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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案例分析fob

發布時間:2021-02-08 05:40:53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2

化工進出抄口公司應承擔賠襲償責任,其引用國際貿易慣例,以貨物越過風險已轉移給買方為由而拒絕賠償是沒有道理的。理由是,雖然貨物品質發生變化,導致買方損失的情況是發生在運輸途中,即越過船舷之後,但損失是由於包裝不良造成的,這就說明致損的原因是在裝船前已經存在了,因此,貨物發生損失已帶有必然性。這屬於賣方履約中的過失,應構成違約。而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對FOB的風險轉移的解釋,如果途中由於突然發生的意外事件導致貨物的損失由買方承擔。本案所說的情況顯然不屬於慣例規定的范圍,所以賣方公司拒賠是沒有道理的.

② 國際貿易幾個案例分析

1、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損的表現形式為共同海損犧牲和共同海損費用,共同海損犧牲包括拋棄貨物、為撲滅船上火災而造成的貨損船損、割棄殘損物造成的損失、有意擱淺所致的損害、機器和鍋爐的損害、作為燃料而使用的貨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貨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等。共同海損費用包括救助報酬、擱淺船舶減載費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損害、避難港費用、駛往和在避難港等地支付給船員的工資及其它開支、修理費用、代替費用、墊付手續費和保險費、共同海損損失的利息等。所以,(1)屬於單獨海損。其他幾項,是由於撲滅火災造成的,所以其餘都是屬於共同海損。
2、CFR=FOB+FFOB=FOB含佣價*(1-傭金率)CFR=CFR含佣價*(1-傭金率),即題目所求CFR含佣價=CFR/(1-傭金率)所以,CFRC3%=[FOB含佣價*(1-傭金率)+F]/(1-傭金率)即:CFRC3%=[120*(1-2%)+10]/(1-3%) =131.55美元 3、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如果信用證規定與買賣合同的內容相一致,而賣方因情況有變(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無法照辦時,例如裝運期問題、不準分運問題、不準轉運問題等,則賣方只能與買方協商要求修改,如買方同意改證,應視為雙方協商同意修改買賣合同;但此時買方也有權不同意改證。
所以,銀行根據信用證規定辦事,因為信用證業務就是單據業務,單據不符,銀行當然有權拒付。
賣方如果自認為受不可抗力影響而未按時交貨,賣方可以以此為由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尋求法律解決。
賣方沒有權利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銀行支付。

③ 進出口貿易案例分析

1、從貿易術語選抄用角度來襲分析,我方應吸取的教訓是:選擇熟悉的裝運港,或者選擇安全可靠的儲存倉庫。另外,採用FOB術語,應該及時向保險公司投保,從而可以較少出險後的損失。
2、既然是FOB術語成交,那麼,買方應該投保相關的險種,在出險後的損失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理賠獲得賠償。本案例中的賣方交貨時符合交貨的要求,大米出現問題是海運過程中的,所以,買方不可以向賣方提出差價損失賠償的要求。

④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採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於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麼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於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並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後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並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後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後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⑤ 求助:國際貿易FOB術語下案例分析

1、訂金太少------提高訂金至20%-30%
2、驗貨不通過福建--寧波港口的運費會打水漂回-----驗貨應在工廠進答行,驗貨OK後再送港口
3、客戶指定貨代不安全-----充分了解貨代或者我方指定貨代,且一定要錢到帳後放提單,水單什麼的都不可信

⑥ 關於FOB條件下的案例分析題

我方應負擔從紐約城內倉庫至裝上船的一切費用,因為根據《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關於FOB術語的解釋,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由於雙方未對貿易術語適用的慣例做出規定,所以美方的要求是有道理的。

⑦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FOB價格條件下船貨不銜接引起的糾紛

由於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租船訂艙,所以,就存在著一個船貨銜接問題,因此,雙方應回該及時溝通答信息,以避免船貨銜接出問題。

本案例中主要是買方未如約安排接貨的船和倉位,以致超過合同約定的裝運和存儲時間,引起雙方的爭執和糾紛;而賣方也應該主動聯系買方,主動提供備貨進度和備齊貨物的時間,便於買方掌握備貨進度,及時安排租船接貨;而買方在合同訂立後就應該積極聯系船公司,安排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期接貨,如果租不到船貨訂不上艙位,也要及時通報給賣方,以便爭得賣方的理解和體諒,避免爭執或糾紛,影響合作的氛圍。

