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商事仲裁的方式有哪些
仲裁審理案件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書面審理,也稱不開庭審理,又根據有關書面材料對案件進版行審理並權作出裁決,海事仲裁常採用書面仲裁形式。另一種是開庭審理,這是普遍採用的一種方式。仲裁庭審是不公開的,以保護當事人的商業機密。
2. 仲裁的優點是什麼 華師 國際貿易實務
國際貿易實務(合同標的:比如商品的品名、品質表示,數量,包裝;貿易術語,包括13個基本術語及其變形;價格和價格條款;國際運輸與保險;貨款的收付;檢驗,索賠,仲裁;貿易磋商及合同簽訂;合同履行等等)
國際貨物運輸(也就是運輸方面的實務):了解貨代,了解海上班輪運輸,掌握提單及其業務,計算班輪運費,航空運費,郵費,鐵路運費,計算滯期和速遣費,掌握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業務等等
關於保險方面:保險的基本原則,索賠條件,海運中的風險損失和費用,PICC的CIC條款,投保的手續和注意事項
關於國際結算方面:掌握國際結算收付工具,收付方式和業務流程和風險防範(匯付,托收,信用證),了解保理和福費廷業務,了解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實際應用
商務寫作方面(主要是信函寫作):學會用英文向對方發出合作意向的信函;掌握詢盤,發盤,還盤,接受的信函寫作;掌握裝船通知,催裝,催付等實用性信函的寫作;掌握合同中重要條款的寫作(比如溢短裝條款,保險條款等)
可能學校不同,開設的專業課也恐怕有所不同,但主要應該圍繞以上幾個方面(也有的學校開了國際稅收,國際金融,涉外經濟法一類的課——諸如此類)
學完之後?如果是考慮從事國際貿易方面的工作的話,你可以選擇成為:外貿業務員(主管、主任、經理等等),單證員,跟單員,報關員,報檢員,貨代員乃至以後又可能出現在這個領域的新的職業等等
如果認為自己英語牛的,完全可以憑借這個專業對於國際貿易方面的優勢去干翻譯工作(ms這行很吃香)
3. 仲裁的基本特點有哪些
仲裁的基本特點介紹:
1、自願性
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
2、專業性
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復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有關的技術性問題,故專家裁判更能體現專業權威性。
因此,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專家仲裁由此成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
3、靈活性
由於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5、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6、經濟性
仲裁的經濟性主要表現在:
7、時間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費用相對減少; 仲裁無需多審級收費,使得仲裁費往往低於訴訟費; 仲裁的自願性、保密性使當事人之間通常沒有激烈的對抗,且商業秘密不必公之於世,對當事人之間今後的商業機會影響較小。
8、獨立性
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仲裁機構之間也無隸屬關系。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機構的干涉,顯示出最大的獨立性。
9、國際性
隨著現代經濟的國際化,當事人進行跨國仲裁已屢見不鮮。仲裁案件的來源.當事人.仲裁庭的組成直至裁決的執行,國際性因素原來越多。
(3)國際貿易仲裁的特點擴展閱讀:
仲裁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第二十三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 作為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兩種方式,仲裁與ADR有何異同
國際商事仲裁是adr的一種機制。
adr ,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縮寫,這一概念源於美國,原來是指本世紀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現已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這一概念既可以根據字面意義譯為「替代性(或代替性、選擇性) 糾紛解決方式」,亦可根據其實質意義譯為「審判外(訴訟外或判決外) 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等。
adr機制的主要模式
(1) 協商。協商是雙方爭議解決的最簡易方式,因為沒有第三方的參加,爭議雙方在一起協商,可以有律師做代理也可以沒有律師參與。
(2) 調解。調解是指第三者應爭議雙方當事人的請求,通過盡量協調雙方的分歧,而不是作出有約束力的決定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方法。調解可以說是adr中最為常見和最重要的一種形式,是所有其他形式的adr的基礎。與法庭審判相比,調解花費低廉、耗時少,當事人心理壓力較小。
(3) 仲裁。與其他方式相比,仲裁更具有司法性。仲裁是由一個中立方聽取各方意見後作出一個對各方有約束力的終局裁判。這個裁判可以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實際上幾乎所有的商務糾紛都可以提交仲裁,只要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在合同中定有仲裁條款。
(4)小型審理。該模式是ADR機制的新發展,實質上是一種模擬訴訟的調解方式。它的最大作用就是解決那些涉及面較大,混合著法律和事實的復雜糾紛,象產品責任糾紛、反壟斷糾紛等。通常由當事人雙方各指派一名高級行政長官組成專門小組,並共同推選一名首席調解員。各方當事人所指定的行政長官一般只代表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輪流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見,如同法院公開審理一樣,只不過形式更簡單[5]。
(5) 律師或中立專家的聯合磋商( 早期審理評議)。這種模式是由一個獨立的第三人,可以是一名律師或技術專家,聽取爭議雙方的意見,提出自己的觀點,幫助雙方解決爭端,經常被用於當糾紛一方或者雙方想向一個有經驗的個人咨詢自己在有關案件中所處的優勢或劣勢的建議。
(6) 簡易陪審團審判。它通過民事陪審團的介入促進在司法審判中解決爭議。目前,簡易陪審團審判在美國是相當普通的實踐。在這種解決爭議的模式中,陪審團在任何官方聽證會舉行之前,聽取各方當事人的簡要陳述,並作出一個建議性的裁決。該裁決可能會構成當事人進行談判磋商的基礎,從而使當事人免於陷入冗繁費時的法院訴訟。
由此可見,國際商事仲裁是ADR的一種機制。
5. 國際貿易訴訟與國際貿易仲裁相比有哪些特點
國際貿易訴訟和國際貿易仲裁,所處理的是國際之間發生貿易糾紛。
國際貿易訴訟特點是:訴訟所涉及的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爭議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所涉及的財產座落在外國或者屬外國人所有。
