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㈡ 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幾種主要方法的比較
在國際貿易中解決爭議的主要方法
㈢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
隨著國際社會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國際經貿領域的貿易戰也日見頻繁。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方面,世界貿易組織自成立以來就發揮著重要作用。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是總理事會,該機構負責處理圍繞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協定或協議而產生的爭端。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在發生貿易爭端時,當事各方不應採取單邊行動對抗,而是通過爭端解決機制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及其所做出的裁決。
爭端解決的程序是:
(1)磋商:根據《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規定,爭端當事方應當首先採取磋商方式解決貿易糾紛。磋商要通知爭端解決機構。磋商是秘密進行的,是給予爭端各方能夠自行解決問題的一個機會。
(2)成立專家小組:如果有關成員在10天內對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後未獲解決,受損害的一方可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一般由3人組成,依當事人的請求,對爭端案件進行審查,聽取雙方陳述,調查分析事實,提出調查結果,幫助爭端解決機構作出建議或裁決。專家組成立後一般應在6個月內向爭端各方提交終期報告,在緊急情況下,終期報告的時間將縮短為3個月。
(3)通過專家組報告:爭端解決機構在接到專家組報告後20-60天內研究通過,除非當事方決定上訴,或經協商一致反對通過這一報告。
(4)上訴機構審議:專家小組的終期報告公布後,爭端各方均有上訴的機會。上訴由爭端解決機構設立的常設上訴機構受理。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正、撤消專家小組的裁決結論,並向爭端解決機構提交審議報告。
(5)爭端解決機構裁決:爭端解決機構應在上訴機構的報告向世貿組織成員散發後的30天內通過該報告,一經採納,則爭端各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6)執行和監督:爭端解決機構監督裁決和建議的執行情況。如果違背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議並拒絕提供補償時,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採取報復措施,中止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它義務
㈣ 闡述WTO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序及執行
1、磋商
DSU規定,爭議各方首先要通過磋商解決爭議。當一成員認為另一成員違反或不符合馬拉喀什協議(WTO規則),從而使自己遭受損害時,可要求對方進行磋商,同時應通知DSB和有關理事會或委員會。被要求磋商的成員應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的10天內作出答復,並應在接到請求之日後不超過30天的時間進行磋商。
2、成立專家小組
專家小組的成立申請在被提出後,最遲應在該申請被首次列入DSB議程後的會議上設立。專家小組提出裁決報告的期限一般是6個月,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9個月。
3、上訴
如果某一當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將進行上訴,則爭端解決進入上訴程序。上訴的范圍僅限於專家小組報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由該專家小組所作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有60天的時間處理上訴事宜,並通過報告。該期限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90天。上訴機構的報告應在發出後30天內經DSB通過,除非經協商一致不通過。
4、執行
解決爭端機構通過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後,當事各方應予執行。在報告通過後30天內,當事方應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議或裁決的意願和改正的具體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執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內執行。如果DSB及爭端各方對合理期限都未能達成協議,則可通過仲裁確定。
合理期限一般為90天,實際操作中最長可給予15個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內,被訴方不能改正其違法做法,申訴方應在此合理期限屆滿前與被訴方開始談判,以求得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辦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後20天內,爭議各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一致。申訴方可請求DSB授權其對被訴方進行報復或交叉報復。
5、報復
DSU制定了報復和交叉報復的程序。如果被訴方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執行裁決,或爭端各方沒有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投訴方可向DSB申請批准其對被訴方中止依照所適用協議應承擔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取消給予MFN待遇,開始實施報復。
DSB應在合理期限屆滿後30天內,批准授權,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絕該項請求。若被訴方對申訴方的中止減讓水平(報復措施)表示反對,或認為投訴方在要求報復中未遵守有關原則和程序,則可以提請仲裁。仲裁應在合理寬限期結束前60天內完成。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4)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方式有擴展閱讀
中國加入WTO已經17年,中國企業應進一步熟悉WTO爭端的解決機制並熟練掌握WTO爭端解決機制規則,為抑制貿易戰、打贏貿易戰做好准備。具體而言,發生貿易爭端時,解決貿易爭端、平息貿易摩擦的辦法之一就是拿起世界貿易組織爭端機制這個武器,爭取以磋商方式解決爭端。
