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適用於一般仲裁委嗎
不適合,原則來說每一個仲裁機構都有其自己的仲裁規則,主要是針對自版己內部仲裁程序而自己出台對選權擇此仲裁機構的程序規范,如果當事人仲裁合同或者仲裁協議約定的可以適用貿仲委的規則,而實際仲裁機構並非約定貿仲委,那麼那個仲裁機構,如重慶市仲裁委員會應該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用貿仲委規則予以程序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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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第三章 裁 決
第四十八條作出裁決的期限(一)仲裁庭應在組庭後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二)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三)程序中止的期間不計入上述第(一)款規定的裁決期限。第四十九條裁決的作出(一)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和合同約定,依照法律規定,參考國際慣例,公平合理、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二)當事人對於案件實體適用法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其約定與法律強制性規定相抵觸的,由仲裁庭決定案件實體的法律適用。(三)仲裁庭在裁決書中應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承擔、裁決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協議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以及按照雙方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的,可以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確定當事人履行裁決的具體期限及逾期履行所應承擔的責任。(四)裁決書應加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印章。(五)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審理的案件,裁決依全體仲裁員或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書面意見應附卷,並可以附在裁決書後,該書面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六)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裁決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其他仲裁員的書面意見應附卷,並可以附在裁決書後,該書面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七)除非裁決依首席仲裁員意見或獨任仲裁員意見作出並由其署名,裁決書應由多數仲裁員署名。持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在裁決書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八)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即為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日期。(九)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第五十條部分裁決(一)仲裁庭認為必要或當事人提出請求並經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就當事人的某些請求事項先行作出部分裁決。部分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部分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也不影響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第五十一條裁決書草案的核閱仲裁庭應在簽署裁決書之前將裁決書草案提交仲裁委員會核閱。在不影響仲裁庭獨立裁決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就裁決書的有關問題提請仲裁庭注意。第五十二條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第五十三條裁決書的更正(一)仲裁庭可以在發出裁決書後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以書面形式對裁決書中的書寫、列印、計算上的錯誤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作出更正。(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30天內就裁決書中的書寫、列印、計算上的錯誤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書面申請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確有錯誤,仲裁庭應在收到書面申請後30天內作出書面更正。(三)上述書面更正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應適用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第(四)至(九)款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補充裁決(一)如果裁決書中有遺漏事項,仲裁庭可以在發出裁決書後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作出補充裁決。(二)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30天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仲裁庭就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作出補充裁決;如確有漏裁事項,仲裁庭應在收到上述書面申請後30天內作出補充裁決。(三)該補充裁決構成裁決書的一部分,應適用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第(四)至(九)款的規定。第五十五條裁決的履行(一)當事人應依照裁決書寫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決;裁決書未寫明履行期限的,應立即履行。(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❸ 上海的房屋租賃合同但上面寫發生爭議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審理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條第八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准;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❹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基本信息
2014年11月18日,《法制日報》第6版發表2014年11月4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修訂並通過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❺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介紹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4年11月4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回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修訂並答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8日,《法制日報》第6版發表2014年11月4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修訂並通過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該《規則》分總則、仲裁程序、裁決、簡易程序、國內仲裁的特別規定、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附則7章84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仍適用受理案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適用本規則。
❻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的第一章 總則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名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下稱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當事人之間因金融交易發生的或與此有關的爭議。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機構之間以及金融機構與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間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和保險市場上所發生的本外幣資金融通、本外幣各項金融工具和單據的轉讓、買賣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
1、貸款;
2、存單;
3、擔保;
4、信用證;
5、票據;
6、基金交易和基金託管;
7、債券;
8、托收和外匯匯款;
9、保理;
10、銀行間的償付約定;
11、證券和期貨。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金融爭議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本規則的,適用本規則;當事人未作約定的,適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當事人對於雙方之間的爭議是否屬於因金融交易發生的或與此有關的爭議提出異議,或者當事人對於案件是否應適用本規則提出異議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當事人約定對本規則有關內容進行變更的,從其約定,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與仲裁地強制性法律規定相抵觸者除外。
凡當事人約定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但未約定仲裁機構的,均視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做出決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員會也可以授權仲裁庭作出管轄權決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如果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則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和仲裁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當事人可以從仲裁委員會金融專業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也可以從仲裁委員會指定的其他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應經仲裁委員會主任確認。確認與否,不附具理由。
當事人約定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之外選定仲裁員的,當事人選定的或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指定的人士經仲裁委員會主任依法確認後可以擔任仲裁員。確認與否,不附具理由。
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時,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委員會主任可以在仲裁委員會金融專業仲裁員名冊及其他仲裁員名冊中指定。
證券和期貨爭議案件的仲裁員,應當從仲裁委員會制定的證券和期貨專業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指定。 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員應簽署聲明書,向仲裁委員會書面披露可能引起對其獨立性或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事實或情況。
❼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第五章 國內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五條本章的適用(一)國內仲裁案件,適用本章規定。(二)符合本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國內仲裁案件,適用第四章簡易程序的規定。第六十六條案件的受理(一)收到仲裁申請書後,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認為仲裁申請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5天內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二)收到仲裁申請書後,仲裁委員會仲裁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仲裁的手續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完備。第六十七條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應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組成。第六十八條答辯和反請求(一)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後20天內提交答辯書及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交反請求書及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二)申請人應在收到反請求書及其附件後20天內針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三)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長上述期限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延長;仲裁庭尚未組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作出決定。第六十九條開庭通知(一)對於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第一次開庭日期後,應不晚於開庭前15天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應於收到開庭通知後3天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規定提出延期開庭申請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請,由仲裁庭決定。(三)再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及延期後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請,不受上述第(一)款期限的限制。第七十條庭審筆錄(一)仲裁庭應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有差錯的,可以申請補正;仲裁庭不同意其補正的,應將該申請記錄在案。(二)庭審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蓋章。第七十一條作出裁決的期限(一)仲裁庭應在組庭後4個月內作出裁決書。(二)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三)程序中止的期間不計入上述第(一)款規定的裁決期限。第七十二條本規則其他條款的適用本章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本規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本規則第六章的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