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若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而合同中又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通過司法訴訟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這就是涉外民事訴訟。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一國法院必須首先確定它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然後才能決定是否受理該案。所以,在涉及國際貿易的訴訟中,確定哪一個國家的法院有管轄權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大多數國家都是根據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這兩個標准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凡根據人或者事物的所在地或訴訟原因發生地來行使管轄權的就是主張屬地管轄;凡根據當事人的國籍歸屬來行使管轄權的就是主張屬人管轄。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在訴訟的當事人或其財產、訴訟的標的物、產生爭議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中有其中的一項是在某國境內或者是發生在該國境內,或者當事人一方具有該國國籍,該國就可能據此認為它對該案有管轄權。以上情形稱為訴訟案件和管轄國之間的聯系因素。
6. 國際商事仲裁的特殊性
國際層面競爭
國際商事仲裁的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國際商事仲裁工作必然面臨著國際層面的競爭。目前,除國際上老牌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倫敦國際仲裁中心、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外,其他後起的商事仲裁機構如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韓國商事仲裁院等也都在全球范圍內積極地拓展其仲裁業務,爭取案源。必須清楚地認識到,一個國家的仲裁在世界仲裁界的地位,不僅關涉到優化本國的投資貿易法律環境,而且也是本國在國際層面綜合競爭能力的展現。
要想開創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工作的新局面,營造中國作為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的地位,積極促進中國仲裁活動的產業化發展,應當加快推進國際化和本土化兼備的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實踐的進程,其中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仲裁法律制度、營造良好的仲裁法律環境是關鍵。
國內仲裁的國際化並不意味著仲裁的全球同一化。仲裁的國際化並沒有也不可能取消仲裁的本土化。仲裁的國際化要求內國要實行與國際接軌的仲裁法律制度,以迎合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需要,而仲裁的本土化則要求內國根據其本國法律文化傳統,弘揚其仲裁製度中獨具內國特色的方面,發揮其自身長處,從而找到仲裁國際化和本土化的結合點,實行國際化和本土化相結合的仲裁法律制度。
中國的國際仲裁堅持為當事人服務、注重營造和諧氛圍、公平公正裁判的理念,較低的收費水平減輕當事人費用負擔的做法,詢問式程序管理節約當事人時間的制度,以及仲裁與調解相結合傳統經驗,都是對當事人很有吸引力的中國特色。我們應該積極總結和宣傳這些特色,把它們化作營銷中國國際仲裁的有利武器。
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並存
國際商事仲裁的第二個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並存。從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歷史看,是先有臨時仲裁,後有機構仲裁。雖然近現代國際商事仲裁日益呈現出機構化的發展趨勢,但機構仲裁不會也不可能取代臨時仲裁。當前,國際商事爭議通過臨時仲裁得以解決的多於通過仲裁機構解決的,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中國仲裁法目前只考慮了機構仲裁,而沒有賦予境內臨時仲裁以合法的地位。仲裁程序主要適用仲裁程序進行地國家的法律,仲裁法不認可境內臨時仲裁排除了當事人約定將其國際商事糾紛在中國進行臨時仲裁的可能性。由此,必將大量的此類案件阻擋在國門之外。這是我們要發展國際商事仲裁不能不考慮的問題。我們似乎有一種認識誤區,就是將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對立起來。其實這兩種制度是可以互為補充的。仲裁機構也可以在臨時仲裁中發揮作用,例如《香港仲裁條例》就指明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以在臨時仲裁中指定仲裁員。其他國際仲裁機構,也都制定規則願意承擔臨時仲裁的協助之責。臨時仲裁的存在,對機構仲裁帶來壓力和沖擊,但是也可以促進仲裁機構注重質量,提高競爭能力。限於中國目前的現狀,考慮臨時仲裁暫時還有困難,但是作為擴展中國國際仲裁領域的願景,應該有預案。
7. 國際貿易關於仲裁的問題
C 仲裁員數量 不應在合同中規定。
A 是仲裁機構,B 是仲裁地點,D 是仲裁裁決的效力,這些都應該在合同中規定。
8. 國際貿易中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關於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
(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回人在爭議發生之答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
(二)仲裁協議系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明的仲裁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
(三)仲裁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請書和仲裁答辯書的交換中一方當事人聲稱有仲裁協議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存在書面仲裁協議。
(四)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地、獨立地存在的條款,附屬於合同的仲裁協議也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地、獨立地存在的一個部分;
以上供參考!
9. 國際貿易里仲裁的特點有哪些
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沒有法定的管轄權;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有關案件,雙方當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權,可自由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仲裁所使用的語言、仲裁規則以及仲裁所適用的法律;仲裁程序簡便,其裁決一般是終局性的,沒有上訴或再審程序;
仲裁裁決具有可強制執行性,若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仲裁方式的信息保密性好,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開庭制度,未經當事人的同意,第三人不可旁聽案件審理,案件程序和實體的進行情況不公布於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