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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風險實例

發布時間:2021-02-16 03:26:45

Ⅰ 有什麼2015年至今的關於國際貿易案例嗎。專業的或者喜歡時事的推薦一下。

2015-1-13編輯:ouhaihong 1、某貨輪從天津新港駛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貨艙起火,大火蔓延到機艙,船長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決定采 取緊急措施,往艙中灌水滅火。火雖被撲滅,但由於主機受損,無法繼續航行。於是船長決定僱傭拖輪將貨船拖回新 港修理。檢修後重新駛往新加坡。事後調查,這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有:①1500箱貨物被火燒毀;②800箱貨物由於灌水滅火受損;③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壞;④拖船費用;⑤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試分析:以上損失中哪些屬於共同海損? 哪些屬於單獨海損?為什麼?
(1) 題中②、④、⑤屬共同海損,①、③屬單獨海損。..5分
(2) 共同海損是指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由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犧牲或支出的某些額外費用。而單獨海損是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意外損失,即由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僅由受損者單獨承擔。..10分
2003年,美國某出口商與韓國某出口商簽訂了一份CFR合同,規定由賣方出售小麥2000公噸給買方。小麥在裝運港裝船時是混裝的,共裝運了5000公噸。賣方准備在船抵港後由船公司負責分撥2000公噸給買方。但載貨船隻在途中遇高溫天氣而使小麥變質,共損失2500公噸,其餘2500公噸安全抵港。賣方在船抵達目的港後稱出售給買方的2000公噸小麥在運輸途中已全部損失,並認為根據合同CFR合同,貨物風險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已轉移給買方,因此賣方不需負擔2000公噸小麥的損失。買方則要求賣方執行合同,交付2000公噸的小麥。雙方爭執不下,於是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請求仲裁解決。 仲裁機構經過取證,最後裁決:賣方不應推卸自己的責任,貨物在途中的損失不能轉嫁到買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國際貨物買賣風險轉移的典型案例。雙方簽訂的是CFR合同。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CFR合同下當事人的風險轉移界線是裝運港船舷。本案中的貨物是在運輸途中遭受的風險,表面上似乎應由買方承擔。但本案的特殊性在於,賣方在裝船時是將5000公噸小麥混裝的,在貨物海運途中,買方的2000公噸貨物並未從買方的其他貨物中劃撥出來(即貨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備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即使貨物已在裝運港越過了船舷,但風
險扔不發生轉移,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損失仍由賣方承擔。
由本案可以看出,國際貨物買賣中因貨物風險轉移發生爭議時,當事人一定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關條文規定。本案例中因賣方並沒有對合同項下的貨物進行特定化(劃撥),所以沒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風險轉移的前提,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引用CFR合同中關於風險轉移的規定進行抗辯是沒有合法的理論依據的。
案例2我某公司按CIP條件進口10公噸化肥,先經過海洋運輸,抵目的港後轉為鐵路運輸,我方受領貨物之後,賣方要求我方支付貨款和鐵路運費。問:賣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評析: 賣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條件成交,賣方要承擔貨物至目的地的運費和保險費,而不僅僅是海洋運輸,應該是全程運輸的費用。
案例3
我某公司以CPT條件出口一批服裝,公司按期將貨物交給貨物指定承運人,但運輸途中由於天氣原因延遲了一個月,錯過了銷售季節,買方由此向該公司提出索賠。問:此項瑣事由誰承擔?
評析: 此項瑣事應由買方來承擔。理由是以CPT條件成交時,風險轉移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即賣方將貨物交給指定承運人,風險就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案例4
甲公司以FAS條件向某國出口卡車500輛。這500輛中有40輛是賣給某國乙公司,貨物運抵目的港後由承運人負責分發。在航行途中遇到惡劣氣候,有50輛卡車被沖入大海,事後,甲公司宣布出售給乙公司的40輛卡車已在運輸中全部損失,並且因為這批損失是發生在運輸途中,甲公司不承擔責任,而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履行交貨義務,要求其賠償損失。問:是否應由甲公司來承擔損失?
評析: 不應該由甲公司來承擔損失。 理由:在FAS貿易條件下,風險的劃分是以裝運港船邊為界限的,這就是說賣方負擔貨物在裝運港交至買方指定船邊之前的費用與風險,而此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在交貨時貨物是可以區分開來的,而且承運人是由買方指派,裝船時貨物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貨物損失應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買方共同承擔。
案例5靈活選用適當貿易術語的重要性
案情
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於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乾草膏,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為2月25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

