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施米拖夫是哪一學科的主要創始人之一
施米托夫(Clive M. Schmitthoff)(1903~1991)出生於德國,英國當代著名法學家,國際貿易法學的主要創始人之一,曾任回聯合國法律顧答問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席,是世界上許多國家著名大學的名譽教授和客座教授。
施米托夫教學工作和著述具有以下3個特點:他從歷史、經濟和社會角度來看待現代法律問題;能夠抓住要害問題;用最清晰的語言闡明最復雜的法律問題。在他的學者生涯中,特別注意幫助來自世界各地的學子們了解法律的作用,聲張正義,百煉成才。他的大量著作和論文都是分散發表的,其中最著名的著作是1948年首次出版的《施米托夫論出口貿易——國際貿易法律與實務》,現已出到第8版。此書已被譯成法、俄、漢、日等多種文字。施米托夫堅信,現代世界必須開展國際合作,法律必須顧及到這一點,由他創立的來自不同國家的具有國際精神的學者們組成的學派,將繼續從事他所開創的事業。
Ⅱ 施米托夫的主要經歷
施米托夫於1903年3月24日出生在德國柏林的一個著名律師家庭,在柏林最老的文法學校之一——弗里德里希高級文科中學(Friedrichsgymnasium)接受傳統教育。1921年通過畢業考試後去柏林大學和布雷斯高(Breisgau)的弗賴堡大學讀書,並於1929年通過了德國律師資格考試。當他還在柏林大學學習時,就被沃爾夫(MartinWolf)教授看中。沃爾夫教授是當時最著名的法學教師之一。他收施米托夫攻讀博士學位。施米托夫於1927年獲得民法和教會法博士學位,他的畢業論文是有關公司法的問題,即公開招股的有限公司經營中的控股問題。德國的政治形勢使施米托夫不能追求他所喜愛的並打算傾注全部身心的學術生涯。1929年他被接納為柏林上訴法院的辯護律師,他在很短的時間內即在法院實踐中嶄露頭角。
1933年納粹掌權後,他離開德國前往英國定居。施米托夫於1933年開始學習英國法,被錄取為格雷律師學院和倫敦大學倫敦經濟學院的學生。1936年取得英國律師資格和倫敦大學法學碩士學位,該大學還在1953年向他授予了法學博士學位。獲得律師資格後,他曾作為財政部二級顧問的霍姆斯(ValentineHolmes)的學生參加了英國出庭大律師的培訓,後來又成為霍姆斯顧問室的成員至今。1940至1945年間,他在英國軍隊服役。1944年,他和他的部隊在諾曼底登陸,後又被召回倫敦在陸軍部任職,持二級准尉的軍銜。1948年,施米托夫被聘為倫敦城市學院(即後來的倫敦城市理工學院)的法學講師,1958年成為高級講師,1963年晉升為主講,1971年自城市理工學院退休,1982年該院授予他為名譽教授。在任職期間,施米托夫得到了政府關於在理工學院開設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課程的許可,組織了國際性的法學暑期課程,成立了曼斯菲爾德法學俱樂部,丹寧(Denning)大法官多年來一直任該俱樂部主任。自城市理工學院退休後,施米托夫受聘為英國坎特伯雷的肯特大學和倫敦城市大學的法學和國際商法訪問教授。1976至1986年間,他是格雷漢姆(Gresham)法學教授,並被聘為許多大學的訪問教授,其中著名的有: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學(1964至1965年)、加拿大馬尼托巴大學(1965,1969,1971,1978年)。他還是坎特伯雷的肯特大學和德國魯爾波鴻大學的名譽教授,倫敦城市大學國際商法訪問教授。
1966年受聘為聯合國法律顧問,並以此身份起草了建議設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報告,該委員會於1968年開始工作。施米托夫還是英國法學教師協會、曼斯菲爾德法學俱樂部和出口貿易協會副主席;倫敦大學瑪麗皇後學院商法研究中心的副主席之一;以及伯爾尼大學、馬爾堡大學、愛丁堡的哈羅特——瓦特大學、肯特大學、比勒費爾德大學、英格蘭和愛爾蘭全國學術委員會授予的名譽博士。