⑧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希望高手幫忙。買賣雙方簽訂FOB合同,買方向保險公司投保艙至艙條款的一切險,當貨物

案情分析
「倉至倉條款」,是保險公司對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基本險(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起訖的規定,即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運所時開始,至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運處所或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被保險的貨物在最後到達卸貨港卸離海輪後,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本例中貨物是在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途中發生的承包范圍內的損失,投保一切險又含「倉至倉」條款,按理應得到賠償,之所以遭到拒絕是由於FOB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的。
在FOB合同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十分明確——以貨物越過船舷為權責劃分點,賣方只要在裝運港規定的時間、地點將規定的貨物裝在買方指派的船上,並提交符合規定的運輸單據,就算完成交貨,這之前的一切風險都由賣方來承擔,當貨物越過船舷,風險就轉移給買方。因此買方投保的保險只保其應該負責的風險,即貨物越過船舷後的風險,此案例中貨物是在從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期間發生了風險損失,買方不負責任,因此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不屬於保險公司的賠償條件。
可以說,在FOB合同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實際上是「船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只承保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損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風險損失不在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內,保險公司對此不負賠償責任。
FOB合同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實際承擔「船至倉」責任。買方為保障從賣方倉庫至碼頭期間的保險利益,必須向保險公司另行投買保險,如保險公司設的「賣方利益險」。我國進口業務通常用FOB合同,對此要特別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倉至倉條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險公司拒賠賣方,是因為損失發生時他雖然擁有保險利益,但他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的受讓人,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絕買方索賠是因為損失發生時,他對貨物不具備保險利益,雖然他也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其索賠。
保險公司只對其承保的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向擁有保險利益的被保險人或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賠償損失,否則有權拒賠。

⑨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應該賠償
吸取教訓 我就總結出三點
1 「我某出口公司A對英國B公司按每公噸90英鎊內CIF利物浦成容交某農產品一批」
貿易方式 應為FOB
CIF 國際貿易 術語 指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CIF 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2 「向買方寄送過樣品,訂約後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一致」

3 「中國商品檢驗局檢驗簽發品質規格合格證書」
合同中應註明檢驗檢疫的標准參照 我方或者是對方

⑩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義: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

-摘自網路

簡單講,就是運費+保險+FOB本地費用(如產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潤,裝貨費,單證費,碼頭費,櫃子來回的托運費等,和其他費用)。這里的運費和保險,其實是進口商付的錢(含在合同單價裡面),出口方只是幫忙找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問題:

貿易條款:CIF;

當事人:進口方A,出口方B,運輸公司C(船公司或者無船的代理)和保險人D;

問題:

1/ 與C辦理運輸手續的是哪一個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與D公司辦理保險手續的事那一個公司?

- 還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為由拒絕賠償?為什麼?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後,C公司為外包裝有水漬的該批貨物出具清潔提單。」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體內容是什麼(應該是保證產品和包裝無損之類的),但是僅從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這些外包裝是有水漬的(可能在出廠,裝貨前已有,有故意欺騙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裝也可能是在貨物從工廠運往出口碼頭的時候產生的。但是絕對是在上船前產生的,因為按照國際貿易慣例來講,貿易的風險劃分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為界的。很顯然,貨物在上船前,即越過船舷前,已經受損,所以,理論上,這個損失應該是出口方B承擔,所以,運輸公司C拒絕賠償也是理所當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賠A公司?為什麼?

同理,保險人D也是拒絕賠償的,因為,保險人D的保險賠付界定也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來的,只是保障,從貨物上船(第一次越過船舷),到目的港,吊櫃卸貨(第二次越過船舷)期間的一切風險。很顯然,這些貨物是在上船前都損壞了的,所以保險人D拒賠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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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題目講的是,國際貿易中各個當事人對於風險劃分和判定的問題,考的就是這個。。。。。

相信,進口方A也只能自認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訴,這里就不多講了。

ANYWAY希望LZ能滿意並採納,同望其他童鞋補充,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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