轉運與分批運輸事項;運輸中的通知、聯絡事項等。
應當注意的是,在合同採用價格術語的條件下,運輸條款的內容應當與合同中所使用的價格術語相協調。
(九)單證
為使賣方能夠在合同規定的條件下收取貨款,合同中必須規定單證條款,在以托收和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場合,尤其如此。
應當注意的是,單證條款必須與合同中的付款條件條款相協調,在採取跟單托收和跟單信用證付款方式時,尤其如此。
(十)保證
這里的「保證」,是指賣方對貨物品質的保證。為確保賣方所交貨物是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在合同中應當規定保證條款。
在保證條款中,應當規定保證的內容,通常是規定賣方保證其所交貨物符合一定的標准。此外,還應當規定保證的期限,以及賣方違反保證時的處理方法等。
(十一)檢驗與索賠
買方對貨物具有檢驗的權利。在合同中規定檢驗條款的目的,就是為了規定買方行使其檢驗權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其檢驗權喪失的條件等事項。
因此,在規定檢驗條款時,一般應當把檢驗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檢驗權喪失的條件規定清楚。
應當注意的是,檢驗貨物是買方的一項權利。因此,在檢驗貨物條款中應當規定由買方或者其委託或授權的第三方來檢驗貨物。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明確規定,賣方或者其委託或授權的第三方在任何時間對貨物所進行的檢驗,均不能取代、否定或排斥買方檢驗貨物的權利。
(十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許多合同中都有的一般性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也不例外。
在規定不可抗力條款時,通常應當將不可抗力事件的內容和范圍、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當事人應當採取的措施、第三方機構對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以及不可抗力對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的影響和後果等事項,逐一規定清楚。
(十三)法律適用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應當規定法律適用條款和關於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以使合同能夠依據於一定的法律基礎之上,並在一旦發生合同爭議時,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採取適當的途徑來解決爭議。
在法律適用條款中,通常規定了當事人雙方所選擇的支配他們之間合同的法律,這常常是某一個國家或某一個法域的法律,也可以是一定的國際統一實體法。法律適用條款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國際私法規則來確定的。應當注意的是,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實務中,現代的通常作法是採取分割的方法來處理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因此,一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不同部分,可能受不同的法律支配。
解決合同爭議可以有諸如協商、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等不同的方式。合同中應當規定採取適當的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爭議。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當事人通常願意在其合同中訂入仲裁條款。一般地,仲裁條款中應當明確地規定關於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項、選定的仲裁機構,以及仲裁地點和仲裁裁決的效力等項內容。
(十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合同效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以用一種文字作成,也可以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作成。在合同中應當規定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以及修改或補充合同的文件和履約函電所使用的文字。
應當注意的是,在合同以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作成的情況下,應當規定以合同的某一種文本為准,以免因不同合同文本的條文發生歧義,而對確定合同規定的內容造成不應有的困難。
此外,在合同中還應當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時間、有效期,以及合同效力終止的條件等事項。
(十五)其他
對於因交易的特殊情況所可能產生的特殊事項,可以在這一部分中加以規定。因此,在一些合同中,這一部分被稱為合同的「特殊條款」。

⑻ 外貿合同中,商品品質有哪些表達方式

一、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
是指商品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機械性能、化學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屬性;後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澤、款式和透明度等。
二、外貿合同中品質條款的內容 :
外貿合同中品質條款的內容,一般視不同商品和不同表示品質的方法而定。
包括商品的品名、規格、等級、品牌、標准以及交付貨物的品質依據等。
憑樣品買賣時,應列明樣品的編號、寄送日期、有時還要加列交貨品質與樣品「大致相符」或「完全相符」的說明等。
憑標准買賣時,應標明標准名稱及其版本年份。
三、外貿合同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
1.以實物表示商品的品質
包括:
(1)看貨成交
這種做法,多見於寄售、拍賣、展賣等貿易業務中。
(2)憑樣品買賣
國際貿易中有些商品難以用文字來說明其品質,代之以實物樣品來表示。
可分為:①憑賣方樣品買賣 ②憑買方樣品買賣 ③憑對等樣品買賣
2.用文字說明表示商品的品質
包括:
(1)憑規格買賣。
(2)憑等級買賣。
(3)憑標准買賣。

如美國的UL 是其電器電子產品的國家檢驗標准。
在買賣農副產品時,還有兩種常見的標准:FAQ「良好平均品」(Fair average quality)和GMQ「良好可銷品質」(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
如電器、儀表等,需要憑說明書、照片或圖樣來具體地描述其內部構造及性能,稱為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
(5)憑商標或牌號買賣。
(6)憑產地名稱買賣。

如四川涪陵榨菜、浙江金華火腿、山東龍口粉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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