Ⅱ 國際貿易案例!

fob風險到了香港,CFR風險到了德國。這兩種成交方式都是買方負責保險的。版
誰沒買誰倒霉。船公司有免責權條款,他只需進行少量賠償。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島公司沒責任。11月20日,貨應該在香港和德國之間,德國買了保險找保險公司賠。否則,誰都不要陪賠。

我隨便說的,請指正。

Ⅲ 國際貿易的主要風險有哪些

國際貿易的主要風險由信用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運輸風險和政治風險。

Ⅳ 近幾年發生的國際貿易糾紛的案例以及對我們的啟示

中埃貿易糾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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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招標網 發布時間:2009.03.16 來源:駐埃及經商參處子站
近年來,駐埃及使館商務處積極貫徹落實部黨組指示,全力促進中埃經貿關系的發展,促進我對埃出口的增加,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雙邊經貿額連續6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2008年達到62.4億美元。與此同時,兩國企業交往過程中產生的貿易糾紛數量也有所上升。特別是今年以來,我企業在出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增多,風險加大。現將我處整理的近期典型案例列出,供我有關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和企業參考,請企業對埃出口過程中加強風險意識,確保交易安全,有效保護自身利益。駐埃使館商務處將繼續積極推動我企業對埃出口,並努力協助企業解決遇到的各種貿易糾紛。

案例一:與新客戶的首次交易缺乏足夠的風險意識

2008年底,國內A公司通過網站結識埃及X公司,並約定向該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為見提單附件付貨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隨後將貨裝船運往埃及亞歷山大港。貨物發出後,X公司以各種理由強調經濟困難,要求減價,並更改付款方式為風險度很高的銀行匯票。X公司的行為導致我出口方進退兩難。如同意對方做法,則一方面利潤大幅縮減甚至無利可圖,並且有可能完全無法收回貨款,如不同意對方做法,由於貨物已在埃港口,則須支付巨額的碼頭及相關費用。

案例二:不能確保收匯安全

2008年初,國內B公司以FOB方式向埃Y公司出售金屬製品。合同約定買方支付25%預付款,餘款於貨物出港前支付。提單正本簽發給買方。2008年2月收到預付款後,B公司即組織貨源運至港口,但經Y公司多次解釋付款困難,並保證盡快付款,B公司在餘款未收到的情況下同意貨物裝船運往埃及。2008年5月,B公司發覺貨物已被Y公司提走,但餘款至今未付,並拒絕與B公司聯系。

案例三:埃及船公司無單放貨

2008年9月,埃Z公司以FOB方式向我國C公司定購一批鋼材,提單正本簽發給賣方。合同約定買方支付30%預付款,餘款見到提單COPY付清。貨到埃及港口後,Z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月,C公司得知貨已被提走,餘款迄今難以追索。

