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欺詐的分類
(一)按信用證欺詐形態,基本上分兩大類型:
a.單據欺詐(fraud in documents):主要表現為偽造單據或單據內容虛假。如受益人偽造、變造單據,受益人和承運人勾結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絕大多數欺詐都會表現為單據欺詐,即使在基礎交易中的欺詐也大多與單據欺詐密不可分;
b.基礎交易欺詐:主要指基於合同產生的欺詐。如對貨物品質的虛假描述、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貨物數量與合同要求存在巨大的差異等。
單據欺詐和基礎交易欺詐兩者又相互滲透和重疊,在高院的上述最新解釋中,第1、4項就主要指基礎交易欺詐和單據欺詐兼具的情形,第2項主要指向基礎交易欺詐,第3項可以歸屬為單據欺詐的情形。
(二)按信用證欺詐主體,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a.受益人欺詐: 這是最常見、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證欺詐方式,因為依據UCP500的規定,受益人只要提交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全套單據,就可以從銀行獲得無條件的支付。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方式:
● 偽造全套單據: 受益人在貨物和船隻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偽造全套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按信用證要求向指定銀行交單,從銀行詐取貨款;
● 偽造部分單據: 如偽造信用證要求的某個單據,偽造其簽字或印章,人為製造「單證相符」表象,如偽造信用證要求的開證申請人簽發的商檢證書,並仿冒其簽字等;
● 受益人在單據中做欺詐性陳述:此種欺詐方式,單據是真實的,貨物也實際存在,但裝運的貨物可能不符信用證要求,而是次品或廢物。由於商業發票由賣方製作,作欺詐性陳述也是極其容易的。運輸單據如提單,在集裝箱運輸情況下,大多數貨物是由出口商自行裝箱、點數、封箱,對於數量及包裝物,承運人一般根據出口商排載托單及包裝物上的說明簽發運輸單據,托運人的不誠實陳述將直接導致運輸單據內容不真實。保險單據雖然由保險公司簽發,但是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完全基於投保方提交的發票,依賴於投保方的誠實告知,保險公司並不與貨物做實際接觸。因此,若賣方不作誠實說明,保險單中的內容也會失真。
詳見http://qkzz.net/magazine/1009-4865/2007/09/759991.htm
B. 外貿中信用證一般都用哪幾種的呢
樓上說的是對的,不過提醒你,英美日和一些非洲南美國家的信用證本質是D/A信用證,經常會發生拒付,實務中很多事不能用書本的東西對照,不然受損失很重。實際貿易中變化萬端,什麼信用證也不是完全之策。
C. 外貿單證的種類
一、國際上對外貿單證的分類:
國際商會在其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522號出版物《托收統一規則》中對單證作了如下分類:
01,金融單證:指匯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於取得付款或款項的單據;
02,商業單證:指發票、運輸單證、所有權單證或其他類似單證,或者一切不屬於金融單證以外的其他單證;
二、國內對外貿單證的分類:
01,貨運單證(Transport Documents)
包括海運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租船提單、多式聯運單據、空運單、公路/鐵路/內河運單以及快遞
和郵運單據等;
02,商業單證(Commercial Documents)
包括商業發票、形式發票、證實發票、裝箱單、重量單以及規格單等; 03,公務單證(Official Documents)
諸如領事發票、法定發票、海關發票、政府部門或商會等團體簽發的產地證明書、健康、獸醫和衛生
證書、動植物檢疫證書以及配額許可證;
04,保險單證(Insurance Documents)
包括:暫保單、保險賃證、保險單;
05,金融單證(Financial Documents)
如:匯票、本票、支票等;
D. 進出口的信用證有哪些類別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CREDIT):
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國際貿易結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證絕大部分是跟單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
是憑不附帶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
可撤銷(REVOCABLE)信用證:
是指開證行對所開信用證不必徵得受益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
不可撤銷(IRREVOCABLE)信用證:
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多。
保兌(CONFIRMED)信用證:
是指經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加具保兌的信用證。
即期信用證:
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
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時,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匯票到期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紅條款信用證(REDCLAUSE)信用證:
是允許出口商在裝貨交單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貨款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上加列上述條款,通常用紅字打成,故此種信用證稱「紅條款信用證」。
付款(PAYMENT)、承兌(ACCEPTING)、議付(NEGOTIATING)信用證:
信用證應表明其結算方法是採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況或議付來使用信用證金額。(網路,谷歌)
可轉讓(TRANSFERABLE)信用證:
是指開證行授權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
背對背(BACK-TO-BACK)信用證:
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證基礎上,開立一個新的信用證,主要兩國不能直接進行貿易時,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貿易。
對開信用證:
雙方互為進口方和出口方,互為對開信用證的申請人和受益人。
循環(REVOLVING)信用證:
循環信用證即可多次循環使用之信用證,當信用證金額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後,仍又恢復到原金額。
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
一筆交易合同有時可能包括兩種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證方式、部分托收方式。
E. 信用證可以分為哪幾種
常見信用證有以下種類:
一.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國際貿易結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證絕大部分是跟單信用證。
二.光票信用證:是憑不附帶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
三.可撤銷(REVOCABLE)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對所開信用證不必徵得受益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
的信用證。
四.不可撤銷(IRREVOCABLE)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
