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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材料貿易公司稅收優惠政策

發布時間:2021-02-14 00:20:07

⑴ 小型商貿企業如何合理避稅(企業所得稅)

1、一些營業外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我們可以不計入這些科目,計入應收款項,掛在往來賬中!應收款項我們要計提減值准備,可以適當的多計提一些,增加資產減值損失,減少利潤。

2、營業收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一般納稅人收入按照開的增值稅票據入賬,減少稅率就只有享受稅收優惠了,一般納稅人一般是17%;但是低檔稅率13%,按照簡易辦法征稅率3%、4%、5%,只要靠攏相關規定范圍,成功享受優惠也是一種合理避稅的方式。

3、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25%,但是小型微利企業不同,現在出了政策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未達10萬的,減半徵收所得稅,並享受10%的優惠。

(1)采購材料貿易公司稅收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⑵ 稅收優惠政策匯編都有哪些

一、支持綠色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於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

2、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企業購置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其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4、自2012年1月1日起,對節約能源的車船,減半徵收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徵車船稅。

5、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稅[2013]106號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6、光伏發電。財稅[2013]66號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風力發電。財稅〔2015〕74號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8、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財稅〔2014〕5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簡並和統一增值稅徵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 ,將6%和4%的增值稅徵收率統一調整為3%。)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

(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a.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b.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9、銷售舊貨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0、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於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支持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1、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居民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對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2、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居民服務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對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服務業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6、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8、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9、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徵增值稅。

三、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營業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2、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的優惠稅率。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其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優惠政策;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優惠政策。

3、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後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5、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許可權報批後予以減免。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7、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8、國務院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范圍涵蓋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為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支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單位用於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徵營業稅。

2、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徵營業稅。

3、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國家允許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徵印花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6、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徵收車船稅。

7、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8、企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葯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等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9、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准佔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按照適用稅額標准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10、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11、農田水利設施佔用耕地,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12、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13、對農業生產資料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1).飼料。

免稅飼料的具體范圍包括:

A、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類產品。

B、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C、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D、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國稅函〔2005〕1127號規定,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是以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性添加劑和載體為原料,經高壓濃縮製成的塊狀預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應按照「飼料」免徵增值稅。)

E、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2).農膜。(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113號)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各種地膜、大棚膜。

(3).有機肥。(財稅〔2008〕56號)政策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滴灌帶和滴灌管(財稅〔2007〕83號)

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徵增值稅。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製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准要求進行生產,並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5)、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葯、農機。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銷售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稅率為13%。同時,第十五條規定,除列舉的免徵增值稅項目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葯、農機。

(6)、 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2號規定,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於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

農用挖掘機是指型式和相關參數符合《農用挖掘機質量評價技術規范》(NY/T1774-2009)要求,用於農田水利建設和小型土方工程作業的挖掘機械,包括拖拉機挖掘機組和專用動力挖掘機。拖拉機挖掘機組是指挖掘裝置安裝在輪式拖拉機三點懸掛架上,且以輪式拖拉機為動力的挖掘機械;專用動力挖掘機指挖掘裝置回轉角度小於270°,以專用動力和行走裝置組成的挖掘機械。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7)、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徵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鉀肥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14、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外,一律徵收增值稅。(財稅字〔1999〕198號)

一是軍隊用糧,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二是救災救濟糧,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要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三是水庫移民口糧,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對企業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徵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儲備大豆免徵增值稅政策。

15、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

財稅〔2008〕81號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則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稅〔2015〕97號,關於「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16、「公司+農戶」模式銷售畜禽。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8號公告規定,一些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託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葯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託農戶飼養,並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7、農業產品

(1)、邊銷茶。財稅[2011]89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企業名單見附件)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徵增值稅。所稱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方包茶(馬茶)。

(2)、制種企業銷售種子。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7號公告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a制種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僱傭農戶或僱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b制種企業提供親本種子委託農戶繁育並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3)、蔬菜批發、零售

