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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條約的概念

發布時間:2021-02-16 04:21:43

A. 簡述貿易條約與一般貿易協定的區別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復習資料
名詞解釋部分:

1、貿專易術語——在長期的國屬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象徵性交貨——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3、良好平均品質——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4、品質公差——國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製成品生產過程中,產品的質量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

5、品質機動幅度——某些初級產品的質量不穩定,為了便於交易順利進行,在規定其品質指標的同時,可另訂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允許賣方所交的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靈活性。

6、溢短裝條款——賣方在交貨時,可按合同中的數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數量條款中加訂的。

B. 貿易條約與協定的含義

答案:貿易條約與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確定它們之間在經濟貿易方面的權利、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
希望對你有幫助

C. 國際貿易法簡述什麼是條約的保留,並舉

條約的保留是指「一國於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之片面聲明,不論措辭或名稱為何,其目的在於摒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使用之時之法律效果」。[1]雙邊條約一般不存在保留問題,多邊條約則經常出現。這主要因為多邊條約參加國較多,各國利益往往又相互矛盾,有的國家在參加條約時不能接受某些條款,所以就引起保留問題。一國提出保留的目的,是為了免除該國的某項義務或變更某項義務。

二、保留的規則

(1)范圍限制:1.該項保留為條約所禁止;2.條約僅准許特定的保留。而有關保留不在其內;3.該項保留與條約的目的及宗旨不合。

(2)保留的接受和反對:

1.凡條約明示准許的保留,無須其他締約國事後予以解釋,除非條約有相反的規定。

2.如果從談判國的有限數目及條約的目的與宗旨可以看出,在全體當事國間適用全部條約是每一個當事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的必要條件時,那麼保留須經全體當事國接受。

3.如果條約時國際組織的組織約章,那麼保留須經該組織主管機關接受,除非條約另有規定。

4.除條約另有不同規定外,如果一國直至接到保留通知後12個月的期間屆滿之日,或直至其表示同意承受該條約拘束之日,並未對該保留提出異議,該保留就被仍已經為該國所接受。[2]

三、保留及反對保留的法律效果

保留的法律效果

1.對保留國而言,在其與該另一當事國的關繫上,按保留的范圍,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條約的規定。

2.對該另一當事國而言,在其與保留國的關繫上,按照相同的范圍,修改這些規定。

3.此項保留,在條約其他當事國相互間,並不修改該條約的規定。

反對保留的法律效果

如果反對一項保留的國家並未反對該條約在該國與保留國之間生效,那麼該保留所涉及的規定,在保留的范圍內,不適用於該兩國之間。

此外,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保留和對保留的反對都可以隨時撤回。保留、對保留的明示接受和反對保留,都須以書面提出,並通知各締約國和有權稱為該條約當事國的其他國家。

D. "聯合國國際貿易公約"是什麼東西啊適用於那些范圍啊

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CISG)吧
它是國際商法里涉及到的一個買賣銷售公約。

它的適用范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合同或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
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
,應不予考慮。
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於以下的銷售:
(a)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
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隻、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第三條
(1)供應尚待製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
人保證供應這種製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於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於供應勞力或其它服務的
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只適用於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於賣方對於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章 總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
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於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
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八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它行為,應依照他的意旨解
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它行為,應按照一個與
另一方當事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應有的理解來解釋。
(3)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當地考
慮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作法、慣例
和當事人其後的任何行為。
第九條
(1)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
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
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
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並為他們所經常遵守。
第十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a)如果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
營業地為其營業地,但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所知
道或所設想的情況;
(b)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准。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
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第十二條
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准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
,或者任何發價、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
,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第九十六條做出了聲明的一個締約
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效力。
第十三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
第二部分 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
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
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價,除非
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價於送達被發價人時生效。
(2)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發價送達被發
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價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被發價人發出接受通
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價不得撤銷:
(a)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的;或
(b)被發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價人已本著對該項
發價的信賴行事。