1.市場經濟以利益為根本,擴展對外貿易有相應的策略。一些專家學者撰文立著,從古典政治學先驅亞當·斯密的絕對利益學說論到大衛·李嘉圖的比較利益理論,從維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到赫克歇爾-俄林定理,引經據典的論證西方經濟學中的市場經濟是自由的市場經濟,國際貿易是自由貿易,但美國和歐盟對中國紡織品設限,卻不符合市場經濟和國際貿易理論。一些專家學者開始責問美國和歐盟:「200年前歐洲人就開始向全世界推銷他們的自由貿易政策,今天,當中國工人生產的價廉物美的紡織品運往他們的市場時,為什麼這些自由貿易的鼻祖們搖頭說『NO』呢?」在這里,我們不能忘了一個最本質的問題,市場競爭的本質是資本競爭。國際貿易的實踐和馬克思的理論揭示告訴我們,西方市場經濟理論在本質上是為資本服務的,認「利」不認「理」,市場經濟以利益為根本,自由貿易理論是為資本謀取最大利益服務的,有利可圖就講「自由」,無利可圖就不給你「自由」。這就要求我們在面對美國和歐盟在對外貿易的不合理設限時,既要據理力爭,又要從最壞處考慮,善於在「不自由」、「不合理」的處境中擴展對外貿易,要有相應的策略。
2.在應對中美和中歐紡織品貿易中,各級政府必須負擔起引導、調控、保護和管理市場經濟的重要職責。其實,世界上任何市場經濟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場經濟只是西方經濟學的一種假設。我們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要正確學習借鑒西方經濟學理論,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發達國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諸實踐的不科學理論觀點所誤導。我國還是一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發展中大國,生產力水平低、結構性矛盾突出和發展不足是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迫切需要各級政府強化經濟調節職能、市場監管職能、社會管理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充分發揮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該管的也不去管。 3.繼續完善有關立法,推進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為企業應對國內外經濟事務提供有效服務。隨著開放的擴大和加深,企業與國際經濟事務的聯系和來往更加密切,各種法律和社會服務需求也愈來愈多。僅就應對國際貿易糾紛,就不僅僅是要求有法律服務,幫助打官司。實際上需要一系列社會服務,才有條件應對各種名目的貿易糾紛。
4.實現出口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提升出口商品結構層次,實現結構升級,錯位發展。目前,我國貨物貿易出口的層次比較低,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所佔比重不高。我國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貿易的方式實現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資完成的。服務貿易發展出口嚴重滯後。服務貿易出口占我國貿易總額的10%,明顯低與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觀的市場容量也要求必需轉變轉變增長方式。在實現出口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的過程當中,我們要掌握和利用比較優勢動態變化的規律,一方面穩定或延續中低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保持出口貿易的數量增長;另一方面又要創造和積累中高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擴大產品出口,達到改善貿易結構,提高貿易質量的目的。
5.融入區域經濟一體化,為突破「非市場經濟地位」創造更多實例。由於中國經濟地位上升,周邊貿易夥伴對中國市場興趣越來越大,只要我們運作得當,通過推進區域一體化逐漸消除不利條款的影響是有很大迴旋餘地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規則是發達國家制定的有利於自己的游戲規則,要善於利用WTO規則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要善於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最大限度的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利益。

Ⅳ 問一個國際貿易的案例

按國際商會對抄 CFR 的解釋,買賣雙方的襲基本義務,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的基本義務
(1)提供合同規定的貨物,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按時在裝運港裝 船後及時通知買方。
(2)辦理出口清關手續,並承擔貨物在裝運港到達船舷時為止的一切費 用和風險。
(3)按合同規定提供正式有效的提單、發票及其他有關憑證。
2.買方的基本義務
(1)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 貨物裝船後發生事件所引起的額外費用。
(2)在合同規定的目的港受領貨物,並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和交納進口關 稅。
(3)受領賣方提供的各種約定的單證,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值得注 意的是,按 CFR 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而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因此, 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 中的風險損失。

所以,賣方以裝船港不是一項重要的規定可以要求買方做出合理的賠償。

Ⅵ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義: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

-摘自網路

簡單講,就是運費+保險+FOB本地費用(如產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潤,裝貨費,單證費,碼頭費,櫃子來回的托運費等,和其他費用)。這里的運費和保險,其實是進口商付的錢(含在合同單價裡面),出口方只是幫忙找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問題:

貿易條款:CIF;

當事人:進口方A,出口方B,運輸公司C(船公司或者無船的代理)和保險人D;

問題:

1/ 與C辦理運輸手續的是哪一個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與D公司辦理保險手續的事那一個公司?

