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結算案例:我國某貿易公司向國外某客商出口貨物一批,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
責任應由代收行和買家承擔.
因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憑買方付款後才能交出托收單據,而代收行私自同意給買方便利,在未收到買方貨款的前提下放單,違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承擔最大的責任.
⑵ 請問內資貿易公司從國內購入商品然後出口到法國,其中的銷項和進項分別怎麼計算
2000×(1+17%+19.6%),因為1170元是你們的成本呀.
不交增值稅的把,要退稅的
⑶ 國際貿易與實務的題目,求大神 案例: 我國某出口公司向國外商人以CIF條件和信用證方式出
1)案例解答——
該案應該由保單的受益人或背書轉讓後的持單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根據該案例敘述可知,出口商已經做了交單議付,那麼,無論該保單的受益人是誰,客戶肯定是持單人,因此,應該由客戶憑保單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不應該由「我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我方應該根據上述理由向客戶說明。
2)由FOB價格改報CIF價格,那麼,需要計算從起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和保費,然後在FOB價格的基礎上加上這些費用即可,即CIF=FOB+運費+保費。
如果最後按CIF條件簽定合同,賣方所承擔的責任是辦理合同的約定的貨物出口的一切手續,並將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承擔貨物到目的港的運費和保險費,風險則在貨物裝上船之後轉由買方承擔。買方負責在目的港接貨和辦理進口清關的責任,並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起運後的風險,以及對賣方付款的責任。
⑷ 貿易公司出口問題
出口貨物退稅問題:
一、出口退稅的基本流程: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二、出口退稅申請條件:
1、必須經營出口產品業務,這是企業申辦出口退稅登記最基本的條件。
2、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簡稱,是企業或組織是合法經營權的憑證。
3、必須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單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會計工作體系,獨立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資金平衡表,並在銀行開設獨立帳戶,可以對外辦理購銷業務和貨款結算。
凡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單位,一般不予以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⑸ 一道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求解急急急~~我某A公司向美國B公司出口某產品總值50萬美元
-,合理、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授權,相對於第二受益人而言,不存在對他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中介銀行。
=,坐等答案
⑹ 我是大陸貿易A公司,義大利的客戶開信用證給我的香港貿易公司B,A公司出口報關,提單上發貨人打香港B,
問題不大,可以的,沒有多大關系。
只要信用證的條款裡面允許第三方單證就可以了。
現在很多公司自己也會搞這種離岸公司的操作來合理避稅。
所以先看下自己的信用證的條款是怎麼樣的。
因為現在國家對農業的補貼比較多,有的省份限定農產品出口必須是生產企業才給補貼,外貿公司沒有,所以有時候外貿公司也會這樣操作,讓客戶開立信用證,允許第三方單據,然後背對背給國內工廠從香港開信用證,有的甚至直接省掉這一步(只要工廠樂意)。 這樣只需要做換單就可以,工廠按照你的指示做提單和其他單據,有的外貿公司直接做所有單據,代工廠進行出口操作,而後更換成香港公司的箱單發票,然後交單。
這裡面的前提就是信用證客戶允許第三方單據,就OK了。
⑺ 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
1、因為是CIF條款,且賣方為貨物投保了水漬險,那麼貨物在海上遭受暴風雨,海水湧入船艙內,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數日後,又發現部分化肥包裝袋破損。這些損失顯然是因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漬險承包范圍內,所以,因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2、因為發盤規定B公司的答復必須在5月10日前到達中方,而實際接收的電報於5月11日才到達,而此時又恰縫該種貨物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絕成交。但是,如果考慮到日後與該客戶的合作,可以考慮適當提價,以便雙方都有利可圖。
3、開證行拒付貨款有道理——因為是CIF條款,那麼信用證一定有關於提單上顯示「運費預付」字樣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單上沒有該字樣,那麼顯然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所以遭開證行拒付。
4、因為合同規定索賠期限為貨到目的港後30天,而A公司在貨到半年後才提出索賠,顯然已經超過了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絕。
應該從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訓就是: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事,即應該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驗收貨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約定事項,及時索賠。
5、(1)合同不成立——因為A公司先有還盤,後確認的發盤不正確,即「17日法國B公司當日復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這等於是新的發盤,也就是:「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而A公司卻回復「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因為16日的發盤因為A公司的還盤而作廢。所以,按16日發盤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誤在於復電錯誤,即回電應該是:「接受17日復電」即可。這樣就以「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合同成交。所以,業務人員看到國際市場價格暴漲,沉不住氣,亂了方寸,或者是對於發盤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以致錯過了絕好的成交機會。
6、這些裝運條款不可接受,因為a)條款限定了具體的裝船日期,這個不可能做到;b)條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倫敦的航線,需要經過查詢方可知道,所以,該條款接受與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倫敦,那麼,c)條款是否矛盾?所以,這些條款不能夠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為美方的復電對發盤做了修改,因此構成還盤,而我方對此未予答復確認,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我方,那麼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外商,那麼就不太合理,因為,應該由保單的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才是正根兒。
9、開證行的拒付沒有道理——因為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即開證行是憑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與實際貨物無關。所以,開證行的拒付理由不當,即開證行不能夠因貨物的品質為由拒付貨款。
⑻ 假設在中國北京的A公司想要出口一些葯品給在法國巴黎的B公司,請畫出出口貿易
The medicine trading flow from Beijing China to Paris France as below:
The Paris inquiry with French import permits to Beijing > Beijing pharmacy trading companies apply export license to China government > Obtain the suppliers' certificates of origin and qualified certification. > Send to Paris and confirm that specifications qualified from French and EU requirements. > all documents settled. > arrange logistics flow > apply payment allowance > start trial orders > initiate mass shipments > payments clarified by buyer / seller.> end of flow.
⑼ 國際貿易筆試題2
首先一開來始B就給A開了不可源撤銷即期信用證,當中的條文A理應接收並按條文提交一切單證,二,當A交貨後向C遞交議付的時候,C理應查看每一條條列在寄送到R,因為在A和B協議達成的同時,C和A的協議也應達成,作為議付行的C是有義務捍衛A的權益,三,當L/C發現有不符點時,可向R提出,看是否能解決,在日常中,一般發現不符點時會扣除貨款的百分之幾來計算,根據以上所陳述的,作者可以從中得以參詳
⑽ 是幾道國際貿易的題!請懂這方面的人進
1,要求合理,因為客戶要求的型號是根據指定的車型,如果換其他型號肯定是不能用的內,盡管外型相似也一容樣。提供不同的型號必然給客戶造成損失,因此一定的損失賠付是必要的。
2,出口產品需要嚴格檢驗,像這樣缺斤少兩的情況,客戶勢必無法根據合同而付款,一般水果類易損耗產品,必須在原有出口產品總量的基礎上多備貨以減少不可抗力對產品造成的消耗與損壞。另外加強包裝管理,盡量讓貨品保鮮度達到20天左右。
3,首先公司對反傾銷稅所針對的產品要有相當程度的了解,信息調查非常重要,如果公司比客戶提前預知相關規定,就不會出現類似情況的,如果問題出現了也要同意客戶的要求,重新印刷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