第十七條
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於拒絕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被發價人聲明或做出其它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價,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
動本身不等於接受。
(2)接受發價於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
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價人,接受
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價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
序。對口頭發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價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和慣例,被發
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
須向發價人發出通知,則接受於該項行為做出時生效,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
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十九條
(1)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價
,並構成還價。
(2)但是,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
同條件在實質上並不變更該項發價的條件,除發價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
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價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
就以該項發價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准。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
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
更發價的條件。

第二十條
(1)發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價人以電話、電
傳或其它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從發價送達被發價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但是
,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後1天未能送到發價人地址,因為那天在發價人營業
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
見通知被發價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
送達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
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效。
第二十二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
第二十三條
合同於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四條
為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價、接受聲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達」對方,系指
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通過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
業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貨物銷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於實際上剝奪了
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
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條
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況的方法發
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後,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生耽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
達,並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
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
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願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
它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
,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第二章 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並轉移
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 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下:
(a)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應把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以運
交給買方;
(b)在不屬於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存貨中提
取的或尚待製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
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製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
給買方處置;
(c)在其它情況下,賣方應在他於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有以貨
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列
明貨物的發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時,向
買方提供一切現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b)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
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或者
(c)在其它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
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
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
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
何權利。

E. 條約的概念

條約(tiaoyue)的簡稱:國家和國家簽訂的有關政治、軍事、經濟或文化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文書。

條約 (treaty) 在廣義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或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共同議定的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軍事等方面,按照國際法規定它們相互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國際法律文件的總稱,包括條約、專約、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以及憲章、規約等。條約的主體必須是國際法主體。現代國際法和國際締約實踐公認國家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是國際法主體,它們都有締約權。還在爭取獨立的被壓迫民族的政治組織在一定范圍內也是國際法主體,有權締約。國家締約權一般都由國內法特別是憲法加以規定,通常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或他們委派的全權代錶行使。1969年維也納聯合國條約法會議通過了《條約法公約》,規定了締結條約程序和原則。

條約在狹義上是指具體名稱定為條約的國際法律文件,往往是國家間議定的政治性的、最重要的、規定根本關系的文件,其締結和生效的形式及程序比較隆重,一般需經批准和交換或交存批准書,簽字人級別比較高,有效期比較長。

專約是指國與國之間就專門問題達成的協議。有些專約是補充現有條約的(如政治同盟條約的軍事專約),有些是解決國際關系中的專門問題的(如漁業、郵電專約)。專約通常是雙邊的,但也有多邊的。

F. 國際貿易法 簡述什麼是條約的保留,並舉例說明

一、復概念
依據《維也納條約製法公約》第2條對條約保留所下的定義,條約的保留是指一國在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的單方面聲明,不管其採用怎麼樣的措辭或名稱,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條約的某些規定對該國適用時的法律效果。
二、特徵
根據上述定義,條約的保留有三個特徵:
1、保留應在一國表示接受條約約束時作出。
也就是說,保留的提出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一國沒有在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提出保留,那麼此後該國就無權再提出保留。
2、保留可以採用任何措辭或名稱,如「保留」、「聲明」、「諒解」、「解釋性聲明」或「解釋性說明」等,但其性質屬於單方面的聲明,即聲明國是為了維護其在有關條約中的特殊利益而單方面提出的。
3、保留的目的在於排陳或更改條約中某些條款對提出保留的當事國的拘束力。
這是保留定義的核心,是區分保留和其他有關條約的各類聲明的關鍵所在。

G. 國際條約體系的概念

國際條約體系是指經過時間與實踐考驗並通過權威機構進行制定的全球化約定,著名的有日內瓦公約,臭氧層保護公約等,對各國有普遍的約束力,但沒有強制執行的能力。

H. 國際貿易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和國內法之間有什麼關系

一般情況下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國際條約三者的關系各有互補性,是不相違背的。如有違背也有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補充說明。
就一般情況的話而言,首先要尊從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在不違背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才能締結國際條約,而國際貿易管理則沒有明確的規定,並不是明確的法律條約,沒有絕對的相關約束性,是可以在貿易進行變通和修改的。

