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貿主體有哪些
肯定得有 買家、賣家、 物流/貨代、銀行/第三方收付款工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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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麼是WTO體系它包括那些主體行為者(基本主體、派生主體)它們在WTO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如何。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 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6日生效。《公約》經過七次修訂,現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內瓦修訂的文本。原締約國為11個國家:比利時、巴西、法國、瓜地馬拉、義大利、荷蘭、葡萄牙、薩爾瓦多、塞爾維亞、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約已有包括中國在內的164個成員。《公約》締結時,締約國的意圖是使公約成為統一的工業產權法,但由於各國利害關系不同,各國國內立法制度差別也較大,因而無法達成統一,《公約》最終成為各成員國制定有關工業產權時必須共同信守的原則,並可起到協調作用。
《巴黎公約》保護的對象是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公約》的主要內容有這樣幾項:
一、國民待遇原則。其成員的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享受與本國國民同樣的待遇。如果非締約國國民在一個締約國領土內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也享受與成員國國民同樣的待遇。
二、優先權原則。成員國的國民向一個締約國提出專利申請或注冊商標申請後,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實用新型規定為12個月,外觀設計、商標為6個月)享有優先權。即當向其他締約國又提出同樣的申請,則後來的申請視作是在第一申請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專利、商標的獨立原則。各成員國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是彼此獨立的,各締約國只保護本國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
四、強制許可專利原則。《公約》規定:某一項專利自申請日起的四年期間,或者自批准專利日起三年期內(兩者以期限較長者為准),專利權人未予實施或未充分實施,有關成員國有權採取立法措施,核准強制許可證,允許第三者實施此項專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強制許可特許滿二年後,仍不能防止賦予專利權而產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銷專利的程序。《公約》還規定強制許可,不得專有,不得轉讓;但如果連同使用這種許可的那部分企業或牌號一起轉讓,則是允許的。
五、商標的使用。《公約》規定,某一成員國已經注冊的商標必須加以使用,只有經過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當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時,才可撤銷其注冊。凡是已在某成員國注冊的商標,在一成員國注冊時,對於商標的附屬部分圖樣加以變更,而未變更原商標重要部分,不影響商標顯著特徵時,不得拒絕注冊。如果某一商標為幾個工商業公司共有,不影響它在其他成員國申請注冊和取得法律保護,但是這一共同使用的商標以不欺騙公眾和不造成違反公共利益為前提。
六、馳名商標的保護。馳名商標如果被他人用於同類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商標權人有權自模仿注冊之日起至少五年內,提出撤銷此項注冊的請求。對於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人,馳名商標的所有人的請求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標權的轉讓。如果其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商標權的轉讓應與其營業一並轉讓方為有效,則只須轉讓該國的營業就足以認可其有效,不必將所有國內外營業全部轉讓。但這種轉讓應以不會引起公眾對貼有該商標的商品來源、性質或重要品質發生誤解為條件。
此外,《巴黎公約》還對專利、商標的臨時保護,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注冊的商標等問題作出規定。
《巴黎公約》規定參加國組成保護工業產權同盟,簡稱巴黎同盟。同盟設有三個機關,即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國際局。
中國於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該公約1967年斯德哥爾摩修訂文本的加入書,1985年3月19日對中國生效。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 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6日生效。《公約》經過七次修訂,現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內瓦修訂的文本。原締約國為11個國家:比利時、巴西、法國、瓜地馬拉、義大利、荷蘭、葡萄牙、薩爾瓦多、塞爾維亞、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約已有包括中國在內的164個成員。《公約》締結時,締約國的意圖是使公約成為統一的工業產權法,但由於各國利害關系不同,各國國內立法制度差別也較大,因而無法達成統一,《公約》最終成為各成員國制定有關工業產權時必須共同信守的原則,並可起到協調作用。
《巴黎公約》保護的對象是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公約》的主要內容有這樣幾項:
一、國民待遇原則。其成員的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享受與本國國民同樣的待遇。如果非締約國國民在一個締約國領土內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也享受與成員國國民同樣的待遇。
