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F代表什麼
運費啊
② 國際貿易中的O/F,是什麼意思
國際貿易中的O/F是基本海運費的意思,就是不加任何附加費用的海運費。英文全專名是ocean freight 。
海運屬費是按照班輪運價表的規定計算,為壟斷性價格。不同的班輪公司或不同的輪船公司有不同的運價表,但它都是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積載系數,不同的性質和不同的價值結合不同的航線加以確定的。班輪運費是由基本費率和附加費(如果有規定的話)兩個部分構成的。所以,一些港口只查到基本費率,還不一定是實際計算運費的完整。
③ 請問: 國際貿易中的F/T的具體解釋是什麼
F/T(每噸計算運費單價)
每噸的運費
④ 國際貿易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修訂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的議定書
歐洲共同體關於合同債務的法律適用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法律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所有權轉移法律適用的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法律適用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間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草案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的延長議定書①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的評注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之一)
⑤ 外貿中C和F分別是什麼意思
在外貿術語中,像C&F ,C代表COST,成本,F代表FEIGHT 運費. 可能根據不同的意思有不同的解釋,不是C還是一個解釋是傭金,像客人說C5,就是5%的擁金. 但願可以
⑥ 外貿中O/F是什麼意思
ocean freight 海運費
海運費怎麼算這個問題影響的因素有很多,參考一下幾點:
(1)明確運輸條款,FOB價格 、CIF價格;
(2)整箱和拼箱海運費計算方法;
整箱海運費=基本海運費+海運附加費
拼箱海運費=重量*單價 或者 體積*單價
拼箱根據貨物的重量和體積,按照「折大計收」的方法計費;
以上是普貨的計算方法,如遇到危險品或其他特殊貨物,隨著運輸要求的提高,海運費
可能會有略微提高。
⑦ 外貿中 F/C F/D 是什麼意思
外貿中,FC意思是「快遞費到付」,FD意思是「准時交貨」。
對外貿易亦稱「國外貿易」 或「進出口貿易」,簡稱「外貿」,是指一個國家(地區)與另一個國家(地區)之間的商品、勞務和技術的交換活動。這種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對運進商品或勞務的國家(地區)來說,就是進口;對運出商品或勞務的國家(地區)來說,就是出口。這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就開始產生和發展,到資本主義社會,發展更加迅速。其性質和作用由不同的社會制度所決定。
⑧ 外貿中F/A是什麼意思
應該是FORM A的縮寫
FORM A 是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它的全稱是<普遍優惠制原產證明(申報與證明之聯合格式)格式A>,英文為: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FORM A,它是受惠國的原產品出口到給惠國時享受普惠制減免關稅待遇時必備的官方憑證,所有的給惠國都接受。格式A證書由受惠國出品商填制申報,受惠國簽證機構審核,證明及簽發。在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是簽發普惠制產地證的官方機構。
FORM 59A的全稱是:<輸往紐西蘭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英文: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EXPORTS TO NEW ZEALAND,是享受紐西蘭普惠制優惠關稅的證明格式之一,是由出口商自行簽發。
FORM A 是所有的給惠國都接受的,而且是由官方出具的。
在填制FORM A證書時,第8欄(原產地標准)是證書的核心。
如果出口商品完全是中國原產的,不論出口至哪個給惠國,都填「P」
如果出口商品是含有進口成份的商品,則:
出口至歐盟,瑞士,挪威和日本,並符合有關給惠國的加工標準的,填:「W」,並在「W」的下方加註商品四位數字HS品目號;
出口至加拿大的含有進口成份的商品,進口成份價值不超過該商品出廠價之40%的,填:「F」
出口至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的,此樣可留空
出口至俄羅斯,哈撒克斯坦和烏克蘭的,填「Y」,其下填明進口原料和部件的價值在出口產品離岸價格中所佔百分率
,對於在一個受惠國生產而在另一個或一個以上受惠國製作或加工的產品,填寫「PK」。
出口澳大利亞的只需一般原產地證就可以,不用FORMA
普惠制 (GSP)與原產地證明 FORM A
(一) 普遍優惠制簡介
世界各國對於進口商品都要徵收關稅。但就同一個國家而言,對同樣的進口商品,由於其原產地不同,征稅的稅率並不是完全相同的。發達國家對進口商品征稅至少有三種稅率標准:一般稅率、最惠國待遇稅率、普惠制稅率。
一般稅率通常是針對沒有正常的外交或貿易關系的國家的。最惠國待遇稅率通常適用於具有正常貿易關系的國家,這是國家之間互相給予對方的正常關稅待遇。一般來說,如果進口商品按一般稅率徵收關稅,由於稅率太高,商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將大大削弱。因而大多數能長期維持的國際貿易在進口國家都是受到最惠國待遇。而普惠制稅率是比最惠國待遇稅率更低的一種稅率。
