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應該賠償
吸取教訓 我就總結出三點
1 「我某出口公司A對英國B公司按每公噸90英鎊內CIF利物浦成容交某農產品一批」
貿易方式 應為FOB
CIF 國際貿易 術語 指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CIF 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2 「向買方寄送過樣品,訂約後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一致」
3 「中國商品檢驗局檢驗簽發品質規格合格證書」
合同中應註明檢驗檢疫的標准參照 我方或者是對方
B. 國際貿易實物案例分析
哈哈,是有道理的,應為A公司發盤後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電,電文專中稱: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司對此未作屬答復。你們沒有對他的還盤做去明確答復,所以他們已經對你們的發盤進行了還盤,原來的一切都沒有了法律效力。你們的做法是沒有錯了,好好維護自己的利益吧。 很高興為你解答。
C.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急
損失應由承運人承擔,賣方應象承運人提出索賠。
D. 國際貿易案例
1.一般合同應規定溢短裝條款,比如容許實際交貨數量+/-3% 或+/-5%, 沒有規定的,慣例一般按5%掌握,由於你實際短少6%,超過了上限, 違反慣例,買方有權拒收,至於降價幅度,只能視客戶信譽程度,協商解決;
2.有部分灌裝24,代替了合同約定的30,雖然總細數正確,價格沒差別,但因為包裝不符合合同要求,顯然是違約的,只能協商解決,買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條款,如果你及時向買方通知了裝船信息,則由買方投保,責任由買方承擔(買方再向保險索賠);
4.租船不是你的義務,由於你方接受了客戶的委託,代為租船,卻沒有如期裝船,故責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託租船時,聲明不承擔是否能如期租船之義務,並得到客戶同意。
5.買方因為你方未及時通知裝船,導致沒有及時投保,造成的損失,由你方承擔,買方有理;
6.CIF,貨損發生在越過船舷之前,賣方有權索賠;
CFR ,FOB的投保人是買方,賣方無權索賠;
7.按保單約定及實際損失賠償。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貨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
E.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不用負責。D/P方式下,雖有銀行的介入,但還是商業信用。
F. 國際貿易案例2例
1、覆蓋。
2、賣方可以拒抄絕提貨。擅自更改包裝有違合同約定和信用證規定。
另:首先要明白何為「貨物品質比樣品低7%」?品質是由具體的指標構成的,如濕度、含雜率等。如果沒有具體指標的檢驗數據而僅僅聲稱「品質低7%」,這是抽象和沒有說服力的。因此A公司不應該就這么賠償,而是要求B拿出進一步的數據再作決定。
G. 列舉兩則貿易案例
1.我國某企業緊急出口一批服裝到迪拜,共計300公噸,對方企業也已經開好信用證,信用證上要求該批貨物不允許分批裝運。但由於我方企業生產能力有限,不能及時提供300公噸的服裝,因此,我方企業按對方企業的要求,在國內組織了其他同類貨源,並於青島、上海和寧波三個港口各裝運了100公噸的貨物在同一航次的同一條船上,同時在提單註明了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運日期。鑒於該種情形,我方企業是否違約?銀行最終能否議付?
2.我國某公司出口一批麵粉,雙方簽訂了一份CIF合同,裝運前按合同規定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水漬險,貨物裝妥後順利開航。載貨船舶啟航後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風雨,海水湧入艙內,致使部分麵粉遭到水漬,損失價值達2000美元;數日後,又發現部分麵粉袋包裝破裂,損失達2500美元。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請問這些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3.中國A公司向澳大利亞B公司發盤,銷售某商品一批,除列明其它一些必要的交易條件外,發盤表明,以即期信用證付款,收到信用證後2個月交貨。B商在發盤有效期內回電,稱接受發盤,同時要求立即裝運。但A公司未做答復。隨即B商開來即期信用證,並註明「立即裝運」。當時該貨物的國際市場價格大幅上漲,A公司拒絕交貨,並立即退回信用證。試分析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
3.我A公司以FOB條件從國外進口一批農產品,雙方在合同檢驗條款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港檢驗,由裝運港公證行出具檢驗證明,作為確定交貨品質和重量的最後依據。貨到目的港後,我國海關檢驗發現部分貨物霉變,且交貨數量與合同約定不符。於是A公司委託當地商檢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後向賣方提出索賠。請問A公司索賠是否合理。
4.我方某公司從英國進口一批貨物,雙方約定按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開證行中國銀行按時向英方開出信用證。英方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匯豐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匯豐銀行對單據予以審查,認為單據合格後即向受益人議付貨款。我方收到貨物後發現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便要求開證行中國銀行拒絕向議付行匯豐銀行付款,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請問我方要求是否合理?並說明理由。