二、優先權原則。成員國的國民向一個締約國提出專利申請或注冊商標申請後,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實用新型規定為12個月,外觀設計、商標為6個月)享有優先權。即當向其他締約國又提出同樣的申請,則後來的申請視作是在第一申請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專利、商標的獨立原則。各成員國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是彼此獨立的,各締約國只保護本國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
四、強制許可專利原則。《公約》規定:某一項專利自申請日起的四年期間,或者自批准專利日起三年期內(兩者以期限較長者為准),專利權人未予實施或未充分實施,有關成員國有權採取立法措施,核准強制許可證,允許第三者實施此項專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強制許可特許滿二年後,仍不能防止賦予專利權而產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銷專利的程序。《公約》還規定強制許可,不得專有,不得轉讓;但如果連同使用這種許可的那部分企業或牌號一起轉讓,則是允許的。
五、商標的使用。《公約》規定,某一成員國已經注冊的商標必須加以使用,只有經過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當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時,才可撤銷其注冊。凡是已在某成員國注冊的商標,在一成員國注冊時,對於商標的附屬部分圖樣加以變更,而未變更原商標重要部分,不影響商標顯著特徵時,不得拒絕注冊。如果某一商標為幾個工商業公司共有,不影響它在其他成員國申請注冊和取得法律保護,但是這一共同使用的商標以不欺騙公眾和不造成違反公共利益為前提。
六、馳名商標的保護。馳名商標如果被他人用於同類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商標權人有權自模仿注冊之日起至少五年內,提出撤銷此項注冊的請求。對於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人,馳名商標的所有人的請求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標權的轉讓。如果其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商標權的轉讓應與其營業一並轉讓方為有效,則只須轉讓該國的營業就足以認可其有效,不必將所有國內外營業全部轉讓。但這種轉讓應以不會引起公眾對貼有該商標的商品來源、性質或重要品質發生誤解為條件。
此外,《巴黎公約》還對專利、商標的臨時保護,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注冊的商標等問題作出規定。
《巴黎公約》規定參加國組成保護工業產權同盟,簡稱巴黎同盟。同盟設有三個機關,即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國際局。
中國於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該公約1967年斯德哥爾摩修訂文本的加入書,1985年3月19日對中國生效。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 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6日生效。《公約》經過七次修訂,現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內瓦修訂的文本。原締約國為11個國家:比利時、巴西、法國、瓜地馬拉、義大利、荷蘭、葡萄牙、薩爾瓦多、塞爾維亞、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約已有包括中國在內的164個成員。《公約》締結時,締約國的意圖是使公約成為統一的工業產權法,但由於各國利害關系不同,各國國內立法制度差別也較大,因而無法達成統一,《公約》最終成為各成員國制定有關工業產權時必須共同信守的原則,並可起到協調作用。
《巴黎公約》保護的對象是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公約》的主要內容有這樣幾項:
一、國民待遇原則。其成員的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享受與本國國民同樣的待遇。如果非締約國國民在一個締約國領土內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也享受與成員國國民同樣的待遇。
二、優先權原則。成員國的國民向一個締約國提出專利申請或注冊商標申請後,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實用新型規定為12個月,外觀設計、商標為6個月)享有優先權。即當向其他締約國又提出同樣的申請,則後來的申請視作是在第一申請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專利、商標的獨立原則。各成員國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是彼此獨立的,各締約國只保護本國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
四、強制許可專利原則。《公約》規定:某一項專利自申請日起的四年期間,或者自批准專利日起三年期內(兩者以期限較長者為准),專利權人未予實施或未充分實施,有關成員國有權採取立法措施,核准強制許可證,允許第三者實施此項專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強制許可特許滿二年後,仍不能防止賦予專利權而產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銷專利的程序。《公約》還規定強制許可,不得專有,不得轉讓;但如果連同使用這種許可的那部分企業或牌號一起轉讓,則是允許的。
五、商標的使用。《公約》規定,某一成員國已經注冊的商標必須加以使用,只有經過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當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時,才可撤銷其注冊。凡是已在某成員國注冊的商標,在一成員國注冊時,對於商標的附屬部分圖樣加以變更,而未變更原商標重要部分,不影響商標顯著特徵時,不得拒絕注冊。如果某一商標為幾個工商業公司共有,不影響它在其他成員國申請注冊和取得法律保護,但是這一共同使用的商標以不欺騙公眾和不造成違反公共利益為前提。
