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的對外貿易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中國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要求: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2. 中國對外貿易管理為什麼要以法律手段為基礎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以法制為保障的經濟。這就要求我國必須建立完善的外貿法律調控機制,使法律手段作為進行外貿宏觀調控的基礎手段。對外貿易法制管理手段是指在對外貿易宏觀管理中藉助法律規范的作用對進出口活動施加影響的一種手段。它具有權威性、統一性、嚴肅性、規范性的特點。中國服務貿易立法的發展,對規范服務貿易管理,維護良好的經營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3. 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中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至今將近十年了。在這十年中,我國對外貿易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尤其是我國在兩年前加入WTO以來,我國外貿法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對外貿易的實際需要,也不符合WTO的相關規定。因此,適時修改外貿法,這已經是我國外貿體制改革和外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
下面就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徵,國際貿易的基本規則,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作用及其修改等若干問題,作如下介紹:
一、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概念
(一)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概念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是指一國對其外貿活動進行行政管理和服務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國的外貿法律制度是其為保護和促進國內產業,增加出口,限制進口而採取的鼓勵與限制措施,或為政治、外交或其他目的,對進出口採取鼓勵或限制的措施。它是一國對外貿易總政策的集中體現。
政府管理及服務外貿的法律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對進口貿易的管理和服務;一種是對出口貿易的管理和服務。這些法律都屬強制性法律規范,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加以改變。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范圍包括:關稅制度,許可證制度,配額制度,外匯管理制度,商檢制度以及有關保護競爭,限制壟斷及不公平貿易等方面。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宗旨是發展對外貿易和投資,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國內產業安全,促進一國經濟穩定發展,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點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與其它部門法比較,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它調整的是國家管理對外貿易這一縱向法律關系,屬於公法范圍。對外貿易法與涉外民商法調整的范圍是不同的,後者調整的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前者調整的則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縱向的對外貿易法律關系。
2.當代對外貿易法律制度,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只調整貨物進出口關系的范圍。現代對外貿易法,其調整的對象,既包括貨物貿易,也包括服務貿易,如電信、金融、教育、旅遊、法律服務等,還包括技術貿易。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貿易已經呈現出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三位一體並駕齊驅的發展趨勢。
2002年,全球貨物貿易總額達15.2萬億美元,全球服務貿易總額達到3萬6百億美元,全球的技術貿易量則超過了萬億美元。而且後二者的發展勢頭十分迅猛,因此,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在整個外貿法律制度中,已佔據很重要的地位。這也是當今世界各國對外貿易制度的新趨向和新特點。
3.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一般具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不僅包括調整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的內容,還包括以外國直接投資為代表的各類生產要素跨國間流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狹義上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主要限定在管理國際貿易(貨物、服務及技術)的法律法規。
4.當今世界各國,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不是全部)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中一般含有管理外資的內容,而且是作為整個外貿法的重要組成部份;而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包括我國的外貿法在內,往往是把管理外資的法律制度與管理國際貿易的外貿法相分離的。
5.此外,西方國家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共同規則,在WTO的核心文件中得到較充分的體現,或者說WTO關於國際貿易方面的主要規則就是集中反映了這些國家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共同點。也就是說在各國的國內法中,對外貿易法律制度是與WTO及國際慣例靠得最近受其影響最大的一個部門法,因此它必然帶有深刻的國際法的烙印。
(三)對外貿易法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對外貿易作為一種歷史現象,它是伴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但只有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即生產大分工和以自由競爭為主導的生產方式確立之後,才得到空前的發展。對外貿易是各國商品在流通領域中的延伸,是社會再生產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對外貿易也獲得了相應的進步。世界歷史上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1723-1790)在使其聲名大作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1776年,簡稱《國富論》)中,提出了著名的「自然分工」理論。
「自然分工」理論的核心內容就是各國可按各自最有利的條件進行專業化生產,通過自由貿易,輸出本國在生產費用上占絕對優勢的商品,換取本國不能生產或生產費用較高的產品。該理論在世界歷史上第一次揭示了國際貿易的內在經濟規律。
在馬克思主義產生之前,另一位對國際貿易理論作出巨大貢獻的古典著名經濟學家大衛·李嘉圖(1772-1823)在亞當-斯密的「自然分工論」基礎上,於1817年提出了「比較利益」學說,在更深層次上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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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際貿易法的中國相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提議,以及大多數其他國家的支持,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原則已經被訂入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序言中,可概括為:
①符合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
②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
