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什麼2015年至今的關於國際貿易案例嗎。專業的或者喜歡時事的推薦一下。
2015-1-13編輯:ouhaihong 1、某貨輪從天津新港駛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貨艙起火,大火蔓延到機艙,船長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決定采 取緊急措施,往艙中灌水滅火。火雖被撲滅,但由於主機受損,無法繼續航行。於是船長決定僱傭拖輪將貨船拖回新 港修理。檢修後重新駛往新加坡。事後調查,這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有:①1500箱貨物被火燒毀;②800箱貨物由於灌水滅火受損;③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壞;④拖船費用;⑤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試分析:以上損失中哪些屬於共同海損? 哪些屬於單獨海損?為什麼?
(1) 題中②、④、⑤屬共同海損,①、③屬單獨海損。..5分
(2) 共同海損是指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由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犧牲或支出的某些額外費用。而單獨海損是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意外損失,即由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僅由受損者單獨承擔。..10分
2003年,美國某出口商與韓國某出口商簽訂了一份CFR合同,規定由賣方出售小麥2000公噸給買方。小麥在裝運港裝船時是混裝的,共裝運了5000公噸。賣方准備在船抵港後由船公司負責分撥2000公噸給買方。但載貨船隻在途中遇高溫天氣而使小麥變質,共損失2500公噸,其餘2500公噸安全抵港。賣方在船抵達目的港後稱出售給買方的2000公噸小麥在運輸途中已全部損失,並認為根據合同CFR合同,貨物風險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已轉移給買方,因此賣方不需負擔2000公噸小麥的損失。買方則要求賣方執行合同,交付2000公噸的小麥。雙方爭執不下,於是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請求仲裁解決。 仲裁機構經過取證,最後裁決:賣方不應推卸自己的責任,貨物在途中的損失不能轉嫁到買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國際貨物買賣風險轉移的典型案例。雙方簽訂的是CFR合同。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CFR合同下當事人的風險轉移界線是裝運港船舷。本案中的貨物是在運輸途中遭受的風險,表面上似乎應由買方承擔。但本案的特殊性在於,賣方在裝船時是將5000公噸小麥混裝的,在貨物海運途中,買方的2000公噸貨物並未從買方的其他貨物中劃撥出來(即貨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備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即使貨物已在裝運港越過了船舷,但風
險扔不發生轉移,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損失仍由賣方承擔。
由本案可以看出,國際貨物買賣中因貨物風險轉移發生爭議時,當事人一定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關條文規定。本案例中因賣方並沒有對合同項下的貨物進行特定化(劃撥),所以沒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風險轉移的前提,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引用CFR合同中關於風險轉移的規定進行抗辯是沒有合法的理論依據的。
案例2我某公司按CIP條件進口10公噸化肥,先經過海洋運輸,抵目的港後轉為鐵路運輸,我方受領貨物之後,賣方要求我方支付貨款和鐵路運費。問:賣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評析: 賣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條件成交,賣方要承擔貨物至目的地的運費和保險費,而不僅僅是海洋運輸,應該是全程運輸的費用。
案例3
我某公司以CPT條件出口一批服裝,公司按期將貨物交給貨物指定承運人,但運輸途中由於天氣原因延遲了一個月,錯過了銷售季節,買方由此向該公司提出索賠。問:此項瑣事由誰承擔?
評析: 此項瑣事應由買方來承擔。理由是以CPT條件成交時,風險轉移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即賣方將貨物交給指定承運人,風險就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案例4
甲公司以FAS條件向某國出口卡車500輛。這500輛中有40輛是賣給某國乙公司,貨物運抵目的港後由承運人負責分發。在航行途中遇到惡劣氣候,有50輛卡車被沖入大海,事後,甲公司宣布出售給乙公司的40輛卡車已在運輸中全部損失,並且因為這批損失是發生在運輸途中,甲公司不承擔責任,而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履行交貨義務,要求其賠償損失。問:是否應由甲公司來承擔損失?
