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貿易公司掛名法人
你讓他做法人吧,法人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說,如企業有任何事,要企業的法人出面辦理,如企業被吊銷,企業的法人將被鎖入黑名單,以後不可以再注冊企業並任職。
並且:企業中沒有合理避稅一說,只有是否繳稅或偷稅。
2. 貿易有限公司是什麼意思
貿易就是物流,商品的周轉,總的來說貿易有限公司就是以店鋪為中心的有關貨物銷售與周轉的有限責任公司。
真正的貿易公司就是根據市場規則,收集市場的需求與供應,做出比較合理的分配。可以資源配置來滿足人們的需求。也中通過資源配置獲的商業利用與商業信譽。我國對外商獨資公司的注冊資金是按我國公司法、有關行業要求及注冊資金與投資比例來定的。
貿易公司一般指從事貨物和勞務交易的公司。其業務范圍包括購買、銷售和其他如進行營業活動,也可以用經紀人或代理商身份從事活動。但貿易公司不論採用哪一種方式從事業務活動,其職能都只是開發票。
從國際稅收方面看,跨國納稅人在國際避稅地建立貿易公司是逃避國際稅收的又一條途徑。跨國納稅人通過建立貿易公司避稅的典型模式是: 甲國的產品生產公司把產品銷售給建立在避稅地的乙國貿易公司,然後再由乙國貿易公司把產品轉售給丙國客戶,並從中留下一部分利潤,從而逃避本應在甲國應負擔的一部分所得稅。
3. 貿易公司的法人都要承擔什麼責任
1、虛假出資。
行政責任:《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對於虛假出資的公司發起人,股東,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刑事責任:依《刑法》第159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2、《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不會追訴家庭財產。
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相應權利,而同時根據不同情況也可能會承擔不同責任,比如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做為任何一個企業的法人代表,其在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同時,最重要的是,必須對該企業的所有合法經營行為和非法經營行為負責,為該企業的所有債權和債務負責。由此可見,做為一位企業的法人代表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並不是一個好光環。對此,好心的給一個建議,這也是生意場上最忌諱的:如果這個企業不是你自己的企業,或者不是你真正有股份的企業,建議你及你的朋友不要趟渾水。尤其是對自己不了解的企業。如果一定要你朋友做法人代表,那麼建議你朋友也必須是這個企業的總經理。因為僅僅是法人代表是毫無意義的,不但要背負所有責任,在實際經營中又沒有實權,沒有實權就很難控制和阻止其他人在日常經營中的任何行為,一旦出現違法的事情,黑鍋只得你及朋友背。
法人承擔了民事責任後,是否還要追究法人代表的責任,這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說來,法律要求法人必須在主管機關批准登記或有關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法人代表代表法人在此范圍內簽訂的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為,其後果由法人負責。即使是法人代表在法人的權利范圍或者范圍內作出了錯誤的行為,也應由法人負責。如果法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超出法人的權利范圍或業務范圍,無論其行為對錯,法人都概不負責。但是還須看到,法人代表在實際活動中的一些錯誤行為,包括侵權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行為,是代表法人履行職務時發生的,有的甚至是經法人組織同意或默許的。在此情況下,法人和法人代表都要承擔必要的責任。
對於法人代表是否承擔責任問題,《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過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責任的;(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根據上述規定,超越企業經營范圍與他人簽訂供銷合同,在法人承擔責任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不願繼續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東,可以視為具有退出公司經營的意思表示。方法有二:
方法一,通常的,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72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股東可以在股東會上提出向他人轉讓股權,如其他股東不同意,則要求其股東樓主持有的股權。
如其他股東不願受讓股東持有的股權,也無股東以外的人願意受讓某的股權,則使用第二種辦法。
方法二:依據公司法第181條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會提出解散公司。
如其他股東反對解散公司,但又不願意受讓某股東持有的股權,某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第183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訴。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資合的特徵,當人合出現破裂,法院會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續的價值(理論上稱為「公司僵局」)。某股東持股50%,請求解散公司對證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義。這時,如果其他股東希望維持公司的存在,則會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讓某股東持有的股權;反之,公司會被法院判令解散並進行清算,某股東自然可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責任和義務
1、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2、發生矛盾糾紛時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錶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注冊一個商貿有限公司需要幾個法人
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需要2個(或以上)股東,
從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規定,允許1個股東注冊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又稱「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稱中不會有「一人」字樣,執照上會註明「自然人獨資」),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
如果和他人一起合夥創業,可考慮第一種,即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
5. 商貿公司法人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常見罪名如下:
(一)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二)妨害清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四)虛假破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
(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七)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八)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十)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十一)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十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十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十四)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十五)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以及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十六)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十七)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交易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十八)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十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二十)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二十一)逃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
(二十二)騙購外匯罪(《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
(二十三)洗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二十四)集資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二十五)票據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二十六)信用證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二十七)假冒注冊商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二十八)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二十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三十)假冒專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三十一)侵犯著作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三十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三十三)侵犯商業秘密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三十四)合同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6. 作為一個貿易公司的法人 如果公司出了什麼問題 我需要付什麼責任 具體後果是什麼
承擔出資金額的法律後果,在此范圍內的有限責任,前提是你沒有抽資
7. 自己是法人的公司是不是不能和直系親屬就業的公司產生貿易往來
這是對他的公司約束,防止利益輸送。你盡量配合。
8. 外國公司法人和中國公司法人代表同樣一個人可以做貿易嗎
可以。
這是典型的關聯交易。
謝謝你的提問
9. 貿易公司法人代表怎麼稱呼
可以稱總經理、有董事會的可以稱董事長,較小的公司可以稱執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