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若以CFR條件成交,買賣雙
選C
在2000通則復規定中,FOB、制CFR、CIF都是以裝運港船舷為風險劃分界限的。FOB、CFR、CIF三者的風險轉移界限是一樣的,都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只不過三者的費用劃分不一樣,FOB賣方不承擔運費和保險,CFR賣方承擔運費但不承擔保險費用,而CIF賣方需要承擔主運費和保險費用。
另外:新版的2010通則將這一條修改了,FOB、CFR、CIF都不再以船舷為界,而是以貨物裝上船為界
2. 急!!國際貿易中的一般交易條件是什麼
國際貿易基本術語,也就是交易條件
E組 發貨
EXW EX works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組
主要運費未付
FCA Free Carrier
交至承運人(……指定地點)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組
主要運費已付
CE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組
貨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詳細的這個裡面可以看到
3. 國際貿易的產生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剩餘產品的出現和國家的形成。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稱通商,是指跨越國境的貨品和服專務交易,一般屬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所組成,因此也可稱之為進出口貿易。國際貿易也叫世界貿易。進出口貿易可以調節國內生產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國際間的供求關系,調整經濟結構,增加財政收入等。
國際貿易專業屬於經濟學學科範疇,主要以經濟學理論為依託,包括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計量經濟學、世界經濟學概論、政治經濟學等。
4. 國際貿易條件的商品的品質
品質是商品買賣最重要的因素。合同中的品質約定,是買賣雙交接貨物的依據。通常用兩種方式表示商品的品質。
A.用文字說明表示品質。這種方式稱為「憑文字說明銷售」。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規格(Specification)。合同中規定商品的品質指標,如化學成份、長短粗細、含量等。這是最廣為採用的既方便又准確的一種表示品質的方法。
等級(Grade)。為買賣雙方都熟悉的商品,在某些情況下可採用憑等級買賣:一是按商品的不同規格,分成不同的等級,既簡化了品質表示,又易於比較優劣;二是有些商品不能用規格描述,或不能完整地用規格描述,特別是一些土特產品,比如茶葉、水果等,可用雙方都認可的等級來表示品質。
標准(Standard)。商品的標准,是指標准化了的規格和等級。標准有的由國家或有關政府部門制訂也有的是由商品交易所、同業工會或有關國際組織制訂。公布了的標准經常需要修改變動。所以,當採用標准說明商品品質時,應註明採用標準的版本和年份。
商標和牌名(Trade Mark and Brand)。某些商品在市場上行銷已久,品質優良穩定,知名度高,且品種單一,則往往可以其商標和牌名表示其品質。如可口可樂、大白兔奶糖。應注意許多著名品牌由於其產品品種多樣性和復雜性,是不可能單憑商標品牌成交的、比如IBM、SONY等。它們的產品,必須具有完整確切的品質指標或技術說明。
產地名稱(Name of Origin)。此類描述局限於土特產品,如蘇綉、四川榨菜,用以表示產品的傳統工藝或特色風味。
說明書和圖樣(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對於結構性能復雜的商品,通常以說明書和圖樣加以完整的描述,以此作為買賣雙方認定的品質標准。憑說明書和圖樣成交的合同,往在附有品質保證條款和技術服務條款。
B.用樣品表示品質。這種方式,稱為「憑樣品買賣」。樣品構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
樣品的種類。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分成賣方樣品(Seller's Sample)和買方樣品(Buyer's Sample)兩種。憑買方樣品成交,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又稱為「來樣成交」。憑樣品成交中的一些做法:(1)對等樣品,憑買方樣品成交。有時會因仿製產品與買方來樣不符而招致退貨索賠。賣方往往會按買方樣品先做一個復製品交買方確認,經確認後即以該復製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這種經確認的復製品,稱為「對等樣品」或「回樣」。這種做法,實際上是用賣方樣品取代了買方樣品,使賣方在交貨時取得主動。(2)封樣。賣方在寄發樣品或發運商品前,由公證機構或會同買方,抽取若干份樣品加以封存,萬一買賣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質量爭議,即可使用封樣作為核對之用。(3)合同中的保障條款、憑買方來樣成交時,應注意防範侵權行為的產生。如果不能十分確定,可以在合同中加列保障條款,即萬一發生由於買方來樣而導致侵犯第三者權益,如專利、商標侵權,應由買方負責。
5. 國際貿易成交方式有
常用的有CIF\FOB.兩個都是海運的。還有DDU\DDP\FCA等等!!
