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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務信用證ppt

發布時間:2021-02-24 05:37:35

國際貿易實務信用證案例分析

1. 不符點成立,

因為800M/Tons±5%可以對quantity 有一個變化,但是不能對信用證的總額有相應的波動. 其實買方開信用證的時候,你們就應該讓他們寫成"Amount: USD 1,200.00(±5%)".

應該說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before Sep. 15th, 2006.因為你們合同上明確規定「交貨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況且immediately到底是怎麼個立即法呢,這些都太模糊了,

這兩點足夠形成不符點,是屬於你們審證的時候不小心造成的。

2. 合同上規定「交貨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而你們9月7日裝運,買方卻在9月10日要求索賠,明顯這個買家是不安好心的。而當時銀行建議部分辦理托收的時候,你們就應該要與買方達成協議,並立即要求買家修改信用證。

但是,買方索賠從理論上講是合理的, 因為信用證收到是8月1日的,但是裝運是在9月7日日,相差37天,怎麼也不能算是「立即」。 按照06年當時的UCP500來說, 按慣例「立即」應理解為開證日起30天。 所以,你們確實是「延遲裝運」

3. 我覺得不能說是「開證行失誤」,因為開信用證之前,買方一定要讓賣方審核信用證申請書後才能去開證,而開證後,賣方也會收到信用證副本,當時如果賣方看出有哪裡不對的,立即讓買方修改信用證就可以了,因此,不存在開證行失誤這種說法。

㈡ 國際貿易實務:信用證那章有什麼重點啊

我是國際貿易專業的,具體提綱我也列不出來了,因為手邊也沒有這么多資料。如果是應付考試的話,主要是搞清楚幾個日期,信用證開證期,有效期還有最遲裝運期其中你要注意交單期和有效期,哪個早哪個有效!這些考試的時候找錯經常會有。一般:你要知道信用證的概念,分類及特點搞清楚裡面要求的提交的單據審核信用證時 注意有沒有軟條款等做案例題的時候還要結合UCP600等......在我實際工作中,一般就是注意下裝期,效期和提交的單據,如果沒有問題,就OK。比理論學習的要簡單很多,但是仍然是需要理論打基礎,你實際運用才會簡單.....我也說不來了,有點亂,想到什麼就列出來了,希望能對你有點幫助吧,呵呵

㈢ 求國際貿易實務根據信用證填制匯票的題目。。跪求哇

網路一下,很多的。

㈣ 《國際貿易實務》上信用證的翻譯

LETTER OF CREDIT

㈤ 國際貿易實務

1999年的事現在還來討論沒有意義了,因為與國際貿易相關的慣例都修改過兩三次了,比內如1999年適用的國際貿容易術語解釋通則是1990版的,2000年有一版修訂,2010年又有一版修訂,現在2020版的修訂快定稿了,鄙視👎你的老師。

㈥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關於信用證支付問題,求助!

問題一有以下幾來種情況:
1,信自用證中規定的原油顏色與進口商要求的不同,那麼有可能是開立信用證時的錯誤。可以查看開證申請書,如果是進口商自己寫錯,自己負責。如果是銀行寫錯,可以要求銀行承擔損失。
2,開證時沒有出錯,那麼如果單據中原油顏色與信用證不一致,進口商完全有理由要求銀行拒付。
3,如果單據中的原油顏色與信用證規定的一致,而實際貨物顏色確不同,那麼就存在欺詐,進口商可以以「欺詐例外原則」向法院申請止付令。(如果有第3方議付行已進行了善意議付,那麼法院是不會下止付令的,進口商自認倒霉吧)
第二個問題:
銀行是沒有權利決定是否退單的,只能聽憑指示。如果單據存在不符點,開證行就發拒付電文給交單行,交單行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可以選擇退單,或者與進口商接洽,讓進口商接受不符點。所以是否退單是由出口商決定的,開證行拒付後,只是等待出口商的下一步指示。

㈦ 急求好的國際貿易實務信用證案例及分析

這里有一個過往的案例,只是被人當做一般的作業對待沒有被人關注,實在可惜,搬到這里,供題主和關注這類問題的人們借鑒,案例及本人的分析如下:

ucp600信用證的案例分析 | 2009-11-7 18:14 提問者: ilctr | 瀏覽次數:1088次
2009年2月,I銀行開立了以B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議付信用證,並通過P銀行通知受益人。
信用證有關條款規定:
「presentation period: 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
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演講時間:28天內裝運後的日期,但在信貸的有效性。
附加條件:申請的名稱,信用證號碼,合同號碼和日期的信必須在所有文檔。)
2009年5月8日,B公司備齊單據,在交單期內將單據提交P銀行。P銀行審單後告知B公司,其所交單據中未註明「contract date」 (合同簽訂之日),與信用證要求不符。B公司卻堅持認為,有關信用證條款「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合同編號和日期)中的
date系指shipping date or documents making date(出貨日期或文件的日期),而非contract date(合同簽訂之日),不同意按P銀行建議修改單據。考慮須知交單期限及有效期的臨近,若再電洽I銀行澄清條款的含義來不及;加上B公司稱其和國外進口方合作甚好,要求立即寄單,P銀行因此未作議付,以寄單行身份向I銀行交單。
I銀行收到單據後提出以下不符點拒付:(1)遲期交單:信用證規定貨物裝運後28天交單,已提交的提單簽發日期為2009年4月9日,距實際交單日期2009年5月8日已超過28天,構成遲期交單。(2)所有單據上未註明合同日期,I銀行持單等候處理指示。
P銀行收到拒付通知後,一面將此情況告知B公司,一面對兩個不符點反駁如下:「(1)所提交單為-收妥備運提單(receive for shipmen b/l)(收到shipmen桶/升)。提單上有兩個日期,一個是收起日期2009年4月9日,即提單簽發日,另一個是提單裝船備忘錄欄中的裝船日期2009年4月11日,即貨物裝運日期。信用證要求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後28天內,在裝運日期,但信貸有效期內),而且根據UCP規定應以裝運日後算起,而非以簽單日後算起。因此,從裝運日2009年4月11日到交單日2009年5月8日,並未超過28天,提交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及UCP規定,不能構成延期交單。
(2)信用證中關於date的規定不夠清楚。我們認為date是指docs issuing date(文件簽發日期)。
根據以上兩點,你行應接受單據,並立即付款。」
此後,I銀行對於第一個不符點不再堅持,但對第二個不符點仍堅持,其信用證中已經很明確的表述是contract date(合同簽訂之日)。

P銀行接到此電後,立即告知B公司應速與申請人取得聯系,爭取申請人同意接受單據。
此時,B公司認識到了當初P銀行意見的正確,遂與申請人聯系。鑒於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長期合作的關系,申請人最終同意付款,I銀行最後扣除不符點費後將款付清。

問題:
1、 分別對案例中涉及的各方當事人的行為作出評價。(B公司、I銀行和P銀行各有哪些行為正確和錯誤)
2、 假如你是出口商B公司,通過本案例你要總結哪些經驗教訓。

分析如下:

首先,這個信用證的有關交單期限本身就有問題——無論是UCP500還是UCP600中關於提單的最遲交單期有明確的規定,即無論如何交單期不能遲於提單日後21天,且不能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因為,遲於提單日後21天交單,則該提單被稱為「陳舊提單」,開證行無論如何是不接受這種「陳舊提單」的。因此,該案例關於交單期為提單日後28天這種規定就有問題——這在信用證的實際操作中是沒有的。

且不論這些,就該案例的問題分析如下:

1)就B公司來說,題目中的信用證附近條款中寫得很清楚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這個「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 中的合同編號和日期是並列的,所以B 公司將其理解成「出貨日期或文件的日期」顯然是錯誤的,而P銀行的理解是正確的,這個從後面 I 銀行指出的不符點,並實施拒付的依據就是這一點而得以證明;且B公司自以為是,在P銀行指出其理解錯誤之後不虛心接受,堅持錯誤,以致遭到拒付。

而就 I 銀行指出的交單期的不符點來說,I 銀行顯然是沒有注意到提單是收妥備運提單(receive for shipmen b/l),該提單上除了提單簽發日,另一個是提單裝船備忘錄欄中的裝船日期,因為P銀行的批駁而I 銀行意識到自己的疏忽,所以,此後 I銀行對於第一個不符點不再堅持。

就P銀行在該案例中的表現來看,從一開始指出B公司沒有在單據上加註合同日期而提出指正,在B公司堅持錯誤的情況下,不予議付而以寄單行身份向I銀行交單,並在I銀行提出2個不符點後,主動予以批駁,指出不妥之處,說明P銀行是稱職的議付行,而只是關於合同日期的批駁顯然是代B公司做無理申辯,當然是站不住腳,而未被I銀行採納——這不是P銀行的錯,而是作為議付行不得已而為之的代人受過而已。

2)作為B公司,通過本案應該汲取的教訓是:接到信用證後,應該仔細審核信用證的每個條款,並仔細研究和理解各條款的含義,謹慎處理單據,當議付行指出問題時,要傾心聽取,仔細斟酌,如果議付行提出的問題正確,就要接受並修改;另外,應該知道與開證申請人的關系再好,與信用證本身無關,因為信用證是開證行與所有人之間的單據買賣,開證行以單據來判斷接受還是不接受受益人的單據,只要是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那麼開證行就可以拒付,因為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是開證行而非開證申請人。而一旦開證行拒付後,信用證即告作廢,開證行將解除付款責任,此時等於是托收狀態,是否付款就要看開證申請人的臉色——如果開證申請人顧及以往和將來的合作,且此時市場沒有劇烈的變化,那麼有可能做付款贖單;倘若開證申請人經營不善,或市場發生劇烈的變化,那麼受益人就有可能遭遇無法收款的風險——這是經常被沒有經驗的受益人所忽視的巨大風險!

這個一個典型的案例,可惜沒有人關注——只是當做一般的作業來對待,可惜可惜!殊不知這些案例是信用證的操作者應該學習的、非常重要的東西——這可不是雞肋呀!

㈧ 《國際貿易實務》某公司對外訂立了一份出口合同,規定採用信用證結算。買方按期開來信用證,信用

UCP600 規定LC交單期為裝船日後21天,且早於有效期。5.8裝船,最遲交單日應為5.29.
所以銀行有理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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