而大力實施品牌戰略,提高企業競爭力,從提高產品檔次,形成產品的個性化競爭優勢入手,打造產品國際品牌,這是解決貿易摩擦的根本途徑。積極實施走出去的戰略,不僅可以使東道國對進口的保護措施失去原有的威力,而且還可以打開新的市場,將發生貿易摩擦的風險降至最低。
㈤ 國際貿易糾紛解決方式
我國法律對於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採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於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於解決其他經濟糾紛。
一、友好協商
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
在爭議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我國仲裁機構採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一)仲裁的一裁終局特點
《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條款的規定
《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三)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內仲裁機構的選擇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成立於1956年4月。前身為「對外貿易仲裁會」及「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總部設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設有分會。2000年,該委員會啟用了一個新名稱: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CIETAC於2000年9月5日通過了新仲裁規則,並於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受案范圍目前為一切國內、國際仲裁。目前,該仲裁委員會受案數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國際上享有較高聲譽。
地方仲裁委員會
《仲裁法》第十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2、國際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際商會仲裁院
設立於1928年,總部在巴黎。為國際商會常設仲裁機構。該仲裁院為目前世界上提供國際經貿仲裁服務較多、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經濟仲裁機構。
2)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中心(ICSID)
該機構專門為解決國家契約———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簽訂的「特許協議」或「經濟開發協議」所產生的爭議問題而設。該中心為專門性國際組織,具有國際法人地位。ICSID與世界銀行關系密切。ICSID仲裁為完全自治的管轄體制,不受制於內國法律和內國法院。在該體制中,締約國對本國國民和另一締約國根據公約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協議不得給予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要求。內國法院僅限於為ICSID裁決提供便利和給予司法協助。
3)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
成立於1917年。為斯德哥爾摩商會內部機構,但在職能上獨立。瑞典中立國的地位,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國際聲譽。該院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業務聯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議,我國當事人在選擇第三國仲裁機構時,可優先考慮該仲裁院。
4)美國仲裁協會
為美國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於1926年設立,總部在紐約,在全國主要城市設有24家分會。為獨立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該協會受理的案件多數為美國當事人與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5)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1985年設立,該中心為受限制擔保並按香港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民間非營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區內仲裁案件和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該中心無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規則。實踐中,依《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操作。
6)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
成立於1892年,為英國最有國際影響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由倫敦市政府、倫敦商會和女王特許仲裁協會共同組成的聯合委員會管理。
(四)仲裁適用法律的選擇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沒有協調的餘地。
㈥ 按照WTO爭端解決機制,成員之間貿易爭端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1.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的成立申請在被提出後,最遲應在該申請被首次列入DSB議程後的會議回上設立。既答DSB在接到成立專家小組申請後的第一次會議上只決定是否需要成立專家組。如決定成立,則列入DSB的既定日程(Built-in Agenda)。
2.專家小組的工作程序。 專家小組提出裁決報告的期限一般是6個月,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9個月。
3.上訴,執行,報復和交叉報復。
㈦ 作為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兩種方式,仲裁與ADR有何異同
國際商事仲裁是adr的一種機制。
