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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並接受委託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
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是由注冊會計師組成的社會團體。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是注冊會計師的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是注冊會計師的地方組織。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獨立、公正執行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國家實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
第八條 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第九條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並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條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請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准予注冊。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請的注冊會計師協會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注冊的情形的。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准予注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注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
注冊會計師協會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十二條 准予注冊的申請人,由注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三條 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除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冊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的處分的;
(四)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的。
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依照第一款規定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注冊,但必須符合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一)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注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
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注冊會計師依照前款規定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託人的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委託人的業務現場和設施,要求委託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與委託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委託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一)委託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
(二)委託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託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
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明知委託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三)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託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對委託人有前款所列行為,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准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不得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的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
(二)索取、收受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接受委託催收債款;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六)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注冊會計師合夥設立。
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
(一)不少於三十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冊會計師;
(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其他條件。
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者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和業務場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有合夥協議的並應報送合夥協議;
(四)注冊會計師名單、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五)會計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合夥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六)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出資證明;
(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批准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查。
第二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須經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納稅。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第二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受理業務,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委託人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適用於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加入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十四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章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訂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規則,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支持注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方面反映其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三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未經批准承辦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審計事務所工作的注冊審計師,經認定為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可以執行本法規定的業務,其資格認定和對其監督、指導、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外國會計師事務所與中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舉辦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四十六條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條例》同時廢止。
㈢ 求:統一運輸法(草案)全文 下載地址
統一運輸法草案
【關鍵詞】運輸法 統一 UNCITRAL CMI
【全文】
一、本文包含了六個結論
(1) 參與者和決策者的混淆。非政府組織(NGO)和有影響力的團體在國際海事委員會和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會議上的所作所為和國家的代表團一樣,他們不是去傾聽各方在總的原則方面的意見,然後決定他們應該做什麼,而是和各國代表團一起談判和相互說服。因此參與者和決策者角色混淆了。
(2) 我們加拿大海商法委員會(CMLA)和美國海商法委員會(U.S.MLA)、國際海事委員會(CMI)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應該充當法官而不是充當政客。我們不應該試圖和非政府組織和有影響力的團體之間進行相互談判,我們應該表述最清晰和最切實可行的法律文本。我們應該如同我們在制定海牙/維斯比規則時候的那種行事方式來行事。
(3) 美國參議院1999年海上貨物運輸法(COGSA』99)和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CITRAL)的草案(下稱貿法會草案)過於復雜,文本晦澀而且具有眾多的例外。
(4) 我們目標太過高遠。COGSA』99中包含的很多事項不十分關聯。比如電子商務、多式聯運、陸路運輸、可流通的單證、運費、中途停運權、權利轉讓等等,這使得整個文本變得十分的復雜。結果造成草案起草的內容在不久的將來不會使任何國家滿意。我們定的目標過於高遠,這需要長期的努力。
(5) 我們現在應該採取兩種途徑,快的以及慢的方式。
(6) 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是美國的國內法。這是美國國內的事務,但是美國不應該為整個國際社會立法。
二、歷史回溯和背景介紹
(一)在考慮貿法會草案和美國COGSA』99時,首先回顧以往制定有關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的成功或失敗的嘗試及經歷是適合的。
(1) 公約的制定和批准。
A、海牙規則是1924年由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B、海牙/維斯比規則是1968年由CMI制定的。C、漢堡規則是1978年由聯合國貿易和發展委員會(UNCTAD)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共同制定的。D、海牙/維斯比規則1979年特別提款權議定書是由CMI制定的。
全文地址:
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5689/335568955_1.html
㈣ 什麼是國際貿易慣例(定義)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4)國際貿易法全文擴展閱讀:
基本條件
一般說來,國際貿易慣例應具有三個基本條件:
1、必須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採用。
2、內容必須是明確肯定的。
3、必須是在一定范圍內眾所周知的,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
性質
1、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2、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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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求全文 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鹿特丹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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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網站網址
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index.html
《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中文版 PDF格式)下載地址:
http://www.uncitral.org/pdf/chinese/workinggroups/workinggroup3/convent_c.pdf
(英文版,PDF格式)下載地址:
http://www.uncitral.org/pdf/english/workinggroups/wg_3/convent_e.pdf
因為內容很多,且因格式所限,上傳受限,見諒!
供參考!希望對您有用!
