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貿易壁壘有哪些
國際貿易壁壘包括技術性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關稅性貿易壁壘,非內關稅性貿易壁壘。下容面重點普及一下,關稅性和非關稅性貿易壁壘。
關稅壁壘:是指一國(地區)政府所設置的海關對進出口本國(地區)關境的商品徵收關稅所形成的一種貿易障礙。常見的關稅壁壘包括以下幾種:關稅高峰、關稅升級、關稅配額。
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有:禁止進口、配額管理、進出口許可證管理、通關環節壁壘、進出口的國家壟斷、歧視性政府采購政策、歧視性國內稅費、海關估價、數量型外匯管制、進口押金管理、技術性貿易壁壘、動植物檢驗檢疫措施、原產地規則、補貼等。
B. 中小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中遇到的障礙
很多!
1.自身的:對國際業務的不了解,在做的還是通過外貿公司的業務,不了解國外業務的規律.國際業務:利潤小.要求高.時效快.單子大,但優點:資金回籠迅速.
2.還有來自社會大環境:企業的一個自營進出口權,每年要的花費是相當可觀的,一般企業是無法承受的.
\\\\\\太多了!
C. 國際貿易的障礙是什麼
不同的文化和政治引發的溝通障礙,不同的政策造成的障礙。。
D. 什麼將國際自由貿易發展的主要障礙
國家貿易保護主義和國家懲罰性關稅,反傾銷調查。
E. 國際貿易中具有爭議性的問題
國際貿易中具有爭議性的問題:國際貿易壁壘
1、在國際貿易中,影響和制約著商品自由流通的各種手段和措施,稱之為貿易障礙或貿易壁壘。這種壁壘一般可分為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兩種。 所謂關稅壁壘,是指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所設置海關向進出口商徵收關稅所形成的一種貿易障礙。按徵收關稅的目的來劃分,關稅有兩種:一是財政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二是保護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保護本國經濟發展而對外國商品的進口徵收高額關稅。保護關稅愈高,保護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實際上等於禁止進口。 非關稅壁壘,是指除關稅以外的一切限制進口措施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又可分為直接限制和間接限制兩類。直接限制是指進口國採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進口商品的數量或金額,如進口配額制、進口許可證制、外匯管制、進口最低限價等。間接限制是通過對進口商品制訂嚴格的條例、法規等間接地限制商品進口,如歧視性的政府采購政策,苛刻的技術標准、衛生安全法規,檢查和包裝、標簽規定以及其他各種強制性的技術法規。
什麼是貿易技術壁壘?
貿易技術壁壘是以國家或地區的技術法規、協議、標准和認證體系(合格評定程序)等形式出現,涉及的內容廣泛,從科學技術、衛生、檢疫、安全、環保、產品質量和認證等技術性指標體系方面入手,施於國際貿易當中,呈現出靈活多變,名目繁多的規定,由於這類壁壘大量的以技術面目出現,因此常常會披上合法外衣,成為當前國際貿易中最為隱蔽、最難對付的非關稅壁壘。
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關稅壁壘逐步被非關稅壁壘所取代,而其中的綠色壁壘更是以其鮮明的時代特徵日益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關卡。綠色壁壘的主要表現形式有:綠色關稅、綠色市場准入、環境貿易制裁、強制性綠色標志、強制要求ISO14000認證、繁瑣的進口檢驗程序和檢驗制度,以及要求回收利用、政府采購、押金制度等等。可以預測,綠色壁壘對未來國際貿易的影響將越來越大,由此而引起的貿易糾紛將成為國際貿易與世界經濟發展中的一個新的焦點。和其他貿易壁壘相比,綠色壁壘具有更強的技術性、隱蔽性、靈活性和爭議性。正由於這些特點,綠色壁壘一旦形成,往往使出口方無可奈何,對出口方影響嚴重。
F. 引力模型中考察國際貿易的障礙有哪些影響因素
在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貿組織的背景下,提高我國外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己成為關鍵。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得貿易發展的動態利益,更好地通過貿易發展戰略來促進產業結構的良性調整,提高貿易商品的國際競爭力,我國應充分利用WTO賦予的各種許可的措施,制定並建立我國面向21世紀的對外貿易發展戰略,實現我國從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的轉變。
一、引言經濟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國在全球范圍內的經濟融合,它是世界生產力發展的結果,其推動力是追求利潤、取得競爭優勢和謀求經濟的發展。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大大加強,導致經濟全球化的直接原因是國際直接投資與貿易環境出現了新變化。在21世紀,經濟全球化己成為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一個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大趨勢。經濟全球化可以帶來整個世界范圍內的經濟發展和資源最優配置,這一點對於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具有
易引力模型(Gravity Model of Trade)是地理學家、社會學家與經濟學家為了解釋與預期人類在地理空間上的經濟、社會及政治性相互影響與相互作用方式,利用經典力學中牛頓萬有引力公式建立的一種理論假說.引力模型的最早引入,可追溯至凱瑞(Carey,1858)其所著的《社會科學原理》直接應用萬有引力原理解釋社會現象.自上世紀40 年代,地理學家、經濟學家才大規模在理論分析與經驗檢驗方面引入引力模型.在國際貿易問題研究上,丁伯根(Jinbergen,1962)為了說明在由多個國家組成的世界裡,貿易流量的不對稱現象,即大國的貿易量占其GNP的比重小於小國的建立了貿易引力模型.80年代,經濟學家用類似的貿易引力模型說明部門內貿易的流量與流向的決定問題.