6. 2. 國際貿易的產生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即( )。
國際貿易的產生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即有可供交換的剩餘產品、在各自獨立為政的社會實體之間進行的產品交換。
國際貿易,各國(或地區)在國際分工的基礎上相互聯系的主要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國(或地區)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關系,是由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構成的。
一種觀點:有的專家認為從某種角度,對外貿易或國際貿易都是指世界各國之間商品、服務和要求交換的活動,國際貿易是各國之間分工的表現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共存。從國家角度可稱為對外貿易;從國際角度可稱為國際貿易。
另一種觀點:對外貿易是指一國(或地區)同其他國家(或地區)所進行的商品、技術和服務的交換活動。因此,提到對外貿易時要指明特定的國家。如中國的對外貿易等;某些島國如英國、日本等也稱對外貿易為海外貿易。
(6)國際貿易成交條件擴展閱讀
國際貨物貿易屬商品交換范圍,與國內貿易在性質上並無不同,但由於它是在不同國家或地區間進行的,所以與國內貿易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國際貨物貿易要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在政策措施、法律體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異和沖突,以及語言文化、社會習俗等方面帶來的差異,所涉及的問題遠比國內貿易復雜。
2、國際貨物貿易的交易數量和金額一般較大,運輸距離較遠,履行時間較長,因此交易雙方承擔的險遠比國內貿易要大。
3、國際貨物貿易容易受到交易雙方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變動、雙邊關系及國際局勢變化等條件的影響。
4、國際貨物貿易除了交易雙方外,還需涉及到運輸、保險、銀行、商檢、海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過程較國內貿易要復雜得多。
7. 國際貿易實務中憑樣成交是什麼,有幾種方法,有何基本要求
憑樣品買賣
指交易雙方規定以樣品表示商品的品質並以之作為賣方交貨品質的依據。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有些商品難以用文字來說明其品質,代之以實物樣品來表示。
根據樣品提供者的不同,憑樣品買賣可分為:
①憑賣方樣品買賣
②憑買方樣品買賣
③憑對等樣品買賣
基本要求(注意事項):
(1)凡憑樣品買賣,賣方交貨品質必須與樣品完全一致。在憑樣成交條件下,買方應有合理的機會對賣方交付的貨物與樣品進行比較,賣方所交貨物,不應存在在合理檢查時不易發現的有導致不合商銷的理疵。買方對與樣品不符的貨物,可以拒收或提出賠償要求。因此,賣方應在對交貨品質有把握時採用此法,而且應嚴格按樣品標准交貨。
(2)以樣品表示品質的方法,只能酌情採用。憑樣品買賣,容易在履約過程中產生品質方面的爭議,所以不能濫用此種表示方法。凡能用科學的指標表示商品質量時,就不宜採用此法。如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等方面特徵的商品以及其它難以用科學的指標表示質量的商品,則採用憑樣品買賣。在當前國際貿易中,單純憑樣品成交的情況不多,在不少場合,只是以樣品來表示商品的某個或某幾個方面的質量指標。例如,在紡織品和服裝交易中,為了表示商品的色澤質量,則採用「色樣」(Colour Sample);為了表示商品的造型,則採用「款式樣」(Pattern Sample);而對商品其他方面的質量,則採用其他方法來表示。
(3)採用憑樣成交而對品質無絕對把握時,應在合同條款中相應作出靈活的規定。當賣方對品質無絕對把握,或對於一些不完全適合於憑樣成交的貨物,可在買賣合同中特別訂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或「品質與樣品近似」。為了預防因交貨品質與樣品略有差異而導致買方拒收貨物,也可在買賣合同中訂明:「若交貨品質稍次於樣品,買方仍須收領貨物,但價格應由雙方協商相應減低。」當然,此項條款只限於品質稍有不符的場合,若交貨品質與樣品差距較大時,買方仍有權拒收貨物。
(4)憑樣品買賣時,賣方應留存一份或幾份相同的樣品,作為復樣或留樣,以備將來組織生產、交貨或處理質量糾紛時做核對只用。
(5)要分清標准樣品和參考樣品。參考樣品最好註明:僅供參卡,以免與標准樣品混淆
(6)當樣品由買方提供時,應防止被捲入侵權第三方工業產權和其他知識產權的糾紛
賣方還應注意對方來樣是否是反動的。黃的的、醜陋的式樣和圖案,注意原材料供應、加工技術和生產安排的可能性
8. 國際貿易的13條條款是指哪些
國際貿易當中的13條條款,包括:
一、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均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合同,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1、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規定跨月、跨季度裝運。這種規定,賣方可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廣。
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後一定時間內裝運 如規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對某些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和地區,或專為買方製造的特定商品,為了防止買方不按時履行合同而造成損失,可採用這種規定方法。
3、籠統規定近期裝運 這種規定方法不規定具體期限,只是用「立即裝運」、「盡速裝運」等詞語表示。由於這類詞語在國際上無統一解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應盡量避免使用。 裝運時間的規定應明確具體,應注意船貨銜接的問題,以免造成有貨無船或有船無貨的局面。
二、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 裝運港(Port of Shipping)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裝運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經進口方同意後確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貨物最後卸貨的港口。目的港則由進口方提出,經出口方同意後確定。
三、分批裝運和轉運
(一)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裝運又稱分期裝運(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裝運。凡數量較大,或受運輸、市場銷售、資金等條件的限制,都可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已註明是使用同上運輸工具裝運並經同一路線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註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域裝貨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點不同,只要運輸單據註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該慣例還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裝運,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所規定期限支款/或裝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各期均告失效。」對這類條款受益人應嚴格遵守,必須按信用證規定的時間裝運貨物。
(二)轉運(Transhipment)是指貨物從裝運港或發貨地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從一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同一運輸方式的另一運輸工具;或在不同運輸方式的情況下,從一種方式的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種方式的運輸工具的行為。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有相反的規定,可准許轉運。 買賣合同中分批分批裝運和轉運條款: 1、 允許分批,不允許轉船。 2、 允許分批及許轉船。 3、 允許轉船,不允許分批。
9. 外貿交易中F.O.B.條件和C.F.R.條件成交
FOB: 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舷交貨.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以FOB條件成交,賣方不承擔海運費
以CFR條件成交,賣方承擔海運費
10. 國際貿易中,構成一項有效的接受,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接受必須由特定的受盤人做出
2.接受必須表達出來
3.接受必須是無條件的
4.必須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