1973年,為慶祝施米托夫70壽辰,許多國家的同行們為他出版了題為「法律與國際貿易」紀念文集,由德國魯爾波鴻大學費伯里休斯(FritZFabricius)教授主編。1983年,他在肯特大學的同事們出版了由亞當斯(JohnAdams)教授主編的「獻給施米托夫的文集」,以向他表示祝賀。聯邦德國於1974年向他授予了大十字勛章。施米托夫是倫敦出版的《商法雜志》主編,該雜志是他在1957年創辦的。他還是《跨國經濟法研究》編委會的編委,其他編委還有德國比勒費爾德大學的霍恩(NorbertHorn)教授和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鮑克斯鮑姆(RichardM.Buxbaum)教授。他也是《共同市場法學評論》、美國《海商法和商業雜志》、加拿大《國際商法評論》、《澳大利亞商法評論》以及其他一些雜志的編委會顧問。
1940年,施米托夫與伊爾斯結婚。伊爾斯是一位稱職的德國律師,在美因河畔法蘭克福開業執行律師業務。她與施米托夫都對法學有著濃厚的興趣,常常共同欣賞藝術和音樂。她還是一位熱心的園丁。丹寧大法官在1973年《商法雜志》第103頁「贊頌施米托夫教授」一文中,把她描述為「全力支持施米托夫並始終與他為伴——在任何場合下都是一位謙遜而又有魅力的人」。
Ⅲ 施米托夫的介紹
施米托抄夫(Clive M. Schmitthoff)(1903~1991)出生於德國,英襲國當代著名法學家,國際貿易法學的主要創始人之一,曾任聯合國法律顧問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席,是世界上許多國家著名大學的名譽教授和客座教授。
Ⅳ 爾雅通識課國際商務管理全部筆記
商法的不同定義:
1、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 2、 商法是規范商人和商行為的法律。 3、 商法是調整和規范商人所參加的商事關系的法律。 商法發展
第一個階段:羅馬法時代的商法。 第二個階段:中世紀的商法。 第三個階段:16世紀以後到20世紀初的商法
商法發展的三個階段:羅馬法時期、中世紀時期、法典化時期 從商法發展的三個階段得出的結論:商法是調整商業關系的法律 中世紀商法的特點:
商法是具有國際性的法律。
商法是習慣法,而不是國家制定法。 商法是關於集市的法律。
慣例:在商業實踐中,被人們反復使用的、而不是由國家立法者或法律編撰者制定的習慣做法或常規。 商法:
國際性的法律 自治性的法律
習慣法意義上的法律 關於集市貿易的法律
市民法解決的問題:人格身份 財產權的歸屬 萬民法解決的問題是商人和商人之間怎麼做交易。
商法是一個最古老的學科。 羅馬法的分類:市民法 萬民法
萬民法:調整不具有羅馬城邦公民身份的人之間關系的法律。
在中國,企業是在工商局注冊的。 在荷蘭,企業是在商會注冊的。 在德國,企業是在法院注冊的。
對於一個特別強調人的身份的法律而言,第一個最關心的是人格身份,第二個最關心的是財產歸屬,尤其是土地。
傳統的契約法、合同法構成了萬民法的最主要的形態。
施米托夫認為:今天所謂的國際經濟法與國際貿易法,其最初的形態是中世紀的商法。 在15世紀之前,歐洲地區商人之間的糾紛是由行會來裁判的。 16世紀以後商法的特點:商法變成了國家制定法,被法典化了。
商法變成了國家控制的法律,而不是商人的自治法。 商法的民族化 法典:一個國家的立法者依照法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被稱為法典的法律。
英國的商法認為:商法最核心的部分是交易,而交易最核心的部分是買賣。 商人是商法的基石
《德國商法典》的基礎:商人主義
以德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採取的是商人主義原則 德國 私法的二元制包括 民法和商法 商法研究的主要內容:商人、商行為、與商人或商行為相關的其他事項(商事登記,會計賬簿)。
商行為的表達形態:意思表示的行為(法律行為)、非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服務於所從事的營業活動的行為)
商行為包括: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商行為最典型的形態:交易、買賣。
典型意義上的保管:標的物→轉移佔有→交付給對方 認定保管的最重要的依據是是否交付標的物。 銀行開的保管箱業務其實是租用合同 個體戶不是商人,