- 還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為由拒絕賠償?為什麼?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後,C公司為外包裝有水漬的該批貨物出具清潔提單。」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體內容是什麼(應該是保證產品和包裝無損之類的),但是僅從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這些外包裝是有水漬的(可能在出廠,裝貨前已有,有故意欺騙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裝也可能是在貨物從工廠運往出口碼頭的時候產生的。但是絕對是在上船前產生的,因為按照國際貿易慣例來講,貿易的風險劃分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為界的。很顯然,貨物在上船前,即越過船舷前,已經受損,所以,理論上,這個損失應該是出口方B承擔,所以,運輸公司C拒絕賠償也是理所當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賠A公司?為什麼?

同理,保險人D也是拒絕賠償的,因為,保險人D的保險賠付界定也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來的,只是保障,從貨物上船(第一次越過船舷),到目的港,吊櫃卸貨(第二次越過船舷)期間的一切風險。很顯然,這些貨物是在上船前都損壞了的,所以保險人D拒賠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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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題目講的是,國際貿易中各個當事人對於風險劃分和判定的問題,考的就是這個。。。。。

相信,進口方A也只能自認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訴,這里就不多講了。

ANYWAY希望LZ能滿意並採納,同望其他童鞋補充,TKS。。。。。。

Ⅶ 國際貿易中存在哪些風險

一般最大的風險就是貨款問題。進口方不給付貨款給出口方的事情是常有的。另外就是國貿多用海運,所以海上風險大,指不定哪天這個地區戰爭,那個地區海盜。再加點天災那就是欲哭無淚的事情了。

Ⅷ 求信用證中出口商遭遇風險的案例以及分析,兩個以上

信用證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現代國際結算方式的發展與創新,信用證結算方式日臻完善。由於使用信用證手續煩瑣費用較高等原因,在發達國家,信用證已經不是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但是在我國,從事出口業務的貿易商在選擇結算方式的時候仍然很青睞信用證。因為與其他的以商業信用作為結算基礎的結算方式相比,信用證確實給賣方提供了銀行的付款保證。但是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人士普遍認為,沒有絕對安全的結算方式。由此看來使用信用證結算也是存在風險的,其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來自開證行的風險

1.開證行資信不佳。信用證是開證行的有條件的付款保證。信用證開立後,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的資信和付款能力成為關鍵性的問題。在全球數量眾多的銀行中,並不是每家都能開出讓人放心的信用證。對於一些實力較弱的銀行,或外匯短缺國家的銀行開出來的信用證,受益人一旦接受,面臨的可能就是收匯困難。所以,要了解開證行的資信。
2.開證行因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對受益人構成的風險。在一些國家銀行破產的事時有發生,即使一些歷史悠久的大銀行也不例外。其中最著名的要數英國著名的巴林銀行倒閉事件,到現在這一事件仍是銀行界,學術界和有關教育內容研究和引用的典型案例。

二、單證不符引起的拒付風險

在所有的信用證交易糾紛中,由於單證不符引起的拒付佔五成以上。而這一現象實際上是由信用證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因為開證行付款的條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要和信用證的要求一致,即單證一致,那麼對於單證不符的開證行就不再保證付款義務了,至於不符的單據最終是否會被付款,取決於進口商是否有付款的願望和付款的能力,即最終取決於進口商的資信。

三、國家風險

對於出口商來說,國家風險指來自進口商的國家風險,主要包括:外匯管制風險、外貿管制風險以及戰爭或內亂等。外匯管制有些是在交易之前就存在的,有些是突發的,如果貿易夥伴位於突然發生外匯管制的國家情況就更糟糕,因為一旦該國宣布全面凍結外匯,則由該國開出的信用證也被止付。外貿管制這是大多數國家都存在的,因而出口商對於其新的政策調整是難免要受到影響的,如果不能很快適應,也很可能會給履約收匯帶來困難。對於戰爭或內亂顯然其影響是多方面的也是最具有破壞性的。