六、馳名商標的保護。馳名商標如果被他人用於同類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商標權人有權自模仿注冊之日起至少五年內,提出撤銷此項注冊的請求。對於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人,馳名商標的所有人的請求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標權的轉讓。如果其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商標權的轉讓應與其營業一並轉讓方為有效,則只須轉讓該國的營業就足以認可其有效,不必將所有國內外營業全部轉讓。但這種轉讓應以不會引起公眾對貼有該商標的商品來源、性質或重要品質發生誤解為條件。
此外,《巴黎公約》還對專利、商標的臨時保護,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注冊的商標等問題作出規定。
《巴黎公約》規定參加國組成保護工業產權同盟,簡稱巴黎同盟。同盟設有三個機關,即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國際局。
中國於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該公約1967年斯德哥爾摩修訂文本的加入書,1985年3月19日對中國生效。
WTO三大法律體系是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這三大法律制度。
Ⅲ 國際貿易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修訂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的議定書
歐洲共同體關於合同債務的法律適用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法律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所有權轉移法律適用的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法律適用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間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草案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的延長議定書①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的評注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之一)
Ⅳ 國際貿易包括哪些方面
國際貿易也稱通商,是指跨越國境的貨品和服務交易,一般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所組成,因此也可稱之為進出口貿易。
1、按貨物移動方向國際貿易可分為:進口貿易、出口貿易、過境貿易
2、按統計標准國際貿易可分為:總貿易、專門貿易
3、按商品形態國際貿易可分為:有形貿易、無形貿易
4、按有無第三者參加國際貿易可分為:直接貿易、間接貿易、轉口貿易
5、按參加國的多少國際貿易可分為:雙邊貿易、多邊貿易
6、按清償工具國際貿易可分為:現匯貿易、記帳貿易、易貨貿易
7、按貨物運輸方式國際貿易可分為:陸路貿易、海路貿易、空運貿易、郵購貿易
8、按經濟發展水平國際貿易可分為:水平貿易、垂直貿易
9、按地區國際貿易可分為:南南貿易、南北貿易、北北貿易
國際貨物貿易屬商品交換范圍,與國內貿易在性質上並無不同,但由於它是在不同國家或地區間進行的,所以與國內貿易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國際貨物貿易要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在政策措施、法律體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異和沖突,以及語言文化、社會習俗等方面帶來的差異,所涉及的問題遠比國內貿易復雜。
國際貨物貿易的交易數量和金額一般較大,運輸距離較遠,履行時間較長,因此交易雙方承擔的風險遠比國內貿易要大。
國際貨物貿易容易受到交易雙方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變動、雙邊關系及國際局勢變化等條件的影響。
國際貨物貿易除了交易雙方外,還需涉及到運輸、保險、銀行、商檢、海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過程較國內貿易要復雜得多。
Ⅳ 國際貨物貿易中的主體是
買家,賣家,貨物
好吧 其實我是不知道你指的是哪方面
Ⅵ 簡要說明國際貿易法關系的主體
進出口收發貨人
Ⅶ 國際貿易是指什麼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指的是跨越國境的貨品和服務交易。
國際貿易屬於一種商品交換活動,而參與交換的主體則主要是世界上的不同的國家國際貿易它主要是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兩部分組成,因此,我們也可以把國際貿易稱之為「進出口貿易」,亦或是「世界貿易」。
按照商品移動方向的不同,國際貿易可以分為進口貿易,出口貿易和過境貿易三種類型。按照商品形態的不同,國際貿易可以分為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兩種類型。按照貿易參與國家數量的不同,國際貿易可以分為雙邊貿易和多邊貿易這兩種類型。
一方面,國際貿易的發展為我國經濟水平的提升貢獻了很大的力量,另一方面,通過國際貿易的發展,我國居民也可以更加方便的享受或購買到一些國外服務或者國外商品。
一,國際貿易對國民的作用
增加國民福利,滿足國民不同的需求偏好,國際貿易提高國民生活水平,國際貿易影響國民的文化和價值觀,提供就業崗位。
二,國際貿易對企業的作用
強化品質管理,提高企業效益。在產品品質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有利於國際間的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有利於企業自我改進能力的提高。有效地避免產品責任。
三,國際貿易對單一國家的作用
調節各國市場的供求關系。延續社會再生產。促進生產要素的充分利用。發揮比較優勢,提高生產效率。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優化國內產業結構。增加財政收入。加強各國經濟聯系,促進經濟發展。
Ⅷ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主體是
B.發展中國家與地區
1
Ⅸ 國際貿易的主體是什麼
這問題太泛了,不知你真正想問什麼。
我估摸著答一下,國際貿易的主體當然是貨物了,貨物在國際賣家和買家之間的交易,至於什麼信用證等國際結算、國際保險、國際運輸,都只不過是這個交易的完成手段而已。
Ⅹ 國際貿易的經營主體
天啊,都不看書的嗎?這個還要來問!有這個問的時間,看看書,答案都出來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