評析: 不應該由甲公司來承擔損失。 理由:在FAS貿易條件下,風險的劃分是以裝運港船邊為界限的,這就是說賣方負擔貨物在裝運港交至買方指定船邊之前的費用與風險,而此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在交貨時貨物是可以區分開來的,而且承運人是由買方指派,裝船時貨物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貨物損失應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買方共同承擔。
案例5靈活選用適當貿易術語的重要性
案情
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於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乾草膏,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為2月25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
2. 問一個國際貿易的案例
按國際商會對抄 CFR 的解釋,買賣雙方的襲基本義務,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的基本義務
(1)提供合同規定的貨物,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按時在裝運港裝 船後及時通知買方。
(2)辦理出口清關手續,並承擔貨物在裝運港到達船舷時為止的一切費 用和風險。
(3)按合同規定提供正式有效的提單、發票及其他有關憑證。
2.買方的基本義務
(1)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 貨物裝船後發生事件所引起的額外費用。
(2)在合同規定的目的港受領貨物,並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和交納進口關 稅。
(3)受領賣方提供的各種約定的單證,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值得注 意的是,按 CFR 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而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因此, 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 中的風險損失。
所以,賣方以裝船港不是一項重要的規定可以要求買方做出合理的賠償。
3. 近期有哪些國際貿易案例
案例: 1994年A.B.進出口公司向S.M.有限公司出口一筆大麻籽。對方開來信用證主要條款規定:「... Credit available by the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pay to The Standard Bank,Ltd. only. ... Covering 150 M/Tons of Hempseeds, Admixture and moisture must be identical with the contract No. DHF94308 stipulated. ...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Smith, 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 certifying the quality to conform to sample submitted on 15th July,1994."(……由受益人開具的即期匯票,只限付給標准銀行……150公噸大麻籽,雜質及水份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受益人出具證明並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其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證明品質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樣品。)A.B.進出口公司審查信用證後,認為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相符。在貨物備妥後即邀請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檢驗貨物。買方代表看貨後亦認為貨物符合樣品和合同的要求,表示同意裝船。A.B.進出口公司即按信用證要求出具證書,證明所裝運貨物品質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樣品,並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A.B.進出口公司在裝運後,於9月13日將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向議付行交單議付。於9月29日開證行卻提出如下單證不符:"1. 