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貿易中的所有合同條款的內容
1、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
2. 國際貿易合同中應注意哪些保險條款
貿易合同中的貨運保險條款
了解貨物運輸的投保、英國海運保險的險別和條款;掌握中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路上貨物運輸、空運貨物保險、郵政運輸貨物保險的險別、除外責任和責任期限;重點掌握海洋運輸保險的承保范圍;貨物運輸保險實務:投保金額和保險費計算;貨物運輸保險索賠和理賠:索賠的提出、理賠審定、理賠計算、代位追償和委付。
貨物運輸保險
國際貨物運輸路途長、環節多,運輸過程中會遇到各種風險而造成貨物損失。進出口商人通過投保貨物運輸險,將不定的損失變為固定的費用、投保後,萬一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約定范圍內的損失,可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遭受的風險和損失是多種多樣的。為了明確責任,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險別條款中,對不同險別所承保的風險和損失都作了規定。
海上運輸保險的承保范圍
保險利益
風險
損失
費用
外來風險的損失
我國海運貨物保險險別
基本險
附加險
英國倫敦保險業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條款內容
我國進出口貨物保險的做法
出口保險、進口保險、保險索賠
http://www.kfxy.btvu.org/zhuanye/mysw/%E8%B4%B8%E6%98%93%E5%AE%9E%E5%8A%A1%E7%AC%AC%E5%85%AB%E8%AE%B2%E4%BF%9D%E9%99%A9%E6%9D%A1%E6%AC%BE.ppt#256,1,第八講 國際貿易保險條款
http://www.newbooks.com.cn/book/47255.html
http://cn.made-in-china.com/info-centre/notebook/e1.html
3. 國際貿易合同有哪幾部分及主要條款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種類較多,各類合同內容都不盡相同,它們都有著各自特點,但也都有其共同點,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內容分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註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於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製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於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託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採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採用托收方法。
⑥商檢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准等內容。
⑦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a.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b.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c.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⑧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於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於××國法律"。
(3)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於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索賠的手續;
②提出索賠的期限;
③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④索賠的方式。
如索賠遭到拒絕,在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爭議。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合同條款應明確約定是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二者選擇其一。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4. 國際貿易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啊!
答: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
(3)價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專
(5)違約責任;
(6)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7)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屬8)當事人雙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5. 國際貿易中都有那些條款呢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通常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 (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裝運和轉運、裝運通知、滯期和速遣條款等內容。
運時間 裝運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均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合同,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規定跨月、跨季度裝運。這種規定,賣方可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廣。
(5)國際貿易合同基本條款擴展閱讀:
按商品移動的方向國際貿易可劃分為:
1、進口貿易(import Trade):將其他國家的商品或服務引進到該國市場銷售。
2、出口貿易(Export Trade):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輸出到其他國家市場銷售。
3、過境貿易(Transit Trade) :A國的商品經過C國境內運至B國市場銷售,對C國而言就是過境貿易。由於過境貿易對國際貿易的阻礙作用,WTO成員國之間互不從事過境貿易。
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是就每筆交易的雙方而言,對於賣方而言,就是出口貿易,對於買方而言,就是進口貿易。此外輸入該國的商品再輸出時,成為復出口;輸出國外的商品再輸入該國時,稱為復進口。
6. 進出口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進口合同的內容與出口合同大體相同,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約首,約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稱、編號、訂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名稱和地址、適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條款,包括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主要條款和格式條款,或稱一般