丁伯根的貿易引力模型
為了更好地理解貿易引力模型,首先寫出牛頓萬有引力公式:
在方程中,Fij為物體i與j之間的引力,mi,mj是物體i與j各自的質量,dij為物體i與j之間的距離,k為常數,它可依據具體情況來確定.該公式表明,引力的大小與物體i與j各自的質量成正比,與距離的平方成反比.
經濟學家利用萬有引力公式及其基本思想,建立了各種各樣的貿易引力模型.在這里,我們介紹丁伯根建立的貿易引力模型:
在方程中,Xij是 i國向j 國的總出口;Yi與Yj分別為i國與j 國的GNP, Dij為i國與j 國之間的距離,K,e 為常數,a、b為參數.該公式表明,i國向j 國出口總量的大小或者i國與j 國之間的貿易量的大小與i國與j 國的國民收入的總量成正比,與兩國之間的距離成反比.
尤其重要的意義。可以說經濟全球化為中國實現經濟發展和趕超發達國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機遇。
同時,經濟全球化作為無法迴避的客觀現實,中國只有積極參與才能求得生存和發展。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是實現經濟現代化的需要,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是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的需要。進入世貿組織後,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將進一步發展,故在21世紀經濟全球化對中國經濟的影響也會與日俱深。中國將面臨新的發展機遇,也將面臨國際激烈競爭的嚴峻挑戰。二、WTO與國際貿易的發展潮流
(一)國際貿易的歷史發展潮流。考察國際貿易的變遷歷史,一國對外貿易的產生、發展都是在其國家干預、保護下而進行的,國際貿易過去沒有、將來也不可能離開國家的干預而存在。那種認為國際貿易是在自由的市場經濟中自發產生、發展的觀點是沒有歷史依據的。經濟學家卡爾?博蘭尼論證了這一觀點。他認為從起源上說,對外貿易具有冒險、勘探、狩獵、掠奪和戰爭的性質,而非以物易物的市場交換關系。同時對外貿易也絕非意味著雙向的和平關系,即使它共有這樣的內涵,通常是根據互惠原則建立起來的,而不是市場交換的原則。
(二)WTO與國際貿易發展。WTO是一個調整國際經濟和貿易關系的國際經濟組織。它通過規定各國政府所應承擔的主要契約義務,來規范各國對外貿易立法與規章的制定和實施。WTO大大拓展了多邊貿易體制規范的范圍,將長期游離於GATTs規則和紀律之外的主要貨物貿易領域--農產品貿易以及紡織品與服裝貿易拉上了自由貿易之路,還擴展至服務貿易、知識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並加強了約束能力。無論是贊同或是反對WTO者,大都傾向接受WTO的角色就是要推動自由貿易。支持者自然認為WTO是在促進貿易自由化,是為了打破貿易障礙和建立一套自由和平等的競爭規則。批評者盡管對WTO有極大的保留,但在論述的層次上,卻往往未能擺脫將WTO當作為自由貿易推動者的迷惑。
G. 壟斷為什麼導致國際貿易
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和其成員國相互大幅度減讓關稅雖然標志者世界貿易朝著自由化的方向邁進一大步,但我們還遠不能說,世界貿易就已經實現了自由化。這是因為在國際貿易中,除了政府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繼續存在外,尤其還存在著私人經濟主體間限制競爭的行為,例如訂立價格卡特爾,分割銷售市場,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私人間的限制競爭一般是由反壟斷法調整的,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頒布了反壟斷法,實行保護競爭和反對壟斷的經濟政策。反壟斷法的特點是,它適用於所有的對國內市場起著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而不管這種行為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例如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30條第2款規定,「本法適用於在本法適用范圍內發生的所有限制競爭行為,即使限制競爭行為系本法適用范圍以外的原因所致,亦同。」這說明,反壟斷法不僅是各國保護競爭,維護競爭性市場結構的有力武器,而且還與國際經濟貿易有著密切的聯系。今天,我國正在制定反壟斷法,而且,我國企業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有時不可避免地也會涉及到外國的反壟斷法。因此,我們很有必要研究反壟斷法與對外經濟和貿易的關系。本文主要結合聯邦德國反壟斷的立法和實踐,論述反壟斷法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積極作用。此外還將探討反壟斷法在域外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反壟斷法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作用