我信用證規定: " …The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pay to The Standard Bank,Ltd. only..." (只限付給標准銀行),你方提交的匯票收款人卻只表示: "pay to The Stardard Bank,Ltd." (付給標准銀行),漏"only",違背了信用證規定。2、我信用證規定貨的雜質(Admixture和水份(Moisture)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從你方發票和其它有關單據上都無法確定雜質及水份的含量已符合上述合同規定。3、你方出具的證書雖然已由史密斯先生會簽,但其簽字並非真實的,經與申請人事先向我行備案的簽字存樣對照,差別很大,故該證書無法生效。以上三點與證不符,經聯系申請人亦不同意接受單據。速告處理意見,我行暫代保管單據。"A.B·進出口公司對開證行所提的三項不符點,經研究認為對方是無理挑剔。於10月4日即作出如下反駁意見:"1. 匯票收款人名稱有三種慣例填法,即記名式抬頭、指示式抬頭和來人式抬頭。記名式抬頭即直接指定某某人為收款人。你信用證所規定和我提交的匯票均屬於記名式標准銀行,有無"only",其作用沒有很大的差別,均以標准銀行為該匯票的收款人。我們認為我匯票的收款人繕制方法已符合你信用證要求,應認為單證一致。2. 對貨物規格含量問題,信用證規定雜質和水份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該合同規定雜質最高3%,水份最高12%8我發貨票上亦同樣記載雜質最高3%,水份最高12%。兩者均相同,完全符合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怎能說單證不符?3. 關於我們出具的證書,證明貨物品質符號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樣品問題。該證書己經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在檢驗貨物後親自會簽,並非第三者簽字,如何能說簽字不真實? 信用證要求受益人出具證書,我們按信用證要求的內容出具了;信用證要求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我們也已由其本人親自簽字了。史密斯先生只有一個人,怎能出現不同的簽字? 因此我們完全不同意你行的意見,你行應該接受單證一致的單據,按時付款。"A.B.進出口公司信心十足地向開證行提出上述反駁意見,認為開證行這次無理可駁了。未料於10月9日又接到開證行的異議,其電文如下, "你10月4日電悉。1. 我信用證對匯票收款人明確規定: ''只限付給標准銀行''其意思即禁止第三者參與本匯票的流通,不得背書轉讓。你實際匯票的收款人沒有限制,即無''only'',則可以背書轉讓給第三者,其性質已改變,怎能說兩者製法的作用無差別? 所以它已違背我信用證要求,這是單證不符之一。2. 信用證規定雜質及水份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雖然你10月4日電中解釋發貨票上所表明的雜質含量最高3%,水份最高12%,實際與合同規定一致。但我銀行處理的僅僅是單據,單據上表現不出與合同相符的記載文句,你再次解釋也無用。根據UCP500第4條規定: ''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所以我銀行不能去查找你合同或對照你合同規定是否相符。總而言之,只要單據單純相符,就是單證相符;單據表面上表現不出來信用證要求,就是單證不符。我銀行不管你實際貨物情況或合同如何規定。3.對於品質符合樣品的證書由買方代表簽字問題。銀行不管其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但提請你方注意: 我信用證規定,''…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他的簽字必須由開證行核實),申請人開立信用證時曾提供其簽字的樣本存案在我行。你方既已接受信用證該條款,則你方提交證書的會簽人簽字必須與我樣本相符,其證書才能生效。而你方所提供會簽人的簽字完全與我行存案的簽字不符,因此我行無法表示你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上所述,以上三項確實單證不符。我們已再次聯系開證申請人,對方亦不同意接受單據。速告單據處理意見。"A.B.進出口公司根據開證行的意見,邀請有關行家研究,意欲再次反駁對方。經研究結果認為開證行意見並非無理挑剔,我方已無法反駁對方。但第3項不符點關於簽字不符的問題,A,B.進出口公司即找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卻早已離開回國了。A.B.進出口公司又直接向買方提出,並責問對方,我單據由你方代表史密斯先生親自簽字,為何與你向開證行備案的簽字不符? 但對方一直不答復。開證行又再三催促處理單據意見。最終A.B.進出口公司只好委託其它代理商就地處理貨物,以免貨物遭到更大的損失。 提示:外貿企業的結算單據應由有一定業務水平和經驗的人員專職審查把關。有條件者盡量在每個單據做到互相相復核,以後再經過專職人員審查,保證錯誤單據不出門。如以下案例匯票收款人漏: "only一詞,發票有證明雜質和水份與合同規定一致,這些都是繕制單據失誤。如果能由有經驗的人員審查把關,就不致於發生以下案例的事故。"有關外貿企業應引起警惕! 分析: A.B.進出口公司沒有充分理解估用證結算方式的特點。