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貿易幾個案例分析
1、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損的表現形式為共同海損犧牲和共同海損費用,共同海損犧牲包括拋棄貨物、為撲滅船上火災而造成的貨損船損、割棄殘損物造成的損失、有意擱淺所致的損害、機器和鍋爐的損害、作為燃料而使用的貨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貨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等。共同海損費用包括救助報酬、擱淺船舶減載費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損害、避難港費用、駛往和在避難港等地支付給船員的工資及其它開支、修理費用、代替費用、墊付手續費和保險費、共同海損損失的利息等。所以,(1)屬於單獨海損。其他幾項,是由於撲滅火災造成的,所以其餘都是屬於共同海損。
2、CFR=FOB+FFOB=FOB含佣價*(1-傭金率)CFR=CFR含佣價*(1-傭金率),即題目所求CFR含佣價=CFR/(1-傭金率)所以,CFRC3%=[FOB含佣價*(1-傭金率)+F]/(1-傭金率)即:CFRC3%=[120*(1-2%)+10]/(1-3%) =131.55美元 3、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如果信用證規定與買賣合同的內容相一致,而賣方因情況有變(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無法照辦時,例如裝運期問題、不準分運問題、不準轉運問題等,則賣方只能與買方協商要求修改,如買方同意改證,應視為雙方協商同意修改買賣合同;但此時買方也有權不同意改證。
所以,銀行根據信用證規定辦事,因為信用證業務就是單據業務,單據不符,銀行當然有權拒付。
賣方如果自認為受不可抗力影響而未按時交貨,賣方可以以此為由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尋求法律解決。
賣方沒有權利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銀行支付。
❷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急
損失應由承運人承擔,賣方應象承運人提出索賠。
❸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急 ~非常急!
1、如果客戶表示可以不要質檢證,那麼要求他改證也無可非議。他的考慮可能是因為要出改證費所以不願意改,改證費也沒多少,50-100美金,你們可以協商由誰出。
2、穩當的辦法是改證後出貨,改證會需要幾天時間。而客戶要貨急,那麼你需要考慮此客戶是否為老客戶,資信情況如何,如果可以信任:
一、改證和出貨同時進行,這邊先出貨,貨出港到到貨還有一段時間,改證在同時進行。
二、不改證,不符點交單,客戶通知開證行接受不符點單據。
一的風險相對小些,如果客戶不改證,至少提單還在自己手裡,貨權還在手裡;二風險相對大,如果貨到目的地,但是客戶反口,不接受這樣的單據,那麼,你就有收不到匯的風險。
您自己考量中間的輕重緩急吧,希望對您有幫助!
❹ 舉一個政治因素影響國際貿易活動的例子。
2012年9月28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發行政命令,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三一集團關聯公司RallS在美建設發電廠,三一集團為此遭受巨額損失。隨後三一集團授意RallS公司將奧巴馬和CFIUS(美國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告上法庭,稱其下達的行政命令違反了憲法所規定的權利。據了解,這是中國企業投資美國遭遇不公正裁決時,首次將美國總統告上法院。
新鮮案例,望採納
❺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不用負責。D/P方式下,雖有銀行的介入,但還是商業信用。
❻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2
美商做法不合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如果回賣方交付的數量大答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所以,美方可以拒收多交的2000公噸鐵礦石或以合同價格購買2000公噸鐵礦石一部分或全部,但同時,他不能拒絕包括合同規定的全部貨物。
❼ 關於國際貿易的一道案例分析題
找不到答案啊~今天就考了啊!完了。。。
1)301條款的單邊性:「版301條款」是美國政權府針對損害美國貿易利益和商業利益的外國政府的行為、政策和做法進行調查、報復和制裁的手段,其本質是美國強權政治和單邊主義做法在外貿領域的體現,利用貿易政策推行其價值觀念的一種手段,即通過強化美國對外貿易協定的實施,擴大美國海外市場,迫使其他國家接受美國的國際貿易准則,以維護美國的利益。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制度的多邊性:WTO所有成員國進行多邊協商。
所以兩者是不相容的。
2)美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應當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貿易爭端原則,即不應採取單邊行動以對抗其發現的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而應在多邊爭端解決制度下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與裁決。
所以美國採取此種單邊性報復行為是不合理的。
3)裁決:美國不可以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決定之前單方面確定製裁措施,但「301條款」並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這一裁決,使得美國事實上仍然可以運用「301條款」對其他國家實行貿易制裁和威脅,尤其是對世貿組織的非成員國進行單方的制裁。
❽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根據CFR術語規定風險劃分,給買方發裝船通知是賣方的義務,以便買方可以及時買保險,而題中賣方顯然未盡到責任,所以是賣方的責任。
2.賣方應該負責任。因為根據DES術語條件是目的港船上交貨,既然貨物延遲賣方就應該承擔責任,至於輪船因風暴才延遲,那也應該由賣方和船公司解決。賣方應先賠償買方的損失。
❾ 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
1、因為是CIF條款,且賣方為貨物投保了水漬險,那麼貨物在海上遭受暴風雨,海水湧入船艙內,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數日後,又發現部分化肥包裝袋破損。這些損失顯然是因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漬險承包范圍內,所以,因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2、因為發盤規定B公司的答復必須在5月10日前到達中方,而實際接收的電報於5月11日才到達,而此時又恰縫該種貨物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絕成交。但是,如果考慮到日後與該客戶的合作,可以考慮適當提價,以便雙方都有利可圖。
3、開證行拒付貨款有道理——因為是CIF條款,那麼信用證一定有關於提單上顯示「運費預付」字樣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單上沒有該字樣,那麼顯然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所以遭開證行拒付。
4、因為合同規定索賠期限為貨到目的港後30天,而A公司在貨到半年後才提出索賠,顯然已經超過了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絕。
應該從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訓就是: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事,即應該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驗收貨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約定事項,及時索賠。
5、(1)合同不成立——因為A公司先有還盤,後確認的發盤不正確,即「17日法國B公司當日復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這等於是新的發盤,也就是:「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而A公司卻回復「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因為16日的發盤因為A公司的還盤而作廢。所以,按16日發盤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誤在於復電錯誤,即回電應該是:「接受17日復電」即可。這樣就以「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合同成交。所以,業務人員看到國際市場價格暴漲,沉不住氣,亂了方寸,或者是對於發盤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以致錯過了絕好的成交機會。
6、這些裝運條款不可接受,因為a)條款限定了具體的裝船日期,這個不可能做到;b)條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倫敦的航線,需要經過查詢方可知道,所以,該條款接受與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倫敦,那麼,c)條款是否矛盾?所以,這些條款不能夠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為美方的復電對發盤做了修改,因此構成還盤,而我方對此未予答復確認,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我方,那麼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外商,那麼就不太合理,因為,應該由保單的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才是正根兒。
9、開證行的拒付沒有道理——因為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即開證行是憑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與實際貨物無關。所以,開證行的拒付理由不當,即開證行不能夠因貨物的品質為由拒付貨款。
❿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雖然信用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且受益人在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船專日期裝運,但是屬,因為這兩批貨物裝的是同一航次的同一條船,即便提單註明了是份兩批裝運,且在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船日期裝運,但是,這種操作不構成違約,換句話說,這不構成分批裝運,當然就不違約,因此,如此該單據在銀行能夠順利議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