具體需注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簡單的說,就是:國際貿易條約>國內法>國際慣例,其中注意,國內法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保留的條款如有規定,則需遵從國內法第一位。

I. 什麼是國際貿易條約和協定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經貿一條約合協議,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內容?國際貿易條約的話是國際上。運用於貿易的一些條款具體內容包括貿易的種類以及。貿易的。貨物等等。

J. 國際貿易的名詞解釋和簡答題

1、簡述古典學派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理論與赫——俄原理的主要區別1古典學派認為商品的價值是由生產商品所費的勞動時間決定,而以俄林為代表的新古典學派運用在互相依賴的生產結構中的多種生產要素的理論代替了古典學派的單一生產要素的理論。2古典學派認為國際貿易發生的原因是各個國家在生產各種商品時勞動生產率的差異,而且各國勞動生產率及其差異是固定不變的,物林在其理論中,則假定各個國家在生產商品時所使用的生產技術是一樣的,即生產函數相同,因而排除了各國生產率的差異,而是把各國間要素稟賦的相對差異以及在生產各種商品時利用各種生產要素的強度的差異作為國際貿易的基礎。

2、簡述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特點1被保護的商品不斷增加2限制進口措施的重點從關稅轉向非關稅A非稅措施的項目日益繁雜B非關稅措施的利用范圍日益擴大C非關稅措施的歧視性增長3貿易保護的重點以限制進口轉向鼓勵出口4貿易保護日益制度化、法律化。

3、簡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含義及其特點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處於不同國家的錄事人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2其特點是A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國際性B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買賣的標的物是貨物C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性質為買賣。

4、簡述國際貿易慣例的法的地位及其作用1國貿慣例的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本不是法律,對貿易貿易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2國貿慣例對貿易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如果雙方都同意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並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的規定時,這項約定的慣例便具有強制性,若雙方對某一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也未註明合同適用某種慣例,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司法和仲裁機構也往往會引用某一國貿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

5、試述李斯特保護幼稚產業理論的主要內容並對該理論學院伯一評價(一)主要內容1對古典自由貿易理論提出批語。指出比較成本說忽視國家、民族的長遠利益,只注重交換傺 注重生產能力和形成,不利於德國生產力的發展,不利於國家競爭力的增強,不利於國德真正實現政治經濟獨立。

2批語古典自由貿易理論忽視了各國經濟和歷史的特點,認為各國對外貿易的政策的選擇應全面考慮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取決於該國當時所具備的各種條件和所達到的經濟發展水平。

3主張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認為通過政府對國民經濟活動的一部分加以限制,來保證國家經濟利益的實現,而國家利益的保證是持久的個人利益實現的前提。

4保護對象為有發展前途,有潛在發展優勢的產業,經過一段時間的保護和發展之後能夠成長起來,並能帶動整個經濟的發展,以30年為最高保護時間。

5通過禁止輸入與徵收高額關稅的辦法來保護幼稚工業,以免稅或徵收少量進口關稅中的方式鼓勵復雜機器進口。

(二)理論政策評價

1積極意義

1)保護幼稚產業理論把經濟發展看作一個規律性的歷史過程來研究,強調國際貿易中國家、民族的長遠利益,強調各國應根據各自國家的國情和經濟發展水平選擇對外貿易政策。

2)認為國家生產力水平直接關繫到國家的興衰存亡,而建立高度發達的工業又是提高生產力的關鍵,因而有必要對國家處於發展中的、有前途的,但遭遇到國外有力競爭的產業部門採取適當的保護。