交易條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如商品檢驗、索賠、不可抗力、仲裁等。第三部分是約尾,約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買賣雙方的簽字等。一、約首合同中的約首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名稱。合同的名稱應正確體現合同的內容,進口人製作的合同通常稱購貨合同或購貨確認書。如由國外出口人起草繕制的也有使用售貨合同的。2.訂約日期和地點。訂約日期應為接受生效日期。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時生效。如合同未另行規定生效條款,訂約日期即合同的生效日期。3.當事人名稱、地址。當事人的全名和詳細地址應在合同中正確載明,除了可以識別當事人之外,在發生糾紛時,可作為決定訴訟管轄的重要依據,也便於在必要的時候進行聯系。4.前文。前文措詞必須與合同名稱相一致。如採用合同書形式,則前文應使用第三人稱語氣,例如:「本合同由××與××訂立」(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vand between…and…)或類似詞句;如使用確認書,則前文措詞應使用第一人稱語氣,例如:「茲確認從你方購買……」(We confirm the purchase from you…)或類似詞句。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解釋依據哪一國法律,對雙方當事人都十分重要。按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法律,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並在合同中加以規定,如訂明:「本合同的訂立、履行及解釋適用中國法律。」二、基本條款進口合同本文中的基本條款與出口合同相同,包括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但在具體內容的掌握上則有所不同。1.商品的名稱和質量。很多商品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名稱,因此,在進口詢盤時,應注意所使用的商品名稱能代表擬訂購的商品,並使用國際通用名稱。在確定商品名稱時,要做到既有利於運費的計算,又不致與其他商品相混淆。進口合同中對商品名稱要作明確規定,進口許可證及其他進口單證中的商品名稱與進口合同要嚴格一致。進口合同中的商品質量條款是非常重要的條款。進口合同的糾紛以品質問題最多,因此,為預防或避免賣方交貨品質不符要求或以次充好,合同中的商品規格、標准、牌號、型號、等級等應訂得具體明確。2.數量條款。按我國計量法的規定,進口數量單位(包括商品規格的計量單位)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和標准,一般不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儀器設備,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有關標准計量管理機構批准。進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計算數量的時間和地點,例如以裝運時的數量、以目的港卸貨時的數量為准,或以進入進口地倉庫或工廠時核定的數量為准等。一般商品特別是初級產品的進口合同,可以規定溢短裝幅度,在由我方派船接貨的情況下,除應規定溢短裝幅度外,還應明確溢短裝「由買方決定」。 3.價格條款。目前,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貿易術語很多,其中以FOB、CFR或CIF三種使用最多。在進口業務中,大多採用。FOB貿易術語,由我方派船到國外接運貨物。但是,對個別業務,我方派船不便,賣方又為資信較好的老客戶,可按CFR或CIF、條件成交。在多式聯運情況下,則可採用FCA、CP"r或CIP術語。進口合同的價格有凈價、含佣價、基價、推算價,價格中還可以減除數量折扣、季節折扣和特別折扣等。 4.裝運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也是合同中的基本條款,交付貨物是賣方最基本的義務。在進口合同中,應訂明賣方裝運貨物的時間、地點和通知等義務的內容。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是根據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所決定的。國際貿易中常用的FOB、CFR、CIF都屬於在裝運港交貨的貿易術語,只要賣方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了船,取得了貨運單據並將其交給買方,也就認為已經履行了交貨的責任;如使用FCA、CPT、CIP貿易術語,賣方只要將貨物在發貨地交給承運人監管,即為交貨。我進口貨物的運輸方式大多為海洋運輸並較多使用FOB術語,有時也有使用CFR和CIF、貿易術語的。(1)FOB條件下的裝運條款。FOB條件下的裝運條款除了合同中應指定裝運港外,還應規定合理的裝運時間和裝運通知等。 a.裝運時間。進口合同中對裝運時間的規定不僅直接影響到我方能否及時取得貨物,以滿足生產、消費或轉售的需要,還涉及我方能否有足夠時間安排船隻並通知賣方。因此,裝運時間一般是規定一個期限,而不能規定某個肯定的日期。除此以外,進口合同中還應規定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買方不能按時派船應承擔的責任。b.裝運通知。FOB進口合同的裝運通知條款的內容主要有:賣方的貨妥通知;買方的派船通知和賣方裝船後的通知。為了便於買方既按合同又按賣方的要求派出船隻,進口合同中應規定賣方發出貨物業已備妥的通知期限、通知的內容及未按要求發出通知應承擔的責任。為了使賣方能按照船期安排裝船,買方應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所要求的裝運時間的充分通知。(2)CFR和CIF『條件下的裝運條款。按CFR和CIF條件訂立的進口合同,由賣方安排運輸,為維護我方利益,應對賣方關於運輸的責任在合同中作適當規定。在CFR條件下,由賣方租船、訂艙、由買方負責保險,賣方在裝船後立即發出裝船通知就顯得格外重要,因此,合同中還應訂立裝運通知和風險劃分的條款。5.付款條款。 進口合同中的付款條款對保障我方利益關系很大,如果稍有不慎,不僅會增加費用支出,而且還會發生付了款而拿不到貨物及/或我方需要的憑證和單據的情況。三、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
款予以說明。凡已在格式條款中訂明的事項,在合同的基本條款中可以不再另作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以非格式條款為准。當事人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7.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你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雖然在《公約》中未有明確的表述,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可以總結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在商品的名稱和品質規格、裝運、商品檢驗(檢疫)、索賠條款上大體一致,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數量條款。此條款只要包括交貨數量和計量方法。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農副產品的交易中由於這些貨物的計量不易精確,故為避免爭議,應在合同中對交貨的數量規定一個機動幅度,也即「溢短裝條款」。
2、包裝條款。根據《公約》第35條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和包裝。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若無約定,則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進行裝箱和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和包裝,否則視為與合同不同。同時,包裝條款中須明確國際對運輸標志的慣常做法以及訂明包裝費用由何方負擔 .