㈦ 張國平的主要研究
主要論文: 《海外投資法律可行性研究》《法學》1985 年第6期;《簽訂中外合資合同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江海學刊》1986年第1期;《外商貸款擔保有關法律問題淺談》《江海學刊》1987年第1期;《涉外經濟合同中應重視的法律問題》《中國律師》1990年第3期;《論健全我國的企業法律制度》《江海學刊》1993年第1期;《論我國公司法的制定》《江海學刊》1994年第1期;《論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江海學刊》1995年第3期;《市場經濟的法律思考》《學海》1996年第4期;《企業集團法律特徵辨析》《中國律師》1997年第11期;《再論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當代司法》1999年第9期;《論企業的法律形態和企業立法體系》《江海學刊》2000年第6期;《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解讀》《中國司法》2001第2期;《公司資本制度諸問題》《江海學刊》2001年第5期;《公司法人治理中職工參與制度探析》;《南京師范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芻議我國股東訴訟制度的缺與失》《南京社會科學》2002年第11期(該文由人大復印資料《訴訟法學》2003年第2期全文轉載);《股東代表訴訟中的法律機制》《中國律師》2002年第10期;《BOT投資制度設計中的若干問題》《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3年第4期;《公司治理的法律分析》載《法制現代化研究》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較和借鑒》《東吳法學》2003年年刊;《公司資本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的思考》,載《中國商法》2003年年刊。
著作:《公司法律制度》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現代國際貿易法》中國商業出版社2002年出版;《現代企業法律制度研究》,2004年出版。
課題:現主持江蘇省社會科學十五規劃重點課題《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中的法律問題》(70A511)和江蘇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課題《現代企業制度的法律框架》(111370A11101STB82005);南京師范大學211工程建設項目子課題《中國企業的法制現代化研究》。
主要法律業務:曾為滬寧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小天鵝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崑山三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法爾勝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宏圖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上市公司上市H股、B股、A股提供法律服務;曾為江蘇貝卡爾特鋼繩有限公司、揚州亞星賓士汽車有限公司、江蘇貝南面料有限公司、華飛彩色顯示系統有限公司等10多個中外合資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曾為南京東方化工有限公司等成套設備引進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曾為香港博騰有限公司等6個海外投資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曾為南京中心大酒店、華飛彩色顯示系統有限公司等12個國際商業貸款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曾為常熟電廠的BOT投資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曾為南京東方化工有限公司、清江拖拉機廠等6個外資、內資收購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㈧ 買賣合同法是什麼最好是全文
法條原文: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關於買賣合同未約定標的物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如何處理的規定。
從條文本身的內容以及合同法的體例安排和立法技術上看;這部法律中的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是兩個十分重要的條文,對於合同內容的確定和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法分則各章中經常要引用總則的這兩條以確定各有關合同的約定不明時解置決的規則。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首先,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這樣仍然不能確定;按照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出賣人就可以隨時履行,買受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出賣人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為了使買受人有一個合理的准備接收標的物的時間,如准備倉庫等,出賣人應當在交付之前通知買受人。即使法律對此不作規定,這也是出賣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合同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因為通知一下對出賣人來說並不是多大的負擔,卻可以使買受人免受可能的損害。至於這段准備時間應當多長,則應當根據具體的情況合理的確定,難以一概而論。
本條和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是對合同內容進行補充和解釋的依據。其原則是盡量是不明確的合同能夠履行,而不應因某些內容的缺乏而認定合同無效,從而盡量保持交易的確定和穩定。
(根據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張新寶、龔賽紅編著《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李國光主編《中國合同法條文釋解》、奚曉明主編《合同法講座》和江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編著)
法條原文:
第一百四十條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關於標的物簡易交付的規定。
在前面的釋義中,介紹了交付的含義以及現實交付與擬制交付的區分,提到了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就是一種擬制交付,可以稱為指示交付。本條規定則涉及到了擬制交付的另一種形式,可以稱為簡易交付。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指的就是買賣合同訂立之前買受人已經實際佔有標下,合同一生效就視為標的物已交付。例如,在租賃期內,雙方達成買賣租賃物的合同,合同生效時承租人即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交付即告完成,無需再約定交付的時間。從有利於節省交易費用,有利於雙方當事人出發,規定買賣合同生效的時間即為標的物交付時間的規定是適宜的。由於本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因此,對於本條所規定的情形,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就從合同生效之時起,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
由於交付時風險即轉移,而不以支付價款為必要條件。假如在合同生效後,買方支付價款前標的物滅失或者毀損,風險應當由買方承擔,他不能以未支付價款所以未取得所有權為由將風險推給出賣人。
要注意的是,簡易交付只適用於無需辦理特定手續的動產,不動產一般不使用本條的規定。
