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貿易案例
不應退款!
1.煙台議付行已審核單據並寄出,即使有不符點,煙台行未盡審核義務(這個也專不重要);屬
2.對方已付款;
3.買方已提貨;
4.開證行提出不符點,是開證行的義務,但對方已提貨,說明進口人(開證人)已事實上接收了不符點。
5.針對以上情況,你們向開證行說明,對方已經接收了不符點。
如果對方堅持要你們退款,你們就堅持退單,他們已經提貨了,他們已無法退單。
所以,你們已收到的款,他們是不能要求退回的。
❷ 國際貿易案例
1.在CIF條款下,賣方是代買方投保,所以一切風險必須由買方承擔。買方要內求的退款是不合理容的,因此不予答應。
2.這不是真正的CIF合同,CIF只是裝運合同而不是到達合同,所以在貨物到了船上以後,雖有風險都轉嫁到了買方身上。
3.1)採用了D/P after sight付款方式,即遠期付款交單。見票後需承兌45天後付款。
2)A商不付款應由代收行承擔。因為是代收行借給A商單據的,而且沒有告知我方,信託收據又只在A商和托收行之間有效,與我方無關,所以代收行無權叫我方去找A商索取貨款,而應該由代收行向我方付款。如果是我方主動授權代收行借單造成,那隻能由我方直接找A商追索。(後面這句不太確定)
4.1)全額即期信用證付款交單方式。
2)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它不依附於貿易合同而存在;
信用證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它的處理對象是單據。
所以對於銀行來說,只要單單相符,單證統一,就可以付款,並不涉及其他因素;反言之,只要單據不符,信用證有不符點,即可拒絕付款。
❸ 國際貿易案例2例
1、覆蓋。
2、賣方可以拒抄絕提貨。擅自更改包裝有違合同約定和信用證規定。
另:首先要明白何為「貨物品質比樣品低7%」?品質是由具體的指標構成的,如濕度、含雜率等。如果沒有具體指標的檢驗數據而僅僅聲稱「品質低7%」,這是抽象和沒有說服力的。因此A公司不應該就這么賠償,而是要求B拿出進一步的數據再作決定。
❹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雖然信用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且受益人在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船專日期裝運,但是屬,因為這兩批貨物裝的是同一航次的同一條船,即便提單註明了是份兩批裝運,且在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船日期裝運,但是,這種操作不構成違約,換句話說,這不構成分批裝運,當然就不違約,因此,如此該單據在銀行能夠順利議付。
❺ 國際貿易案例!
fob風險到了香港,CFR風險到了德國。這兩種成交方式都是買方負責保險的。版
誰沒買誰倒霉。船公司有免責權條款,他只需進行少量賠償。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島公司沒責任。11月20日,貨應該在香港和德國之間,德國買了保險找保險公司賠。否則,誰都不要陪賠。
我隨便說的,請指正。
❻ 關於國際貿易的案例
同意樓上的。A公司不違約。
在本案中,我國A公司在1月1日向法國B公司發盤(法律稱為「版要約」)權,發盤中包括商品的數量,價格,裝運等主要交易條件;但法國B公司在發盤的有效期內做出回應並未接受全部內容,而是作出實質性的變更,(按《公約》規定,在磋商中,有關價格,裝運條件的變更,應視為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故本案中法商已經構成了還盤(法律稱為「反要約「),所以原來的發盤已經失效了,又構成了一個新的發盤,原發盤即告失效,原發盤人就不再受其約束,所以該合同不成立,又何來違約呢?
❼ 國際貿易案例
托收日期:按照合同規定。
托收結匯日:即期項下,屬近洋的,從寄單日起按25天算;屬遠洋的,按35天算。
遠期項下,屬近洋的,從匯票規定付款日期起按35天結算;屬遠洋的按45天估算。
托收付款日:即期到單確認後即付;遠期到單承兌後,匯票到期日付款。
❽ 國際貿易案例
1.一般合同應規定溢短裝條款,比如容許實際交貨數量+/-3% 或+/-5%, 沒有規定的,慣例一般按5%掌握,由於你實際短少6%,超過了上限, 違反慣例,買方有權拒收,至於降價幅度,只能視客戶信譽程度,協商解決;
2.有部分灌裝24,代替了合同約定的30,雖然總細數正確,價格沒差別,但因為包裝不符合合同要求,顯然是違約的,只能協商解決,買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條款,如果你及時向買方通知了裝船信息,則由買方投保,責任由買方承擔(買方再向保險索賠);
4.租船不是你的義務,由於你方接受了客戶的委託,代為租船,卻沒有如期裝船,故責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託租船時,聲明不承擔是否能如期租船之義務,並得到客戶同意。
5.買方因為你方未及時通知裝船,導致沒有及時投保,造成的損失,由你方承擔,買方有理;
6.CIF,貨損發生在越過船舷之前,賣方有權索賠;
CFR ,FOB的投保人是買方,賣方無權索賠;
7.按保單約定及實際損失賠償。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貨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
❾ 國際貿易案例
這個案例答復過了,現將答復搬來——本案例主要是賣方貪做業務,又不諳信用證結算的規律,所以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開證時間,同時在未接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的情況下,冒然裝運,以致當信用證開來後,因為沒有辦理相關的檢驗手續,以致無法出具衛生檢驗證書,因而無法利用信用證結算和收匯,不得已貨物另賣他人,由此造成損失。
對於後來者可做前車之鑒——作業務不能夠貪,要規范合同的各個條款,使之嚴謹而無漏洞;如果是信用證結算,那麼,一定要在收到信用證後,經過仔細審核,確認沒有做不到或沒有不可接受的條款後,再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按時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從而確保和達到利用信用證安全收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