反壟斷法與對外經濟貿易發生聯系,這首先是因為跨國公司的活動引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隨著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商品、資本、技術和勞務的跨國流動就成為國際上普遍的現象,跨國公司隨之也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十分活躍的經濟組織。由於跨國公司在財力上可以得到母公司的幫助,在生產技術和產品銷售方面與國際市場有著廣泛和深厚的聯系,所以,與一般的企業相比,跨國公司在東道國的市場競爭中常常占據優勢地位。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在1977年關於跨國公司的一個報告中指出,加拿大的前一百名最大的企業中,七十五個企業的資本與國外有聯系。這種情況在歐洲也普遍存在,例如,聯邦德國所接受直接投資中,一半是流到了注冊資本超過一億馬克的大企業中。 跨國公司對東道國的經濟和競爭可以起到積極的作用,這特別是在東道國的市場結構處於壟斷的或寡頭壟斷的狀況下,外國企業技術先進和價格低廉的產品無疑會給死氣沉沉的市場注入新的競爭活力。例如,美國的輪胎,洗滌劑以及家用電器企業在歐洲的投資就打破了這些市場在當時的壟斷局面,推動了市場的競爭。 然而,跨國公司的活動也可能給東道國的經濟和競爭帶來不利的影響。因為,跨國公司極易利用其經濟優勢在東道國的市場上取得壟斷地位,成為限制競爭的勢力,進而會影響到東道國的經濟和技術的發展。為了扼制跨國公司的壟斷勢力,保護本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市場經濟國家一般將反壟斷法無例外地也適用於在本國活動的外國企業和跨國公司, 甚至還適用於它們在國外產生的但對國內有影響的限制競爭行為。具體說來,這種管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限制跨國公司的外部擴張
外部擴張也稱企業合並,它是指企業以購買另一企業的股份或財產的方式,擴大生產規模,增大市場佔有率,提高競爭力。企業合並常常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在競爭中,一部分企業破產倒閉,退出競爭;另一部分企業則可通過合並其他企業,擴大銷售市場,取得更大的利潤。企業合並雖然是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的結果, 但是過度的合並則會引起經濟集中,集中則會導致市場的壟斷。因此,控制企業合並是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凡可預見因合並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時,聯邦卡特爾局得禁止合並;除非參與合並的企業能夠證明,合並將改善競爭的條件,且這一改善競爭的好處大於因市場支配地位產生的壞處。這個條款也適用於有跨國公司參與的企業合並。
跨國公司在國外直接投資時,一般不是自己創建新企業,而是通過購買當地企業或者通過與當地企業的聯合來進入東道國的市場。這種方式的好處是:(1)可獲得當地企業已取得的市場份額;(2)得到熟悉當地市場的經營管理人員;(3)易於同當地政府建立聯系,從而取得可能的補貼或者其他優惠待遇。此外,從競爭的角度看,這種方式一般也不會受到東道國反壟斷法的干預,因為它們一般也不會提高東道國市場的集中度。然而,如果跨國公司在進入市場時或在進入市場後,以某種方式破壞了東道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即由此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時,那就會受到反壟斷法的干預。依照德國法,這將適用反對限制競爭法上述第36條第1款的規定。此外,根據該法第130條第2款,這個條款不僅適用於德國境內發生的可引起限制競爭後果的企業合並,而且還適用於德國境外發生的但對德國市場能夠產生限制競爭影響的企業合並。概括地說,這樣的合並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外國企業在德國境內取得德國企業的財產,或者與德國企業一起建立合營企業。在這種情況下, 外國企業將直接進入德國市場,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以自然對德國的市場競爭會產生影響。在GKN/Sachs一案中,德國聯邦法院制止了一家英國康采恩准備在德國購買一家生產汽車離合器的公司股份的打算。法院的理由是,這家德國公司在國內已經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如果它再取得與其產品相關的市場上活動的英國公司的股份,就會加強其市場支配地位,從而會更加惡化德國的競爭性市場結構。法院指出,這里不需要證明,取得外國股份的企業是否會利用外國的財力資源。決定性的因素是,合並後德國企業現有的競爭者是否還能進行價格競爭,以及其潛在的競爭者是否還能進入市場。
第二,德國企業在國外取得外國企業的財產或股份,或者與外國企業一起建立合營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外國企業在與德國企業合並之前,其產品或者技術就已經通過德國進口商或者現在的聯合夥伴進入了德國市場,從而事實上在德國已經從事經營活動,那麼這個合並對德國市場的競爭就會發生影響。1973年,聯邦德國卡特爾局就曾以效果原則禁止AEG無線電通訊股份公司在義大利購買A. Zanussi S.p.A.公司的25.01%的股份。理由是,義大利Zanussi康采恩已經有產品進入德國的市場,它除了向AEG無線電通訊股份公司供貨外,還向德國其他的企業供貨,因此,如果它和AEG合並,就將使AEG的競爭者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
