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貿易實務名詞解釋 很多個不懂,請高手給答案
國際貿易慣例:指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自發形成的,某一地區、某一行業中普遍接受和經常遵守的任意性行為規范。
FOB 船上交貨
中性包裝 商品和內外包裝上均無生產國別和生產廠商名稱
公量 干凈重加上國際公定回潮率與干凈重的乘積所得出的重量
國際多式聯運 就是用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 將貨物從一國運到另一國交付地點
單獨海損 保險標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部分滅失或損害,即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部分損失。
倉至倉條款 出倉至倉條款是海洋貨運保險單背面保險條款內的保險專用術語
推定全損 指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受損貨物殘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復、續運至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其抵達目的地的價值時,視為已經全損。
水漬損 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混進了雜質所造成的損換
托收 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後,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付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
銀行保函 銀行作為保證人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文件。
仲裁 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索賠 在工程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某一方負責的原因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工期延誤,通過合法程序向對方要求補償或賠償的活動。
制單結匯 由出口結匯單據結匯
代理 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代理伺服器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㈡ 國際經濟與貿易慣例規則案例分析,要求詳細、有依據,謝謝各位啦
1、甲方公司可以據此答復開證行——CIF是象徵性交貨術語,只要甲方公司按時在裝專運港將貨物裝上船,提屬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且單證相符,那麼,開證行沒有理由拒付——因為信用證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只要受益人交單相符,開證行就必須兌現付款承諾,不能夠以開證申請人拒絕提貨而拒付。
2、議付行可以這樣答復開證行——議付行按照開證行的指示,對受益人條的單據進行了審核,並且審核無誤,因此根據開證行的指示已向受益人墊付了價款——這符合信用證的規則。而信用證是單據買賣,不涉及單據之外的任何條件,即只要受益人交單相符,則開證行不能夠以開證申請人拒收貨物為由拒絕付款。因此,議付行應該致電駁斥開證行的拒付理由,要求開證行履行付款義務。
3、太平保險公司應該依據實際的貨損和保單的約定,對受到損失的貨物進行理賠。
㈢ 國際貿易中全部損失具體分為哪些種類
國際貿易中全部損失具體分:
1、實際全損: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
2、推定全損:指貨物發生保險事故後,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要支付的費用與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將超過保險價值的損失。
3、共同海損:指在海洋運輸途中,當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採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稱為共同海損。
4、單獨海損:保險標的在運輸過程中遭遇海上風險直接造成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屬於這種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損失,即為單獨海損。
(3)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推定全損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特點:
1、交易雙方處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在洽商交易和履約的過程中,涉及到各自不同的制度、政策措施、法律、慣例和習慣做法,情況錯綜復雜。稍有疏忽,就可能影響經濟利益的順利實現。
2、國際貿易的中間環節多,涉及面廣,除交易雙方當事人外,還涉及商檢、運輸、保險、金融、車站、港口和海關等部門以及各種中間商和代理商。如果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就會影響整筆交易的正常進行,並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糾紛。
另外,在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遭到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來風險。所以通常還需要辦理各種保險,以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
3、國際市場廣闊,交易雙方相距遙遠,加之國際貿易界的從業機構和人員情況復雜,故易產生欺詐活動,稍有不慎,就可能受騙上當,貨款兩空,蒙受嚴重的經濟損失。
4、國際貿易易受政策、經濟形勢和其它客觀條件變化的影響,尤其在當前國際局勢動盪不定、國際市場競爭和貿易摩擦愈演愈烈以及國際市場匯率經常浮動和貨價瞬息萬變的情況下,國際貿易的不穩定性更為明顯,從事國際貿易的難度也更大。
㈣ 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案例分析
此案件發生在80年代,是在海商法生效之前,不知道應該怎樣裁決,請高手回答一下吧
㈤ 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各國國內法和國際貿易規則與慣例的關系,,你能把那篇文章發來嗎,完全找不到啊
應該沒人會專門就這么多個「法」的關系寫文章。國際公法也稱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國際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還包括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個人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然後強加於各國。國際法中對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由國家通過協議制定的。 3、國際法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強制實施法律的機關,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遭到破壞、國際法主體的權利遭受破壞時,國際法主體通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以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際法的實施。