adr ,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縮寫,這一概念源於美國,原來是指本世紀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現已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這一概念既可以根據字面意義譯為「替代性(或代替性、選擇性) 糾紛解決方式」,亦可根據其實質意義譯為「審判外(訴訟外或判決外) 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等。
adr機制的主要模式
(1) 協商。協商是雙方爭議解決的最簡易方式,因為沒有第三方的參加,爭議雙方在一起協商,可以有律師做代理也可以沒有律師參與。
(2) 調解。調解是指第三者應爭議雙方當事人的請求,通過盡量協調雙方的分歧,而不是作出有約束力的決定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方法。調解可以說是adr中最為常見和最重要的一種形式,是所有其他形式的adr的基礎。與法庭審判相比,調解花費低廉、耗時少,當事人心理壓力較小。
(3) 仲裁。與其他方式相比,仲裁更具有司法性。仲裁是由一個中立方聽取各方意見後作出一個對各方有約束力的終局裁判。這個裁判可以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實際上幾乎所有的商務糾紛都可以提交仲裁,只要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在合同中定有仲裁條款。
(4)小型審理。該模式是ADR機制的新發展,實質上是一種模擬訴訟的調解方式。它的最大作用就是解決那些涉及面較大,混合著法律和事實的復雜糾紛,象產品責任糾紛、反壟斷糾紛等。通常由當事人雙方各指派一名高級行政長官組成專門小組,並共同推選一名首席調解員。各方當事人所指定的行政長官一般只代表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輪流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見,如同法院公開審理一樣,只不過形式更簡單[5]。
(5) 律師或中立專家的聯合磋商( 早期審理評議)。這種模式是由一個獨立的第三人,可以是一名律師或技術專家,聽取爭議雙方的意見,提出自己的觀點,幫助雙方解決爭端,經常被用於當糾紛一方或者雙方想向一個有經驗的個人咨詢自己在有關案件中所處的優勢或劣勢的建議。
(6) 簡易陪審團審判。它通過民事陪審團的介入促進在司法審判中解決爭議。目前,簡易陪審團審判在美國是相當普通的實踐。在這種解決爭議的模式中,陪審團在任何官方聽證會舉行之前,聽取各方當事人的簡要陳述,並作出一個建議性的裁決。該裁決可能會構成當事人進行談判磋商的基礎,從而使當事人免於陷入冗繁費時的法院訴訟。
由此可見,國際商事仲裁是ADR的一種機制。
㈧ 國際經濟爭端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中美貿易爭端不斷加大,中美貿易摩擦不斷,有關於人民幣匯率的爭論問題,有美國對中國輸美三類紡織品設限的問題等困擾中美關系發展。中美貿易爭端不斷加大預示著中美經貿關系進入了一個新的敏感時期。
最近一段時期,中美之間接連發生貿易摩擦,有關於人民幣匯率的爭論問題,有美國對中國輸美三類紡織品設限的問題,也有美國對中國出口彩電、傢具等的反傾銷問題,涉及面之廣泛、影響之深遠、各方關注程度之高,都為近年所罕見,預示著中美經貿關系進入了一個新的敏感時期。如何看待這種情況,如何把握局勢、履險如夷,是對我們應對國際貿易爭端能力的考驗,也是對我們協調國內發展和國際事務智慧的考驗。
對於中美雙方來說,已經形成共識的是,中美經貿關系對雙方來說都至關重要。美國是中國數一數二的貿易夥伴,是第一大出口市場,年出口額1000億美元左右;中國也是美國前幾位的貿易夥伴,是出口增長最快的市場。美國還是中國主要的外商投資來源國之一,1999年以來每年對華投資40多億美元。但多少年中,中美經貿關系一直是非不斷,尤其是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貿易糾紛發生的頻率和規模都迅速上升,幾次甚至走到了貿易戰的邊緣。就在這樣不算穩定或者乾脆是險象環生的貿易環境中,中美經貿往來卻是愈益緊密,從貿易額的大幅增長和貿易結構的變化可以清晰地看出來。 我們可以美國對中國輸美紡織品設限一事為例來加以分析,或許有助於我們認識問題的實質。
從美方來說,挽救一個夕陽產業中的幾個夕陽企業雖然是直接目的,但絕不是主要目的。美國國內不是說是來自於中國的進口導致了美國270萬人的失業嗎?美國不可能禁止所有中國產品來解決就業,但絕不能無所作為,象徵性的動作是必須做的,增加了幾百個就業機會也可以證明有關工會、協會、政府以及布希總統是認真對待的,是採取了措施的,是有成效的。這是美國的生存之道,也是美國的政治。看看從里根、布希、柯林頓到小布希競選時和當選後對華政策的差異就很清楚。再回想歷次的中美貿易摩擦,分析一下前因後果,也不難得出相同的結論。何況,還有更深層次的國家戰略方面的原因,美國的幾屆總統在談到必須保持對華接觸時都明確闡述過。
並且,即使僅從經濟利益角度說,美國人也不只希望在這個發生摩擦的領域里得點好處,更希望獲得其他的好處,比如擴大自己優勢產品的出口,比如為自己的投資多爭取些機會。這是貿易戰的通理,像美國這樣的國家,運用起來自然更加純熟而且有效。所以,雖然中國采購團剛購買了60多億美元的美國貨,也許還要繼續去采購,但似乎還滿足不了美國人的胃口:還有上千億美元的逆差呢(按美國方面統計數據,2002年中國對美國貿易順差是1000多億美元,2003年預計達到1300億美元;我國海關統計2002年我國對美貿易順差是427.2億美元)。人民幣升不升值,人民幣匯率浮不浮動?中國的銀行、電信等等能不能快點向美國企業開放?AT&T、花旗排隊都排得「不耐煩」了。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不是該加把力呢?微軟、好萊塢以至那些製造業公司可一直在「叫苦」啊!所有這些問題,不管是經濟的還是體制的,都不是中國短期能夠解決的,更不是幾個采購團所能彌補的,紡織品之類的貿易摩擦頻繁發生毫不奇怪——以為我們剛買了那麼多美國貨美國人還不領情,那是我們自己幼稚。
從中國來說,也不能說不存在問題。在微觀層面上,我們的企業經營戰略有欠缺,協會難起作用,讓人抓了把柄或者不能避免問題的發生,比如一窩蜂搶市場、短期內市場佔有率急劇提高而又沒有有效措施分散貿易風險,中國對美國彩電出口就是一個突出的例子;在宏觀層面上,我們的外貿戰略也值得反思,至今還實際上奉行出口導向戰略,鼓勵出口而限制進口,貿易順差過大,必然會導致與主要貿易夥伴的經常性沖突。另外在體制上以及一些具體政策操作上,都存在一些問題,不但不能隨時釋放貿易沖突壓力,反而使矛盾累積甚至激化,如外匯儲備「越多越好 」、市場秩序混亂等。總而言之,中美貿易爭端不僅僅是兩國的經濟貿易問題,還涉及兩國的政治問題、體制問題,處理起來難度相對要大得多。但有幾點結論應該是清楚的:中美兩國之間發生的貿易爭端是不可避免的,今後還會長期存在,但不會從根本上破壞中美經貿關系(如爆發大規模的、毀滅性的貿易戰),因為中美經貿關系的良性發展有利於兩國的國家利益,這一點從兩國領導人到企業和民眾都有廣泛而深刻的認識;中美兩國政府應加強溝通、磋商和信息交流,在國際規則、雙邊協議和共同利益基礎上協商解決有關貿易爭端,表現出更多的誠意和寬容,化解而不是激化矛盾;中美貿易的不平衡是一個長期存在的事實,是國際分工發展的必然結果,符合國際資源配置的根本規律,起碼今後十年內都不可能扭轉,兩國政府只能順應而不是否定更不能違背;與此同時,中國政府也需要在今後的改革開放中,調整國家的投資和貿易戰略,加快國內商品市場和投資市場的開放,改革政府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加強透明度,規范競爭秩序,減少貿易摩擦的制度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