3)強調保護的過渡性和有選擇性,強調貿易保護是達到發展工業、發展生產力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認為隨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提高將逐步降低保護,最終走向自由貿易。

4)對美、德當時經濟政策的形成產生重大影響。

2缺陷1)對生產力的理解比較含糊,對影響生產力的因素分析也很混亂。

2)以經濟部門作為劃分經濟發展階段的基礎歪曲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真實過程。

3)保護對象的選擇缺乏客觀具體的標准。

6、簡述管理貿易、自由貿易與保護貿易的區別管理貿易是介於自由貿易與保護貿易之間,屬於有組織的自由貿易。1)管理貿易不同於自由貿易,管理貿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競爭,國家之間的貿易活動夾雜了許多人為干預因素。2)管理貿易不同於保護貿易,保護貿易只關心本國的經濟利益,而管理貿易則是在尋求整體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在兼顧貿易夥伴經濟利益的同時,追求本國利益的最大化。

7、簡述早、晚期重商主義的異同共同點:把貨幣和財富混為一談,認為一個國家擁有的黃金白銀越多,其財富的擁有量就越大,因而也就越富有。貿易可以不斷增加一國貨幣量,從而增加國家財富。

區別點:早期重商主義認為貨幣-金貨是唯一的財富,任何商品輸入都會使貨幣輸出、減少本國貨幣擁有量,從而減少本國財富。因而一國應盡可能多輸出少輸入,最好不輸入。同時為保留貨幣,該理論禁止貨幣出口。

2晚期重商主義認為增加財富的手段是發展對外貿易,但賣給外國人的商品總值應大於購買他們的商品總值,把貨幣與商品聯系起來,措出貨幣產生貿易,貿易增加貨幣、主張擴大出口,養活外國製品的進口,主張發展加工業和轉口貿易。

8、簡述班輪運輸的特點船舶按照固定的航期表,沿著固定的航線和港口來往運輸,並按相對固定的運費率收取運費,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點。

由船方負責配載裝卸,裝卸費包括在運費中,貨方不再另付裝卸費,船貨雙方也不計滯期費和速遣費。

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豁免,以船方簽發的提單條款為依據。

班輪承運貨物件的品種,數量比較靈活,貨運質量較有保證。

9、簡述對發盤的實質性變更是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實質性變更是對發盤的拒絕,構成還盤。

10、試述關稅的經濟效應1關稅的價格效應是指徵收進口稅,對征稅國內和國際市場價格的影響。一般來說表現為促使價格上漲。價格上漲程度取決於進口國對國際市場的影響力和該征稅商品的蒼供求強發生 . 2關稅的貿易條件效應是指徵收進口關稅對徵收貿易條件的影響,一般來說,徵收進口稅在征稅國為大國的條件下可以改善征稅國的貿易條件。

3關稅的稅收效應指徵收進口稅務局征稅國稅收收入的影響,一般而言,進口征稅對一國稅收的影響取決於征稅帶來的稅收收入的增加,與由於征稅而減少進口,從而減少的稅收的凈值。

4關稅的保護效應提徵收進口稅對進口國國內生產的影響。一般地,徵收進口稅將會使進口品價格提高,對國內生產具有保護、促進、擴大的作用,但會降低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效率,特定條件下可以扶持國內新興產業或幼稚產業。

5關稅的國際收支效應指徵收進口關稅對征稅國國際收支的影響。征稅在供需彈性不發生變化的條件下,將會減少部分進口,對國際收支順差有積極作用,但如果貿易對於國採取相應的報復措施,征稅對一國國際收支的凈效果則需做具體的分析。

11、簡述二戰後自由化的表現形式和主要特點1表現形式A大幅度削減關稅B降價或撤銷非關稅壁壘2主要特點A美國成為戰後貿易自由化的積極推行者B各國經濟的恢復與發展為戰後貿易自由化建立了物質基礎。C戰後貿易自由化是在國家壟斷資本主義日益加強的條件下發展起來的,因而帶有濃重的政府幹預色彩。D各種區域性貿易集團、關稅中與貿易總協定的建立都是以貿易自由化為宗旨;E戰後貿易自由化發展不平衡。