國際公法與國際毛衣規則和慣例的關系不大,國際私法跟他們才有關系。
國際私法廣義來說不是什麼法,這是一個從名稱就存在爭議的法律部門,從古羅馬時期的「法則區別說」,到現今「國際私法」、「私國際法」、「法則區別說」等各種稱謂,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促進了國際私法的繁榮。 1834年美國法學家J.斯托里首創「國際私法」一詞作為法律抵觸法的同義語。隨後,在德文、法文中創造了相應的詞彙,再後在義大利、西班牙文中也產生了相應的詞彙。在中國和日本則稱為國際私法。因為國際私法是關於各國民法的適用的法律,所以又稱為法律適用法。
國內法與國際私法的關系: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最古老的淵源。 在國際私法的發展史上,國內立法是最早的國際私法淵源。最早的成文國際私法規范當屬1756年的《巴伐利亞法典》,早期影響最大的當屬1804年《法國民法典》。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都開始在國內立法中接受國際私法,但是各國的立法模式並不完全一致,大致分為三種: (1)分散立法式; (2)專章專篇式; (3)單行立法式。 國內立法在國際私法上的發展趨勢為:呈現出法典化的發展方向;調整對象不斷擴大,適用范圍愈加廣泛;沖突規范靈活性加強。 對於判例法的國家來說,司法判例是國際私法的重要淵源。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將其作為國際私法的淵源。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並不是法律,但卻是國際法的一個重要淵源。如(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2)《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3)《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4)《國際保付代理慣例規則》(1994 年)(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5)《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1992年)。 上述慣例在國際貿易中均得到普遍遵守。貿易雙方當事人有權在合同中達成不同於慣例規定的貿易條件。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慣例的約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國際貿易規則相對於慣例來說,可以說官方的色彩多一些,如一開始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後來的WTO。
㈥ 請問車輛推定全損後,我可以拿到多少的賠償,具體怎麼計算
按照常規的公式:全損的損失金額=〔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完好件新件市場報價〕×(1-折舊期×折舊率)- 殘值。
1、新車購置價包含了車輛購置稅,因此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出險時市場上同類車型的新車購置價×(1+車輛購置稅)。
2、完好件扣減,只有受損車輛已經施救且推定全損時才會將大件完好的配件進行扣減。如只剩小額的完好件一般會計入殘值一並扣減。如果是絕對全損,則完好件為零。
3、殘值,是指完全沒有使用價值的廢件,按能夠賣掉的價格進行扣減。殘值歸誰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折歸被保險人處理則在定損中減去殘值,如由保險公司收回則不減殘值。
4、折舊率,目前的條款均在條款中規定了月折舊率,明確按照月折舊率進行折舊,並註明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新車購置價的80%。如果具體到個案差異較大時,被保險人可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
5、按照慣例解釋,全部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實際全損,也就是車輛整體損毀,已無法修復;另一種是推定全損,也就是車輛雖然還可以修復,但修復的費用達到或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修復也就沒有價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損來處理。
(6)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推定全損擴展閱讀:
根據《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的規定:
1、第二十四條全部損失是指保險車輛全部損毀、滅失或其修復費用達到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情形。除保險車輛全車被盜搶外,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的。
(1)如全損保額不低於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對保險車輛損失,本公司按以下規定核定賠償:核定車輛損失=(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交強險賠付-殘值)×(1-絕對免賠率之和)×事故責任比例。
(2)如全損保額低於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對保險車輛損失,本公司按以下規定核定賠償:核定車輛損失=(全損保額-交強險賠付-殘值)×(1-絕對免賠率之和)×事故責任比例。
2、第二十五條除全部損失以外的保險車輛損失均為部分損失。保險車輛發生部分損失的。
(1)如分損保額不低於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對保險車輛損失,本公司按以下規定核定賠償:核定車輛損失=(實際修復費用-交強險賠付-殘值)×(1-絕對免賠率之和)×事故責任比例。
(2)如分損保額低於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對保險車輛損失,本公司按以下規定核定賠償:核定車輛損失=(實際修復費用-交強險賠付-殘值)×(1-絕對免賠率之和)×事故責任比例×分損保額/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
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網路
㈦ 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主要有哪些啊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7)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推定全損擴展閱讀:
發展趨勢
以貿易全球化為首要內容的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經濟和商務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
1、國際貿易步入新一輪高速增長期,貿易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愈加明顯;
2、以發達國家為中心的貿易格局保持不變,中國成為國際貿易增長的新生力量;
3、多邊貿易體制面臨新的挑戰,全球范圍的區域經濟合作勢頭高漲;
4、國際貿易結構走向高級化,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發展方興未艾;