自動儲物櫃制度本身已經含有一種侵權、剝奪他人權利的內容。 懲罰性賠償是社會公判 從商法的角度看,安置自動儲物櫃的行為雖無意思表示在其中,但它卻是幫助或輔助超市營業
Ⅳ 施米托夫是哪一學科的主要創始人
施米托夫:施米托夫(Clive M.Schmitthoff)(1903~1991)是國際貿易法學的主要創始人之一,曾任聯合國法律顧問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席。1921年就讀於柏林大學和弗萊堡大學,1927年獲民法和教會法博士學位。1933年離開德國移居英國,開始研究英國法,1936年取得英國律師資格及倫敦大學碩士學位。1953年獲倫敦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從1948年起,施米托夫開始其教學生涯,先後受聘於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等多所著名大學擔任教授、訪問教授和名譽教授,同時擔任英國法學教師協會、出口貿易協會副主席。英國《商法雜志》主編,《跨國經濟法研究》編委會編委以及其他國家著名雜志的編委會顧問。
施米托夫的主要著作有:《英國沖突法》、《出口貿易》、《貨物買賣》、《出口貨物買賣中的法律問題》、《公司法》、《變化著的經濟環境中的商法》、《出口貿易代理協議》、《國際貿易法的淵源》、《國際貿易慣例的解釋與適用》等。
施米托夫一生致力於國際貿易法的教學和研究,他對大陸法和英美普通法的深刻理解和融會貫通,使其在風格迥異的兩大法系的主要國家中都獲得了崇高的聲望。由於他的學術地位和聲望,促成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成立,從而為國際貿易法學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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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國際經濟法對世界貿易自由發展的作用
我是國際法專業國經方向的研一學生,我把自己的觀點簡要的回答下吧,具體展開應該不是很難。
一、國際經濟法中規則的統一促進了世界貿易自由發展。(國際經濟法內容上來說)
各國主權下的立法各有不同,數個法系之間的差異更是顯著,規則的統一毫無疑問為國際貿易從業者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指南與合理預期。以中國為例,雖然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不甚明確,但在民商領域,毫無疑問國際法優先(這點你可以找一下民法通則,我就不去翻了哈~)。國際法優先的通行做法大大便利了國際貿易。最為典型的代表當屬CISG和Incoterms,尤其是CISG,已被大部分成員國納入本國法,對國際貨物貿易的規制提供了範本。在知識產權領域,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等等規則的確立,對於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統一的標准。類似的,在服務貿易領域,GATS規定的透明度、最惠國待遇以及國民待遇都極大促進了世界貿易自由發展。
二、國際經濟組織的建立促進了世界貿易自由發展。(國際經濟法形式上來說)
WTO當屬最突出的代表。GATT1947時,只是一個鬆散的條約,而1994馬拉克是協議建立了WTO,GATT1994並入GATT1947,同時出台了GATS、TRIPS等等相關基本覆蓋國際貿易全部內容的協議。首先是規制的范圍由貨物貿易擴大到了知識產權、服務貿易等領域,其次是建立了爭端解決機制,為國際貿易爭端突破完全由國家之間外交等手段解決,提供了司法措施。最後WTO等相關組織的成員方基本覆蓋了世界貿易主要參與者,適用范圍廣泛。
暫時就想到了內容和形式這兩大塊的內容,要是你覺得還有什麼需要提及的可以再跟我說~
完全手打,版權所有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