第三,單純外國企業的合並。從理論上講,即使與德國完全沒有聯系的外國企業,如果它們的合並以某種方式惡化了德國市場的競爭條件,聯邦卡特爾局依照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30條第2款的規定,也可以禁止這個合並。然而, 這樣的案子是很難出現的,因為即使有這種合並存在,參與合並的外國企業也不會向德國的卡特爾局進行報告。在實踐中,外國企業的合並可影響德國國內市場的情況一般是外國企業在德國境內有子公司。這里最有名的案例是1985年的Morris/Rothmans一案。 1982年,美國的Philip Morris煙草公司從一家南非煙草公司手中購買了英國Rothmans煙草公司50%的股份,從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的角度,這兩個公司就實行了合並。 當時,在德國的煙草市場上,Philip Morris公司的全資子公司Philip Morris有限責任公司的市場份額是14.3%,Rothmans公司的子公司Brinkman股份公司的份額是16.9%。在Morris公司和Rothmans公司合並之前,德國的煙草市場是由5家公司把持著,它們共同的市場份額達到99%。就是說,除了美國和英國兩家公司的子公司外,還有另外的三家公司, 它們的市場份額分別為30.15%,27.3%和10%。聯邦卡特爾局認為,Morris公司購買了Rothmans公司的股份後,它們在德國煙草市場上的子公司就會合並為一個競爭實體, 從而使該市場由5家企業控制的局面改變為由4家企業控制,這勢必更削弱了市場競爭的強度,提高了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對該合並發出禁令。雖然Morris公司和Rothmans公司對這個決定不服,先後上訴柏林高級州法院和聯邦法院,但該案的結果是,Morris公司不得不將其從Rothmans公司購買的股份降低為24.9%,從而使這個股份購買依德國法不屬於企業合並之列。1987年,聯邦德國認可這個合並對德國市場不會產生顯著影響而取消了禁令。
2、禁止跨國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聯邦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禁止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根據第19條第2款,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是指它們作為一定商品或者服務的供應者或者需求者(1)在市場上沒有競爭者,或者沒有實質性的競爭;(2)或者與其競爭者相比具有突出的市場地位,在這里特別要考慮企業的市場份額,財力,進入采購或銷售市場的渠道,與其他企業聯合的情況,其他企業進入市場時在法律和事實上存在的障礙,德國境內外的企業事實上或者潛在的競爭,企業的供求轉向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能力以及企業的交易對手選擇其他企業作為交易對手的可能性。企業一旦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得承擔特殊的責任,即不得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濫用在這里首先是以剝削和妨礙的形式表現的。例如在價格方面表現為對銷售對手或者對消費者的高價盤剝,或者以暫時的低價傾銷來妨礙其競爭對手。其他妨礙性的策略還有控制原材料或半成品市場、壟斷運輸、壟斷銷售渠道等等。
一般來說,外國企業或者跨國公司在東道國不容易取得市場的支配地位,因為東道國政府可以通過其經濟或競爭政策來防止這樣的事實發生。而且,一旦有這樣的事實發生,東道國政府一般也會通過推動國內企業的聯合來抗衡跨國公司事實上或潛在的競爭優勢。例如,歐洲在60年代末就曾以合並浪潮作為迎接美國跨國企業插足歐洲的挑戰。如同控制企業合並一樣,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關於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規定也適用於在德國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的外國跨國公司。而且,根據第130條第2款的效果原則,它還適用於在德國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的外國企業,如果它們的濫用行為對國內市場已經或者將要產生限制競爭的影響。
對跨國公司濫用監督的典型案例是聯邦卡特爾局1974年關於對Texaco、BP、Shell、Esso、VEBA (ARAL) 等大的石油公司汽油價格的審查案。 審查的背景是1973年10月到1974年春的世界石油危機。這次危機一方面導致汽油價格大幅度上漲,另一方面使汽油的市場供應非常緊張,以致在德國甚至多次禁止人們星期天開車出遊。然而這次危機並不單單因為石油輸出國的政策,在相當的程度上還歸因於國際石油康采恩的壟斷價格政策。這個期間,在德國經營石油產品的跨國公司的汽油價格每升上漲了14分尼,據說這是與外國姐妹公司的原油和石油加工產品的價格上漲幅度相一致的。但同時人們又獲悉,這些石油公司的母公司1973年第四季度的利潤是上一年同期的3倍。此外,還有消息透露說,當時一桶汽油的成本最高是120馬克,但這些公司加油站的汽油價格卻上漲到每桶160馬克。在這種情況下,聯邦卡特爾局便決定對上述跨國公司進行立案審查,看它們是否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況。 聯邦卡特爾局首先認為,Texaco、Esso、Shell、ARAl 和 BP這五個大的石油康采恩已經共同構成反對限制競爭法第22條意義上占市場支配地位的寡頭壟斷集團。因為它們共同在德國石油產品市場上約達到75%的份額,相對於其他小石油公司具於突出的市場地位。卡特爾局還認為,這幾個公司事實上也不存在實質性的競爭,因為:第一,它們在過去幾個月的價格政策是相同的;第二,1974年年初他們都過大幅度地提高了發動機燃料的價格;第三,德國大多數石油產品銷售商掛靠著這五個大公司。