5、貿易投資一體化趨勢明顯,跨國公司對全球貿易的主導作用日益增強;
6、貿易自由化和保護主義的斗爭愈演愈烈,各種貿易壁壘花樣迭出。深入分析和把握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對於我們科學決策,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把握好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各種機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㈧ 國際貿易與實務作業 (我書上找不到。。能幫忙回答下嘛)
1、 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方法有兩種:一是規定溢短裝條款;二是規定約數。所謂溢短裝條款,是指在合同中規定交貨時可以多交或少交合同數量的百分之幾的條款。 其中注意: a)如果採用溢短裝條款,實際發貨到底是多裝還是少裝的選擇權最好規定是己方。 b)如果是採用約數,這個要注意付款方式,如果是信用證付款,信用證上規定是約數,一般理解為10%,發貨時要注意控制量,以免不符。
2、 這道題目是考貿易術語的風險轉移。 CIF術語雖然表示是 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表面上看是賣方負責保險,其實是賣方為買方辦理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保險,但是風險轉移點為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在裝運港前,買方負責所有風險,但是貨過船舷後,就是買方承擔風險。所以不能拒付貨款或向賣方索賠。而是在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向保險公司索賠,可以請賣方代為辦理。
1、 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而不再有任何商業價值。
推定全損:是指貨物遭受風險後受損,盡管未達實際全損的程度,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和繼續將貨物運抵日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推定全損需經保險人核查後認定。
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保險標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部分滅失或損害,即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部分損失。這種損失只能由標的物所有人單獨負擔。
共同海損: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
2、 這道題是考SHIPPING ADVICE。 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所以因由賣方承擔。
1、不可抗力法律後果: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後者如戰爭、政府禁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可能會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消滅,如必須變更或解除合同;也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如財產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險范圍內的財產損失時 ,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出賠償關系。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遭遇事故一方應採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凡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方已盡力採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第一、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第二、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2、這道題目考的是採用某種貿易術語並有衍生的情況下的各方責任劃分問題的探討。 如果一旦選定某種貿易術語,一般在這種貿易術語下,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各方的責任就已經確定。 採用FOB術語,就是買方負責租船。雖然此題的情況是附加服務型的FOB,賣方還要為買方辦理租船服務,但是免除不了買方應有的責任。如果買方想要Cost+Freight的方式,由賣方承擔租船運輸責任的話,那就應該用CFR方式。 此題的情況,只是代為辦理,雖然沒有在約定時間完成,但即使是「代為辦理租船」是合同一部分,也不足以構成撤銷合同的充分理由,如果不在合同約定里就更不合理了。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列舉出賣方盡力辦理租船,且在客觀條件下實在無法滿足約定的證據,以駁回撤銷。
㈨ 國際貿易慣例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一)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貨物貿易領域國際慣例:
1.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華沙—牛津規則》
3.《1941年修訂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
在國際貿易支付領域國際慣例:
1.《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2.《托收統一規則》
在國際保險領域國際慣例:
1.《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倫敦保險協會保險條款》
在國際運輸領域國際慣例:
1.《巴黎規則》(《巴黎規則》不是國際條約,只具有習慣或慣例的性質)
2.《維斯比規則》
3.《漢堡規則》
(二)國際貨物貿易條約
關於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條約:
1.《國際貨物貿易統一法公約》
2.《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時效期間公約》
關於國際貨物運輸的條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2.《1968年布魯塞爾議定書》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4.《關於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5.《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6.《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7.《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關於國際支付的條約:
1.《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和《統一支票法公約》
2.《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三)國際貨物貿易國內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