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結算案例分析:我國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國出口鮮活品一批,雙方規定以即期信用證為付款方式
1、銀來行拒絕付款沒有道理自——因為信用證是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的單獨的單據買賣,且開證行是信用證的付款責任人,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付款,與開證申請人是否承兌無關。
2、我方沒有失誤。如果一定要說有,那麼就是應該拒絕信用證中的「一旦開證人收到單證相符單據並承兌後,我行立即付款」這個條款。但是,開證行不能夠以該條款來推卸自己作為信用證的責任付款人的責任——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而這個條件就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而該單據與開證申請人無關。
⑵ 案例題:我國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A與荷蘭某貿易公司B簽訂出售農產品合同,貨物共計3500萬噸,價值8萬英鎊
倒簽提單。
A公司應該賠償。
⑶ 我國某公司向西歐某貿易公司以較低價格達成一個合同,進口符合國際通用規格的化肥20萬噸,7月起分批裝運。
中國是化肥出口國,除非你和安特衛普的巴斯夫買的化肥,90年代初,運過一船化肥,從安特衛普到曼谷的。
⑷ 我國某公司按CIF條件向歐洲某國進口商出口一批紡織品,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並規定了用信
你好,在CIF術語下,抄風險的轉移點襲為:「貨物在(裝運港)交到船上」。貨物於運送途中若有任何損害或損失,則由買方負責照料及索賠。
故貴公司可按《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CIF項下條款進行解釋,貴公司不必承擔任何責任,應由歐洲進口商向保險公司索賠
⑸ 國際貿易 案例分析 我國a公司按CIF條件向歐洲某國b公司進口商出口一批草編製品,向中國人民保險
A公司沒責任,因為cif貿易術語風險是越過裝運港船舶的船舷,一旦過了船舷所有風險由買方承擔,並且也上了保險,所以說出口方沒有責任。
你可以詳細的看一下C組貿易術語的風險責任劃分。
⑹ 我國某出口公司向某國出口一批黃豆,合同規定:每公噸180美元,共計1000公噸,並且數量可增減10%。從國外
只要提抄交的發票金額也增加10%,即襲19.8萬美元,除數量和金額比信用證增加10%外,做到單證相符,單單一致,議付時銀行不會拒付。
因為信用證規定數量可增減10%,1000公噸的10%就是100公噸,所以裝900-1100公噸之間的數量都是符合信用證的規定的。
⑺ 我國某糧油進出口公司向拉美某國購買12000噸小麥,合同規定在數量上可溢短裝5%,由賣方選擇.由D
一旦裝船不能避免損失。合同應該選擇由買方決定裝船。
⑻ 貿易實務問題
溢短裝部分按照交貨時或者貨到日的進口地或者出口地``或者國際某個市場當日價格計算。也就是說10000公噸小麥中溢短裝的5%按照上面的價格辦法計收`在溢短裝5%以外的小麥價格按照合同成交價格結算。
⑼ 跪求國際貿易專家幫忙把附件中的案例解答,不勝感激!!!
1、買方可否撤銷合同,要看合同中關於交貨品質不符的解決條款是如何規定的——如果合同規定,如果交貨的水分高於合同的規定,買家可以撤銷合同,那麼,買家可以撤銷合同;如果合同規定,如果交貨的水分高於合同的規定,且在一個規定的范圍內,賣家需要降低一定的價格,來彌補水分增加給買家的損失,則買家就不可以撤銷合同。
2、買方不能堅持25%的折價處理——因為,賣方已經答應換貨,以確保買方的利益,而買方將貨物已經轉手賣出,那麼說明買方的利益沒有損失,否則就不會順利轉手。因此,買方不能堅持25%的折價處理。
3、買方可以主張撤銷合同——因為,賣方沒有履行合同如數交貨,即賣方只交了合同規定數量的5%,屬於嚴重違約,那麼,買方可以主張撤銷合同。
如本例賣方交貨90公噸,那麼,買方可以主張賣方繼續履約交足所余貨物,也可以主張停止履約——因為,賣方已經基本履約,如果買方還需要該貨物,那麼,可以主張繼續執行合同,而如果買方不再需要該貨物了,則可以主張停止履約——這些可以根據合同中關於交貨數量的條款來處置。
4、因為合同規定可溢短裝5%,且由賣方選擇,那麼,當國際市場上小麥價格上漲,賣方因此故意少裝500公噸,這並不違反合同關於數量的約定,且這種操作在國際貿易中是常見的現象,並不違反規則——因此,這種情況不能夠算作「損失」。
而要想避免這種現象,那麼,可以規定溢裝而不允許短裝——但是,這是一柄雙刃劍,即當國際市場價格降低時,賣方有意多裝,豈不也是「損失」?所以,對於散裝的大宗貨物,溢短裝條款是合理的和常見的條款,而賣方根據國際市場的變化用足這種條款,並不算違規,而對於買方來說,也不能夠算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