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現行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什麼時間生效的
現行的是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
國際商會(ICC)重新編寫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專釋屬通則》(INCOTERMS® 2010,2010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准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於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適用方式。
雖然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
⑵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背景
不同國家對貿易術語的多種解釋引起的誤解阻礙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基於便利商人們使用,在進行涉外買賣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貿易術語的不同國家,有一個准確的貿易術語解釋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有鑒於此,國際商會於1921年在倫敦舉行的第一次大會時就授權搜集各國所理解的貿易術語的摘要。
准備摘要的工作是在一個叫作貿易術語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的,並且得到各國家委員會的積極協助,同時廣泛徵求了出口商、進口商、代理人、船東、保險公司和銀行等各行各業的意見,以便對主要的貿易術語作出合理的解釋,使各方能夠共同適用。摘要的第一版於1923年出版,內容包括幾個國家對下列幾種術語的定義:FOB,FAS,FOT或FOR,FreeDelivered,CIF以及C&F。摘要的第二版於1929年出版,內容有了充實,摘錄了35個國家對上述6種術語的解釋,並予以整理.經過十幾年的磋商和研討,終於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歷史性意義的貿易條件解釋規則。定名為《INCOTERMS 1936》,副標題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Trade Terms(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至於Incoterms一詞系International Commercial(法語Commericial一詞等於英語的trade)Terms的縮寫。
⑶ 論述《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200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責》的修改
兩個新的貿易術語——DAT與DAP,取代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DAF、DES、DEQ和DDU規則。
國際貿易術語的數量從13個減至11個,這是因為DAT(運輸終點交貨)和DAP(目的地交貨)這兩個新規則取代了Incoterms2000中的DAF、DES、DEQ和DDU規則。但這並不影響約定的運輸方式的適用。
在這兩個新規則下,交貨在指定目的地進行:在DAT術語下,買方處置運達並卸載的貨物所在地(這與以前的DEQ規定的相同);在DAP術語下,同樣是指買方處置,但需做好卸貨的准備(這與以前的DAF、DES和DDU規定的相同)。
新的規則使Incoterms2000中的DES和DEQ變得多餘。DAT術語下的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並且DAT可完全適用於Incoterms2000中DEQ所適用的情形。同樣地,DAP術語下的到達的「運輸工具」可以是指船舶,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因此,DAP可完全適用於Incoterms2000中DES所適用的情形。與其前任規則相同,新規則也是 「到貨交付式」的由買方承擔所有費用,即買方承擔全部費用(除了與進口清算有關的費用)以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前所包含的全部風險。
⑷ 現行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於什麼時候生效的
現行的是2010通則,於來2011年1月1日開自始全球實施~
國際商會(ICC)重新編寫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2010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准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於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適用方式。
雖然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
⑸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介紹
國際商會(ICC)重新復編寫的制《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2010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准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於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適用方式。雖然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
⑹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區別
2000通則和2010通則的主要區別
INCOTERMS ®2010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2010與2000相比主要變化有:
1.貿易術語的版數量權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
2.刪除INCOTERMS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
3.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與DAP(Delivered At Place )。
4.E組、F組、C組的貿易術語不變。
⑺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全內容
E組(啟運):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點(如工廠、工場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的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EXW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F組(主要運費未付):本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採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成交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應採用F組術語。按F組術語簽訂的銷售合同是屬於裝運合同。 在F組術語中,FOB術語的風險劃分為C組中的CFR和CIF術語是相同的,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船舷為界"是一種歷史遺留的規則,由於其界限分明,易於理解與接受,故一直在沿用。但隨著運輸技術的變化,在使用集裝箱運輸、多式聯運和滾裝運輸方式時,再使用以"船舷為界"已沒有實際意義。對此問題過去曾引起國際貿易的有關人士多次爭議,建議取消這種不切實際的規定。但也有人認為,這種規定已為從事國際貿易的商人們所深知,堅持要保留這種傳統的規定。對此,《2000年通則》採取了折衷的規定,即對以"船舷為界"的規定未做改動。對FOB、CFR和CIF術語仍規定買賣雙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以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超過船舷為界。但同時又規定,如合同當事人無意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可相應的採用FCA、CPT和CIP術語。C組(主要運費已付):本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目的地)和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四種貿易術語。在採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而主要運費已付的情況下,則採用C組貿易術語。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並支付運費,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C組術語包括兩個"分界點",即風險劃分點與費用劃分點是分離的。按C組術語簽訂的銷售合同是屬於裝運合同。 從上述可以看出,C組術語和F組術語具有相同的性質,即賣方都是在裝運國或發貨國完成交貨義務。因此,按C組術語和F組術語訂立的銷售合同都是屬於裝運合同。《2000年通則》指出,裝運合同的特點是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後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則應由買方承擔。 D組(到達): 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DDP(完稅後交貨)五種貿易術語。採用D組術語,賣方應負責將貨物運至邊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進口國內約定目的地(Place)或點(point),並承擔貨物運至該地以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按D組術語訂立的銷售合同是屬於到貨合同。
⑻ 每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區別有哪些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不是每年變化的。現在的最新版本是2010版,即《INCOTERMS2010》。
⑼ 現行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於什麼時候生效的
現行的是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
國際商會(ICC)重新編寫的內《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容(INCOTERMS® 2010,2010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准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於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適用方式。
雖然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