在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卡特爾局提出的事實構成是:第一,這些公司的母公司1974年第1季度的利潤與成本嚴重不符;第二,BP公司的供貨商一直沒有提高其產品的價格,因此BP公司說其成本上漲是沒有理由的;第三,與其他石油產品價格上漲的趨勢相比,汽油的漲價完全是因為市場支配地位而引起的,為此卡特爾局還駁回了這些公司以不同產品混合核算作為汽油大幅度漲價的理由。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聯邦卡特爾局向這些企業發出禁止濫用的命令,要求它們將其產品價格降低到合理的水平。這個案子雖然最後不了了之,這一方面是因為柏林高級州法院與聯邦卡特爾局對此案有不同的看法, 另一方面是因為石油危機經歷的時間不長,石油產品市場很快又恢復了以前競爭的狀況,但是,聯邦卡特爾局對這些大跨國公司在價格方面嚴格的監督和管制,畢竟使它們的濫用行為有所收斂,不敢為所欲為,隨意漲價。這個例子也說明,反壟斷法中關於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監督尤其適用於大的跨國公司,對它們的市場行為可起到規范和約束的作用。
3、禁止影響國內市場的國際卡特爾
國際卡特爾與跨國公司關系不大。因為大多數國際卡特爾是由單純的國內出口企業組成的, 它們在國外一般沒有子公司。為了保證和推動產品在國外的銷售,這些企業就相互訂立協議,商定產品價格,或者分割在進口國的銷售市場。跨國公司參加國際卡特爾的情況也是有的,為了擴大銷售自己的產品,它們有時就與生產同類產品的其他國家的企業在銷售方面達成某些協議。
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6次修訂前的第6條第1款規定,單純的即不影響國內市場的出口卡特爾不受反對限制競爭法的管轄。對國內市場有影響的出口卡特爾,若該影響對保證出口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是必要的,則也可以得到豁免。聯邦法院在1973年關於輸油管道一案的判決中對「國內影響」的解釋是,「從反對限制競爭法保護自由競爭的一般目的出發,對國內的影響必須得以損害國內自由競爭的方式出現。如果非卡特爾的第三方企業在國內生產或者銷售的自由受到損害,或者將要受到損害,那就是對國內產生了影響。」 由於德國對出口卡特爾持寬容的態度,大多數出口卡特爾可獲得批准。例如,1978年向聯邦卡特爾局提出申請的111個出口卡特爾中,104個得到了批准。 1986年,聯邦德國共有321個合法的卡特爾,其中出口卡特爾有53個。 德國政府在關於「反對限制競爭法」的草案報告中指出,「許多國家對出口卡特爾沒有限制性的規定,若德國限制出口卡特爾,那就是不公平地妨礙德國產品的出口」。 可見德國在當時豁免出口卡特爾主要是出於兩個考慮,第一是推動出口和實現外匯平衡,第二是國家間「武器平等」的原則。德國出口卡特爾可以享受的豁免待遇通過反對限制競爭法1998年的第6次修訂已經被取消了。這一方面是出於德國法與歐共體法相互協調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適應當前世界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然而,當有外國企業參與的國際卡特爾影響到德國國內市場的時候,聯邦卡特爾局採取的則是一種毫不留情的態度。這可以通過1970/1972年的焦油染料一案得到說明。1967年8月,德國、英國、瑞士等歐洲主要染料生產商在瑞士的巴賽爾開會,交換生產經驗和信息。瑞士的G公司向與會者通告說,其產品價格將從1967年10月16日起上漲8%。其他的企業也接著表態說,他們對染料生產的成本和收益狀況也感到很憂慮,因此也在考慮漲價問題。在後來的幾周內,這些公司先後發出公告,將其焦油染料價格從67年10月16日起漲價8%。這些企業在德國焦油染料市場上的份額共同佔到80%。由於它們從相同的時間起並以相同的幅度漲價,聯邦卡特爾局便認定它們之間存在著秘密價格協議,因此向它們徵收罰款。在當時,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條意義上的卡特爾同一般民法上的合同一樣,僅是指締約人在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因為該案中不能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要約和承諾,聯邦法院便認為不能認定這些企業間存在著合同關系,即卡特爾不能成立。後來,該案提交歐洲法院,歐洲法院依歐共體條約第85條第一款對這些企業徵收了數目很大的罰款。法院指出,這些企業分散在歐洲五國,各有著不同的成本和價格構成,因此,如果彼此不存在合作關系,焦油染料便不可能同時在這些國家都漲價。最後,該案以聯邦德國卡特爾局的勝訴而結束。
二、反壟斷法域外適用中的沖突
從上述一系列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國際經濟貿易領域,反壟斷法對保護競爭,維護國內競爭性的市場結構以及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對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反壟斷案件,特別是對美國Morris煙草公司和英國Rothmans煙草公司的合並案,德國聯邦卡特爾局是依據「效果原則」行使管轄權的。「效果原則」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Aluminum一案的判決中所確立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任何發生在美國境外而與美國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觸的行為,不管行為者的國籍如何,只要該行為對美國的市場競爭發生影響,美國法院對之就有管轄權。 長期以來,美國以「效果原則」為依據,主張對其境外發生的某些反壟斷案件有管轄權,這雖然被許多國家視為大國霸權主義,遭到了批判,但另一方面,這種做法又為其他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所效仿。例如,波蘭1990年2月24日頒布的反壟斷法第1條指出,「該法是規范與由經濟主體和他們的行會所為的並在波蘭共和國領土上產生影響的壟斷行為作斗爭的基本原則和程序……」。聯邦德國反壟斷法權威梅斯特梅克教授對此指出說:「正是堅持市場開放、防止跨國限制競爭的反限制競爭法規才會出現域外適用的效力,這種效力不取決於立法者對之期望或者不期望,規定或者不規定。因此,也談不到放棄卡特爾法的域外適用。放棄域外適用,國家就不能對企業的行為制定一個有效的規則。」
