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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公司可以異地經營

發布時間:2021-02-21 00:09:48

❶ 企業異地經營如何處罰

如果是公司或其他性抄質的企業民地經營襲,需要辦理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如果不辦理將按《公司法》(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非公司企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如果是個體工商戶異地經營,按《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❷ 營業執照可以異地經營嗎

編輯同志:我公司是專門從事辦公設備售後服務的企業。這兩年,我公司在鄰縣、鄰市開拓了很多業務,因此派到鄰縣、鄰市的業務員在當地經常需要住上好幾天才能完成工作。為此,我公司今年在業務量較大的鄰市租了房,並派了幾名業務骨幹帶著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去設點經營。沒想到,當地工商部門找到該營業點,稱我們未另辦營業執照屬於違法經營。請問,企業到異地經營一定要另辦營業執照嗎?
讀者付琳
付琳讀者: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的規定,企業法人可以在異地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只要不屬於設點經營,就無需另辦營業執照。同時,該《答復》也指出,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就應當向該場所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分公司登記
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對未經核准登記擅自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國家工商總局《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擅自設立分公司的,責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你公司在鄰市設點從事經營活動,屬於設立分公司的行為,應該另辦營業執照。如果你公司不按照工商局的要求辦理營業執照,則工商局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對你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本網法律組

❸ 公司經營,怎樣才叫異地經營

所謂異地經營,即公司注冊登記地和實際經營地不一致。

企業異地經營,企業實際經營活動不在注冊地,注冊地管理部門無法實際行使管理職權,而實際經營地管理部門不是其法律所屬管理機關,存在兩頭管理不便的問題,因此我國法律法規是禁止企業異地從事經營活動的。

因此,如果企業在異地固定經營場所從事持續性經營活動,沒有辦理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風險:

1、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出,可能被課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二)項規定,可能被處以警告、限期辦理登記、責令停業整頓、扣繳營業執照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如果企業涉及訴訟事項,對企業法人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法院的文書也將送達住所地址,如果因為企業經營地址變更而未收到法院文書失去出庭辯護機會,經由法庭缺席判決可能要承擔敗訴風險。

4、根據《民法通則》第88條、《合同法》第62條,在債務履行上,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債務,給付貨幣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為公司住所,即注冊登記地,如果注冊登記地和經營地不一致,可能導致債務履行困難。

如果企業確實需要異地從事經營活動,建議採取如下措施規避法律風險:

1、變更工商登記,將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為經營所在地;

2、在實際經營地成立分公司,公司部分業務向總部注冊地繳納稅收,部分業務向分公司所在地繳納稅收;

3、若涉及稅收優惠,流轉稅可以在經營地繳納,也可以由總公司匯算清繳,所得稅由總公司匯算清繳;

4、注冊地址應有文書信函收發聯絡人,簽收的文書信函能及時轉發至公司經營所在地。

(3)貿易公司可以異地經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是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的條例。

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❹ 公司異地經營是不是違法

異地經營要到當地工商部門備案,或成立分支機構,否則屬於違法經營。
根據國家工內商行政管容理局對公司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答復,可以明確以下管理要求:
(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個,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場所設點經營的,必須辦理相關登記注冊。
(2)依公司登記管理之規定設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在當地申請分公司登記。對於非公司的企業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國有企業等其他經濟組織),如在登記主管機關管轄范圍內設點經營,可申請增設營業場所,也可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如在登記主管機關管轄范圍外設點經營,應申請分支機構登記;在國家工商局、省自治區工商局登記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區域內設點經營的,可申請增設營業場所,也可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在所在城市區域外設點經營的,應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3)以公司名義異地經營,但未設點的,無需辦理登記,不以「無照經營」論。
由上述規定可見,對於異地經營的異地,是以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和所在城市(國家工商局、省自治區工商局)確定的。對於「經營」標準的界定,以「設點經營」作為認定標准;對於公司和非公司的企業法人要求也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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