四、來自進口商的風險

在進口商品的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即由暢銷轉為滯銷的情況下,信用不好的進口商往往會利用信用證結算的特點拖延或拒絕付款,給出口商帶來風險,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做法:
1.不嚴格按照合同條款開證。例如,不及時開證(不開證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開證)或者在信用證條款中附加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例如提高信用證中的保險險別,變化目的港等來達到變更合同的目的,致使受益人無法按時履行合同而出現違約的現象。
2.開立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是指信用證表面要式完整,但是規定了一些受益人難以辦到的條款,這種信用證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因為受益人無法滿足信用證上這些條款的要求而失效,受益人就會面臨收不到貨款嚴重時面臨錢貨兩空的局面,非常被動。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不易獲得的信用證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註明貨物配船部位、或明確要求FOB和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兩種貿易術語由買方投保),這些條款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無法控制。
面對以上的風險受益人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防範,爭取把損失降到最小:
1.審查開證行的資信。受益人了解開證行資信可以通過出口地銀行來進行。銀行對開證行的資信調查,要靠平時資料的積累。對一些大銀行的資信情況,則可以從其信用等級中了解大概。國際金融界每年都對世界性大銀行的資信進行評級,譬如:最高評級為AAA,最差為D,若一家銀行被評為C級或D級,則其資信屬於差的行列。開證行資信不清楚的,應在仔細查清其資信後才能使用信用證;開證行所在國與出口人所在國無外交往來的,一般不接受;對於資信欠佳的銀行或政治局勢緊張或外匯匯率動盪的國家開來的信用證,應建議受益人盡量分散風險,或請其它銀行對信用證進行保兌。
2.提高結算人員的素質和責任心,爭取在公司或企業做單時不出錯誤或少出錯誤,另外,對於新加入結算隊伍的人員要請富有經驗的業務人員對其進行培訓,使他們充分認識結算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害。
3.關注進口商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等的變化。對於可能遇到的風險要早作防範,即使貨物屬於積壓商品或交易條件很優厚也不能輕易簽下合同。但是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事務,對於局勢趨於穩定,國內各方面建設趨於正常的國家就要重新考慮與其進行貿易。例如,非洲的安哥拉,在2002年結束內戰後經濟迅速增長,是非洲經濟增長速度最快的國家,也是目前中國在非洲主要的貿易夥伴。
4.重視調查進口商的資信。資信調查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對貿易客戶或合作與投資夥伴的資金及信用等方面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可以通過國內外銀行或專業的咨詢和調查機構調查,也可以通過國內外的商會或我國的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進行調查。總之,在進行貿易的時候一定要對將來的合作夥伴有一個盡量全面的了解以減少貿易風險的發生。對於已經發生的也要冷靜面對。例如碰到「軟條款」信用證首先應該拒絕接受,在審證時如果發現並確認存在軟條款應堅決要求對方修改。如果在貨物發運時發現也要指出對方的不妥之處,同時製作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讓對方找不到疏漏之處,爭取最大限度的避免損失。另外,軟條款形式多樣,作為業務人員要注意搜集並整理案例,提高對軟條款的分析和識別能力。
以上是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證時,面臨的一些主要和常見的風險以及如何防範風險的建議,但是國際貿易具有線長面廣和環節多的特點,因而在貿易結算中也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需要當事人考慮周全,靈活變通,爭取安全收匯。

Ⅸ 國際貿易實務常見的與法律風險有關的案例

國際貿易重復征稅風險案例:
某甲在A國有自己的居所,1999年,甲離開A國去回B國從事經營活動,答在B國居住了150天並取得一筆收入。甲回到A國,先後收到了A國和B國要求其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的納稅通知。根據A國稅法規定, A國公民離開A國滿180天的為A國非居民;根據B國稅法規定,凡在B國居住滿90天的個人為B國居民。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稱通商,是指跨越國境的貨品和服務交易,一般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所組成,因此也可稱之為進出口貿易。國際貿易也叫世界貿易。進出口貿易可以調節國內生產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國際間的供求關系,調整經濟結構,增加財政收入等。
國際貿易專業屬於經濟學學科範疇,主要以經濟學理論為依託,包括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計量經濟學、世界經濟學概論、政治經濟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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