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或者不適用是一國立法主權的事情。然而,反壟斷法的域外執行因為要與外國發生關系,在法律上卻存在著很大的問題,例如,反壟斷執行機構在國外對案件進行調查時,在向國外當事人送達文件時,或其判決或者裁決在國外請求執行時,會遇到許許多多程序上的障礙。這是因為根據國際法上的禁止干預的原則,一個國家不得隨意在另一個國家的領土上進行主權行為。
此外,反壟斷案件適用效果的原則還常常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國家間法律和利益上的沖突:第一,以出口卡特爾為例,在一國被視為是限制了競爭從而是嚴格禁止的行為,有時在行為地國則是被允許的,甚至從該國的經濟政策出發是被鼓勵的,這就使受害國的判決不可能得到行為地國的協助,從而使之期望落空。現在世界上許多各國從「武器平等 」的原則出發,在反壟斷法中對出口卡特爾作了豁免規定,即只要這種卡特爾不是嚴重地影響國內的競爭,出口商在對外貿易中就可以採取聯合行動,規定對進口國的壟斷價格或者分割其國內市場。這種做法當然會引起各國反壟斷法的嚴重沖突和利益的對抗。第二,有時一個限制競爭行為同時會影響到多個國家的市場,根據效果的原則,這多個國家對該行為就都有管轄權。但如果它們的國內法各不相同,法律沖突就不可避免。第三,有些純粹的國內卡特爾不僅會限制國內市場的競爭,而且還會限制外國的競爭者,例如,日本國內企業間通行的垂直限制競爭就會妨礙美國或其他國家的企業進入日本市場,那麼,美國法院是否可以這種限制競爭損害了美國企業的利益為由,而對它們行使管轄權呢?第四,如果依效果的原則對第三個問題的答復是肯定的,那麼美國就勢必可以在全世界暢行無阻地出口其反壟斷政策和反壟斷法,反過來其他國家則不能根據自己的法律來保護本國的利益,這無疑是一國對另一國主權的干預和利益上的嚴重損害。1955年美國訴瑞士鍾表製造商信息中心一案中,瑞士政府就美國法院干預瑞士鍾表製造商出口卡特爾的做法向美國政府提出抗議,認為這是損害了瑞士的經濟利益,侵犯了瑞士的主權。 有些國家如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還針對美國的效果原則制定了抵制性的法規,禁止本國人向外國法院或當局提供有關反壟斷案件的資料或提供其他的幫助,不承認和不執行外國法院對本國公司所作的此類判決。
1967年,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提出了「成員國間就影響國際貿易的限制性商業行為進行合作的推薦意見」,這在很大程度上推進了西方貿易國家間在反壟斷領域的合作。例如,在這個推薦意見的基礎上,美國在1977年、1982年和1984年分別與聯邦德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訂立了關於限制性商業行為的雙邊合作協定。1991年9月,美國與歐洲共同體訂立的反壟斷政策合作協定是這方面迄今最引人注目的合作。它除了類似其他的合作協議將相互通告信息和協商作為合作和避免沖突的重要措施外,還在以下方面進行超過一般意義上的合作:第一,對雙方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必要情況下可聯合審理;第二,一方可要求另一方制裁損害了本國出口商同時也違反對方競爭法和損害對方國家消費者利益的限制競爭行為;第三,一方在適用法律時,採取的手段和措施須考慮另一國的利益。 在另一方面,由於國際經濟關系發展的需要,一些國家也逐步改變了過去對其他國家反壟斷法域外適用一味抵制的態度,制定了這方面相互援助的法規,從法律上提供在一定情況下與其他國家進行合作的可能性。例如,澳大利亞在1992年頒布了商業管制相互援助法。根據這個法規,澳大利亞當局可以為刑事訴訟的目的向外國當局提供信息或者與外國當局交換情報,在決定是否與外國當局合作時,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是國家的利益、國際禮讓和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
然而,迄今為止在反壟斷領域的國際合作只是以雙邊條約或者有關國家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合作的范圍極為有限,這就與達成世界范圍內的合作和協調的目標還相差很遠。另一方面,因各國的競爭政策和反壟斷立法的目標各不相同,反壟斷法也有著很大的差異,因此,這些合作除了在一定范圍內相互交換信息或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調解外,並不能避免各國在這個領域的法律沖突。正是出於這種考慮,近年來一些反壟斷學者極力主張制定一部對參與世界貿易的大多數國家均有約束力的國際反壟斷法典。1993年7月,以聯邦德國和美國反壟斷法專家為首組成的國際反壟斷法典工作小組向關貿總協定總幹事長提交了一個國際反壟斷法典草案,期望它能夠通過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個多邊貿易協定。 這個草案共有21條。