信用證結算方式有二個最大特點,其一,信用證走一個獨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於買賣雙方的合同,不受合同約束。所以UCP5O0第3條規定「就其性質而言,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依據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走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毫不相關,並不受其約末。因此,一家銀行作出付款、承兌和支付匯票和/或履行信用證項下的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式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提出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其二,信用證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開證行只單純憑單據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相符而決定是否付款。所以在UCP5O0第4條又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A.B.進出口公司在接受信用證時就沒有嚴格地審查信用證條款。在裝運後繕制信用證項下單據時又沒有嚴格要求單據表面上做到符合信用證條款。這是造成本案例事故的主要原因。讓我們再看看本案例的信用證條款,信用證規定:「由受益人出具證明並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其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這樣的條款對受益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其簽字須由開證行證實,是否符合所備案的簽字樣,受益人無法掌握,開證行可以說相符,也可以說不相符,受益人都毫無依據,只能單憑開證行所說的為准。這樣的條款無形中失去了開證行保證付款的作用,也失去了信用證的性質。又如買方代表是否按時到達裝運港驗貨?即使驗貨後又不接受等等,卻會給賣方造成無法按時裝運、收匯的事故。類似這樣條款又如:要求受益人提交目的港收貨人提貨確認書,即貨物裝運後必須等待買方在目的港提貨完畢,寄來提貨確認書才能結匯。受益人一旦接受這樣的條款,都要冒很大的風險。所以審證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走關繫到安全收匯的大問題,即使成交一筆條件非常優越的交易,如在審證工作中出了漏洞,則功虧一簣,最後收不回貨款,甚至銀貨兩空。信用證規定雜質和水份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銀行不管實際貨物的雜質和水份到底與合同規定走否一致,銀行只管單據是否表現了信用證規定的字句,即在單據上表示,"雜質和水份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 有了上述這句的表示,即使實際貨物雜質和水份與合同不一致,仍然算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履行其承諾,保證付款。A.B.進出口公司雖然在發單上表示了雜質最高3%、水份最高12%與合同等量的詳細記載,而沒有表明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的文句,仍然不符合信用證要求。國際貿易結算,單據是主要的依據,即使托收方式也是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單據有問題,付款人有權拒收單據,拒付貨款。信用證方式更是如此。所以UCP5O0第14條規定,銀行的付款憑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當收到單據時必須僅以單據為依據,確定是否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銀行可以拒收單據。本案例的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具匯票的收款人做成 "只限(only)付給標准銀行A.B.", A.B.進出口公司所提交的匯票在收款人欄雖然只漏"only"一詞,但其性質卻不同。A.B.進出口公司在反駁開證行電文中認為有無"onIy"都屬於記名式抬頭。但更確切地說,"Pay to xxx Co. onIy" 應該是限制記名式,這樣記名式限制付款人只能將票款付給該抬頭人,不得轉讓。這種方式多由於出票人不便該單據流入第三者,限制該債權關系在收款人手裡,這是本抬頭方式的主要目的。所以 "Pay to xxx Co. only" 就等於"Pay to xxx Co. not transferable" (付給xxx公司,不得轉讓)。"Pay to xxx Co. 沒有"onIy",雖然也是記名式,也卻屬於非限制式,其收款人可以自己再背書轉讓。所以兩者是有所區別的。開證行認為該匯票不符信用證要求是有一定道理的。通過A.B.進出口公司這次事故,我們該吸取二點教訓:在接受信用證之前一定要嚴格審查信用證條軟,逐條、逐句、逐字地一一審查。尤其帶有冒險的條款,如本案例的買方代表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均應全面考慮。原合同沒有這樣條款,賣方有權利拒絕接受,托出修改信用證; 合同有這樣條款,也不應該接受簽訂。