財稅[2011]13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製成的食品。

(4)、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財稅[2012]75號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5)、動物骨粒。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1號規定,動物骨粒屬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動物骨粒是指將動物骨經篩選、破碎、清洗、晾曬等工序加工後的產品。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並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6)、 牡丹籽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5號規定,牡丹籽油屬於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牡丹籽油是以丹鳳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為原料,經壓榨、脫色、脫臭等工藝製成的產品。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7)、杏仁油、葡萄籽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2號規定,杏仁油、葡萄籽油屬於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8)、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五、支持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年度申報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的,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3、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60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4、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5、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6、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其僱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7、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8、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且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9、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10、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11、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勞動所得,限額減免個人所得稅。

12、月平均安置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持有《殘疾人證》和《殘疾軍人證(1—8級)》的人員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多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其經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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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請教:一般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5.自來水。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3)采購材料貿易公司稅收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一般納稅人相關優惠政策備案須提供的材料:

1、企業適用簡易辦法徵收書面(列印)申請書(申請內容包括:生產上述貨物的原料及生產流程的詳細說明);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4、有關部門批准企業生產產品的資質證明或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

5、企業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徵收申請備案表》一式二份。

⑷ 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工業園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在園外的企業是一樣的。具體上稅務總局的網站政策欄目里查看。