(根據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張新寶、龔賽紅《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李國光主編《中國合同法條文釋解》、奚曉明主編《合同法講座》和江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編著)
法條原文: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關於標的物交付地點的規定。
買賣合同對標的物的交付地點有約定的,出賣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交付的義務。本條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合同對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法律應當確定怎樣的規則。
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一般依照以下原則確定:
(1)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得不明確的,首先仍然要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即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依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與確定交付期限不同的是,如果依照第六十一條仍然不能確定交付地點,不是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六十二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條的規定,是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條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提出了適用於買賣合同的特別規則。這些特別的規則與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是不同的,對於買賣合同,首先要適用本條的規則。但不是說本條與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是根本上沖突的,如本條也有在債務人所在地履行的內容。並且,對於本條所未規定的情形,由於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屬於本法總則的內容,所以仍要適用總則這項條款的規定,如「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這一規定也適用於買賣合同。
《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對買賣合同中如何確定交貨地點沒有直接規定。本條規則的確立,在繼承了我國有關法律中較好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的同時,綜合參考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本條的規定與該公約第31條的所規定的含義基本上是相同的。本法買賣合同一章中有相當一部分規定是從借鑒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而來的,這主要是考慮到該公約的許多規定反映了市場經濟條件下貿易活動的特點和要求,符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需要。
在過去的法律實踐中,對買賣合同標的物交付地點的問題,存在著這樣的一種處理辦法,即以當事人約定的一些交付的方式來確定交付地點。這些交付方式主要是自提方式、送貨方式、代辦托運方式等。合同法起草過程中,考慮到當事人約定的這些交付方式,有些本身就已經說明了標的物交付的地點。因此就摒棄了這種解決的辦法,並且認為此時合同對交付地點的約定是明確的,或者說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屬於通過對合同其他條款的解釋可以確定的情形。
(根據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張新寶、龔賽紅《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李國光主編《中國合同法條文釋解》、奚曉明主編《合同法講座》和江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編著)
法條原文: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關於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的規定。
本條也是買賣合同一章最重要的條文之一。
本條明確規定了買賣雙方承擔風險的責任劃分界限。風險承擔是指買賣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災、昭風等致使發生毀損、滅失時,該損失由哪方當事人承擔。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風險不是指由於當事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損失,而是由意外事件或自然災害造成的。
風險承擔的關鍵是風險轉移的問題,也就是說如何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轉移的時間確定了,風險由誰來承擔也就清楚了。由於它涉及到買賣雙方當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所以從來都是買賣合同法中的一個最重要的問題。
首先,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約定。這也是合同自由的一個方面,法律是沒有理由干預的。
其次,法律確定了一個規則,以解決合同當事人對此問題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標的物的風險從何時起轉移。國外關於風險轉移的時間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種是「所有權原則」,英國法和法國法屬於此類。這種原則是說標的物的風險轉移的時間應當與所有權的轉移時間相一致,即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時,風險也隨之移轉給買受人。
另一種是所謂「交付原則」,即不把風險轉移問題與所有權轉移問題聯系在一起,而是以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美國、德國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都是採取的這種原則。
第三種是以合同成立的時間為風險轉移的時間,如瑞士。
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參考比較了這幾種原則,最終確定採納第二種作為我國處理這一問題的辦法。但聯繫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的規定,所以《合同法》的態度也可以說是把風險的承擔與所有權的歸屬聯系在一起。但是因為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比較抽象,所以大多數國家都沒有以所有權的歸屬來劃分風險。標的物的交付是一個事實問題,易於判斷,清楚明了,以它為標准有利於明確風險的轉移。因此,本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這里要注意一個問題。我國民法通則和本法都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而本條又規定標的物的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移。但不能認為這種情況下區分風險承擔的所有權原則與交付原則沒有意義。因為,本法所規定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是在法律沒有另外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相關約定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的。比如,如果當事人約定自合同成立或者自標的物價款支付完畢時起所有權權轉移,那麼所有權的轉移就依當事人的約定,而對於標的物風險,如果當事人沒有專門約定,則要自交付時起轉移。對於法律規定須辦理一定手續標的物所有權才能轉移的情況,與此道理相同。