5.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按CIF條件成交,B公司通過C銀行開給A公司一張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當A公司於貨物裝船後持全套合格單據向銀行辦理議付時,B公司倒閉。同時傳來消息,稱這批貨在離港72小時後觸礁沉沒。問:C銀行能否以B公司倒閉及貨物滅失為由拒付貨款,並述理由。
6.上海某公司的產品在東南亞市場有比較高的知名度,市場銷路較好。俄羅斯某公司向上海公司要求訂貨,說明最終市場在上海公司從未涉及的中東國家,並以開拓新市場為由要求上海公司降價20%,上海公司考慮到開拓新市場同意俄羅斯某公司的要求,以FOB美元術語成交,價值10萬美金,並在合同中註明俄羅斯公司不得將貨物賣至東南亞。然而上海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俄羅斯公司直接把貨物銷往印度,於是向俄羅斯公司索賠20%的優惠款,俄羅斯公司以FOB項下目的地由買方指定,賣方無權干涉為由予以拒絕。試問:上海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答案:1.沒有違約,銀行不能拒付。UCP規定同意運輸工具裝運並經同一運輸路線的即使裝期跟裝運港不同,只要是到達同一目的地的,不視為分批裝運。
2.前面部分的2000美元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因為符合水漬險的賠償范圍,而後面的2500美元損失因為不是直接由海水進艙造成的。
3.A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其在發盤中規定了一個期限那麼就是說明這個要約是個不可撤銷要約,其次B公司又按照要求開立了信用證,說明其已經採取了實質的行為,也表明此要約的不可撤銷性。要約發出並且對方做出來承諾那麼這個合同關系就產生了。賴不掉了!
3.不合理,既然規定出口裝運港檢驗那麼就得以出口國裝運港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依據,如果證書證明該票貨物達到了檢驗要求那麼也是不能索賠的。
4.我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證開立後就是一個獨立於合同存在的自足文件,其不受合同的約束,信用證下付款是一種單據的買賣只要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單據符合了信用證規定銀行就必須無條件地付款。這個業務中讓銀行不付款是不可能的事,只能後期再對賣方進行索賠了。
5.不能!都說了信用證一經開立就是獨立的自足文件,信用證項下付款是一種單據的買賣,既然全套單據合格,銀行不能拒付。剩下的雙方間解決就行
6.合理,既然合同中都已經規定了不能賣給東南亞國家了,那麼管你目的地是哪反正就不能是東南亞國家,否則誰要給你那個20%的優惠了,哪有這么便宜的事!
H. 請大家幫我分析一個國際貿易案例,謝謝!
樓上的回答不正確
無論是UC500 還是UCP600 都有明確規定,除非受益人明確表示接受修改,否則原回信答用證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請參考UCP500第九條D款III),UCP600是2007年7月1日全球開始統一適用,所以一般現在開征還是多採用UCP500。即使是UCP600也是持同樣的觀點。
所以開征行肯定是無禮拒付。
I. 國際貿易案例!
fob風險到了香港,CFR風險到了德國。這兩種成交方式都是買方負責保險的。版
誰沒買誰倒霉。船公司有免責權條款,他只需進行少量賠償。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島公司沒責任。11月20日,貨應該在香港和德國之間,德國買了保險找保險公司賠。否則,誰都不要陪賠。
我隨便說的,請指正。
J. 國際貿易幾個案例分析
1、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損的表現形式為共同海損犧牲和共同海損費用,共同海損犧牲包括拋棄貨物、為撲滅船上火災而造成的貨損船損、割棄殘損物造成的損失、有意擱淺所致的損害、機器和鍋爐的損害、作為燃料而使用的貨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貨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等。共同海損費用包括救助報酬、擱淺船舶減載費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損害、避難港費用、駛往和在避難港等地支付給船員的工資及其它開支、修理費用、代替費用、墊付手續費和保險費、共同海損損失的利息等。所以,(1)屬於單獨海損。其他幾項,是由於撲滅火災造成的,所以其餘都是屬於共同海損。
2、CFR=FOB+FFOB=FOB含佣價*(1-傭金率)CFR=CFR含佣價*(1-傭金率),即題目所求CFR含佣價=CFR/(1-傭金率)所以,CFRC3%=[FOB含佣價*(1-傭金率)+F]/(1-傭金率)即:CFRC3%=[120*(1-2%)+10]/(1-3%) =131.55美元 3、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如果信用證規定與買賣合同的內容相一致,而賣方因情況有變(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無法照辦時,例如裝運期問題、不準分運問題、不準轉運問題等,則賣方只能與買方協商要求修改,如買方同意改證,應視為雙方協商同意修改買賣合同;但此時買方也有權不同意改證。
所以,銀行根據信用證規定辦事,因為信用證業務就是單據業務,單據不符,銀行當然有權拒付。
賣方如果自認為受不可抗力影響而未按時交貨,賣方可以以此為由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尋求法律解決。
賣方沒有權利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銀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