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案例在裡面!
接受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以聲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對有關接受,問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
1. 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這一條件與發盤的第一個條件是相呼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人願意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但並不表示他願意按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盤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 受盤人表示接受,要採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接受。
3. 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的。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的接受,而屬於還盤。
4. 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它約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受盤的的接受通知有時晚於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受"。對於這種遲到的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公約]第21條規定過期的接受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仍具有效力: 1. 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將此種意思通知受盤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發盤已經失效。
根據成立的第四點,這個合同不成立。
現在的國際業務中一般都採用電子郵件,傳遞速度非常快,不會再出現這種情況了。
Ⅱ 關於國際貿易實務的案例題~~請高手速來~
1.《公約》對逾期的規定
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回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答見通知被發價人。
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效。
2.A公司不想接受的話,在收到G公司的接受郵件後要立即通知G公司不認可逾期接受。
3.失誤在於沒有及時的通知G公司的接受信函逾期,不能接受。
Ⅲ 8、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後,可否撤銷為什麼接受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被撤銷
只有主張到達生效原則的情況下才存在接受的撤銷。撤銷接受的通知要在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之前或同時,被發盤人收到撤銷的概念是指被對方收到以後,但是接受一旦被對方收到就會產生法律後果。
發盤撤銷指發盤失去效力:
1、受盤人拒絕而失效;若受盤人在拒絕後又在有效期內表示接受,發盤人也不再受其約束。
2、發盤人有效撤回或撤銷自己的發盤而失效;
3、規定的接受期限已滿而失效;
4、合理期限」已過而失效;
5、政府禁令。有關部門國家政府突然頒布禁止進出口該發盤中的商品的法令;
6、在發盤接受前,雙方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產。
7、交易中,不論哪種原因導致發盤終止,此後發盤人均不再受其發盤的約束。
《公約》第十九條(2)款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並不改變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逾期接受按一般原則,逾期接受不能作為一項有效接受。
但是如果發盤人同意並通知受盤人,則逾期接受屬有效接受。如果逾期接受不是受盤人造成的,發盤人若不及時反對,逾期接受可成為有效接受。撤回接受根據《公約》規定,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須於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被送達發盤人。
接受於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須於接受生效之前撤回,接受生效後,合同已經成立,所以接受是不能撤銷的。
Ⅳ 急求國際貿易實務案例題
答案:(來1)不合理。自該禁令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後生效,即要到 9 月 30 日後才生效,而合同規定在9月份交貨(沒說在9月後交貨),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2)中意兩國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該案雙方洽談過程中,對《公約》的適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公約》約束。按《公約》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傳送到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他認為該發盤已經失效。據此,我方於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電報屬因傳遞延誤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項交易,應即復電通知對方:我方原發盤已經失效。如我方鑒於其他原因,願按原發盤達成交易,訂立合同,可回電確認,也可不予答復,予以默認。
Ⅳ 求答案。關於 國際貿易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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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國際貿易實務試題,求大神幫助哇,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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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吧。
Ⅶ 國際貿易實務名詞解釋
1、貿易術來語
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良好平均品質
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3、象徵性交貨
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4、中性包裝
即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者品牌的包裝。(無牌中性包裝、定牌中性包裝)。
5、OCP條款
陸上運輸通常可到達的地點。OCP地區是以落基山脈為界,其以東地區均定為內陸地區范圍。從遠東地區向美國OCP地區出口貨物,如按OCP條款達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較低的OCP海運優惠費率,進口商在內陸運輸中也可以享受OCP優惠費率。
Ⅷ 國際貿易實務關稅問題
1、 實盤可否撤回?為什麼?