③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④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這些是制定、解釋和適用國際貿易法規范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貫徹了這些原則,國際貿易法這個年輕的獨立法律部門便能不斷發展,日趨完善,成為促進國際貿易關系不斷向前發展的法律部門。
5.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建立了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供你參考:
我國加入WTO後,須由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貿易政策、法律法規,
全國人大授權地方政府頒布的法規和政策,不應與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措施不一致,更不能超越中央的開放進程,否則將會給全國的對外開放帶來嚴重
的後果。
加入世貿組織之後,我國的涉外經濟、貿易和產業政策,要做到公正、統一
和公開,這對地方政府管理經濟的要求也隨之提高。
首先,地方政府機構也要在普及世貿組織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知識
的基礎上,掌握國家整體的對外開放政策,特別是與貨物貿易進出口和服務業對
外開放相關的法律、法規,把握大方向。
其次,地方政府要根據中央的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產業政策制訂本地區的
相關政策,不能違背世貿組織的規則和我國對世貿組織的承諾。所以,地方政府
公務人員熟悉世貿組織規則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法律文件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
任務。
第三,創造性地建立地方經濟管理模式。地方政府既要保持政策與中央政策
的一致性,又不能簡單地「復制」中央政府的政策,而是要創建符合本地經濟發
展的管理模式,結合本地經濟發展的需要,創造性地貫徹中央的政策精神,充分
挖掘地方資源,加快國民經濟發展的工業化改造、經濟運行機制的社會主義市場
化改革、社會發展的信息化管理和區域建設的城鎮化改造,發展有地方特色的產
業經濟,推動地方經濟的加快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提高地方經濟的發展水平
和競爭力。根據國家「十五」規劃和西部大開發計劃,東部地區經濟發展的重點
是提高科技含量,加速產業升級,西部地區是在改善基礎設施的前提下,發揮地
方資源優勢和勞動力優勢,從沿海地區引進資金、技術,推動產業化發展。所以,
各地政府的政策目標是發展地方經濟,而管理模式要切合實際。
最後,走出「本位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的怪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對我國各地區政府的轄區經濟結構、各轄區之間的貿易以及轄區與國際市場之間
的貿易發展都將產生重大的影響。當跨國公司把整個中國的地界作為其產業整合
的一個基地的時候,當人類已經走入信息時代和現代交通運輸十分發達的時候,
國內地區之間的保護就會顯得蒼白無力。一個明智的地方政府應該謀求在國家統
一政策的框架內,提高本地企業參與公平競爭的能力,為企業提供更好的服務,
幫助企業抓住機遇,進而推動地方經濟發展,而不是用陳腐的觀念和守舊的手段
去走關系、為其他地區產品進入本地設置障礙。時間證明,沒有哪個地方的落後
經濟能夠在本位主義的保護傘下成長起來,也從來沒有哪個地方的產業是被保護
而壯大的。簡而言之,在世貿組織框架內,中央政府不能做的,地方政府同樣也
不能做;但是在不違背世貿組織規則的前提下,中央沒有做的或尚未做的事情,
地方政府應該積極探索,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總之,中央政府各部門的
主導職責是縱觀全局,從國家的整體利益出發,依據世貿組織的規則和我國的承
諾,處理多邊的和雙邊的經貿關系,為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
境,進一步提高有比較優勢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用好過渡期相關保護措施,促進
幼稚產業的快速發展。地方政府的職責主要是在國家統一政策引導下,通過開放
商品市場,引進技術和投資,鼓勵出口和其他外向型產業的發展,重點發展有地
方特色和優勢的產業的發展,帶動和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加入世貿組織後,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國防、政治和意識形態領域
外,我國各產業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對外開放,壟斷逐漸消除,市場化進程加快。
因此,各級政府要盡快實行政企分開,政府機構除通過制訂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
的產業導向外,不再用審批等手段干預經濟,市場成為配置資源的主導力量,由
於市場經濟的規律是優勝劣汰,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價格機制和由價格影響的供求
關系,將成為企業遵循的法則。由此,將逐漸減少由於政府決策失誤導致的人為
的重復建設和投資浪費,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效果更佳,有效需求引導下的有效
增長將成為經濟運行的主導趨勢。
6. 按我國法律規定,國際貿易爭端是否可以進行司法訴訟
是可以進行司法訴訟的。
7. 外貿代理制的中國現行外貿制的法律依據
中國外貿發展和改革的進程,客觀上要求大力推行外貿代理制,因為這內種代理制是一種符合容國際通行做法,又切合中國國情的貿易形式。從中國國情出發,外貿公司與生產企業已分別形成了各自的特點和優勢,實行外貿代理制可以充分發揮兩者優勢,實行外貿代理制可以充分發揮兩者優勢,從而提高中國經濟的整體效益和國際競爭力,促進進出口業務的進一步發展。
可見,外貿代理制能夠促使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相結合,使生產企業直接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有利於促進工貿結合,技貿結合,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是有它的好處的。但是,經過十幾年改革開放,無論外貿企業還是生產企業,在組織結構、生產經營范圍以及活動功能等方面都發生較大變化,加上國內金融稅收等政策的調整,使外貿代理制的一些規則和做法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其自身的一些缺陷日益明顯。
8. 與進出口相關的法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第三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
第四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依法維護公平的、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國家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第七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章 對外貿易經營者
第八條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照本法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許可: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明確的對外貿易經營范圍;
(三)具有其經營的對外貿易業務所必需的場所、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委託他人辦理進出口業務達到規定的實績或者具有必需的進出口貨源;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規定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口企業自用的非生產物品,進口企業生產所需的設備、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出口其生產的產品,免予辦理第一款規定的許可。
第十條國際服務貿易企業和組織的設立及其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對外貿易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二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應當信守合同,保證商品質量,完善售後服務。
第十三條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國內委託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其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其對外貿易業務。
接受委託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委託方如實提供市場行情、商品價格、客戶情況等有關的經營信息。
委託方與被委託方應當簽訂委託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