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使用最
多。
五.保兌(CONFIRMED)信用證:是指經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加具保兌的信用證。保兌信用證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對開證銀行的資信不了解,對開證銀行的國家政局、外匯管制過於擔心,怕收不回貨款而要求加具保兌的要求,從而使貨款的回收得到了雙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證: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七.遠期信用證: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時,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匯票到期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八.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信用證:是允許出口商在裝貨交單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貨款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上加列上述條款,通常用紅字打成,故此種信用證稱「紅條款 信用證」。
九.付款(PAYMENT)、承兌(ACCEPTING)、議付(NEGOTIATING)信用證:信用證應表明其結算方法是採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況或議付來使用信用證金額。
十.可轉讓(TRANSFERABLE)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授權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信用證轉讓後,即由第二受益人辦理交貨,但原證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須負責買賣合同上賣方的責任。如果信用證上允許可以分裝,信用證可分別轉讓給幾個第二受益人,這種轉讓可看成一次轉讓。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十一.背對背(BACK-TO-BACK)信用證: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證基礎上,開立一個新的信用證,主要兩國不能直接進行貿易時,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貿易。背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證信用證都產生於中間交易,為中間商人提供便利。
一個中間商人向國外進口商銷售某種商品,請該進口商開立以他為受益人的第一信 用證,然後向當地或第三國的實際供貨人購進同樣商品,並以國外進口商開來的第一信用證作為保證,請求通知行或其它銀行對當地或第三供貨人另開第二信用證,以賣方(中間商)作為第二信用證的申請人。不管他根據第一信用證能否獲得付款,都要負責償還銀行根據第二信用證支付的款項。
十二.對開信用證:雙方互為進口方和出口方,互為對開信用證的申請人和受益人。為實現雙方貨款之間的平衡,採用互相開立信用證的辦法,把出口和進口聯系起來。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也稱回頭證)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回頭證的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證的金額約略相等。
十三.循環(REVOLVING)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即可多次循環使用之信用證,當信用證金額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後,仍又恢復到原金額。買賣雙方訂立長期合同,分批交貨,進口方為了節省開證手續和費用,即可開立循環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可分為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和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兩種。
十四.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一筆交易合同有時可能包括兩種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證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貨款,如果80%由進口商開立信用證,其餘20%由出口方
在貨物裝運後,同信用證項下的裝船單據,一並委託信用證的議付行通過開證行向進口商托收。信用證部分貨款和托收部分貨款,要分別開立匯票,全套裝船單據附於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托收項下的為光票。
F. 國內信用證和國際信用證是根據什麼分類的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支付的主要風險
摘要: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支付領域一項成熟的商業制度,從其產生至今,一直在該領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於
信用證自身存在的理論上的缺陷造成了近年來信用證詐騙案件的不斷發生。本文比較幾種典型的信用證風險,從而避免操作中
產生的風險,從而使這種工具能更好地為我國的貿易發展而服務。
關鍵詞:國際貿易;信用證;風險管理
我國由於法制不健全,業務人員水平不高以及缺乏有效的
監管等諸多原因,我國已成為信用證詐騙的主要受害國。例如
1984年我國有關部門與外商簽訂進口鋼材合同,並租用義大利
某航運公司的「歐洲快車」號輪承運,船東簽發假提單詐騙,
給我國造成1400萬美元的損失。1993年李文凱化名高橋秀雄在
海外黑勢力操縱下,詐騙我國國內多家單位信用證開證費、手
續費2300萬元。而同年又發生中國農業銀行衡水中心支行100
億美元備用信用證詐騙案,該案雖經多方努力,未造成對外支
付,但為此已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信用證詐騙案屢屢發生,
觸目驚心,危害極大。
一、信用證風險的涵義:信用證結算方式的發展是隨著國際
貿易的發展,在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參與過程中逐步發展而形成
的。它把由進口商履行的付款責任,轉為由銀行來履行,從而保
證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貨款,買方也可以按時收到貨運單據,得
到貨物。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商之間互不信任的
矛盾;同時為進出口雙方提供了融資的便利。所以,自信用證出
現以來,這種結算方式發展很快,並成為國際貿易結算中普遍采
用的一種方式。但是,信用證的內在交易基本原則存在導致欺詐
產生的理論缺陷,存在著很強的利用單據進行欺詐的風險;同
時,由於信用證是獨立於貿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性文件,對單據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任何一個單據上的誤操作都可能導致信用證拒
付的風險,存在著較多的操作性技術風險。與單據有關的這兩種
風險是信用證最重要最常見的風險,是出口商不得不面對的,任
何一種都可能導致出口商「錢貨兩空」。
二、信用證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關於信用證結算的風險分
類目前有許多的觀點,大同小異。但是這些分類方法都沒有有
效的突出信用證風險的特殊性,所描述的風險很多和其他結算方
式的風險相雷同。對於信用證這種特殊的結算方式,本文認為
有如下風險值得探討:1、開證行信用風險。信用證雖然是銀行
信用,但是也不是絕對安全的。在一些國家銀行的成立不像中
國這樣嚴格,並且需要有注冊資本的限制,國外銀行的所有權也