可撤回。發盤人必須要以更快的通信方式使撤回的通知趕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到達收盤人,或者與發盤同時到達,否則不能撤回
2、 什麼是「逾期接受」,其法律效力如何?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受盤人的接受通知有時晚於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發盤人,這在法律上成為「遲到的接受」,又稱逾期接受。
對於逾期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下面兩種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1) 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盤人。
2) 如果在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其發盤已經失效。
3、 簡述FOB術語與CIF術語的區別。
1) 價格構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IF包括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
2) FOB中由買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CIF中由賣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FOB由買方負責裝船訂艙,支付運費。CIF由賣方負責裝船訂艙,支付運費。
3) FOB指定裝運港;CIF指定目的港。
4、 簡述FOB術語與FAS術語的區別。
1) 交貨地點不同。FOB是裝運港船上交貨;FAS是裝運港船邊交貨。
2) 風險轉移不同。FOB以船舷為界,貨物在裝上船之前的風險都由賣方承擔;FAS風險以船邊為界,賣方在船邊完成交貨義務。
5、 分析FOB術語、CFR術語和CIF術語的異同點。
FOB是裝運港船上交貨;CFR是成本加運費;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1) 相同點:
1 三者都適合水上運輸方式。
2 風險轉移相同,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
3 都由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支付關稅和費用。
4 都由買方在目的港辦理收獲和進口手續。
5 都在裝運港交貨,。
6 都是象徵性交貨。
2) 不同點:
1 價格構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FR包含成本和運費,CIF包含成本、保險費和運費。
2 FOB由買方負責裝船訂艙支付運費; CIF、CFR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
3 FOB、CFR由買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CIF由賣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6、 CIF條件下,買方付款前得知貨物已滅失,可否拒絕支付貨款?為什麼?
不可以。
CIF從交貨方式來看,屬象徵性交貨,即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交貨,並向買方提交合格的單據,就可以收取貨款。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是符合要求的,無論貨物在途中是否遭到損失,買方都必須支付貨款。
7、 按CFR術語成交賣方應特別注意哪些問題?為什麼?
賣方在貨物裝船之後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辦理保險手續。因為如果 賣方未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使買方未能及時投保,貨物在海運途中的風險由賣方負擔。
8、班輪運輸的特點有哪些?
班輪運輸具有航線固定、航期固定、港口固定和費率相對固定的4個基本特點。此外,班輪承運人負責配載裝卸,班輪運價已包括裝卸費。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豁免以船方簽發的提單條款為依據,班輪運輸承運貨物的品種、數量比較靈活,貨運質量較有保證,一般在碼頭倉庫即可交接貨物。
9、按「件」為單位成交能否利用增減5%的慣例?為什麼?
不可以。根據UCP600規定,對合同未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散裝貨,除非信用證規定貨物的指定數量不得有增減,在所支付款項不超過信用證規定金額的條件下貨物數量准許有5%的增減幅度。當信用證規定數量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時,溢短裝條款則不適用。所以當以「件」為單位時不能用溢短裝,即不能用此慣例。
10、什麼是分批裝運和轉船?
分批裝運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可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車次、班次裝運。
轉船是指貨物在裝運後允許在中途轉裝其他船舶均達目的港。
11、出口時可否接受「選擇港」,為什麼?
可以接受。但通常有以下幾個要求:
1)規定選擇港的數目一般不超過3個,各個選擇港必須在同一航線上,而且是一般班輪公司的船都能夠停靠的基本港口;
2)應該在合同內規定由於選擇卸貨港所增加的運費、附加費應由買方負擔;
3)在核定價格和計算運費時,應按選擇港總最高的費率和附加費計算。
因此,只要滿足以上三個要求便可以接受「選擇港」。
12、試述海運提單的性質。(論述)
1)貨物收據。提單是承運人或代理人出具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證明承運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
2)物權憑證。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提單的合法持有者有權支配該貨物。提單可以通過背書的形式轉讓貨物所有權。
3)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條款將承運人與托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豁免都列明在內,一旦雙方發生爭議應以此條款作為解決問題的主要依據。
13、同一艘船、同一航次多次裝載是否作分批裝運論?為什麼?
不作為分批裝運。因為分批裝運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可以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車次、班次裝運。只要運輸單據表面上註明是使用同一運輸工具裝運並經同一線路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註明的裝運日期及裝運港不同,只要運輸單據註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
14、構成共同海損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1)危險必須是確實存在或不可避免的,不是主觀臆斷的。
2)危險必須是危及到船舶、貨物的共同安全。
3)挽救措施必須是合理的、有意採取的。
4)損失和費用必須是特殊性質的或額外的。
5)犧牲或費用的支出必須是共同海損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
6)犧牲或費用的支出必須是有效果的。
15、超過簽發日期21天的提單銀行可否拒絕付款?為什麼?