12、簡述協議性分工的適用條件1兩個(或多數)國家資本勞動稟賦比例差異不大;工業化水平和經濟發展階段大致相等,協議性分工的對象產品在哪個國家都能進行生產。

2作為協議分工對象的商品,必須是能夠獲得規模經濟的商品。

3不論對哪個國家,生產X商品或生產Y商品的利益都應該沒有很大差別,否則就不容易達成協議。

13、簡述發盤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與聯系撤回是指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採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撤銷是指在發盤已生效後,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對其的效力。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14、簡述進出口公司審核信用證的要點1對信用證本身說明的審核,其中包括信用證金額應與合同金額相一致;

2對信用證有關貨物記載的審核,如有關商品貨名、規格、數量等各項內容必須和合同規定相符,注意有無另外的特殊條件。

3對單據的審核,主要包括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等。

4對信用證有關時間說明的審核。裝運期等必須與合同規定相一致。

15、試述關稅同盟的靜態效應1貿易創造效應,由生產利得和消費利得構成。關稅同盟建立後,在比較優勢的基礎上使生產更加專門化,關稅同盟某個成員國的一些國內生產品將被其他成員國生產成本更低,價格更低的產品所取代。資源使用效率提高,擴大了生產。同時,該國該項產品消費開支養活提高了社會福利水平。2貿易轉移效應,關稅同盟建立前,該成員國從世界上生產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國家進口。關稅同盟建立後,轉向同盟內生產效率最市制國家。如果同盟內生產效率最高的國家不是世界上生產效率最高的國家,其結果會增加進口成本,擴大消費開支,從而使該國的社會福利水平下降。3貿易擴大效應。關稅同盟建立後,A國國內X產品的價格,無論是在貿易創造條件下,還是轉移條件下都比成立前要低。如果A國X產品存在需求價格彈性則A國對X產品的需求會增加,將會使A國的X產品進口數量增加,促進成員國間貿易的擴大。4關稅同盟建立後,可以減少行政開支。5關稅同盟建立後,可以減少走私。6關稅同盟建立後,可以加強集體談判力量。

16、簡述壟斷時期的超保護貿易政策的特點與自由競爭時期的保護貿易政策相比,超保護貿易政策有著自己的特點:

1不僅保護幼稚工業而且更多地保護國內發達的或出現衰落的工業。

2不再是培養自由競爭的能力,而是鞏固和加強對國內外市場的壟斷。

3不是防禦性地限制進口,而是在壟斷國內市場的基礎上對國外市場進行進攻性措施。

4不是保護代表先進勢力的一般工業資產階級,而是保護大壟斷資產階級。

5保護政策的措施不僅有關稅和貿易條約,還有其他各種獎入限出的措施。

17、簡述WTO的基本原則1貿易自由化。各成員方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降低和約束關稅,取消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擴大本國市場准入。

2非歧視原則。

3關稅保護與取消數量限制原則,把關稅作為保護國內市場的主要手段。

4可預見性,穩定發展貿易原則。5促進公平競爭原則。

6對發展中國家特殊優惠原則。

7區域性貿易安排。

8透明度原則9允許例外和實施保障措施。

18、簡述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作用1對於承接方的作用A克服本國生產能力有餘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為國家增加外匯收入B開發勞動力資源,增加就業機會,並繁榮地方經濟C有利於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2對於委託方的作用A降低產品的成本,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B有利於委託方所在國的產業結構調整。

19、簡述托收當事人及其職責1委託人,委託銀行辦理托收業務,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銀行,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辦理托收業務。