本條確立的規則屬於合同法的一般性規則,如果特別法另有專門的規定,則應當適用該特別法的規定,例如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和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張新寶、龔賽紅《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李國光主編《中國合同法條文釋解》、奚曉明主編《合同法講座》和江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編著)
法條原文:
第一百四十三條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關於標的物因買受人過錯致使交付遲延情況下,風險轉移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移。但是如果由於買方的原因致使交付遲延,風險仍然自交付時轉移則對出賣人顯然不公平。所以有了本條的規定。在交付遲延的情況下,雖然標的物仍然處於出賣人的支配之下,但是風險已經按照約定的交付時間轉移。
本條的規定並未出現「買受人有過錯」的字樣,所以買受人承擔風險並不以過錯為前提條件,只要是買受人的原因造成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不管買受人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受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在本條的情況下出現風險轉移而所有權沒有轉移的情況。風險與所有權的關系可以這樣表述:所有權轉移,風險一定轉移;風險轉移,所有權未必轉移。
(根據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張新寶、龔賽紅《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李國光主編《中國合同法條文釋解》、奚曉明主編《合同法講座》和江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編著)
法條原文:
第一百四十四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關於路貨買賣中的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定。
一、路貨買賣的定義及其特殊性。路貨買賣是指標的物已在運輸途中,出賣人尋找買主,將該運輸途中的貨物出買給買受人。路貨買賣與普通買買的一個主要區別是標的物交付的時間和地點難以確定。從貨物裝載上運輸工具至成交後卸貨的任何時間均可以理解為交付時間,從貨物的裝載地到卸貨地,運輸工具途經的任何地點都可以理解為交付地點。所以法律必須對路貨買賣標的物風險的承擔作出一些特殊的規定。
二、國際貿易法中關於路貨買賣合同的規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8條規定:「對於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者理應知道貨物已遺失或者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者損壞應由賣方負責。」出賣在運輸途中的貨物,一般在合同訂立時,出賣人就應當有關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或者提取貨物的單證等交付買方,貨物就處在了買方的支配之下。因此,一般說來,從訂立合同時起轉貨物的風險承擔也是合理的。但實際問題是,以合同訂立之時來分路貨買賣的風險承擔有時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在訂立買賣合時,貨物已經裝在運輸工具上處於運輸的途中,一旦發生標的物毀損、滅失,由於收集證據困難,難以搞清標的物毀損、滅失發生在運途中的哪一段,是在合同訂立之前還是在之後。所以公約規定,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這就把風險轉移的問提到了貨物交付承運人之時,也就是說從貨物交付運輸之時起貨物風險就由買受人承擔了。之所以這么處理是因為在路貨買中一股出賣人要轉移貨物有關單證給買受人,而貨物的保險單般也是同時轉讓的,當貨物發生風險時,買受人就可以憑保險單保險公司索賠。這樣就不會因此規定造成對買受人的不公平。以在適用「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的條件時,就要綜合考慮上的情況,即是否難以確定風險發生的時間,以及買受人是否享有險利益等。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賣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應當知道貨物已經滅失或者損壞,而他又隱瞞這一事實不告知買方,則這種滅失或者損壞應由出賣人負責,這是很合理的。
三、本條對《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的借鑒。本條規定實際上是移植了《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的第一項原則,沒有移植其他兩條原則。應當指出這一原則與《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因此其適用范圍應僅僅限於國內路貨買賣,而國際路貨買賣仍然要適用《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張新寶、龔賽紅《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李國光主編《中國合同法條文釋解》、奚曉明主編《合同法講座》和江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編著)
㈨ 徐泉的介紹
徐泉(1968-),男,湖南常德人,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內教授、博導。主要研究方向:國容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和WTO法律制度,對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有較為深入的研究。個人專著有:《國家經濟主權論》等。多篇論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國際法》全文轉載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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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與雲南省商務廳外事和國際經貿關系處石長勝副調研員聯系,他在寮國編寫了一本《寮國經濟法規選編》,內容涉及合同法、企業法、土地租賃、金融、外國投資、農業種植養殖、工業手工業扶植等方面。這本書是他自己印刷出版的,市面上沒有銷售,但你可以直接聯系他購買。我也曾購買了一本。
石長勝:副調研員
電話:86-871-3149762
職 責:負責雲南省與東盟經貿合作分析研究、次區域五國外的其他東盟成員的雙邊國別經貿合作分析研究、昆曼經濟走廊研究及我國駐除次區域五國外的其他東盟成員國商務處的日常聯絡、接待工作。
該單位其他人員聯系方式如下:
張 軍 調研員 電話:86-871-3164660
職 責:負責全省商務因公出國(境)任務審核及審批工作。
查朝登:副調研員 電話:86-871-3134791
職 責:負責外國人來雲南從事商務活動各類簽證通知書的發放工作、南亞合作及BCIM合作機制事務。
石長勝:副調研員 電話:86-871-3149762
職 責:負責雲南省與東盟經貿合作分析研究、次區域五國外的其他東盟成員的雙邊國別經貿合作分析研究、昆曼經濟走廊研究及我國駐除次區域五國外的其他東盟成員國商務處的日常聯絡、接待工作。
王 兵:電話: 86-871-6269865 郵件: [email protected]
職 責:負責外事接待及提供相關國別經貿合作情況;負責本廳牽頭組團的出國任務材料、批件報送(省外辦、省政府)及取回省外辦、省政府最終批件、護照工作;東盟國家駐昆總領事館的聯絡、接待工作以及負責處內文檔管理。
韓 怡:電話: 86-871-3149762 郵件: [email protected]
職 責:負責發展合作(ODA)、GMS合作、GMS 五國雙邊經貿合作分析研究、我國駐次區域五國商務處的日常聯絡和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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