3、價格條款。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相當突出的作用,直接關繫到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作價主要有固定價格,滑動價格和後定價格三種方式。在貿易實務中,還應密切注意國際貿易術語的應用。
4、保險條款。由於國際貨物買賣風險比較大,故保險條款在合同中就顯得非常必要。這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有較大的區別。在貨物買賣中,應注意各種貿易術語中保險費用和保險責任的負擔。
5、支付條款。國際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規定,貨物的結算除了政府記帳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過銀行進行現匯結算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過現金或銀行轉帳進行結算。此條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條款。這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普遍採用的一種例外條款。按照《公約》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遲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擔責任,只有當既沒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當事人過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仲裁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規定,如雙方協商不成,應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的涉外買賣合同若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其規則進行仲裁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則相對較少採用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和糾紛。
8、法律適用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由於涉及合同當事人來自不同的國家,故很有必要設立法律適用條款來規定準據法,以防止在發生爭議時無法缺點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的法律。一般來說,國際上都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定,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還要受到最密切聯系原則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的限制 .公約中對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的 適用范圍規定的更加完備與廣泛。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予以規范調整,故較少設立此條款。 所以,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我國《合同法》應當充分地借鑒《公約》,特別是一些在國際貿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條款的設立上能日趨完善。
8. 論國際貿易合同的條款內容
1、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法。商品質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憑樣品和憑文字與圖樣法。商在憑樣品確定商品品質的合同中,賣方要承擔貨物品質必須同樣品完全一致的責任法。商為避免發生爭議,合同中應註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法。商憑樣品成交適用於從外觀上即可確定商品品質的交易法。商憑文字與圖樣的買賣包括憑規格、等級或標準的買賣,憑說明書的買賣以及憑商標、牌號或產地的買賣法。商對於附有圖樣、說明書的合同要註明圖樣、說明書的法律效力法。商
2、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商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數量方面,合同通常規定有「約數」,但對「約數」的解釋容易發生爭議,故應在合同中增訂「溢短裝條款」,明確規定溢短裝幅度,如「東北大米500公噸,溢短裝3%」,同時規定溢短裝的作價方法法。商
3、貨物的包裝條款
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商包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志法。商制定包裝條款要明確包裝的材料、造型和規格,不應使用「適合海運包裝」、「標准出口包裝」等含義不清的詞句法。商
4、貨物的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商為防止商品價格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合同中還可以增訂黃金或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法。商
5、貨物的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法。商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法。商
6、貨物的保險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法。商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條款法。商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定,因此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於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採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採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法。商
7、貨物的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法。商支付手段有貨幣和匯票,主要是匯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由銀行提供信用,但通過銀行代為辦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種是由銀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證法。商支付時間通常按交貨與付款先後,可分為預付款、即期付款與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點即為付款人或其指定銀行所在地法。商
8、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鑒定,並出具檢驗證明法。商檢驗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權與復驗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准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法。商在國際貿易中,檢驗機構主要有官方檢驗機構、產品的生產或使用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由私人或同業協會開設的公證、鑒定行法。商檢驗權與復驗權的歸屬,以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地點,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通常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商檢驗的標准和方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方法:按買賣雙方商定的標准方法、按生產國的標准和方法、按進口國的標准和方法、按國際標准或國際習慣的方法法。商檢驗證書是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數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書面文件,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議付貨款並據以進行索賠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應按照合同的具體約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國家特殊法律規定的檢驗證書法。商
9、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訂立以後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責任,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法。商一般來說,不可抗力來自兩個方面;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法。商前者如水災、旱災、地震、海嘯、泥石流等,後者如戰爭、暴動、罷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個有確切涵義的法律概念,並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構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時當事人在合同中改變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義,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雙方公認的不可抗力事故法。商
10、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裁決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條款的主要內容有:仲裁機構、適用的仲裁程序規則、仲裁地點及裁決效力法。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仲裁機構、仲裁地點都由雙方約定產生,仲裁程序規則一般由選擇的仲裁機構決定,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凡訂有仲裁協議的雙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商
11、法律適用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在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由於各國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不同,就產生了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法。商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宣布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法。商
9. 國際貿易合同條款中最重要的基礎條款是什麼
合同條款都很重要,比如價格,數量,標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等。
10. 出口貿易合同主要條款有哪些
2、商品規格,等級和標准;
3、商品品質、公差、條款表示品質的方法;
4、出口商品包裝包裝的類型包裝的標志條形碼關於中性包裝和定牌問題;
5、合同中的數量條款常見的度量衡制度計量單位計算重量的方法;
6、賣方交貨品質和數量的確定;
7、貨物標的的確定;
8、貨物的價格進出口商品的計價原則計價貨幣傭金和折扣出口商品的成本核算出口報價的技巧;
9、計價貨幣的選擇;
10、國際貨款的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