在實體法上對橫向和垂直限制競爭、控制經濟集中和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作了規定。草案第2條第2款(a)項規定了最低標準的原則。即締約國雖然在立法上有一定的自主權,但不得放棄在競爭法上被視為本質的內容。按照這個原則,締約國除了執行最低標准外,還可執行更嚴格的競爭政策。然而,執行寬松競爭政策的國家,則必須受這個最低標準的約束。這就保證締約國對國際競爭能給予相同的和最低標準的保護。第2條第2款(b)項規定了國民待遇的原則。即締約國對單純國內的限制競爭行為所適用的所有規則和原則均立即且無條件地適用於所有的跨國案件。這個原則的結果是,締約國就同一類型的限制競爭行為,不得對外國競爭者採取較國內企業更為嚴厲的制裁。同時,國內企業的某些行為若被視為有利於競爭,外國競爭者的相同行為就不得被視為限制競爭。這個原則可以有效避免締約國反壟斷法域外適用中所產生的法律沖突。
建立國際反壟斷法並非是今日才提出的主張,早在1947年和1948年間在哈瓦那召開的聯合國貿易和就業會議上通過的世界貿易組織憲章〔或稱哈瓦那憲章〕第5章就對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作出規定。它指出,「締約國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並與本組織合作,管制國際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商業慣例,如分割市場或增強壟斷勢力,而不管它們是由私人企業還是由國營企業所為。」1980年12月,聯合國還通過了「一套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多邊協議的公平原則和規則」,要求各國按照這個原則和規則來制定和適用自己的法律,在法律適用中與其他國家合作,並要求跨國企業重視它們所處國家的競爭法。此外,這個「原則和規則」還提出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原則,如禁止國際卡特爾,禁止妨礙進入市場,禁止謀求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限制競爭的一個普遍的例外規定是要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H. 為什麼說非關稅壁壘是當前國際貿易的主要障礙
因為現在的國際貿易形式的促成,各個關稅同盟、共同市場的出現使各國之間貿易有了專限制條件,屬像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等等限制,使關稅壁壘的實施不能起到限制進口作用。這時非關稅壁壘得到各國的重視和發展,例如像技術性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等等能真正起到限制進口的作用而不會違背簽訂的貿易互惠條件和關稅要求。
I. 非關稅壁壘成為當前國際貿易中主要障礙的原因是什麼
非關稅壁壘(Non-TariffBarriers,NTBs)是指一國或地區在限制進口方面採取的除關稅以外的所有措施。它是相對於關稅而言的。這種措施可以通過國家法律、法令以及各種行政措施的形式來實現。
非關稅措施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就已出現,到 20 世紀 70 年代中期以後,發達資本主義各國貿易戰日趨激烈,限制進口的措施不斷增加,競相採取非關稅壁壘限制貨物進口,出現了以非關稅壁壘為主、關稅壁壘為輔的新貿易保護主義。各國廣泛採用非關稅壁壘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世界平均關稅水平不斷下降。這主要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經過八輪貿易談判,使發達國家的平均進口關稅由原來的 40% 下降到 4.7% ,發展中國家也下降到 13—14% 。各國通過關稅壁壘來限制商品進口,顯然與世界貿易組織提倡自由貿易的原則不符,於是紛紛代之以非關稅壁壘措施來達到保護本國產業的目的。其次,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為了更好地保護本國利益和發展本國工業,也採取一些非關稅壁壘措施。因為單純靠徵收關稅,無法肯定究竟能減少多少進口量,無法使進口量減少到最低限度。非關稅壁壘措施的靈活性使得實行的國家能更快、較有效地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非關稅壁壘的特點
非關稅壁壘與關稅壁壘都有限制進口的作用。但是,與關稅壁壘進行比較,非關稅壁壘具有以下特點:
(一) 非關稅壁壘比關稅壁壘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
(二) 非關稅壁壘比關稅壁壘更能直接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三) 非關稅壁壘比關稅壁壘更具有隱蔽性和歧視性
J. 國際貿易中的隱性手段條件有哪些
國際貿易中主要的隱性壁壘形式如下:
綠色壁壘
工業化進程的加快,人類日益面臨像大氣污染、溫室效應、有毒廢物排放、物種滅絕、資源枯竭等生態環境方面的問題,引起了世人的嚴重關注。一些工業發達國家以此為借口,憑其經濟和技術的壟斷地位,制定了一系列苛求的環保措施和高於發展中國家技術水平的環境質量標准,並以此作為市場准入的條件,對本國市場和工業形成保護,構築一道綠色屏障, 主要形式有:
1)、綠色標志,又稱綠標制度,或環境標志制度,是指國際間有資質的認證機構依據有關標准對商品進行認證並頒發標志和證書的一項制度。綠標圖案多為天鵝、常綠樹、天使、蒲公英等,富有綠色寓意,歐美等國家多以立法形式對此加以規定。凡沒有取得綠標的進口商品將受到數量和價格上的限制,而加貼了綠標的則被認為是一種「環境質量信得過」的「綠色產品」。其認證標準是對包括資源利用、生產工藝及處理技術和產品循環利用、使用後處理等全過程的環境行為進行監管。涉及的產品多節能低耗品,清潔工藝品和低毒品等數以千種。綠標制度有利於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價值觀念的轉變和防冶污染能力的增強。由於各國環境標准存有差異,發達國家更是憑其經濟和技術上的優勢制定了較高的環境標准,使發展中國家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客觀上為發達國家的市場設置了貿易壁壘,違反了公平貿易的基本准則。
2)、綠色包裝。各種與環境要求不符的包裝能對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許多發達國家紛紛通過立法對本國商品和進口商品的包裝衛生和安全提出強制性的要求。概括起來,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①通過改進設計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以節約資源;②重復使用包裝材料;③使用再生材料製作包裝;④使用生物降解包裝,使廢棄包裝在自然環境中快速腐爛 。為此,一些發達國家通過產業重組和資源的重新配置形成了新的產業鏈,滿足了包裝在環境保護上的要求,促進了經濟的發展,而發展中國家因技術水平,價值觀念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滯後,而使得綠色包裝成為其進入發達國家市場的綠色屏障。
3)、環境成本。新貿易保護主義者認為任何產品都應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入成本,且應以國際環境標准為准進行計算。如果忽視環境質量或降低環境標准,其出口產品實際上就具有了不公平的比較優勢或環境補貼,形成了對高環境標准生產產品的不公平競爭。發展中國家在出口貿易中未計算綠色成本,是在進行環境傾銷。因而,應通過反傾銷、反補貼措施來均衡不同環境標准下的成本差異。很明顯,這是經過精心設計和構築的綠色壁壘 。
技術壁壘
科學技術與管理水平的提高,使各國的產品技術規范、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日益科學與成熟,並推動經濟向前發展,但發達的工業化國家依其經濟和技術優勢而制定的技術規范、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以及由此而衍生的認證標准、評審程序和認證、認可制度等則名目繁多,復雜多變,具有強烈的國家意識的主觀性、目的性和苛刻性,對有關國家的產品和服務構成了技術障礙,令其難有作為 。
1)、市場准入。市場准入主要體現在制訂嚴格的,乃至苛刻的技術規范、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涉及產品的適用、健康、安全,或衛生等方面。自1994年以來,德國及其它發達國家相繼採用的印染製品含偶氮染料禁止令就對含中國在內的許多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紡織品、服裝等輕工品的出口影響甚重,損失慘重。目前中國雖已攻克了此技術難關,但卻付出了高昂的代價。目前,已被有關國際組織和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廣泛接受和認可的HACCP則明確規定,食品包裝須標明食品的營養成份,從而增加了食品製造商的成本,對缺乏技術分析手段的食品實際上構成了禁止進口令,進而影響相關產品的貿易和生產。至於《蒙特利爾議定書》中有關保護臭氧層的國際公約則對中國相關產品的出口產生嚴重的影響。此外,有的國家還有許多涉及安全、健康項目的方面的審查,使進口品因季節需求的變化或失去商機,或無法進口,具有濃烈的國家意識的主觀性、目的性、差異性和隨意性。凡此種種,均對有關國家的出口貿易構成了嚴重的技術阻礙,進而影響收支平衡,影響經濟。
2)、認證、認可制度。認證、認可是一種依據技術規范、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對有關產品的符合性進行的認證或認可制度。與貿易政策不同,它需要有深厚的專業背景,強有力的技術支撐和廣泛的社會基礎以及與之相配套的人文思想、法律制度等。認證、認可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機會的均等性,具有從更高的戰略(非局部的)角度去審視經濟的發展,故在推動社會進步,增強社會(含環保)意識,規范行為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此項政策所能帶來的種種益處只能被那些處於同一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和地區所享受。未經認證、認可的產品和服務將被排斥在市場之外,形成事實上的市場壁壘,因而,保護主義色彩更濃,保護程度也更深,對經濟的影響也更具決定性,進而使得欠發達國家的產品更難進入發達國家的市場。
貿易管理及其它
貿易管理是在新貿易理論基礎上提出的一種新的貿易政策理論,是基於不完全競爭市場理論而提出的一種政策分析,適用於發達國家對其戰略性產業發展的保護,通過政府對貿易活動的干預,達到改變市場結構或環境,提高本國企業的競爭能力。其中最廣受關注的貿易理論有布蘭德和斯潘賽提出的「戰略性出口」政策和克魯格曼提出的「保護性出口促進」戰略 。政策主張多涉及自願限制出口、補貼、國家貿易壟斷等。至於反傾銷,意圖就更明顯了,具有很強的壁壘效應,是新貿易保護主義者極力主張的手段之一。此外,勞工標准、區域性協議、關稅升級保護、灰色區域、限制性援助或邊境稅調整等措施也都有很濃烈的貿易保護主義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