第十四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
第十五條國家准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技術,國家可以限制進口或者出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國內資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五)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六)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技術,國家禁止進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為保護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須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壞生態環境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條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
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必須依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條進出口貨物配額,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根據申請者的進出口實績、能力等條件,按照效益、公正、公開和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分配。
配額的分配方式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文物、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等貨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二十二條國家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的逐步發展。
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
第二十四條國家基於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國際服務貿易: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為保護生態環境;
(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的服務行業;
(四)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
第二十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際服務貿易,國家予以禁止: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
第五章 對外貿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
(二)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
(三)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競爭對手;
(四)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匯、用匯。
第二十九條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使國內相同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生產者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的威脅時,國家可以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
第三十條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方式進口,並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第三十一條進口的產品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出口國給予的任何形式的補貼,並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第三十二條發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況時,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作出處理。
第六章 對外貿易促進
第三十三條國家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為對外貿易服務的金融機構,設立對外貿易發展基金、風險基金。
第三十四條國家採取進出口信貸、出口退稅及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措施,發展對外貿易。
第三十五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進出口商會。
進出口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依照章程對其會員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提供咨詢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有關對外貿易促進方面的建議,並積極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第三十六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對外聯系,舉辦展覽,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和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第三十七條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走私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處罰。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並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三十九條偽造、變造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犯前款罪的,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並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明知是偽造、變造的進出口許可證而用以進口或者出口貨物,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進口或者出口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的技術,構成犯罪的,比照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外貿易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對外貿易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國家對邊境城鎮與接壤國家邊境城鎮之間的貿易以及邊民互市貿易,採取靈活措施,給予優惠和便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獨關稅區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四條本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9. 我國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據
我國實行對外貿來易管理的基本法源律依據是1994年頒布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該法規定了我國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則。構成了制定其他對外貿易法律規范的法律基礎。
對外貿易法》所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主要包括:
(1)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原則;
(2)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原則;
(3)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自主權原則;
(4)國家鼓勵發展對外貿易原則;
(5)平等互利原則;
(6)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答非歧視原則也可以);
(7)對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