普惠制(GSP)全稱為普遍優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按照普惠制的原則,所有發達國家(普遍的)對於原產於所有發展中國家(非歧視的)的商品,在最惠國待遇的基礎上,對進口關稅再進行削減或免除。普惠制的給予不要求受惠國對給惠國做出任何減免關稅的回報(非互惠的)。目前普惠制的給惠國有31個。對中國給惠的有28個,這些國家是:歐洲聯盟15個成員國,即:法國、英國、愛爾蘭、聯邦德國、丹麥、義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瑞典、芬蘭;其他國家是: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另有3個給惠國不對中國給惠,即美國、匈牙利、保加利亞。
為使普惠制所給予的優惠落實到原產於受惠國的商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產品,必須原產於受惠國(原產地准則)、由受惠國直接運輸至給惠國(直運規則)、在向給惠國海關報關時提供普惠制產地證(書面證明)_Form A_。在我國普惠制產地證由各地商檢局簽發,現在是由檢驗檢疫局簽發。
很明顯普惠制是一項提高發展中國家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鼓勵其出口的國際貿易優惠政策。對於我們的外向型經濟而言,對於我們的出口商品生產和經營企業來說,如何用好用足普惠制這一國際貿易優惠政策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課題。
自普惠制實施以來,世界上約有170餘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作為受惠國,積極利用普惠制擴大向發達國家的出口,加速經濟增長,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根據聯合國的有關資料,發達國家從發展中國家的優惠進口,1978年比1972年增長14倍,由10億美元增長到150億美元。1980年與1976年相比,經合發組織從受惠國進口總值增加了54.8%,列入普惠制項下可享受優惠的進口額增加了112.7%,受惠國實際享受優惠額增加了132.1%。這說明普惠制優惠進口是發達國家從受惠國進口總值增加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普惠制優惠進口的增幅大大超過了進口總值的增幅。
最典型的例子是亞洲「四小龍」。新加坡、香港、韓國和台灣基本上都是在七十年代經濟起飛的,而七十年代正值普惠制的第一個十年階段。他們非常重視普惠制的利用,分別設立組織機構,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並採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充分利用普惠製成為他們經濟騰飛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 普惠制利用
普惠制的實施從1971年起,現在已經進入第3個10年的最後幾年。我國從1980年起開始利用。1997年我國出口商品中利用了普惠制的有190萬批441.8 億美元。普惠制對我們的出口貿易和外向型經濟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應當注意到,由於學習和宣傳不夠,了解普惠制的人還不多。因而對普惠制的利用率還較低,而且已經利用的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是屬於被動利用的情況。所謂「被動利用」即在不知道普惠制產地證具有減免進口關稅作用的情況下,把普惠制產地證作為一份普通的貿易單據,無償地向國外進口商提供,讓國外進口商獨享普惠制利益,而我們未能分享由普惠制的關稅減免額度所帶來的直接經濟利益。
出口商品的生產和經營企業,要積極學習普惠制。特別是領導和參與對外簽訂合同的業務人員,要了解商品在普惠制方案中的位置。積極主動地利用普惠制的關稅減免額度所帶來的價格上的競爭優勢,在提高商品賣價、擴大出口上有所作為。
⑨ 國際貿易法的法條
國際貿易法不是一個分類很明確的子法律部門,它是由規范國際貿易的各國法律規定及各國達成的貿易協定、條約、公約、國際經濟法中部分條文等內容組成的;並不沒有什麼單行本。
可參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最高人民法院轉發對外經貿部《關於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及一些相關貿易術語和國際貿易慣例的文本。可以查看一些關於國際經濟法的相關法律。
⑩ 關於國際貿易法方面的~
答案
一, 否.做為貿易主體的國家進行國家間的商業行為不能享有主權豁免.現在國際上絕大多數為相對國家主權豁免
主權豁免是指國家的行為及其財產不受他國管轄。這是從「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這一羅馬法概念中引申出來的一項習慣國際法規則。實踐中,國家主權豁免主要表現在司法豁免方面,即一國國內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的訴訟,因此主權豁免又經常被稱為國家的司法豁免權。
20世紀以前,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在外國均享有豁免,這稱為「絕對豁免原則」。但是,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之後,國家大量地參與跨國貿易、金融、投資等商業活動,絕對豁免原則使得外國個人或法人在與國家進行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誕生了「限制豁免原則」。該理論主張將國家行為分為商業行為(管理權行為)和非商業行為(統治權行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後者享有豁免。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觀點已逐漸得到越來越多國家和學者的接受。
二,軍 事政 變 屬於不可抗力范疇.
但是本案例中,訂貨量大量超過奈及利亞海港的卸貨能力,造成美方交貨延遲後遭遇不可抗力,買方奈及利亞要承擔全部責任,即對該合同不能履行而給美國造成的損失.
簡單地說,就是違約或者不能履行在先,不可抗力在後的,不可抗力就不能成為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