⑸ 塑料原料貿易如何稅率繳國稅

2009年上半年企業所得稅政策調整
(一)稅收優惠政策
第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管理方式進一步規范。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優惠類型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的內容為: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後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目前主要包括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和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備案管理的方式劃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後備案兩種,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對事後備案事項,納稅人可自行享受稅收優惠,並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但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納稅人自行享受的優惠,並追繳相應的稅款。
第二,新、老優惠政策的過渡銜接規定得到明確。一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存在交叉情形的,只能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二是企業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分支機構如果單獨依據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規定已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凡符合國發〔2007〕39號文件所列政策條件的,該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39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所有的優惠政策均應當由法人納稅人統一享受。如: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可以由2007年3月16日前設立的分支機構單獨申請享受。三是享受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除此之外,其他各類情形的定期減免稅,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第三,單項優惠政策的具體適用規定進一步細化。分別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所支付的工資加計100%扣除、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三免三減半」、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的符合條件的產品收入減計10%、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政策具體適用的資格條件、會計核算標准、優惠時間、備案手續、法律責任以及後續管理等方面作了具體細化,為納稅人申請和基層執行相關優惠政策提供了操作指南。
第四,明確了核定徵收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准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條件下,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在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上,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
(二)稅前扣除政策
第一,「合理工資薪金」的概念和原則得到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具體掌握原則包括: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及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繳納稅款為目的。
第二,首次從稅收的角度明確了「職工福利費」范圍。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第三,出台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相關制度和辦法。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明確了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規定。新辦法從程序上將資產損失分為自行計算扣除和審批兩種,且採用了排除法確定了需要審批扣除的項目。即:除了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損失等六種損失可以自行計算扣除外,其餘資產損失均需稅務機關審批才可以扣除。從時限上看,新辦法縮短了審批法定時限,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相比,由原來省級稅務機關審批時限60天改為30天,省級以下稅務機關最多不能超過30天。延長了法定「延長期限」,由過去的10天改為30天。同時延長了納稅人申報期限,由原來的年度後15天延長為45天。這對稅務機關的審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給了納稅人較為寬裕的時間申報稅前扣除。
第四,確定了可以稅前扣除的准備金及其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即不符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均不得稅前扣除。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核準的證券行業、保險行業、金融企業可以依法計提准備金,並對符合規定的准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第五,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扣除政策得到明確。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下同)以內,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以內,其他企業按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以內的,准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同時,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第六,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標准得到明確。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特殊稅務處理
第一,明確企業重組按照不同情況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在「普通」和「特殊」的劃分上,制定了清晰的界限,較之原規定對「特殊」的要求更高。比如特殊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比例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比原規定提高了5個百分點(在所得稅處理上,特殊重組,在過去的規定中稱為「免稅重組」,在重組交易發生時,對股權支付部分,以企業資產、股權的原有成本為計稅基礎,暫時不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也就暫時不用納稅,或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以後履行)。
第二,明確了企業清算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首先,應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而無論清算期間實際是長於12個月還是短於12個月;其次,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再次,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最後,清算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第三,進一步調整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出台《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解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的問題。與原有政策相比,以下幾點值得重點關註:首先,計稅毛利率調低了5個百分點。在當前房地產市場不景氣情況下,除經濟適用房等項目外,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收入的計稅毛利率,與國稅發〔2006〕31號文件相比,將一般開發項目的計稅毛利率由20%、15%、10%降低為15%、10%、5%,每檔均降低了5個百分點。其次,明確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准予在當期按規定扣除。最後,繼續強調不得事先核定徵收。企業出現《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徵收方式進行徵收管理,並逐步規范,同時按《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徵收方式進行徵收、管理。
第四,企業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得到明確。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第五,文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限被延長。原政策規定的文化企業所得稅優惠在2008年底執行到期,財稅〔2009〕31號、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繼續免徵企業所得稅。同時,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5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2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1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第六,其他特殊規定。對於開(籌)辦費,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為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可以據實全額扣除,即這類特定事項的捐贈不受企業利潤的影響,不足扣除的還可以無限期結轉扣除。軟體企業能夠准確劃分的職工培訓費用的,不受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標準的限制,可以全額扣除。
個人所得稅類:
一、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9〕5號,2009年1月7日)對於個人從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09〕40號,2009年5月4日)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三類房屋產權無償受贈免徵當事雙方個人所得稅(財稅〔2009〕78號,2009年5月25日)
獲得這三類無償受贈形式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四、取消「雙薪制」計稅方式。
部分產品出口關稅被取消或調整(稅委會〔2009〕6號,2009年6月19日)
自2009年7月1日起,取消包括小麥,硫酸,鋼絲等31項產品的出口暫定關稅;取消主要包括黃磷等27項化肥及化肥原料產品的特別出口關稅,同時,對黃磷繼續徵收20%的出口關稅,對其他磷、磷礦石繼續徵收10%~35%的出口暫定關稅,對合成氨、磷酸、氯化銨、重過磷酸鈣、二元復合肥等化肥產品(包括工業用化肥)統一徵收10%的出口暫定關稅;調整尿素、磷酸一銨、磷酸二銨3項化肥產品徵收出口關稅的淡、旺季時段,將尿素的淡季出口稅率適用時間延長一個月,磷酸一銨、二銨的淡季出口稅率適用時間延長一個半月;降低主要包括微細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鋼,氟化工品,鎢、鉬、銦等有色金屬及其中間品,共計29項產品的出口暫定關稅。
優惠政策類
一、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征車輛購置稅(財稅〔2009〕12號,2009年1月16日)
對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暫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所謂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
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財稅〔2009〕11號,2009年2月10日)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間,對供熱企業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採暖費。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採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比例。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延長(財稅〔2009〕23號,2009年3月3日)
從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四、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享若干稅收優惠(財稅〔2009〕34號,2009年3月26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起,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五、廣電系統文化企業獲增值稅、營業稅優惠(財稅〔2009〕31號,2009年3月27日)
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徵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3年內免徵營業稅(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2009年3月31日)
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享受3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條件的,可繼續申請。
其他
一、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徵收印花稅問題明確(國稅函〔2009〕9號,2009年1月5日)
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二、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的房產徵收房產稅(財稅〔2009〕3號,2009年1月12日)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的房產徵收房產稅,在征稅范圍、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徵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三、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發布(國稅發〔2009〕91號,2009年5月12日)
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後,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結清該房地產項目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或者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就必須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四、煙產品消費稅政策調整(財稅〔2009〕84號,2009年5月26日)
甲類香煙的消費稅從價稅稅率調整為56%,乙類香煙的消費稅從價稅稅率調整為36%,雪茄煙調整為36%,另外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稅率為5%,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卷煙的,都要按批發卷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乘以5%的稅率繳納批發環節的消費稅。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價格降低(發改價格〔2009〕1607號,2009年6月23日)
自2009年7月1日起,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印製的增值稅專用電腦三聯票、電腦六聯票銷售價格分別由每份0.7元和1.1元降低為0.55元和0.9元(含稅,下同);電腦二聯、五聯普通發票價格維持每份0.35元和0.7元不變。同時,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技術維護中准價格由每戶每年450元降低為37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情況,在上下1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報國家發改委備案。