大多是私有性質的,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的資信非常重要。進口
商會同一小銀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銀行聯合進行詐騙是完全可能
的。2、信用證硬條款風險。在信用證的規定格式中,有許多的
硬性條款,這些構成信用證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裝
運期、交單期、議付行等,任何一個條款的細微變化都可能給出
口商帶來麻煩。另外就是故意使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一致,
就是進口商故意在信用證條款中做手腳,使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
款有非常細微的差別。如果出口商沒有審核出來,就會出現單證
不符,進口商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如果出口商審核出來,要求
修改信用證,進口商的慣用伎倆就是辯稱此不符純屬銀行筆誤,
不用修改,保證不會拒付。然而一旦進口地的市場價格發生變
化,進口商便會因單證不符而拒付,使得出口商有苦難辯。3、
信用證軟條款風險。在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或開證行有可能利
用信用證只關注單據這一特點設置「陷阱條款」,或稱為信用證
軟條款,即故意以隱蔽的形式在信用證中設置某些條款,使出口
商很難,甚至不可能做到單證一致。4、單據風險。信用證是一
種單據買賣,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在UCP500中有明確的
規定,具體如下:UCP500第4條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
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
他行為」;UCP500第15條,還規定了「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指出:「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實性、虛
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對於單據中載明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條件,
概不負責,銀行對任何單據中有關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
質、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或對貨物發貨人、承運
人、運輸行、收貨人、或貨物的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或行
為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三、信用證風險管理:1、信用證硬條款風險的防範。硬條
款是信用證完整格式的一些基本條款,這些條款不僅僅要與合同
一致,還應該沒有常識性的錯誤,各種具體的規定一定要合理,
給出口商的業務操作留有餘地。例如,受益人的基本信息要正
確;貨物描述要清楚簡潔;有效期、裝運期和交單期要合理等。
2、信用證軟條款風險的防範。信用證的軟條款具有極大的危害
性,對於軟條款風險的防範沒有明確的方法,主要取決於操作人
員的基本素質,在審證的過程中需要格外的仔細和小心,在一般
情況下碰到上述軟條款應該一律否定,否則後患無窮。例如信用
證規定: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或待貨樣經開證人
確認後通知生效。或許進口商本意就只是為了得到樣品,信用證
根本就不會生效,對出口商沒有任何意義。需要指出的是,對於
「2/3提單」條款的信用證應該視具體情況而定,這是一個非常
特殊的條款,如果在業務中完全否定,就可能失去很多的機會,
尤其是在非洲,進口商都習慣採用這一條款,幾乎所有的信用證
都有「2/3提單」的要求,特別是在奈及利亞,已經成為了一種
約定俗成的習慣。因此,在操作中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
的接受或者否定。
結語:企業通過信用證業務可以有效地迴避對外貿易業務
中的商業風險,保障自身的貨物與資金安全,銀行則通過信用
證業務為進出口企業提供信用保障、風險防範及國際結算方面
的服務,從而推動國際貿易業務的發展。可以說,信用證業務
能否順利進行,與進出口商的利益息息相關,同時也與銀行的
利益密切相關。因為只有通過不斷地向客戶提供安全良好的金
融服務,銀行才能不斷地為自身創造業務收入,這也是銀行發
展壯大的必要條件。
參考文獻:
[1]呂紅軍.國際貨物貿易實務.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2
[2]趙麗梅.信用證操作大全.中國經濟出版社.2002
[3]金留娟.謹防信用證結算風險.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01.1
G. 國際貿易當中的信用證是什麼
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內,銀行授權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下,以該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開具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的匯票,並按規定隨附裝運單據,按期在指定地點收取貨款。
在國際貿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後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7)國際貿易信用證的種類擴展閱讀: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未註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H. 企業信用證的種類和區別
A.按基本性質分類
a.根據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單據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Documenttary Credit)是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單純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運輸單據。如提單、鐵路運單、航空運單等。通常還包括發票、保險單等商業單和國際貿易中一般使用跟單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開證行僅憑不附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匯票如附有不包括運輸單據的發票、貨物清單等,仍屬光票。
b.根據開證行的責任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開證人及保兌行(如果有)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銷信用證的規定和承諾。
信用證上未註明可否撤銷,即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信用證,基本上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有權隨時予以修改或撤銷,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證規定得到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則銀行的撤銷或修改無效。
C.根據是否有另一家銀行為信用證加保,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保憑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保兌行承擔與開證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責任。
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不保兌的信用證。我國銀行不開具要求另一家銀行保兌的信用證,故我國進口企業通常不接受開立保兌信用證的要求。