4. 2.中國歷史上哪些事件與國際貿易相關
1792年英國人曾派出來一個貿易自代表團(馬嘎爾尼使團)訪問中國,馬嘎爾尼使團訪華的目的就是今天我們討論WTO時耳熟能詳的八個字:「自由貿易,協定關稅。」但是,當時的太上皇乾隆帝拒絕了這八個字,原因是外夷不肯行雙膝下跪大禮。
天朝體系(或稱納貢體系)和英國人要搞的條約體系,是當時東西方兩個不同的「世界體系」。英國來華商談貿易自由,協定關稅,清朝皇帝卻認為「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這就是所謂的雞同鴨講,雲里霧里。後來馬嘎爾尼退讓,但只能以單腿下跪為限,不知道是少跪了哪一條腿,總之是鎩羽而歸,而中國則與當時正處於雛形的「區域經貿協定」失之交臂。
5. 國際貿易發展代表事件
簡史國際貿易是在國際分工和商品交換基礎上形成的。在奴隸社會,由於生產力低下,交通不便,商品流通量不大,國際貿易很有限,交易的商品主要是奴隸和供奴隸主消費的奢侈品。在封建社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也有所發展。這一時期,中國與歐亞各國通過絲綢之路進行國際貿易活動,地中海、波羅的海、北海和黑海沿岸各國之間也有貿易往來。15世紀末~16世紀初的地理大發現,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發展。當時參與貿易的商品主要是一般消費品和供封建主消費的奢侈品。
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後,特別是產業革命以後,由於生產力迅速提高,商品生產規模不斷擴大,國際貿易迅速發展,並開始具有世界規模。從17世紀到19世紀,資本主義國家的對外貿易額不斷上升。英國在國際貿易中長期處於壟斷地位。當時參與國際貿易的商品主要是一般消費品、工業原料和機器設備。19世紀末進入帝國主義時期後,形成了統一的無所不包的世界經濟體系和世界市場。
此後,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沖擊和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使資本主義世界經濟遭到很大破壞,世界貿易額銳減並停滯不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貿易進一步擴大和發展,美國成為國際貿易中的頭號大國。20世紀50年代以後,隨著生產的社會化、國際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特別是新科技革命帶來的生產力的迅速發展,國際貿易空前活躍並帶有許多新的特點,貿易中的製成品已超過初級產品而占據主導地位,新產品不斷涌現,交易方式日趨靈活多樣。
當代國際貿易以發達國家為主,美國仍是世界最大的貿易國,但地位有所下降;德、日等國的對外貿易有極大發展;廣大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所佔份額不大,但與自身相比,對外貿易也有了很大發展,成為國際貿易中一支不可輕視的力量。國際貿易在當代國際事務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對各國自身的經濟發展也有重要意義。
理論國際貿易的理論是研究國際間商品流通規律的理論。它要闡明一系列基本問題,例如,各國間為什麼會發生商品交換;各個歷史時期國際貿易的性質和特徵由什麼決定等等。廣義的國際貿易理論還應包括國際價值理論和國際收支理論。
實務國際貿易的實務指完成一筆進口或出口交易所進行的一系列業務活動。大體上可分3個階段:①交易前的准備工作。②交易的磋商和合同的訂立。③合同的履行。
對外貿易統計,各國不盡相同。有的國家以國境劃分進出口,凡進入國境的商品即列入進口,稱總進口;凡運出國境的商品即為出口,稱總出口,其中包括復出口即進口商品未經加工又再出口。總進口額加總出口額即一國總貿易額。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用這種方法統計對外貿易額。有的國家以關境為標准劃分進出口,雖進入國境但未進入關境的商品不算進口,只有進入關境的商品才列入進口,稱專門進口;國內產品運出關境和進口後未經加工又運出關境的商品列入出口,稱專門出口。專門進口額加專門出口額即專門貿易額。德國、法國、義大利等國用這種方法統計對外貿易額。上述兩種方法都不把過境商品列入外貿額。各國的進出口通常是不相等的,一定時期內進出口的差額稱為貿易差額。出口大於進口叫出超、貿易順差或貿易盈餘,出口小於進口叫入超、貿易逆差或貿易赤字;進出口相等稱為貿易平衡。
國際貿易規模用世界貿易額表示。為避免重復計算,只統計各國的出口或進口,以世界出口額或進口額作世界貿易額。由於各國的貿易額是進出口總額,故世界貿易額不等於各國貿易額的加總。由於各國一般都以離岸價格計算出口、到岸價格計算進口,故世界進口額總是大於世界出口額。世界貿易額通常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計算。現實貿易額受價格變動影響,往往不能正確反映實際貿易額的變化,因此世界貿易額要以一定時期的不變價格來計算,這樣才能衡量出國際貿易量的變化情況。