⑹ 上海自貿區注冊貿易公司稅收有那些優惠政策海關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 優惠政策:
1、注冊資本要求:對注冊資金沒有要求,可以不用到位資金;
2、注冊企業返稅:(第一年和第二年:增值稅返16.25%;企業所得稅返20% ;營業稅返:32%;個人所得稅返20%; 以後減半徵收,上海自貿區的注冊我可以操作)
3、轉口區內貿易:進口貨物可以先不交關稅(待貨物離開自貿區時再交),轉口貿易可以不交關稅,貨物先進關,後補通關手續;
4、貨物存儲:任何商品(除武器、毒品及有污染的物品之外)均被允許無期限保稅存放或展示,海關不徵收任何監管費用;
5、貨幣:貨幣可以自由兌換,不用結匯、減少匯率差,簡單方便很多;
6、貨幣可以自由劃轉:(以前匯錢到國外/內手續非常復雜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現在自貿區的銀行,當場就能辦理,馬上到賬);
7、企業形象:注冊在自貿區的都是大企業,所以企業形象非常好;
8、自貿區針對於投資性公司的2項稅收政策:自由貿易區共涉及七項稅收政策。其中促進投資的兩項政策是:一是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時間內分期交納所得稅,簡稱為「非貨幣形資產投資政策」。二是對試驗區的企業以股份或出租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實行已經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所得稅納稅的政策,也簡稱為「股權激勵政策
備註:現在自貿區的政策還在試驗和總結,需等近一步政策導向出台

⑺ 貿易公司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規定

貿易公司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規定?《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2號文件對貿易公司稅收優惠作出了規定。

國家多部委聯合發布《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明確4個大類的8種類型服務貿易企業可享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

(一)計算機和信息服務

1.信息系統集成服務 系統集成咨詢服務;系統集成工程服務;提供硬體設備現場組裝、軟體安裝與調試及相關運營維護支撐服務;系統運營維護服務,包括系統運行檢測監控、故障定位與排除、性能管理、優化升級等。

2.數據服務 數據存儲管理服務,提供數據規劃、評估、審計、咨詢、清洗、整理、應用服務,數據增值服務,提供其他未分類數據處理服務。

(二)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

3.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 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基因學、工程學、醫學、農業科學、環境科學、人類地理科學、經濟學和人文科學等領域的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

4.工業設計服務 對產品的材料、結構、機理、形狀、顏色和表面處理的設計與選擇;對產品進行的綜合設計服務,即產品外觀的設計、機械結構和電路設計等服務。

5.知識產權跨境許可與轉讓 以專利、版權、商標等為載體的技術貿易。知識產權跨境許可是指授權境外機構有償使用專利、版權和商標等;知識產權跨境轉讓是指將專利、版權和商標等知識產權售賣給境外機構。

(三)文化技術服務

6.文化產品數字製作

及相關服務 採用數字技術對舞台劇目、音樂、美術、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資源等文化內容以及各種出版物進行數字化轉化和開發,為各種顯示終端提供內容,以及採用數字技術傳播、經營文化產品等相關服務。

7.文化產品的對外翻譯、

配音及製作服務 將本國文化產品翻譯或配音成其他國家語言,將其他國家文化產品翻譯或配音成本國語言以及與其相關的製作服務。

(四)中醫葯醫療服務

8.中醫葯醫療保健及

相關服務 與中醫葯相關的遠程醫療保健、教育培訓、文化交流等服務。

⑻ 增值稅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七)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八)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減稅項目。」

二、小規模納稅人享受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1、免稅銷售限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2、營改增後,增值稅免徵范圍變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合計銷售額超出規定限額的不享受免徵優惠。

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8)采購材料貿易公司稅收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代開專用發票與免徵增值稅的關系: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同時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稅款。

2、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減免額度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銷售額。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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