3代理銀行,接受託收行的委託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進口地銀行,通常是托收銀行的國外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20、試述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1當事人必須在自願和真實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一方自願發價,另一方明確表示願意承諾,雙方自願表示達成協議的誠意,承諾履行合同責任與義務,如果一方採取強制、威脅、蠛、許騙手段,迫使對方就範,則訂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2賣賣雙方當事人應具有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自然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擁有獨立同產,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實體。

3合同必須以雙方互惠,有償為原則。合同一方所享有的權利,是以另一方所負有的義務為基礎,雙方互有權利與義務,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責任與義務,都負有向對方賠償的責任。

4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僉。

5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21、簡述管理貿易實現的機制和途徑1通過國際會議對貿易實行贛性的管理2地區貿易集團通過條約、協定和建立超國家機構對地區貿易進行管理;

3通過多邊政府協定和組織對參加方的貿易關系進行管理4通過具體的商品協定和生產國組織對具體商品的產、銷、價格進行管理5通過標准化對國際貿易行為、商品規格、質量進行管理6通過雙邊政府貿易協定或協議直轄市和管理雙邊貿易關系。

7各國政府加強對貿易活動的宏觀干預。

22、簡述非關稅壁壘與關稅壁壘相比有哪些不同1非關稅壁壘比關稅壁壘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

2非關稅壁壘比關稅壁壘更能直接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3非關稅壁壘比關稅壁壘更具有隱蔽性和歧視性。

23、簡述仲裁協議的作用1約束雙方當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

2排除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3使仲裁機構和仲裁員取得對有關爭議案的管理權。

24、簡述寄售的特點1寄售人先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市場(寄售地),然後經代銷人在寄售地向當地賣主銷售;

2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是委託代售關系,而非買賣關系3寄售物在售出之前,包括運輸途中和到達寄售地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均由寄售人承擔4寄售貨物裝運出口後,在到寄售地前也可採用出售路貨的方法,先行銷售,即當貨物尚在運輸途中,由代銷人尋找買方出售。

25、試述凱恩斯主義的貿易保護理論的理論依據及其評價凱恩期在批判傳統經濟理論的基礎上,以有效需求不足為基礎,以邊際消費傾向、邊際醬效率、錄活偏好三個基本規律為核心,以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為政策基點,把對外貿易和國內就業結合起來,創立了保護就業理論,其追隨者又充實和發展了凱恩斯的觀點,從宏觀角度誰了對外貿易差額。對國內經濟的影響,主張國家干預,實行獎出限入的政策,最終形成了凱恩斯主義的貿易保護理論。

1投資乘數原理。認為一國投資量的變動與國民收入的變動之間客觀存在一種依存關系,由投資而引發的國民收入變動往往幾倍於投資量的變動,其倍數的大小則取決於該國的邊際消費傾向;

2對外貿易乘數原理:一國出口或進口的波動會對國民收入的變動產生倍數影響,國民收入的變動量將幾倍於出口或進口的變動量,公式如下國是淡理論評價1凱恩斯主義的保護貿易理論是用以說明發達國家如何通過實施保護貿易政策,實現國內充分就業,提高國民收入水平,以保持其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領先地位。

2對外貿易乘數提示了貿易量與一國宏觀經濟以及各主要變數,如投資、儲蓄等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在某種程度上指出了對外貿易與國民經濟發展之間的某些內在的規律性。

3從理論上,凱恩斯主義的保護貿易理論沒有多少新意,與其他理論相比更側重於政策方面,即理論的實用性,因而成為發達國家推選超保護貿易政策的理論依據。

4沒有考慮國家之間貿易政策的連鎖反應,一國的獎出限入熱必會引起其他貿易夥伴國的報復,從長期看,會對一國經濟與貿易產生更為嚴重的負面效果5對外貿易差額對一國經濟發展積極作用的發揮只有在世界總進口值增加的條件下才能執行否則依靠降低出口價格來維護出口擴張的做法無法長期對國民經濟增長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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