國際貿易的方式有多種:①按貨物的運輸方式,可分為陸路貿易、海路貿易、空運貿易和郵購貿易。國際貿易中多數貨物是通過海路運輸的。②按貿易過程中是否有第三者介入,可分為直接貿易與間接貿易兩大類。前者即商品生產國與消費國直接貿易;後者則是在商品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有第三國中間商介入,具體形式又有多種。一種是商品雖由生產國直接運往消費國,但兩方不直接發生買賣關系,而是通過第三國中間商成交的;另一種是生產國先把產品運往第三國,由中間商再把產品銷往消費國。此外,一國由外貿廠商經營的外貿也屬間接貿易。③按參加交易過程的國家數量,可分為雙邊貿易與多邊貿易。雙邊貿易即生產國與消費國直接進行的交易。但一國的產品往往不全能適應對方的需要,這樣就會產生貿易差額,造成貿易不平衡和支付困難,這就需要其他國家的介入。多邊貿易即在多國之間、在較大范圍內進行的交易,它容易使各交易國各得所需並達到貿易平衡。④按清償方式,可分為現匯貿易和易貨貿易。現匯貿易即以貨幣直接支付進口貨款,現代國際貿易中主要的支付手段為美元、德國馬克、日元等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易貨貿易即雙方均以貨物計價進行清償,這樣做可以彌補外匯不足的困難,並能推動本國產品的出口。因直接換貨有一定難度,故往往採用一種形式更加靈活的廣義的易貨貿易,即規定在一定時期內用幾種貨物進行交換,分別結算、綜合平衡。⑤按交易中進口與出口的關系,可分為單邊進口、單邊出口和對等貿易。前兩種指一國對他國出口同從該國進口無關,是獨立進行的,後一種指要求兩國間的進出口交易要對等。現代國際貿易多採用前兩種形式
6. 現在國際貿易方面的熱點問題有哪些
1、匯率
2、結算貨幣
3、敏感地區和敏感貨物
7. 國際貿易幾個案例分析
1、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損的表現形式為共同海損犧牲和共同海損費用,共同海損犧牲包括拋棄貨物、為撲滅船上火災而造成的貨損船損、割棄殘損物造成的損失、有意擱淺所致的損害、機器和鍋爐的損害、作為燃料而使用的貨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貨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等。共同海損費用包括救助報酬、擱淺船舶減載費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損害、避難港費用、駛往和在避難港等地支付給船員的工資及其它開支、修理費用、代替費用、墊付手續費和保險費、共同海損損失的利息等。所以,(1)屬於單獨海損。其他幾項,是由於撲滅火災造成的,所以其餘都是屬於共同海損。
2、CFR=FOB+FFOB=FOB含佣價*(1-傭金率)CFR=CFR含佣價*(1-傭金率),即題目所求CFR含佣價=CFR/(1-傭金率)所以,CFRC3%=[FOB含佣價*(1-傭金率)+F]/(1-傭金率)即:CFRC3%=[120*(1-2%)+10]/(1-3%) =131.55美元 3、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如果信用證規定與買賣合同的內容相一致,而賣方因情況有變(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無法照辦時,例如裝運期問題、不準分運問題、不準轉運問題等,則賣方只能與買方協商要求修改,如買方同意改證,應視為雙方協商同意修改買賣合同;但此時買方也有權不同意改證。
所以,銀行根據信用證規定辦事,因為信用證業務就是單據業務,單據不符,銀行當然有權拒付。
賣方如果自認為受不可抗力影響而未按時交貨,賣方可以以此為由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尋求法律解決。
賣方沒有權利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銀行支付。
8. 2012年上半年發生了哪些關於國際貿易的事件
多的很,國際貿易多的是,無從算起,看大還是小
9. 國際貿易案例
你對你出口的公司的了解不夠深刻,這個是 你出口失敗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出口選擇FOB,或CIF都比CFR要號 。。(這個是和你公司的實際結合起來總結的 )
我是學貿易的學生,多多指教。。。
10. 中國歷史上有哪些對外貿易或對外交往事件
太多了,絲綢之路,海上絲綢之路(瓷器之路),鑒真東渡,像版唐對阿拉伯的爭斗這類就不權說了光說和平事件就N多,還有玄奘取西經,張騫通西域,班固經營西域,明朝抗日援朝,唐朝參與朝鮮三過紛爭,曹魏封邪馬台女王卑彌呼派為「親魏倭王」,中國絲綢流入歐洲,其價值超過黃金,王室中的貴族才能消費,瓷器更絕:泥巴+技術=黃金,所以兄弟們啊,看來小平哥說「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真是沒錯啊(扯遠了),還有傳造紙、印刷、火葯、指南針到西方。
順便去倭國封個王,去朝鮮把個政,還有悲愴的去蒙古高原嫁女人。。。可以說中國最主要的對外交往就是唐、漢、元、宋、明(按交往熱度排),路線主要是西域,南海,東海。。。
唐朝是為了交流和貿易,漢朝是為了尋找打擊匈奴的盟友,元朝是由廣大的疆域和發達的海漕運輸促使的,宋是因為經濟和科技發達,明是為了揚威收小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