可以拒絕付款。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管理》規定,向銀行交單議付日超過提單簽發日21天的提單為過期提單,銀行不在其信用證項下予以議付。
16、除外責任及其范圍。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對於某些原因所引起的貨物損失不負責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基本險中的除外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被保險貨物的保險責任開始之前就已存在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品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屬於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條款所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17、托收的含義和特點是什麼?(論述)
含義: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銀行根據所受到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付款/承諾,或者憑付款/承諾交出商業單據,或者憑其他條款或條件交出單據。
特點:
1)對出口商來講,付款交單的方式比承兌方式更為有利。在付款交單方式下,進口商在未付清貨款代收行不能將有關的商業單據交付進口商,因此進口商不可能在未付清貨款的情況下提走貨物,貨物的所有權與控制權、處置權仍屬於出口商。而在承兌交單方式下,進口商只要在遠期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即可以從代收行處取走商業單據,提取貨物。如果進口商提貨後,匯票到期卻拒不付款,或者進口商破產倒閉無力償付,出口商會因此遭受損失。
2)對進口商來說,托收方式方便有利。因此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發貨在先,進口商付款在後,等於出口商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進口商不需要預墊資金,或者僅需要墊付較短時間的資金。
18、戰爭險與基本險的責任起訖有什麼區別?
基本險的責任起訖期限通常採用國際保險業慣用的「倉至倉」條款。是指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運在內,直至該貨物被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戰爭險的責任起訖是以「水上危險」為限,是指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港的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的海輪或駁船為止。
19、出口時採用托收方式應注意哪些問題?
1)認真考察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和經營作風,並根據進口商的具體情況控製成交金額,不宜超過其信用額度。
2)制單環節要謹慎。托收項下銀行只檢查單據,並不審核單據。進口商為了降低自身的風險,要仔細審核單據,以保證出口的貨物與合同要求相符合,防止由於制單的錯誤導致 進口商拒付貨款。
3)要特別注意遠期付款交單,增加了出口商的風險。
4)從保險方面控制風險。出口合同應爭取以CIP或CIF術語成交,由出口商辦理貨運保險,或者投保出口信用風險。
20、以托收方式進口,向銀行付款取得單據,事後發現單據是假的,銀行是否有責任,為什麼?
銀行無責任。因為托收的性質為商業信用,銀行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只提供服務,不提供信用。銀行僅以委託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既無保證付款人必然對付款的責任,也無檢查審核商業單據是否真實有效,能否代表合同規定的義務。
21、說明信用證的含義和特點。(論述)
信用證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
特點:1)開證行負有第一性付款責任。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證,因此銀行也就代替了開證申請人而處於第一付款人的位置。
2)信用證是獨立合同之外的一種自足的文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為依據的。但是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了與買賣合同相分離的另一種契約,不再受到原來買賣合同的約束。
3)信用證處理的是單據業務。在信用證方式下,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即信用證業務項下的各方,所處理的都是單據,與貨物無關。
22、什麼是對開信用證?它所適用的貿易方式有哪些?
對開信用證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一般用於易貨貿易、來料加工或補償貿易的結算。
23、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的區別有哪些?
1)在備用信用證下,受益人只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業務時,才能行使信用證規定的權利。如果開證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備用信用證就成為備而不用的文件。在跟單信用證項下,受益人只有履行了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才能向開證行要求付款。
2)備用信用證的使用范圍更加廣泛,其用途與銀行保函幾乎相同;而跟單信用證一般只適用於貨物貿易結算。
Ⅸ 四道關於國際貿易實務的案例分析題,非常感謝50分奉上~~
第一題
日商的做法不合理。
因為:如果接受通知超過發盤規定的有效期限,這就成為一項逾期接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認為逾期接受原則上時無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第21條就規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於收到逾期接受後,毫不遲延地通知受盤人,確認其為有效,則該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第二題
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B公司於8日要求降價,是對原發盤提出修改的表示。屬於還盤。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也是受盤人以發盤的人的地位提出新的發盤。A方的發盤經過B方的還盤後即失去效力。
第三題
合同不成立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此題中撤回通知與發盤同時到達,所以甲公司可將發盤撤回。
第四題
該合同成立
接受必須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來。接受也可以用行動表示。此題B公司收到發盤後立即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並用行動匯款給A公司。所以此接受為有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