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國貨主A公司委託B貨運代理公司辦理一批服裝貨物海運出口,從青島港到日本神戶港。B公司接受委託後,出
1.承運人
2..應該支付。B/L上註明運費預付,只要已經開航無論最後貨物是否安全運抵,都視為船東已賺取的運費。
3.有權。因為B是A的承運人,承擔貨物滅失損壞的風險,但是賠償按照BL條款有責任限制。(但是我又覺得貨權已經轉讓給D了,A不一定有權……反正實際操作中,如果AD關系好A有可能出面,否則A不會蹚渾水的)
4.LS錯了~D有權要求B賠償哦!因為A公司將提單轉讓給日本D貿易公司。D是B所簽提單的合法持有人。
5.有權,由於貨主與它並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不能以違約訴之,但可以侵權為訴由,行使救濟權。這是因為,貨物事實上是由實際承運人負責運送的,貨損或遲延交付亦或是由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所致。此時,無船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雖都對貨主負有賠償責任,但他們所負賠償責任的基礎不同,是基於違約或侵權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產生,無船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對損失的產生沒有主觀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利益,與民法上通常所見的因共同侵權、擔保等原因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中主債當事人之間只有或侵權或違約一個法律關系有所區別。這樣一來,針對貨主的損害,讓不同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是不充分的。況且,無船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又是另一獨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即獨立訂約人的關系。因此,他們是不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的。
⑵ 2011年12月初,我國A外貿公司委託B貨運代理公司代為辦理一批海運貨物出口手續,裝貨港為中國寧波
都有權,就算是A告B,B也可以反告他拖欠運費,你這好像是學生考試問的,不是實際操作中的問題吧。反正實際出貨碰到這種問題,如果沒有書面協議,B必須保證提單在自己手上,這樣自己才能不受損失
⑶ 2011年12月初,我國A外貿公司委託B貨運代理公司代為辦理一批海運貨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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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我國貨主A 公司委託B貨運代理公司辦理一批服裝海運出口...B公司是否有權向C公司索賠貨物損失
首先,先將你上來面的自描述中存在的問題點梳理一遍。
1、A公司委託B公司代理貨物運輸,而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義向C公司租船訂艙,C公司簽發給B的提單即為一份有效的海上運輸合同,即C公司按照B的要求將貨物運抵指定的港口,同時B公司需要在發貨港將運費結算。因此B有義務向C結算海運費(一般操作是B收到A的海運費或者確定A一定可以支付後B會向C結算),否則C有權利在目的港扣貨;同理B給A簽發的HBL也是一份有效的運輸合同B將貨物按A的要求運至......
2、因為作為A的運輸代理人,所以當A的貨物委託給B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生貨損A有權利向B進行索賠;同理B將自己的貨物交由承運人C運輸,發生貨損有權利向C進行索賠,因此按照正常的程序的話是:A找B索賠,B找C索賠。
最好是三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話會非常麻煩,另以後可以做一下保險例如海運一切險,所有的貨損都涵蓋在裡面,以免到時候如果代理或者船公司互相扯皮都不管事時,可以憑借保險減少一些損失。
謝謝!
⑸ 我國貨主A公司委託B貨運代理公司辦理一批服裝貨物海運出口, 從青島港到日本神戶港. B公司接受委託後, 出具
1、B公司對於A公司而言是無船承運人nvocc。在本案中B為無船承運人,而C為實際承內運人
2、B公司容應當支付C公司運費;因為相對承運人C(實際承運人)而言B是托運人,故其應當支付運費
3、A公司沒有權利向B索要損失,因為提單已經轉讓給D公司,該貨物和A已經沒有任何關系
4、D公司有權向B公司索賠,因為對於D而言,B公司為提單簽發人,兩者適用海上運輸合同,故有權向其索賠
5、D公司也有權向C索賠,因為在本案中C作為實際承運人有管貨責任。但本案中D向C索賠只能適用侵權,不適用海上運輸合同。
⑹ 我國a貿易公司預委託b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辦理一票集裝箱海運貨物出口事宜,貨物
1. 1個1C箱中最多可裝24-2.5=21.5噸貨物
2. 1個1C箱中最多可裝28/1.6=17.5噸該票貨物
3. 因為60/17.5=3.4,所以需要4個1C箱子裝運該票貨物。
⑺ A公司產貨賣給B貿易公司,B貿易公司委託C公司出口,C公司退稅,但為何稅局所說交易異常不給退稅呢求教
異常不是你的交易問題,這種交易很常見的。
國稅局在審核退稅過程中版,如果有疑問,迴向上游發函權,對貨物交易的真實性核實。
也就是C公司所在地國稅局會向B公司國稅局發函,B公司在向A公司發函核實。
現在不能退稅,應該是回函來有什麼問題。
建議你讓B公司詢問主管稅務局,如果不是B卡住了,在問下是不是A卡住了。
出口退稅核實很嚴的,生產方必須要有真是的貨物流,現金流,生產能力等等。你問下吧。
⑻ 我國A貿易公司委託同一城市的B貨運代理公司辦理一批從我國C港運至韓國D港的危險品貨物。A貿易公司向B貨運
(1)A貿易公司和船公司無責任。B貨運代理公司負全責。
(2)承運人無須對其他貨主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於b貨運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該批貨物為危險品貨物,因此由此產生的貨物滅失和對其他貨物及船舶的損失均由b貨代公司負責。我國海商法規定,運輸危險品時「托運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誤的,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根據情況需要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托運人對承運人因運輸此類貨物所受到的損害,應當負賠償責任」。
(3)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責任。因為投保人隱瞞了貨物的真相,屬於欺騙性質,保險公司免責。
(8)我國a貿易公司委託擴展閱讀:
在貨運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一般說來主要是保證所運輸的貨物按時、安全地送達目的地。因此承運人應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滅失、短少、污染、損壞等負責。一旦發生此種情況,應按實際損失給予賠償。這種損失必須發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內。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一般是從貨物由托運人交付承運人時起,至貨物由承運人交付收貨人為止。
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除外。在這段責任期間內,承運人應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只有在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等原因造成的情況下,承運人才可以免責。
⑼ 我國A外貿公司出口一批貨物到加拿大,其CFR多倫多價格為989USD,買方要求我A外貿公司代為在中國投保,
保險公司都有最低收費的,這個才900多美金,是不按照費率收費的,保單一張最低200吧,有的也有100的
⑽ 我國常見的國際貨運代理人有哪幾種各有什麼特點
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對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定義是:國際貨運代理人是根據客戶的指示,並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貨物運輸的人,其本人並不是承運人。貨運代理也可以依這些條件,從事與運送合同有關的活動,如儲貨(也含寄存)、報關、驗收、收款。
(一)以純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貨代公司作為代理人,在貨主和承運人之間做牽線搭橋的作用,由貨主和承運人直接簽運輸合同。貨代公司收取的是傭金,責任小。當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時候,貨主可以直接向承運人索賠。
(二)以當事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1、貨代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承運人)簽訂合同
2、在安排儲運時使用自己的倉庫或者運輸工具
3、安排運輸、拼箱集運時收取差價
以上這三種情況,對於托運人來說,貨運代理則是作為承運人,應當承運人的責任。
(三)以無船承運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當貨運代理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並簽發自己的無船承運人提單時,便成了無船承運經營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運人,他一身兼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性質。
(四)以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當貨運代理負責多式聯運並簽發提單時便成了多式聯運經營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