d.按信用證付款方式,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征和議付信用證四種方式
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是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Credit),議付信用證指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通常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銀行扣取墊付利息和手續費後 立即將貨款墊付給受益人。議付信用證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前者受益人可任擇一家銀行作為議付行,後者則由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銀行為議付行。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付款責任。
即期付款信用證和遠期付款信用證都在信用證上明確規定一家銀行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匯票,僅憑提交的單據付款。承兌信用證則規定由開證行或指定的承兌行對受益人開出的遠期匯票進行承兌。以上三種信用證,是否有銀行願意議付與開證銀行無關。
一切信用證都必須明確表示它適用於哪一種方式。
B.附加性質分類
a.可轉讓信用證
信用證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則是實際供貨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的授權銀行(轉讓行),向第二受益人開出新證,新證由原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原證條款不變,但其中信用證金額、商品單價可以減少,有效期和裝運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請人可以變成原受益人。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轉讓給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過程中,當第二受益人向轉讓行交單後,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以取得原證和新證之間的差額。
b.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
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可恢復使用直至達到規定次數或累積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適用於分批均衡供應,分批結匯的長期合同,以使進口方減少開征的手續、費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貨款的保障,又減少了逐筆通知和審批的手續和費用。
循環信用證的循環方式可分為按時間循環和按金額循環。 跟單信用證(Documenttary Credit)是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單純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運輸單據。如提單、鐵路運單、航空運單等。通常還包括發票、保險單等商業單和國際貿易中一般使用跟單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開證行僅憑不附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匯票如附有不包括運輸單據的發票、貨物清單等,仍屬光票。
b.根據開證行的責任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開證人及保兌行(如果有)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銷信用證的規定和承諾。
信用證上未註明可否撤銷,即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信用證,基本上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有權隨時予以修改或撤銷,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證規定得到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則銀行的撤銷或修改無效。
C.根據是否有另一家銀行為信用證加保,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保憑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保兌行承擔與開證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責任。
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不保兌的信用證。我國銀行不開具要求另一家銀行保兌的信用證,故我國進口企業通常不接受開立保兌信用證的要求。
d.按信用證付款方式,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征和議付信用證四種方式
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是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Credit),議付信用證指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通常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銀行扣取墊付利息和手續費後 立即將貨款墊付給受益人。議付信用證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前者受益人可任擇一家銀行作為議付行,後者則由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銀行為議付行。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付款責任。
即期付款信用證和遠期付款信用證都在信用證上明確規定一家銀行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匯票,僅憑提交的單據付款。承兌信用證則規定由開證行或指定的承兌行對受益人開出的遠期匯票進行承兌。以上三種信用證,是否有銀行願意議付與開證銀行無關。
一切信用證都必須明確表示它適用於哪一種方式。
B.附加性質分類
a.可轉讓信用證
信用證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則是實際供貨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的授權銀行(轉讓行),向第二受益人開出新證,新證由原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原證條款不變,但其中信用證金額、商品單價可以減少,有效期和裝運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請人可以變成原受益人。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轉讓給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過程中,當第二受益人向轉讓行交單後,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以取得原證和新證之間的差額。
b.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
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可恢復使用直至達到規定次數或累積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適用於分批均衡供應,分批結匯的長期合同,以使進口方減少開征的手續、費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貨款的保障,又減少了逐筆通知和審批的手續和費用。
循環信用證的循環方式可分為按時間循環和按金額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